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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12:3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附件7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

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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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五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臵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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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对象。结合党内评议和群众评议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

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臵原则、处臵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臵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臵意见。

初步处臵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臵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臵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臵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臵决定;因故不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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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4)《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5)综合考评鉴定材料;(6)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7)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8)宣布党(工)委处臵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工)委派人谈话的记录;(9)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10)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党(工)委对不合格党员形成处臵决定后,要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自行脱党、退党和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其档案材料由党(工)委保管,并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2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

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则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

(二)处臵措施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推荐第3篇: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认定

第三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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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第五条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四章

不合格党员处置

第六条

处臵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即事实书面材料、同党员见面材料)和说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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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的党员个人表现情况,由支委会讨论、支部大会表决,确定不合格党员。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2、调查取证。由党支部确定2-3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正的正式党员组成调查组,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及错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要查证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凡需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注明证明人的身份,将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前因后果、证明人与被证明人的关系等叙述清楚。调查的笔录应向证明人宣读,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摘抄的材料要由原件保存单位审查盖章。

查证时,调查人要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的问题,并表明态度、写出自我检查材料;被调查人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3、撰写材料。(1)调查报告。调查组通过全面调查,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形式,综合分析研究,核实错误事实,说明事实真相,形成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材料,并报党支部审查。(2)结论材料。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和经党支部审查确认的事实,撰写不合格党员综合考评鉴定材料,材料中应包括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所犯错误或存在问题、民主评议结果、事实认定依据、本人态度等内容。(3)说明材料。综合考评鉴定材料形成后,要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不合格党员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在结论材料上签署自己的意见,由调查组形成说明材料。党支部对其签署的意见和说明材料,要认真研究核实,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再提交支

委会讨论。

4、支委会讨论。结论材料与不合格党员本人见面后,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形式、政策界限、处臵原则、处臵方式,慎重分析研究,提出对不合格党员的初步处臵意见。对党员所犯错误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待问题查清后,再提出处臵意见。

初步处臵意见形成后,党支部要派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将支委会的初步处臵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作好谈话记录。如果不合格党员对组织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支部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如提出无理要求,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党组织应对其严肃批评教育,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及本人态度,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5、支部大会表决。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实到会党员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进行监督指导。

会议主要程序为:(1)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事实依据、“双评议”结果、本人态度、支部初步处臵意见等。(2)听取不合格党员的自我检查或说明、申辩。如不合格党员不参加会议,由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说明情况。(3)参会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所犯错误事实、性质认定、处臵意见等进行充分讨论,并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为其辩护。(4)参会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意见逐一进行表决,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处臵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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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评鉴定材料;(6)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7)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8)宣布党(工)委处臵决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党(工)委派人谈话的记录;(9)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10)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党(工)委对不合格党员形成处臵决定后,要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报组织部门备案;对自行脱党、退党和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其档案材料由党(工)委保管,并将党(工)委审批意见和《不合格党员处臵呈报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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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8:21 来源:县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的通知》(迪组发〔2014〕8号)文件精神,参照州委教育实践活动办《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文件的通知》(迪群办〔2014〕4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文件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重点,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解决工作生活中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着力在推动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制定评价党员的标准,既注重平时,更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效性、针对性。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地对党员进行评价。既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过程。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程序规范。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研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员评议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程序。对年老体弱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可灵活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9月29日—10月5日)。

1.研究制定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组织和县“两新”组织工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阶段、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评价内容标准等。

2.进行宣传动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使党员思想有所触动,内心有所震动,人人有所行动。

3.开展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我政治素养,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二)调查认定(2014年10月6日—10月12日)。4.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对组织生活会上民主评议被评为

“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除以上不合格党员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⑴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⑵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⑷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有效期限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⑺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⑻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⑼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⑽参加非法组织, 或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⑾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⑿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⒀缺失家庭责任,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 ⒁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没有每两个月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汇报情况,甚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认定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⑴把腐败份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⑵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⑶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⑷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⑸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⑹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⑺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⑻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三)处置实施(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

5.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⑴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⑵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⑶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⑷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⑸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处置方式

⑴组织谈话。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理意见被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工)委或支部应迅速找到被处置的党员谈话,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⑵教育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教育引导形式。对确定需要教育引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2名正式党员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教育。教育内容除重点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评议不合格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跟踪监督,做好教育引导记录。

⑶组织审批。对认定为教育引导的不合格党员,教育期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的,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均交各党(工)委归档。

⑸跟踪帮教。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四)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强的工作,稍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大局。各级党组织要多动脑筋,想点子,出实招,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既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实效,又要兼顾党员队伍和谐稳定;既要讲求力度,把工作落实到位,又要讲究方法艺术;既要凸显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又要与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督导,增强实效。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运动,雷声大,雨点小,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导,治病救人为主线,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员,取信于党组织。各地各单位既要深入思考,严肃对待,又要深入党员队伍群体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实情,加强督导与检查,消除工作障碍;既要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要不冤枉好人,委屈他人;既要有针对性、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又要引领党员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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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推荐第6篇: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2016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3篇

