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第一条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
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员工,工厂将予以奖励: 1、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的确能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
2、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
绩的;
3、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的;
4、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约
资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 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
5、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提案评定,的确具有实用
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
6、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
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
突出的;
8、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
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
2、穿拖鞋或光膀子上班的;
3、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
关书报行为的;
4、厕所、浴室、洗手处用水后水龙头不关的;
5、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乱扔杂物,随地吐
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6、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7、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
不良后果的;
8、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以及旷工半天的;
9、工具、材料等,不按规定存放的;擅用他人工具及设备者;
10、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1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12、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旷工一天的;谎报考勤的;
2、在禁烟禁火区擅自明火的;
3、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随意
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4、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
者;
6、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
损失者;
7、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
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厂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8、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
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9、占用、挪用本厂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无
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10、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11、半年内受警告二次者;
(对给工厂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教育后仍不改的;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2、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3、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产生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5、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
6、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防害工作秩序者;
8、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9、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0、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11、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调岗后仍不能胜任者;
12、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事故者;
13、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4、一年内记过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