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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暨南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暨党发〔2011〕21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校长负责制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七)符合定编定岗规定的原则;

(八)依照制度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广大教职员工服务,具有驾驭全局、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改革创新、领导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管干部”和“校长负责制”的原则,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审议、审核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珠海校区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院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院级机关领导干部,资产经营公司(含出版社、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正副职和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副科级以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等有关事项,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调配、任免下属系(所、中心)或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根据学校批准的岗位职数,自行发文聘任,不定行政级别,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具体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处级及以下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熟悉高校工作基本规律,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高等教育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良好思想品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乐于奉献,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廉政勤政,艰苦朴素,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平等待人,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五)服从调动,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改革进取,努力钻研本职业务,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六)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党政管理干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初次提任科级干部,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但已具备博士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除外。

(二)关于任职年龄的要求:

科级领导职务初次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规定退休年龄前2年。 我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含57岁)。

如工作需要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兼职(双肩挑)党政干部任职年龄可适当延长。对于聘任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术专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近三年度干部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四)校外调入人员须到校工作满一年(到校工作时间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定时间为准)才可选任党政管理岗位干部。直接作为管理人才引进的干部除外。

(五)提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当经过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学校党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干部,应当在提任后2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副科长(副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

六、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副主任科员职务,因工作需要。

(二)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博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半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1年以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参加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6年以上。

参加工作后在职修读大专或本科学历的干部,对其任职学历前的工作时间按3年折算1年工作时间。

1977年以前参加工作和在总务后勤以及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干部,若工作表现突出或工作特别需要,可酌情放宽至中专学历,但需在下一级别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

科长(正科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已担任主任科员职务,或担任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因工作需要。

第十条

副处长(副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助理调研员职务,因工作需要。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担任科长或主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因工作需要,可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由专业技术岗位提拔到专职党政干部岗位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处长(正处级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担任调研员职务,因工作需要。

(二)担任副处长(副处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一般应具有在两个以上岗位(含教学、科研等业务类领导岗位)上任职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可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院级行政正、副职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珠海校区、学院行政正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一般应有任学院副职或系(所、中心)正职的工作经历。

(二)珠海校区、学院行政副职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一般应有担任系(所、中心)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正、副主任科员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表现突出,因领导职数限制,不能安排科级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可安排担任科级非领导职务;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学生工作秘书工作满2年半以上(含试用期一年),可聘任为副主任科员。

(三)凡到任职年龄界限的科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聘为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担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原则上未到达任职年龄界限,可聘任为主任科员。

第十四条

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任职条件:

除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外,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专职处级干部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可转聘为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

(二)在党政领导岗位上长期工作多年,年龄未超过任职年龄界限,需轮岗而因各种原因一时无合适岗位安排或工作能力、知识结构不适应现任职岗位要求的原正、副处长级专职干部,近三年干部考核结果均在称职以上,可以安排担任原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聘任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工作和行政上,接受同级党政正副职负责人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做党政管理工作的干部,经一年试用考察通过后,可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及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其相应的党政干部职务。

第十六条 从公务员系列、地级市以上事业单位、本科院校调入我校的干部,在档案记录中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调入我校满一年后(调入时间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定时间为准),经组织部门查档核实后,组织部将允许其以调入前的级别参加相应级别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其原任职经历、时间可以作为考察其任职能力的参考。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任用。急需调入的干部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七条

提拔任用干部,原则上要求必须符合各级干部任用的条件,逐级提拔。为加强年轻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实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又有任职岗位,可以破格提拔聘任。破格提拔的应按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凡在任职中参加扶贫、支教、挂职锻炼等工作,并经考察表现突出者,可作为选拔干部的优先考虑条件。

凡在同一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两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其他校级以上综合类优秀表彰者,可在提拔年限上破格减少一年。

第十八条

提任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职务,除具备上列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党龄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仅是各级干部提拔任用时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不能成为各级干部必须提拔任用的理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或任用:

