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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在集体 谈判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前为止,我国的工会组织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别:企业工会和政府工会,这两者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可以从理论的角度姑且把工会的作用分为:工会组织对于集体谈判现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对于集体谈判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对于集体谈判将有的作用。换句话表述,我们将从工会组织于集体谈判的现状、与国外的对比和将来的发展的方向入手分析,通过中国现有的案例如“南海本田事件”等案例分析现状,通过对比美国工会组织,德国工会组织来比较在集体谈判中的优劣,最后得出哪些是中国工会组织可以学习和改进。

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开展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

我国企业的工会主席大都兼职企业中的其他职务。在一般的工会工作中,如进行福利分配,做一些活动时,还能够起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利益冲突相对明显的工资谈判中,工会主席就很难有勇气和能力向企业提出并坚持工会(工人)的诉求。所以,凭工会主席的一己之力向企业发起谈判确实具有现实上的障碍。但工会不是工会主席一人的工会,工会真正的基础和力量来源于工人。在集体谈判中,“劳动者是(集体谈判)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形式主体服从意志主体的利益和要求,意志主体通过形式主体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属于工人的基本劳动权(集体谈判权)应当归还到劳动者手中,并且这一权利通过工会的代表得以具体行使。在保证体制严肃性的同时,工会的谈判力量也由此显现。

依法维权,明确职责——工会获得的启示

当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时,工会的角色就变得非常突出了。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工会必须明确自身在法律规定中的两个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这是建立在工会的独特身份和作用基础上的。工会是我国唯一的合法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这是在集体争议当中其他主体所没有的特殊身份。即是说,法律规定中的“两个维护”,要求工会要通过维护、代表劳动者权益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目前中国工会代表权的缺陷与集体谈判的困境

中国由于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代表权属于基层工会和县以下产业工会及区域工会,主要属于基层工会,而绝大多数基层工会形同虚设,没有有效行使代表权,导致集体谈判流于形式。此外,企业内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问题、劳务派遣问题及谈判代表的素质问题,也是制约集体谈判的重要因素。而非工会职工代表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集体谈判的主力。

1.工会代表权的缺陷

目前,中国工会代表权的缺陷主要是基层工会代表权没有有效行使。基层工会代表权与集体谈判密切相关,基层工会有效行使代表权是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目前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即使是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也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机构,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并且,由于现有基层工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非公企业职工也缺乏参加工会的积极性。从总体上看,中国现有工会组织的最大弊端,是基层企业的工会组织大多形同虚设。近年来,工会建立的数量虽多,但往往组织松散,许多民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是 “先搭台子后规范”,工会干部往往由企业主指定或聘任,发挥不了为劳工维权的作用; 劳工对工会工作的认可度不高,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由于基层工会形同虚设,导致集体合同一直流于形式。

2.集体谈判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集体谈判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协商或有死角或流于形式。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旧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些集体合同的签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集体协商的产物,对劳动者的益保护也只是流于形式。首先,部分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仍不规范。有的企业以工会主席和行政领导

“碰头”的方式代替平等协商,有的将简单的合同文本写好后直接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签字,签订前不与职工协商,签订后不向职工公布。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差。其次,和这些流于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相比,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根本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一些国有企业老总甚至认为,国企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没有必要再协商工资。此外,工资集体协商没有覆盖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用工单位甚至以用工方式的差异化规避同工同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工被排除在集体合同保护范围之外,使其陷入了 “爹不管,娘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① 集体谈判中的问题还表现在协商主体缺失与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并存。各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过程中,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就是常常遇到协商主体缺失,从而无人协商的局面。在一些企业,由于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立集体协商机制,往往因企业负责人的更换或工会干部的交替导致集体协商难以继续开展。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代表或企业工会干部可以代 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然而,在许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不健全,也没有建立工会,如何产生协商代表,就成了一个难题。而没有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也就无从谈起。和协商主体缺失并存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② 目前协商双方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实际地位不平等。包括工会主席在内的职工代表受雇于企业,协商过程中难免因此受到影响,底气不足; 其次是协商能力不平等。企业方由人力资源副总、专家、法律人士参与协商,职工方由职工代表参与,双方在协商技巧、能力方面不在同一水平上; 最后是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状况、人力成本、劳动生产率等决定企业有无能力提高工资水平的数据,职工无法全盘掌握。③另一个问题是工会代表的素质问题,这些代表由于或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或者缺乏谈判的技巧,制约了集体谈判权的有效实现。“合同样本化,没有具体内容; 条款概念化,缺乏针对性„„”这些都降低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实效性。