第1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进一步提高我局党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党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铜组字〔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采取“自己找、群众提、党员点、互相帮”的方式,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推进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行业、岗位、层次党员的特点,结合党员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制定党员评议标准,分类开展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细化党员评议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泛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3.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4.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电视台、电台全体党员干部。

四、方法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

1.制定方案。按照铜组字〔2016〕12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我局实际的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全局党员大会,广泛动员全体党员按时参加本次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3.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专题讨论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内容及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4.整顿组织。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整顿后进党支部结合起来,对软弱涣散、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的,应先切实加强整顿,健全组织,配强班子,为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5.调查摸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五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流动党员查阅《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6.党员登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党支部要集中开展一次党员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党员基本信息管理库,为下一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准备。对经调查核实党员身份不实的,不予登记,不参加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对流动党员、口袋党员、隐形党员,要开展党组织找党员和党员找组织活动,至2016年11月25日前,对已取得联系的党员,要进行补充登记,对暂时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暂缓登记,并报上级党委审核备案。暂缓登记的党员,暂不参加本次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活动。 第二阶段:评议定格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

已登记的全体党员,根据评议标准,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自评、互评、民主测评等环节初步认定党员格次。评定格次由局党支部对初步认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党员,经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组织定格、审批公示等环节确定格次。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格次。

(一)党员评议标准 1.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本行业、本岗位的特点和要求,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政治素质优秀、道德品质高尚、工作成绩突出,在遵纪守法、弘扬新风、服务群众等方面带头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较高。 2.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介于合格与不合格党员之间,基本能够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比较安心本职工作,基本能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3、不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2)思想观念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3)党性意识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4)原则立场不强。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对坏人坏事不制止、不揭发,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5)组织纪律松弛。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反映情况和问题,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组织群众闹事、非法集会等;在选举、人事任免、发展党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影响、阻碍征地、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6)道德品质败坏。参与黄、赌、毒活动,或为他人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廉洁自律松懈。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或其他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除上述外,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2)工作责任缺乏。不按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办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胜任不了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产生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3)工作作风漂浮。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拖拉推诿,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个人主义严重。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存在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为家庭成员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评议定格程序

1.“一会三评”。及时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开展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一是自我评价。组织每名党员对照《党章》规定和评议标准,形成党员个人自我评价材料。二是相互评议。组织全体党员对照评议标准,先本人自评,再党员采取面对面或背靠背等方式互评,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做好评议记录。三是民主测评。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全体党员和5名以上品行好、热心集体工作、责任感强的群众代表,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发放填写党员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的得票数,当场宣布,作为党员初步认定的重要依据。四是发放《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进行填写并收回。

没有纳入流动党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原则上要回其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实有困难不能返回的应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及时寄回自我评价材料和现工作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党组织要采取电话、书信联系等形式,将评议的内容、时间安排及要求告知他们,组织好评议;老弱病残党员,应参加局党支部民主评议,因病残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出席党员大会,局党支部应上门听取他们的评议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和处置情况。

2.初定格次。支部支委会要对党员自评、互评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严格对照评议标准,对每名党员格次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3.调查取证。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党员,由局党组派人,联合支委会成员、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三人以上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局党组在审查确认事实的基础上,以党组名义写出结论材料。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落实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4.结果反馈。结论材料形成后,要及时反馈至党员本人,听取本人说明并签署意见。本人认为所作结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时,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委申诉。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局党组应重新调查认定。

5.组织定格。局党支部要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及组织考察情况,以支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对每名党员进行票决定格,定格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每名党员本人。

6.审批公示。局党支部要将民主评议结果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要在3日内进行审批),并进行为期3天公示。党委要严把审核关,对党员定格存在有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党(总)支部,责令其重新评定,并将审定后的民主评议结果及时报县委组织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阶段(12月6日至12月20日)

1.谈心谈话。对组织定格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上级党委要及时指派专人找其本人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教育其端正态度,稳定思想,正确对待评议结果。

2.帮教转化。实行帮教责任制,由党支部对每名帮教对象指定专人进行帮教。基本合格党员,指定1至2名党员对其进行帮教;不合格党员,指定2名政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帮教联系人,做好帮教转化和思想稳定工作。

3.投票表决。局党支部要根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帮教转化期间现实表现和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情况,适时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对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形成处置决议。基本合格党员限期改正一般不少于6个月,限改期满后,局党支部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酌情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党内除名的处置决议。一是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委会表决同意,一般给予6至12个月的限改期。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局党支部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二是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三是党内除名。对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处置决定通过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拒签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改正处理。

4.党委审批。局党支部需将处置决定连同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

5.反馈决定。处置决定经局党组审批后,局党支部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上级党委批复,并将处置决定反馈至每名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本人。

6.立卷归档。局党组要及时将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报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备案。局党支部处置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置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上级党委保存。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

