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2土地权属争议的主管部门及其管辖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有所有土地的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5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6征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千倍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7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8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9可以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徒弟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0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1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2国家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2城市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划
13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
14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进行审查,确定其建设地址,核定其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的法律凭证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许可证
17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18建筑及结构施工图
1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责令其停止办理招标事宜
2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课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险金。根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半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24开标的组织
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
25废标的条件
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但对于因非投标人的过失(例如邮政原因),而在开标前未送达的,招标机构可考虑接受该迟到的投标书
5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和统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联合体投标未付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也可以不派人来参加
27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未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7日内退还招标文件,领会投标保证金
28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当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29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投邮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0安全生产认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从适用对象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1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有效期延期3年
3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建筑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措施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6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7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8出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9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做到4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受到查处不放过。
4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保险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
41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2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一个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要求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