(一)任现职近两年来,干部考核成绩未获“称职”(含“称职”)以上等级的;或上年度干部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被立案审查未结案或五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三)党性差,思想品质不好,群众反映服务意识差的;

(四)不能廉洁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能顾全大局,本位主义严重,置学校利益和声誉不顾,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身体健康较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拟提升或任职的干部,须呈报以下材料:

(一)单位的任用请示。说明拟提升或任职干部的理由和有关情况。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单位对拟任干部的书面考察意见。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群众意见、政治表现、品德状况、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成绩、主要缺点和不足。考察意见填进《干部任用考察意见表》并须由上一级党政领导两人以上签名。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考察上岗及任免工作程序:

(一)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归口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按要求整理材料,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依据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职务岗位设置情况,全面审查人选的任职资格和免职情况,提出审核的具体意见,由学校科级干部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讨论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三)学校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

(四)公示。凡提拔任职的,在学校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任免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要将公示结果及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科级干部提拔、任免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10月举行“初任科级干部能力测试”,于12月进行科级干部任免工作。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和有关单位应根据以上工作安排时间,安排拟初任科级职务的人员参加测试,并及时报送有关科级干部任职材料。报送有关科级领导职务任职、科级干部免职材料和科级干部换届任免工作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和兼职(双肩挑)的院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一般应有下列程序:

第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民主推荐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由该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参加;民主推荐机关部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附属第一医院(临床学院)行政正、副职领导公开推荐会参加人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院党委委员、院级机关正、副职领导干部,各科室正副主任、护士长,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教代会、职代会代表,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第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岗位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主持的民主推荐,应将情况汇总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四,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管校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学校各级岗位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组织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推荐提名程序按《暨南大学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荐、考察责任制暂行办法》(暨党发[2005]95号)中有关规定进行。两次推荐提名未获考察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考察对象人选。

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换届和增补,按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暨南大学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二)组织考察

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名单。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多于任职人数。

考察对象的确定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应该听取分管校领导、学校党政主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处正职的意见。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有关部门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特别是工作实绩以及群众拥护、公认的程度。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第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第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第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交换意见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干部代表、骨干教师代表、各职称层次代表、工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学校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

考察工作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具体操作按《暨南大学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荐、考察责任制暂行办法》(暨党发[2005]95号)执行。

(三)酝酿

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对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四)任免决定

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珠海校区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院级正副职领导干部、学院院级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资产经营公司(含出版社、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正副职和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副处级以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任免必须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汇报。组织部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第二,讨论。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如认为拟任人选不合适,需要另提人选时,须由组织部门全面考察后再提交讨论,不得临时动议。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常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定向民意测验。

第五,公示。拟任人选是以下情况之一:专职行政干部提拔任用的;系级领导职务提拔担任学院正副职领导职务或机关部处正副职领导职务的;学院副职提拔担任学院正职或机关部处正职的;其他需公示的。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到任。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发文后新任干部应尽快到岗上任,由分管校领导或由组织部或由校区党工委、学院党委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并对新任干部到岗后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学校制定各岗位的具体任期绩效指标,领导干部上岗后要明确岗位职责,及时提出实现任期目标的具体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与学校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目标责任书签订后,需报组织部存档,作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任期内调整岗位的,新上岗干部须继续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发文。党务管理干部的任命和免职,由党委书记签发,以“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名义发文;行政管理干部的聘任和免职,由校长签发,以“暨南大学”名义发文;企业化运作单位领导班子的任命,由董事会和学校同时发文。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需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校长助理、组织部正副部长、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正副处长、纪委专职副书记、财务处正副处长、纪监审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由组织部及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待上级审批同意后,学校再发文公布。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或增补领导干部,按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并按上述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具体程序按照《暨南大学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暂行工作程序》执行。参加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并经学校正式任命上岗的干部,须在该岗位工作满一届后才可再次参加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因工作需要,组织调动的除外。