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以局党支部为单位,在党员群众中,广泛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收集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响评价,检验工作成效。局党组要认真总结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级党委。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局党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评议过程中,要打开情面,不包庇、不护短,要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马虎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整风精神认真开展评议工作。我局特成立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张才兵任组长。局各股室、电视台、电台全体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局党支部的民主评议活动。 2.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评议重点。局党组要根据我局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操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合理组织民主评议工作,确保工作稳妥推进。要努力在提高评议质量、增强评议效果上下功夫,要把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为这次评议工作的重点。通过评议,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严格坚持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方面,在民主评议工作中,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对党员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在评议处置不合格党员时,要把握好五个政策界限:一是把腐败分子、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程序移交纪检机关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以权谋私,损害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出口”力度。局党组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健全不合格党员即评即处、帮教转化、考核督查等长效机制。对基本合格、不合格限改党员,要建立帮教目标责任制,采取专人帮教、集中教育帮教、领导谈心帮教、亲友情帮教等措施,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教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复评复议重新定格;对不合格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要做好结对帮扶和思想稳定工作;对腐败分子更要坚决地清除出去;对“三不”党员,在严格区分五种界限后,该限改的限改,该劝退的劝退,该除名的除名。 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增长的文件精神,坚持“统一核定指标、统一录用程序、统一人员管理”的原则,从严控制编外用人数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编内编外用人管理,努力促进节约型、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清理原则

1.从严控制,精简效能。我局使用编外人员须严格遵循“精干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2.明确责任,自查自纠。要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周密部署,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3.依法清理,规范管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清退基础上规范编外用人管理,做到依法清理、规范用人。

4.以人为本,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推进,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清理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清理规范对象及范围

局机关所属各股室、县人民电台、县电视台的编外人员。

四、主要任务

(一)清理清退现有编外人员

1.对现有编外用人从用人数量、用人形式、用人待遇、审批手续、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在清查基础上,结合工作职能、人员结构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申报编外用人计划。2.对未经审批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我局在核定指标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用,并统一由县人社局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劳务派遣相关手续,续聘人员名册经县人社局确认后,报县编委办备案。对没有续聘的编外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退。

(二)清理编外用人经费渠道

将编外用人的经费来源报县财政局。对挤占项目经费、专项业务经费用于编外用人经费支出的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进行清理。

(三)规范编外用人管理 在清理核查、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我局编外用人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相关制度。

五、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分核查申报、清理清退、登记备案、检查整改四个步骤。

1.核查申报。根据我局编外用人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认真核查编外用人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编外聘用人员数额情况汇总表》和《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编外聘用人员资料一览表》。根据单位实际,结合单位职能、人员结构等情况,对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编外人员使用计划书面申请。

2.清理清退。编外用人指标经县编委会审核同意下达后,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对用人指标内续聘的人员完善相关用人手续,未续聘的人员按规定作清退处理。

3.登记备案。在核定的编外用人指标内,对符合用人条件、考试考核合格、予以续聘的编外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报《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编外人员花名册》,至县人社局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并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确认后,报县编委办、财政局备案。

4.检查整改。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县编委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编外用人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项任务。我局编外用人清理规范阶段性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全面结束。

(二)稳步实施,规范操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清理规范中遇到的问题。对清退中因解除和终止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问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对经过清理且符合条件续聘的编外人员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对其中已由我局自聘并订立劳动合同的,如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可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改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工作告一段落后,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逾期不清理或清理不彻底、未经批准或超额使用编外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规范、合理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广电的良好形象,促进广电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瞒报、漏报、错报各类“吃空饷”人员; 3.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一把手”亲自抓,对清理结果负总责;

4.坚持单位自查与督查组核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自查,完善台账,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5.坚持从严查处的原则,对“吃空饷”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整改落实到位;

6.坚持清理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清理,查漏补缺,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

二、清理范围、对象和时限 (一)清理范围

广电系统财政供养人员。 (二)清理对象

1.停薪留职、自动离岗、长期旷工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2.经组织选派或非组织选派外出学习或工作,期满未回仍在单位领取工资的;3.单位对调出、已故人员或遗属不按时办理工资、补贴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停发手续,仍然领取工作和补贴的;

4.达到退休年龄后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标准领取工资和补贴的;5.一人在两个以上单位(含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和补贴的; 6.未经人事、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正常审批工资和补贴的; 7.故意隐瞒情况虚报冒领工资和补贴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8.被判刑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未按相关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和补贴的;

9.病休期间未按国家规定执行病假生活待遇,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补贴的;10.其他违反规定领取财政工资的。 (三)清理时限

本次清理工作之前“吃空饷”的均是这次清理范围,重点清理2016年元月以来的“吃空饷”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督查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单位自查为主。整体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县广电局组织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搞好宣传动员。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发有关文件,召开动员会专题安排专项清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邮箱。

(二)自查摸底阶段

广电局各下属单位要对照编制卡、工资表、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等资料,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家底,并写出自查总结。公开公示,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如实记录,并组织核实;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 (三)重点督查阶段

县广电局配合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查核实,重点督查自查工作情况、公示内容、对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采取“一集中、六对照、一抽查”的方法认真核实,即:集中全体在编在岗干部职工,按照人员编制花名册点名;将单位在岗人员考勤签到表与个人身份证对照、与工资福利兑现签字表对照、与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卡(名册)对照;对有疑点的问题重点抽查核实。三是走访干部群众。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走访干部群众,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进一步验证检查情况是否真实。四是汇总总结。

