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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区别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5:18: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培训资料

商州区民政局

根据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前几届的工作实际和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第八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和前几届的不同之处及应注意的问题说明如下: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选民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一:关于选委会组成问题

„选委会组成‟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今年起不设副主任,体现平等的原则)和委员共5-9人组成,为保障妇女权益,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选委会的产生方式是:由镇(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产生,具体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召开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户派1名代表参加的户代 1 表村民会议(必须是2∕3以上户代表);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是2∕3以上代表);三是各村民小组会议等3种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需要说明的是前几届村民代表会议不能推选村选委会,从第八届开始可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委会成员调整‟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 2 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二、关于选民登记

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主指本村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大中专学生回村的人群)。前几届是村选委会同意即可。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民调整‟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 3 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三、候选人的产生

„提名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提名确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今年省两办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要求,在年龄上有55周岁以下限制,有八种情形的人员不能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具体参照《选举规程》第41-42页。)

值得注意的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条件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认真进行资格审查。

„组织提名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提名时选民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 4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确定‟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从省上培训中可以得票多的女性作为候选人)

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预选,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候选人。

召集提名或者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不设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相加计算。

„候选人公示与递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以前是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

已被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在投票前主动要求退出,候选人形成缺额时,应当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但是,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由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 5 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四、关于选举程序和办法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以前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同时在五日前公布,这次分开公布,正式候选人公布时间是7日前公布)

„选举大会召开‟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投票方式‟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村选委会提前在换届选举记录上写清楚,防止以后出现问题)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证上必须盖章,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不能投票时不拿•选民证‣进行 6 投票。

„无记名投票‟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委托投票‟ 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不能是其他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当场计票‟ 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投票有效规定‟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 7 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票必须在计票之前确认,不能在计票结束后再进行确认,以免引起争议)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往届是外出二年以上)

„村委会成员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前几届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是选二次基本上就可以当选,增加了可操作性)

„村委会成员暂缺‟ 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 8 行选举。(属于补选要另提候选人)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通常所说的海选)

„备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镇(办)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以前没有移交印章,这次新加一项移交印章程序)。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防止个别村印章不移交的问题)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村民小组长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 9 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代表的数额,一般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代表在20—100人之间较为合适。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推迟选举投票‟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关于罢免、辞职与补选

„村委会成员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原罢免没有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 10 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罢免村委会成员一般情况下启动不成,从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民主评议和省上的培训看,罢免村委会成员对于乡镇来说,只能采取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的形式进行,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如腰市镇闵村出现的情况。

„村民小组长罢免‟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11 „村委会成员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职务变动备案‟ 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六、关于法律责任

„违法调整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任职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破坏现场选举责任‟ 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选举场所秩序混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破坏选举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驶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击报复责任‟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大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这次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和省上的两个“实施办法”以及选举规程等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从推选选委会、选民资格审查、候选人条件、候选人资格审查、正式选举、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村委会成员罢免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严格的、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 13 中更具有可操作性;另外第四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希望各镇(办)在这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认真组织实施,顺利完成换届任务。谢谢大家!

村委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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