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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协议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2 06:02:53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集体协商谈判资料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相关资料

一、近期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相关论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温家宝总理对浙江温岭羊毛衫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出“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的重要批示,并在2008年和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分别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9年12月和2010年7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书记处两次听取全总党组汇报时都指出,要推动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王兆国同志对职工工资分配和工资集体协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在今年 9月上旬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指出,当前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上,以此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落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他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全总十五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王兆国同志又进一步指出,各级工会要依法主动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及时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为重点,切实提高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要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仅是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更要带头。要加强上级工会对工资协商工作的指导,普遍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解决一些企业工会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工资问题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要学会运用法律,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学深学透,把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用好用足。尤其要注意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解决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以及其他困难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低、增长慢的突出问题。

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这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时期,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也要看到,当前职工工资分配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和职工队伍稳定。部分职工特别是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偏低,且较长时期不增长或增长缓慢,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差距过大,部分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职工工资的依据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推算计件工资单价,一些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等等。这些都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由此引发一些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2009年1-9月份,因收入分配引发劳动争议案件51.9万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36.4%。近年来,部分企业发生职工集体停工事件,大部分是因工资分配问题引起的。最近一个时期,部分外商投资、港澳台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因工资问题引发的职工集体停工事件增多,已经直接影响了职工

队伍和社会稳定。各级工会务必充分认识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制度保障,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必然选择。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保护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当前中国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助于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企业改革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劳动者消费能力、拉动内需、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三)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体现作为的重要内容。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与解决职工工资分配,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和应尽义务。衡量工会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工会在推动解决职工经济利益特别是工资分配问题上作用发挥得如何。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总体上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强,没有在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期部分外商投资、港澳台资等企业发生职工集体停工事件,从中了解到,有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的虽然有工会组织但没有发挥作用,工资集体协商制

度未建立,工作未开展。实践证明,工会组织发挥了作用、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得好的企业,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比较满意,劳动关系比较和谐,职工队伍比较稳定。由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深入研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对职工队伍与工会工作带来的深刻影响,进一步增强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当前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经验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工会开始对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行大胆探索。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工会推动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劳动法》颁布实施算起,16年来中国各级工会一直把推动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作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特别是近年来,全国总工会更是把推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维护权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确保稳定、构建和谐的攻坚之举、落实之举,精心部署,加强指导。2008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先后就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下发指导意见。2010年,全国总工会又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加大推动工作力度。各级地方工会在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过程中,自觉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

能动作用,促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呈现出由点到面、扎实推进、稳步提高的良好发展态势。经过多年努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据统计:

——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比2007年同期增加16.9万份,增长49.3%;覆盖企业90.2万个,比2007年增加28万个,增长45.0%;覆盖职工6177.6万人,比2007年增加2209万人,增长55.7%。

——签订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4.2万份,比2007年增加1.9万份,增长了82.6%;覆盖企业42.3万个,比2007年增加14.9万个,增长了54.4%;覆盖职工1501.1万人,比2007年增加627.7万人,增长了71.9%。

——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9801份,比2007年增加了5052份,增长了106.4%;覆盖企业7.8万个,比2007年增加2万个,增长了34.5%;覆盖职工443.8万人,比2007年增加了163.3万人,增长了58.2%。

各地的主要作法有:

(一)坚持把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作为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各地工会将推动企业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列入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着力推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地工会都安排专项经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奖励或用于工会干部培训、指导员队伍建设。河北、江西、河南、四川、青海、海南等地工会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推动地方政府把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总体工作部署。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江苏、浙江、河北、四川等省份已把集体协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北京、天津、河南、浙江、江苏和青海等省都以省、市委、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湖南省将2010年定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攻坚年”。

(三)推动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序、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天津市又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地方法规。我省也将把“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规划建议作为与省政府联系会议议题,先全国已有18个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围绕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文件。

(四)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江苏、北京、河北、青海、四川等地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百日行动”、“百日攻坚”等活动。北京市总工会从全市18个区县和70多个街道、乡镇选择55个单位重点推动。继沈阳市肯德基公司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大连市工会又于7月1日与肯德基大连41家连锁店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五)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协商代表的谈判能力。各地工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轮训,着力增强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初步建立了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谈判的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干部队伍,目前全国已有集体协商指导员六万余

人。

(六)积极探索推进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载体。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国各级工会创造性地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通过协商解决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既促进了企业顺利渡过难关,又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在全国形成了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协商确定薪酬的良好氛围,取得了多方共赢的积极成效。