(四)整改处理阶段

清理工作完成后,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按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纪委审定。县广电局根据县纪委意见进行落实。

1.对检查中发现的“吃空饷”现象,对虚报、冒领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追缴,上交国库。

2.对在编不在岗人员存在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或通知其本人限期回原单位工作逾期不归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解聘或辞退。

3.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离职学习手续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核发相应比例工资。

(五)回头看阶段

对清查处理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对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进行跟踪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我局财政供养人员人事、编制和工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吃空饷”问题。

四、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县广电局成立清理“吃空饷”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按照此方案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及时安排专人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要加强配合。在清理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边查边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清理工作,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

(二)要严肃纪律。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清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清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广电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推荐第7篇: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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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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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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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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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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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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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 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 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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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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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一、

基层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对党员进行初步认定。

1、

认定为合格党员→停止处置。

2、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二

二、

党支部对其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1、

经调查,情况不属实→停止处置。

2、

经调查,情况属实→三

三、

党支部将初步处

理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

1、

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四

2、

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五

四、

基层党委预审

1、

审批不通过→二

2、

审批通过后→六

五、

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1、

审批不通过→二

2、

审批通过后→八

六、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表决。表决。表决结果上报基层党委。拟

1、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七

2、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八

七、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1、审批不通过→二

2、审查同意后→九

八、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

1、审批不通过→二

2、审查同意后→九

九、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1、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十

2、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十一

十、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   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十二

十一、基层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十二

十二、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推荐第9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总结

麒麟社区党总支处置不合格

党员工作总结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员队伍是否纯洁,党员思想是否过硬,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否坚强,直接关系党的事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我们党的队伍是好的,但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的就业方式、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观发生了巨大变化。按党中央及省市县对党员队伍的严格要求和根据威信县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麒麟社区党总支对全社区党员进行了深入调研,深入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麒麟社区党员队伍基本情况

全社区共有党员201人,其中,正式党员198名,预备党员3名;女性党员76名,占党员总数的37.8%;70岁及以上的党员26名,占 12.9%;初中及以下的175名,占87.1%。根据以上数据,可见当前党员队伍的状况难以适应改革和发展新形势需要,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男女比例不协调,老龄化结构严重,文化程度整体偏低等问题。

二、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要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首先要找出我们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党员问题。通过走访、座谈和结合相关资料对照分析,当前党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组织观念淡薄,长期不交纳党费和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个别党

1 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组织纪律观念差,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对党丧失信心,或对党和国家的改革政策不理解,消极对待党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认为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都无所谓,不交党费党组织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2、不发挥作用或作用不突出,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其突出表现是:政治热情下降,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对党的事业不关心,对工作不负责任,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思想上没有正气,行动上没有豪气,工作中没有锐气,光有党员牌子,没有党员样子,长期平平庸庸,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群众。

3、思想消极、表现落后,基本丧失了党员条件。主要表现是有的经常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对基层党委、支部的决策决议,不是正面向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而是背地里和群众一起发牢骚,表示不满情绪和附合落后群众的观点,个别党员甚至对群众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告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公然带头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规定;有的公然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党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4、少数党员趋利心理严重,为了个人私利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甚至不择手段,损公肥私,以损害群众利益来达到利己目的。

5、长期外出不归,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成了“挂名”党员。这部分党员主要集中在企业下岗党员和停产、半停产企业党员以及流动农民党员中。

2 综合调查情况,产生不合格党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想信念动摇,一些党员入党后放松了自我要求和党性锻炼,再加上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个人主义思想膨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或一心向钱看,逐渐成为不合格党员。二是个别党组织把关不严,把本来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入党,一遇适当时机,这部分人就要暴露出本来面目。三是个别党员对党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理解,特别是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下岗党员,对党的深化企业改革政策不理解,抱怨情绪大,认为自己生活都没保障了,还谈什么党员不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也解决不了吃饭的问题,所以认为当不当党员都无所谓。四是部分农民党员文化素质低、家庭生活贫困,面对发展市场经济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自卑心理、失落感强烈,缺乏上进的动力,甘居平庸。五是党组织不健全或党员管理教育滞后。以至个别党员处于无人管和放任自流的状态。有的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不能及时处置,以至个别党员在偏离党员标准的轨道上越走越远。六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使个别不合格党员有机可乘。

三、麒麟社区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方法

不合格党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给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已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地各单位党组织针对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取得了很好成效。

1、认真组织评议,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突出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2、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

3 提条件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认识是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宣传发动深入扎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统

一、认识到位的地方,那里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落在实处,富有成效;反之,少数支部民主评议走了过场,处置不到位,与党组织负责人和支部党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惋惜同情、怕得罪人等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是做好处置不合作党员工作的关键 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党总支把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基本上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队伍到位、指导督查到位。成立了由党总支“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为党员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搞好指导和服务。实践表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评议工作落在实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取得了实效,达到了目的。

