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第168号令的要求,我市在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专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方法》
一、《实施办法》对在深圳市注册的专用机动车以及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并对检测发现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维护或修理作业。
二、《实施办法》规定对机动车排气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单位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检测单位。对机动车进行强制维护的单位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维修单位。
三、在用机动车应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须定期检测,检测期限应与机动车年审检测相结合,六年内新车及取得黄色排气检测合格凭证的车辆,在两次年审检测期中间再增加一次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
四、根据现在深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及安全性能检测站的现状,定期检测单位可在现有的上述两种检测站中要据据地理布局选定。其技术水平已充分满足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要求。
五、强制维护单位的选定其地理布局应与定期检测单位相协调,在现有的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中择优造定,除在机动车维修方面的技术水平达到要求外,还应该配备对汽油、柴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的场所,设备仪器及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的专业检测人员,过分要求后进行备案登记。
六、获得强制维护单位的条件:
1、正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务的本市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2、有适合的场所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单机);
3、经有关单位检验合格,取得计量合格证的配备汽车油车五气废气分析仪一台、柴油车烟度计一台和不透光度计一台;
4、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可的汽车检测标准、技术、操作专门培训并获得上岗证的专业检测人员至少2名;
5、坚决拥护政府有关环保管理政策,坚决执行政府规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政府下达的任务能按要求完成。
符合以上要点条件的单位可申报备案登记的强制维护单位。
七、强制维护单位对机动车排放的检测数据应连按计算机采集实时检测数据并打印成文,以避免人为因素弄虚作伪。条件成熟时连同被检机动车信息、维修项目、维修记录等资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实时传输给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其他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八、经强制维护单位维修的排气不合格机动车,竣工后强制维护单位应先进行竣工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继续维修,检测合格后出具《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及时安排定期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在适期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车辆,重新核发《检没合格凭证》复检不合格车辆应返回原强制维护单位进行返修。车主也可选择其他强制维护单位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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