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

(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形成依托三方、联合社会力量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二)工会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内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工作体系。

(三)加强源头参与,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四)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实行分类指导、以上代下,突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

(五)提高协商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夯实工作基础,建设高质素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职工工资须协商的共识。

以上六条基本经验,是各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开拓的结果,是共同心血、智慧的结晶,我们要倍加珍惜,在今

后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继续坚持、不断深化创新发展。

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维护职工核心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一)维护了职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促进了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凡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和单位,企业劳动标准普遍有所提升,职工收入普遍增加。在一些城市,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至15%。上海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完善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了职工收入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07年的34707元增长到2009年的42789元。江苏省无锡市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职工的收入逐年提高,多数企业近年来工资涨幅保持在5%—10%左右。天津市河东区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职工工资,行业内职工工资平均增幅达到10%—2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家电行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4年,职工工资年均增幅6%—1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186户企业中,有80%的企业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有85%的企业职工增加了收入。

(二)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初步形成了“劳资双赢、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开展集体协商,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国80%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了“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2009年,天津市总在全市1.3万余家企业、29.8万名普通职工和1.8万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开展

了满意度测评,有90%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表示关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稳定劳动关系和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有积极作用。江苏省总工会分别对11143家企业、5284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11983名普通职工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总额有实际增长的企业达到了10509家,占被调查企业数的94.31%;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有明显改善的企业为10008家,占被调查企业数的89.5%;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变化明显的有9973家、占被调查企业数的89.5%;有5137人、占97.22%的被调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劳动关系有协调促进作用;有7204人、占60.12%的被调查普通职工选择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改善自己的工资水平。

(三)促进了企业劳动争议率下降,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赢得了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普遍认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山西省通过深入开展以“保岗位、保工资”为重点的“共同约定行动”,全省没有发生一起因裁员减薪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上海市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09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涉及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99%和23.39%。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定了行业内劳动标准,使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减少,集体合同的投诉案件为零。特别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行业内各工种的工时工价、工资标准、浮动范围都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加强了企业自律,防止了无序竞争,不仅增加了职工工资,而且为企业创造了稳定的劳动市场,实现了劳资双赢。江苏省邳州市板材行业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5年来,职工流动率下降到10%以下,板

材行业效益年平均增长15%,而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0%。

(四)增强了基层工会的活力,提高了企业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随着集体协商的深入开展,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在不断增强。截至2009年底,中国工会新增会员1417.3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798.3万人,工会会员总数达到2.26亿人。工会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了职工最关心的劳动报酬权益,赢得了职工信任。一些地方调查表明,70%以上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欢迎和拥护,希望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也感到解决与职工的利益关系矛盾离不开协商,因而在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都主动要求与工会开展协商。

在看到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从外部环境来讲,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没有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位置;一些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片面认识。

——从工会自身来看,一些基层工会干部抱有畏难情绪,“不敢谈”;一些工会干部能力素质不够适应,“不会谈”;一些地方工会对这项工作重视还不够等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近期全总围绕推动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进展况 近期以来,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总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

(一)为了落实“两个普遍”的工作目标,近期,全总正在抓紧

起草《全国工会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规划》阐明了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工会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三年(即2010~2012年)目标任务。即,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在各类建立工会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中,2010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率达到40%;2011年达到70%;2012年达到90%以上,实现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工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同时,围绕完成目标任务提出了九项具体措施。一是深入调研,制定规划,层层分解任务,建立通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二是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加大对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服务指导力度;三是集中要约,上下联动,加大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四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关系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五是壮大协商队伍,强化培训工作,为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有利条件;六是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舆论氛围;七是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合力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八是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九是整合工会内部资源,形成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

(二)针对当前在劳动关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起草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意见》阐述了推动世界500强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

义,提出了到2011年建制率达到世界500强在华建会企业总数的95%以上的目标任务。并对建立符合世界500强企业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做了相关规定。比如,要求根据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多样化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出世界500强企业都应建立总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覆盖全部在华企业的总部工资集体合同,其下属各子公司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总部工资集体合同基础上进行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总部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同时明确了协商主体和协商代表的程序产生,提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方法,等等。加强推动和指导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将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而带动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三)为全面落实“两个普遍”的要求,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的科学化水平,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深入推进工会集体协商工作,近期,全总起草了《2011年-2013年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规划》提出,到2013年,实现对所有集体协商指导员普遍培训一遍的目标,建立起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充分发挥作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按年度细化了培训任务。通过以建立健全常态培训体系和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培训质量为着力点,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的科学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集体协商指导员、大幅度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能力素质的总体目标任务,不断扩大集体协