4、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抓好党员教育培训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保证。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关键在于教育培训;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真正达到优化队伍、提高素质的目的,首要环节是抓好学习培训。当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阵地的作用,力求培训内容职业化,培训阵地网络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切实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

5、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4 所要达到的最后目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做好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要通过组织限改党员学习班、结对帮带等活动,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转变思想,提高觉悟,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使之在限期内转化为一名合格党员。同时,要做好被处置出党的同志的跟踪帮教工作,使之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的好公民,防止处置一名不合格党员,就增加一个钉子户,形成一个对立面。

四、取得良好效果

全社区现已处置不合格党员3人,其中开除1人,限期改正2人。全社区党员素质得到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五、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几点思考

1、澄清模糊认识,消除思想障碍。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认识是前提和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宣传发动深入扎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统

一、认识到位的地方,那里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就落在实处,富有成效;反之,少数支部民主评议走了过场,处置不到位,与党组织负责人和支部党员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很大的关系。提高思想认识,消除部分党员中存在的惋惜同情、怕得罪人等思想障碍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前提。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5 搞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队伍到位、指导督查到位。建立 “一把手”抓“一把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3、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防患于未然。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切实发挥,起到约束在前,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一是要坚持党员经常性教育学习,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与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二是要强化党员监督管理,通过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制度约束,约束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约束自己,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三是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做好流动党员的摸底排查,建立台帐,不但所在支部加强对其教育,还要让流动党员进所工作所在社区、单位就近接受教育,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保证。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关键在于教育培训;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真正达到优化队伍、提高素质的目的,首要环节是抓好学习培训。当前社区村两级财力极为困窘,成为制约和影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因素。建议将党建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转移支付中安排党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只有加大党建经费投入,才能真正做到学习培训落在实处,评议处置程序到位,不走过场,从而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效。要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党员电化教育阵地的作用,力求培训内容职业化,培训阵地网络化,培训形式

6 多样化,培训管理制度化,切实抓好党员的教育培训。

5、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是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最终目的。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做好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要通过组织限改党员学习班、结对帮带等活动,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帮助他们转变思想,提高觉悟,增强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本领,使之在限期内转化为一名合格党员。同时,要做好被处置出党的同志的跟踪帮教工作,使之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的好公民,防止处置一名不合格党员,就增加一个不稳定因素,形成一个对立面。

推荐第10篇:不合格党员处置2

科学界定疏通出口

——××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处臵不合格党员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中国共产党面临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等“四大危险”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按照中央、省委和娄底市委的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在创先争优活动中锤炼党员作风,在增数的同时着力提质,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疏通不合格党员的“出口”。××年,我市共处臵不合格党员××人,包括男性党员××人、女性党员××人,其中正科级××人、副科级××人、普通党员××人,处臵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一、基本做法

(一)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处置的准确性。在广泛调研摸底、深入讨论交流的基础上,结合《党章》及有关规定,从政治信念、理论学习、宗旨观念、讲究社会公德、带头完成任务、参加组织生活、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等几方面提出不合格党员的七种表现。××年开始,重点在全市的重点服务窗口推行“党员先锋示范岗”党员服务标准体系,设臵优秀党员、合格党员的基本门槛。同时,还结合在职党员、下岗职工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不同特点,制定了适用于 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等领域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标准。我们从共性和个性的层面,建立起了涵盖面广、操作性强的不合格党员标准体系,为处臵工作提供准确的政策依据。例如:对出现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本人要求退党、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等情况的党员,即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二)全面规范程序,确保处置的紧密性。坚持“于法从严、于事规范”原则,将处臵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严格规范为“学习教育、民主评议、支部审定、会议表决、审批备案、公开公示”等六个步骤。在处臵过程中,突出抓好民主评议、支部审定等关键环节。开展民主评议前要求各基层党委将调查摸底情况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并派人列席会议。评议坚持只摆问题原则,支部审定严格根据测评结果确定不合格党员初步名单,并进行调查核实,进行组织谈话,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解释申辩。支部会议表决通过后,要报上级党委审批备案,处臵结果在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公开公示,最后归档整理。我市各级党组织每年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活动,将综合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根据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进行妥善处臵。即(1)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期内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3)

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5)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慎重分析评审,确保处置的稳妥性。在原则上,我们坚持“四个暂不处臵”,即:由于组织涣散造成党员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年龄在75岁以上,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组织关系无法转移或组织管理原因造成关系无着落的;无法联系或联系不上的流动党员暂不处理。在操作上,我们坚持一视同仁、善始善终,全面深入调查分析,全面掌握现实状况,挖掘深层原因,确保处臵工作不走样、不留后患。

(四)深入开展帮教,确保处置的实效性。在严肃处臵的同时,我们注意抓好了对党员处臵后的帮助教育。基层党委指定专人对不合格党员采取“一帮一”、“二帮一”的形式,开展结对帮教,认真落实谈话谈心和处臵后回访制度,帮助其认识问题,正确对待,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消除误解,轻装上阵。基层党委通过举办学习培训班,让不合格党员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纪、科技知识,促使其转化。此外,我们针对部分不合格党员生活困难问题,还将开展困难党员帮扶活动作为转化不合格党员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