第四章 试用制、任期制、交流制和回避制

第二十八条

试用制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由主持工作的副职提拔为正职时除外。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期制

(一)全校党政干部每届任期4年。

(二)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达到退休年龄的;

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三)要相应建立届中考核和淘汰机制。如干部未通过届中考核,则可进行调整,新上岗的干部仍属原届干部,与学校统一换届时间一致。因工作需要,也可于届中个别调整干部。每任任期届满,所有岗位干部均须进行述职、任期测评,重新发文聘任。党务、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学院、部分直属单位和技术专业性强的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延长。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五)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六)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交流制

(一)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干部交流制主要适用于党政专职领导干部。交流形式包括校院机关干部交流、党政之间交流及部门之间的岗位轮换等。同时,也可从教学科研人员中聘任愿意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提高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力量及素质。党委应当注意选调优秀年轻干部到各种岗位任职锻炼。

(四)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1、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六)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组织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2、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3、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

4、党委或者组织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5、组织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七)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交流工作一般与换届改选、干部任期、班子调整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一班子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八)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1、任何单位必须执行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3、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所有交流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新单位报到,并尽快办妥原岗位及新岗位的交接手续。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如果学校复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对经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者,应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

4、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九)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十)党委及组织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党委及组织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十一)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干部交流,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

(一)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的干部,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二)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作出决定。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

(三)出现本规定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四)实行回避需要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协调解决。

(五)组织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六)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养、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培训。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考察和学位课程班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核制度。

(一)干部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届中考核与届满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领导考评与单位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综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

(二)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的群众,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

(三)建立干部数据库。党委组织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天以上的,需按照《暨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外出请示报告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出国(境)、出差时间在5天以上的,应明确工作委托代理人,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参照《暨南大学党政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暨党发[2011]22号)。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干部,无论是聘任的、任命的或是民主选举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制。应该服从组织安排,能上能下,可以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三十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机构改革改变岗位设置,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办理辞职手续后不再享受原任职务的相关待遇。

(一)因公辞职,是指党政管理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向学校或珠海校区党工委、学院党委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党政管理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个人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或学校党委审批并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或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是指党政管理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根据党政管理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凡在原岗位上缺乏干劲和工作实绩,干部考核成绩出现“不称职”,或考核成绩连续两年均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等级,或因其他原因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由学校免去其职务。

干部本人提出辞职,经学校研究同意,免去其职务后如需发文公布,可以注明:因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准予辞去所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干部考核成绩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等级,或工作能力较弱,或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一级使用或作其他安排。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管理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合适的领导职务。

未达到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因机构改革改变岗位设置而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党政管理干部,应该积极参加学校内部其他岗位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如学校有相应级别的合适岗位可安排其上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者,不再保留原职务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待遇。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学院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违反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政策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学校党委或基层党组织以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本规定,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基层单位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背政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及纪检和监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三条

学院等教学科研部门正副行政领导,学校机关和学院机关以及学校直属单位的处、科级行政管理干部均实行聘任制;校、院两级党委部门的处、科级干部均实行任命制;学校党委下辖二级党委正、副书记,党总支正、副书记的产生和任期,按党章规定实行选举制;校团委正、副书记的产生和任期,按团章规定执行;校教育工会正、副主席的产生和任期,按工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党政管理干部的待遇

(一)工人身份的人员在担任党政干部职务期间,享受相应的干部待遇,但工人身份不变。

(二)学术假。学术假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暨南大学兼职(双肩挑)干部学术假实施细则》(暨党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任职期间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应予调整岗位,可实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处、科级党政专职干部在校内调动,或由校外调进,或调离学校,均须征得组织部的批准;处级干部还须由组织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调动或商调手续。兼职(双肩挑)干部涉及以上情况,也按本条精神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相矛盾时,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暨南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暨党发[2006]8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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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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