商的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六、各级地方工会多措并举,推动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一)争取党委政府下发文件,发挥主导作用。今年以来,辽宁、江苏、广东、河北、陕西、浙江、河南、青海、贵州、湖南等地,都以省委省政府“两办”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如,广东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协商工作。企业要把增进职工福利与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加快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河南省委、省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提出,自2010年至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0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60%以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达到40%以上。2011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85%,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全部建立,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到80%以上。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这项工作的开展,并把它纳入党委、政府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的考核中去,为实现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二)抓推动立法,完善既有法规政策,制订推进工作方案。

津、吉林、黑龙江、安徽等省总工会积极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加快《集体合同条例》出台。浙江、广东两省总工会积极推动本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做出专门规定。浙江、福建、河南等省总工会拟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地方《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总配合省人大内司委起草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三)抓完善机制,加大推动工作的力度。各地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全会重中之重的工作,整合工会内部资源,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纳入考核目标,建立奖励机制,纳入评先标准,提供经费支持,实行督查制度。

(四)抓创新载体,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各地工会从实际出发,创新协商形式,在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上下功夫,不断破解工资集体协商的难题。北京市总从全市18个区县和70多个街道、乡镇及55个试点单位中,确定10家作为试点培养。河北省推广承德市签订“母子合同”的做法,以及“二次覆盖、二次协商”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模式。辽宁省着力推动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继沈阳市肯德基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后,大连市财贸金融工会于7月1日代表企业工会与肯德基大连41家连锁店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湖南省总实施“333”工程,即把长沙、岳阳、郴州三市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重点城市;各市州共选择300家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示范企业;各市州共培育300个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贵州省总要求各市州地总工会抓2个县、各县抓2个乡镇(街

道)、工业园区,省各产业工会抓2个企业,及时总结经验,选树典型。各地工会在抓典型的同时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营造和传播“工资调整靠协商”、“集体协商促和谐”的社会氛围和公共理念。

(五)抓培训队伍,提高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各地工会将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河北省总正在制定的《关于选聘乡镇(街道)专职工会工作者的实施意见》,决定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2名职业化工会干部,他们同时也是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可兼任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负责人,工作重点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江西省拟建立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广东省拟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配备一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干部派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帮助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上海、重庆、吉林、广西、河南等省市工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轮训,着力增强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

经过上下共同努力,推动普遍建制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局,为下一步深化这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七、进一步推动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想法和打算 为贯彻落实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精神,完成“两个普遍”的工作任务,实现“旗帜要更鲜明、声音要更响亮、措施要更得力”的要求,对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建议和安排部署。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全方位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思想上、行动上、组织上把工资集体协商摆在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推动全总成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由全总书记处第一书记任

组长,分管书记任副组长,全总相关部门、全国产业工会负责人为成员。要求各地工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要求各地工会还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通过建立领导小组、下发文件等形式,加大对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力度。要积极推动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制定工作规划,下发指导文件,加大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待全总三个文件下发后,要求各地工会要根据全总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发相应文件,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措施。

(三)继续推进立法工作,为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制保证。全总要继续推动《企业工资条例》早日出台,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凡没有制定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的,要抓紧筹备、尽快制定;已经制定的,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增强其确定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跟进指导工作。全总不久前下发了《关于按季度报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第一次季报于今年10月中旬形成。要求各地工会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向上级工会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报告。全总集体合同部根据各地提供的材料,适时向全总书记处报告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尽快提高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全总将于近期完成《职工集体协商代表培训纲要》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教材》的制定和编写工作。今年,全总已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举办了4期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今后每年至少举办3-4期。各地工会要按照《纲要》精神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千方百计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培训力度。要继续探索工会“上代下”和引进社会力量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便壮大协商力量,提高协商效果。