在近三年处臵不合格党员探索和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存在着不少客观情况和处臵方法上的问题,导致工作难以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处置方法比较单一。一般只对违纪违法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党章》和《条例》等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原则性较强,较多的则是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劝他退党”等定性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因此只有当党员出现严重违纪时才能做出处臵。二是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处分的以农村党员居多。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党员中半数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其中90%为农村党员;三是“小官大贪”现象较突出。如我市××局干部×某,在××年××月至××年××月期间,×某伙同镇××所干部××某及相关村干部,采取虚增征地面积和地面附属设施数量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和附属设施补偿款××万元用于私分,其中××某个人分得××万元,其余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贪污数量均令人咋舌;四是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员的就业方式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党员的教育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工作情况更加复杂。

三、建议

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要从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出发,转变观念,大胆开拓,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

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探索建立合理、公正、有效的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的新机制。一要对各类党员分情况制定标准。对农村不合格党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企业(含新经济组织)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标准应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出发,以党章为准绳,针对农村、企业和机关的不同特点,分类科学制订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二要进一步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臵。三要疏通党员“出口”。目前,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组织处臵;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针对部分因无力履行党员义务或信仰改变缘故,主动提出退党要求的党员,很有必要建立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要重点从主动退出的程序上制订出可行的操作性办法意见。对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在程序上可以适当简化,拟做到以下几个程序就可以了。党员个人申请—组织派员调查核实—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委审批—与退党者本人谈话。

第11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小结

关于加强处置

不合格党员相关文件学习小结

根据《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要求,结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我所党支部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通过学习教育、党员民主评议等环节,对全所19名党员学习、工作、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我所无不合格党员。现就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小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加强领导

我所于2015年1月分别召开了党支部和党员干部会议。宣传发动、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学习上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领导讲话等,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明确标准、端正思想、掌握政策、积极参与。

二、认真排查、合理认定

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采取“拟定方案、学习教育、民主评议、支部审定、调查核实、会议表决、宣布决定 ”的步骤进行,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对党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做到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置恰当、手续完备。

三、狠抓落实,成效明显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在于解决党员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严格审定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后,我所无不合格党员。

总之,在此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我所高度重视,上下齐力,达到了纯洁党员队伍的目的,使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得到了提高,工作热情也有所加强。我所将认真再总结、再梳理,将实践中得出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成制度,推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第12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

越西县邮电贝尔小学

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施方案

根据越组发[2014]39号《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部署,为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论述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以党章规定和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文件为依据,通过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着力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凉山名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细化党员评议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泛过高的要求,不蓄意整人,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3、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集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

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方法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4年10月13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一)动员学习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0日)

1、制定方案。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本校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我校实际的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组织召开动员会,对本单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出部署,宣传上级有关精神,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参与活动。

3、学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学习上级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领导讲话等,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明确标准、端正思想、掌握政策、积极参与。

(二)排查摸底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

1、排查清理。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六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党费交纳情况和组织生活参与情况;清理党员鼓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通过“六清理”,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情况: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④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其它明显不合格党员表现的党员。

2、开展“双找”活动。针对排查确定的6个月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情况,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

3、党员登记。

①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应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登记。予以登记党员填写《恢复联系党员登记表》后,纳入正常管理序列。

②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限期改正或劝退方式处置。

③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自行脱党除名方式处置。

④对经多方努力查找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暂缓登记,并另行造册,存档备查。

上述登记、暂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意见,由党支部研究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处置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0日)

1、初步认定。召开支委会,对调查核实的存在问题党员情况和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中未予登记党员情况,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名单。

2、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情况,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的,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做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

3、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

5、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报上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报上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6、宣布处置结果。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7、落实帮教措施。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书记与他们逐人深入谈话,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党支部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8、做好思想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党支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0日)

总结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修订党员教育帮扶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组织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全程参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确保业务指导全覆盖。

(二)强化责任追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要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处置决定归入个人人事(党员)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调查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上级党组织保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

2014年10月15日

第13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

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在召开支委会前,党小组要开会讨论,提出建议,供支委会参考。在支委会上,要详细听取调查核实情况。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会后党支部负责同志要喝劝退党员本人谈话,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并对其意见、说明、申辩认真研究处理。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向全体党员报告对劝退党员的教育情况,本人态度以及劝退的理由。劝退党员可发表意见,进行说明和申辩。经过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决定。会后,党支部要将劝退党员决定、调查材料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劝退决定,并做好劝退党员的思想工作。

党员被劝退后,其《入党志愿书》仍保留在本人档案中,不能随意处理。如果劝退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有决心改正错误的,可限期改正错误。限期改正错误只是用于正式党员,时间不超过1年,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对限期改正期满,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自行脱党党员的除名程序