3.非工会职工代表的局限性

尽管在没有工会时,中国法律授权职工代表参与集体谈判,但由于缺乏稳定的组织支持,集体谈判很难顺利进行。并且,集体谈判不顺利时,容易导致混乱,甚至引发骚乱。一旦发生骚乱,由于缺乏稳定的组织,局面很难控制。这也是多数国家只有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原因,国际劳工公约及少数国家尽管允许临时选举职工代表,但也没有成为主流。关于群体特点,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 《乌合之众: 大众心理研究》有着深刻的论述。由此可见,非工会职工代表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集体谈判的主力。

四、工会代表权的完善与集体谈判的推进

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即通过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和工会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这是集体谈判的前提; 否则,集体合同必然流于形式,至多体现在少数临时性职工代表

发起的集体谈判中。同时,应该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同时加强集体谈判培训。

1.工会代表权的完善

应该通过基层工会直接举和工会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实现工会代表权的有效行使。关于立法保障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建议 《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该通过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或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都作为主席候选人进行选举,也可以不设候选人进行选举。关于立法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建议 《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 根据 《工会法》第 2 条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有代表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代表职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层工会拒绝代表职工参加诉讼的,上级工会有权直接代表职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准许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劳动者请求工会代表诉讼的,基层工会应该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基层工会有权利和义务代表职工参加诉讼。基层工会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上级工会申诉; 上级工会认为要求合理的,有权责令基层工会履行义务,或直接代表职工诉讼,诉讼费用由基层工会承担。上级工会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就工会代表职工诉讼问题进行检查,对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的基层工会作出处理处罚。

2.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

集体谈判权是工会代表权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集体谈判以产业为主。产业级的集体谈判有利于工会充分行使集体谈判权,避免工会干部因担心用人单位报复而不敢大胆行使代表权; 有助于缩小各类企业雇员工资收入的差距,避免出现同行业内工人收入的过分悬殊; 有利于建立本行业最低工资水平,以避免工会会员因就业机会而相互竞争。尽管在企业外部的集体谈判方面,一些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始了在区域/行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探索。但由于中央没有相关立法,各地发展不平衡(《劳动法》和 《工会法》都有关于集体协商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 《集体合同规定》效力太低,也没有对产业级集体谈判作出具体规定) 。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包括产业级集体谈判的关于集体谈判的法律或法规,对产业级集体谈判作出具体规定,实现集体谈判主体多元化,以保证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

3.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

鉴于劳务派遣的急剧扩张,应当积极探索以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模式,逐步改变企业内对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一企两制”的现状,促进同工同酬的实现。

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中,劳动者工作差别很大,并且派到不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难以取得联 系,很难有效开展集体谈判,因此,应该以用工单位为主开展集体谈判。

4.加强集体谈判培训

集体谈判中工会代表权的实现,需要提高工会集体谈判代表的谈判能力。因此,需要加强集体谈判培训,包括劳动法知识、劳动经济学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谈判技巧等。首先,应加强师资力量培训。由于中国劳动关系专业起步晚,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都还很不成熟,需要采取请进来 ( 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 和派出去 ( 国外进修) 的办法进行师资培训。其次,应该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基层工会干部是集体谈判代表的主要来源,并且,相对于人力资源经理,他们知识和经验更加缺乏,因此,应该作为培训重点。再次,应该加强对人力资源经理的培训,他们也是集体谈判代表的主要来源。最后,应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谈判咨询活动,为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集体谈判意识、知识和技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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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在集体 谈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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