《党章》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对这样的党员应予除名。首先支委会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是否已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并查清原因。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调查情况,本人进行申辩,讨论处理意见,经过讨论,认定确属自行脱党者,应当决定予以除名。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如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也可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处置程序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向党组织提出退党,表明他不愿意履行党员的义务,已丧失了党员的起码条件,因此应同意其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必须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退党申请,党支部负责同志要找其谈话,弄清原因,及时帮助教育。如果本人坚持退党,经支委会研究,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五、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一是注意把由于思想认识问题,说过一些过头话,同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二是注意把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并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决绝接受教育、不愿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人区别开来;三是注意因个别党组织不健全、放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正常的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失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工作不负责区别开来;五是注意因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拒绝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六是注意把工作中因和个别领导有矛盾,同时消极抵触党组织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区别开来。

运城康源兽药有限公司

2016年05月06日

第14篇: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

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

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 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 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5篇: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别以下五种界限:

1、注意把因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区别开来;

2、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4、注意把党员因下岗、待岗外出务工等客观上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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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 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 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17篇: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细则

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程序

1、初步认定。要综合党员日常表现和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30%的党员,经支委会研究、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予以诫勉改正,诫勉期为半年;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50%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2、调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对普通党员的调查,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进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调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调查中,要认真收集当事人、知情人的书面旁证材料,经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作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党支部将《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初审。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5、组织谈话。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党委的意见,同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谈话,将支委会的处置初步意见和主要问题事实书面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组织谈话须有两名以上同志参加,并作好记录。谈话后,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在《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6、会议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支部党员大会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基本程序是:(1)党支部召开党小组长会议,通报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程等情况;(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通报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和处置初步意见;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应当参加。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进行监督指导。(3)处置决定形成后,受处置党员应在处置决定上签署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申诉或拒不接受评议结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党委审批。对需要教育转化的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填写《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置的,党支部应将《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连同调查报告、旁证材料、本人对处置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以书面形式批复。对其中拟劝退、除名的,基层党委审批前,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被处置党员是领导干部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8、宣布决定。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书面批复后,应事先通知被处置党员本人,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宣布。召开会议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本人拒绝参加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宣布决定并一并说明情况。本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9、教育转化。对需要转化和处置党员,要建立帮教和定期回访制度,落实1—2名党员干部逐一进行跟踪教育。对被处置出党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帮助。经教育帮助有明显转变,本人重新申请入党,符合党员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吸收入党。

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不合格党员处置标准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仍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延长改正期限,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分两种情况:

(1)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分四种情况: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预备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18篇:浅析新形势下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及处置方式

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增强党的战斗力

——浅析新形势下不合格党员的认定及处置方式 胥惠娟 [摘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建设好的基础。近日,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这表明我们党已把提高党员队伍质量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因此,如何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问题已成为党内外群众关注的焦点,成为当前从严治党非要解决不可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不合格党员意义处置方式

中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中国共产党是世界第一大党。据中央组织部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8668.6万名,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党。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政党,党员的规模给党员管理带来了巨大难题。

一、新形势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紧迫性

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是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基础,其素质高低、是否合格,不仅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更涉及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员队伍的建设,历来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看作克服艰难险阻、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条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社会财富极大增加,使党员干部所能操控的资源比以前更多,面临的诱惑也更多。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组织纪律涣散,由于未能得到及时的处置,有的进一步发展为思想蜕变,腐化堕落,严重侵蚀着党的健康肌体,严重影响到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如果让这些不合格党员长期滞留党内,势必影响党员队伍质量,影响党群关系以及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度,甚至会造成一些党组织“讲话没人听,办事没人跟”的危险状况。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2013 年 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并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建立规模适度的党员队伍、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这严把“入口”,疏通“出口”的管理方法是新时期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又一项重大举措,这也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形势下不合格党员的判定标准

把握不合格党员的内涵,准确判定不合格党员,是疏通“出口”,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实践中,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公正,让党员本人心服口服,让其他党员受到深刻警示。新形势下,所谓不合格党员,指的是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体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的党员。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有着明显违规、违纪、违法的“三违”行为的党员,我们比较容易认定其不合格性。但是,不合格党员绝不等于“三违”党员。判定党员是否合格,最基本的标准应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能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党员就是合格党员,反之就是一个不合格党员。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从党员的作用上做进一步的分析。从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来看,党员与非党员最鲜明的区别在于党员是否走在了群众前列,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如果一个党员在正常情况下,在一段时期内一直难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先进性也就无从谈起,就失去了作为党员的基本价值,谈不上是合格的党员。因此,判定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尺有两个:一是有违规违纪违法言行;二是一定时期内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判断党员是否合格的一个显著标志。两者有其一,就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或者基本不合格。

三、新形势下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研究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出口”,要明确新形势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就是要参照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刻把握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要求,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按照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又有利于保持党的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的原则,严肃而又合理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完善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前提下,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出口”,要严格掌握中央的方针、政策 正确对待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检验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对待不合格党员,中央提出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这个方针,体现了对党员队伍现状的科学分析和估计,吸取了以往开展党内斗争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积极而有效地解决党内矛盾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把教育和处置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机制。 首先,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首先要强调的是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全面衡量,这是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关键。降低了标准,会继续把一些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留在党内,影响党组织灼先进性;任意拔高标准,又会使一些不应出党的人出党,增加消极因素,影响安定团结。

其次,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从教育入手,不搞不教而诛。我们党有着注重从思想上建设党的优良传统,严肃认真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出党,而且是要通过对广大党员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大家自觉地做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在为实现党在现阶段任务的奋斗中,成为真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模范。对确属不合格党员,对不合格党员应该先晓之以理,导之以规,再绳之以纪,不能采取简单地推出党外的方法,而是应该“施教于先,执法于后”,满腔热忱地做好转化工作。但对屡教不改的党员,就要采取坚决处置的态度。

第三,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注意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不合格党员有不同的情况和原因,必须作认真的、具体的分析,根据他们的缺点、错误程度和原因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行动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和处理。要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与拒绝接受教育,不肯认真改正的人区别开来,对前者一般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对后者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最后,对那些经教育不改而被劝退和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歧视和排挤他们,仍然要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教育他们在出党后做个好公民。有些人经过努力,改正了缺点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时,还可以重新吸收他们入党。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出口”,要坚持的处置原则及具体办法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坚持教育和处置并重,不搞不教而诛。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同意,应给予限期改正。改正期限,可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半年或一年。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限改期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仍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再延长改正期限,作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分两种情况:

(1)直接劝退。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或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分四种情况:

(1)直接除名。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直接予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退党除名。对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除名的,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4)脱党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预备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出口”,要正本清源,严把党员“入口” 严把党员“入口”,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要务。今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首次明确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从源头上为完善党员队伍结构、优化党员质量树立了“方向标”。

正本清源,就是要严抓质量指标。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关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的昌盛。故此,在发展党员的问题上,要严抓质量指标,注重质量与数量相结合。现在我国用人的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而发展一名党员更要以为标准,同时还要选择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纯洁的入党动机和矢志不渝的为共产事业而奋斗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不断优化党员队伍。 正本清源,就是要严谨规范程序。《细则》把入党程序加以规范,并把对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考核纳入其中,各个环节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使党员的发展程序更加清晰、完善,操作性强。各级党组织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严谨规范程序,做到不偏离、不走样、不走过场,不搞钱权交易,把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的人推选出来。

正本清源,就是要严肃考察纪律。党组织在发展党员时,要注重对党员的实际情况的考察,开展认真谈话,了解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价值取向。同时,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和党员的意见,全面客观了解该同志。坚决反对突击发展党员和“关门主义”。

总的来说,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出口”主要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具体操作、执行层面的问题我们都还在探索。但不论怎么做,有一点很明确:“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使不合格的党员受到严肃处置,党员队伍才能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在执政和改革开放的严峻考验下,永远保持我们党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使我们的党永远富有活力和战斗力。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系统工程,要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认真分析新形势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紧迫性,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明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保证。

[参考文献] [1]张明性.关于新形势下建立“党员退出机制”的思考[J].中国港口,2000,(12).[2]曾德盛,曾家华.新时期党员队伍新陈代谢机制与党的先进性建设[J].学术论坛,2006,(08).[3]芦壵,王玉宁.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J].西部大开发,2013,(03).[4]罗双燕.搞好党员队伍纯洁性建设书写社会主义事业新篇章[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2,(05).[5]杨贵龙.规范党员退出机制不断纯洁党员队伍[J].长钢纵横,2012,(03).

第19篇: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党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方法强调简便易行,时间注重相对集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洛阳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六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

第七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已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臵。组织处臵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因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应限期改正。

(二)劝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处臵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改正。

1.支部委员会认定。支部委员会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根据不合格党员表现作出初步认定,形成调查材料。

2.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认为调查材料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集体研究审批。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不受影响。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期满后,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二)劝退和除名。

1.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支部委员会调查拟作出劝退和除名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在接到劝退、除名党员处臵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以正式文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接到基层党委上报材料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结果书面批复基层党委。

4.支部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臵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5.立卷归档。对不合格党员处臵结束后,基层党委要将每名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装卷归档。

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1)上级党委批复;(2)基层党委请示或报告文件;(3)支部委员会认定材料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面申辩说明材料;(5)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6)其他调查材料。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受除名处臵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党员,如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决定要及时向市属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处臵决定装入党员档案,由市属党委组织部门保管。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臵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应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轻易定案。如果证据确凿、充分,但党员本人拒不承认的,也可以定性处臵。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处置恰当。处臵工作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臵。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六章 政策界限

第十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臵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十三条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臵。 第十四条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除名程序,报市属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派遣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臵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臵;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做出相应处臵,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政策,各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深入细致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工作不负责任、处臵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做处臵,基层党(工)委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做出处臵;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臵决定。

第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疏漏造成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对在处臵过程中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无视程序、事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臵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持续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属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中共中央政治局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2013年01月28日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8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长期以来,各级党组织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一大批优秀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注入了新鲜血液。广大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在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冲锋在前、顽强拼搏、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生动诠释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着党员队伍越来越壮大,管党治党任务更加艰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党员管理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等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强调,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吸收到我们党内,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会议要求,要严格坚持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提高发展党员质量。要着力在工人中发展党员,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规划,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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