(六)大力选树典型,为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全总要加大调研力度,不断发现、培养、推广具有前瞻性、典型性的经验做法,建议每年召开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要继续与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全国主流媒体密切合作,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重要部署,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级地方和产业工会都要以典型引路,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七)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检查督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地工会要对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把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议全总每两年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地方(产业)工会进行一次表彰。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和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各级地方工会要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问责,奖优罚劣,不断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深化工资集体协商理论政策研究,为推进立法和实践提供依据。推动全总研究室、工运研究所、劳动关系学院与社会相关研究机构及专家学者加强合作,借助国家三方集体协商专业委员会和中央党校、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研究力量,深入研究我国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技术性难题。召开调研座谈会研讨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九)进一步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共同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当前,要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下发实施“彩虹计划”《通知》为契机,推动三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联合发文,开展联合调研、联合检查,建立三方共推的工作机制。地方和产业工会要督促劳动部门及时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加大协调劳动关系执法力度。督促企业组织协助解决县以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缺位问题,抓紧制定行业劳动标准,为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抓好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建立全会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各级工会和工会各个部门要围绕“两个普遍”,特别是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思考问题、部署工作。要进一步加大企业组建工会的力度,提高工会的组织率,为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加强以职代会(职工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切实加强产业工会,重点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协商成果的覆盖面。要加快工会改革的步伐,推进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进

程,探索企业工会主席由上级工会直管。要加强人员配备、增加专项经费,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

(十一)把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工会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作为工会“创先争优”先进评选的必备条件。建议在工会系统评选表彰“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先进单位”、“敢于和善于集体协商的基层工会组织”、“敢于和善于集体协商的优秀工会干部”,以更好地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效性。

推荐第2篇:劳资集体谈判守则

劳资集体谈判守则

集体谈判是现代社会劳动关系调整的一种有效机制。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愿意以本守则之约定约束各自的行为。

第一节 诚意谈判原则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条 集体谈判应当恪守诚意谈判的原则。 诚意谈判原则是指集体谈判双方应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以签订集体协议为目的进行谈判。

诚意原则应贯穿集体谈判的各个阶段。

第二条 在集体谈判的准备阶段,双方应尽量提供方便,以便合理安排谈判时间、谈判场地、谈判会议所需设施、谈判的辅助人员等等。

资方应及时向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提供谈判所需的信息。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准备好谈判议案并及时转交资方。 第三条 在集体谈判的谈判阶段,双方应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承认对方谈判代表和谈判顾问的资格与授权行为的有效性;

谈判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的程序与规则,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谈判会议; 对各自的谈判要求与回应予以合理的解释;

在谈判会议中,为对方提供充分的解释谈判要求的机会;当反驳对方谈判要求时,应提出反驳理由。

在谈判会议中,保持和谐、尊重的谈判氛围,任何一方代表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 当双方就某个谈判事项陷入谈判僵局时,应考虑转入其他事项的谈判; 不得威胁或者利诱对方的谈判代表;

双方谈判代表不得与对方代表进行私下的沟通与谈判; 资方不得阻止员工参与集体谈判相关的各项活动;

员工不得在谈判正常进行期间罢工、怠工或者从事其他不利于谈判的行为。

第四条 当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诚信谈判的原则,应及时向对方指出,并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解释。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资方在集体谈判中的一项基本义务,资方应在集体谈判的各个阶段履行这项义务。

第六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有权获得或者要求资方提供与谈判事项有关的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资方技术秘密的; 涉及资方个人隐私的。

资方拒绝提供与谈判事项有关的信息时,应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七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资方提出披露信息的要求,应写明需要的信息和披露信息的期限,并指出要求披露这些信息的理由。

第八条 应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的要求,资方应对披露的信息予以解释。 第二节 集体谈判代表

第九条 本守则所称集体谈判代表(以下简称“谈判代表”),是指按照约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谈判的人员。

第十条 双方的谈判代表人数根据约定人数而定。各方谈判代表组成谈判组(委员会),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 在建立了工会的工厂(公司),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成员应由工会委员会成员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其中工会委员所占比例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员工代表人选可通过工会推荐、员工自荐或者员工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在未建立工会的工厂(公司),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成员应由员工代表组成,员工代表人选可通过员工自荐或者员工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中的员工代表应通过员工选举产生,并经参与选举的半数以上员工同意。

第十四条 当参与集体谈判的员工来自不同部门时,员工谈判组(委员会)内应有来自不同部门的代表。

员工谈判组(委员会)内还应包括劳务派遣工代表、临时工代表、女工代表等。 第十五条 员工谈判组(委员会)的首席代表由员工谈判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当员工对员工谈判代表的表现不满意时,可以随时提出撤换代表的要求,但须经半数以上员工同意。

第十七条 各方谈判代表因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时,应在五日内依照本守则规定的程序重新产生谈判代表。在此期间,谈判会议应当中止。

第十八条 员工方谈判代表不得由参与管理规章制定或者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

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担任员工谈判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组成后,应由工厂(公司)工会将谈判代表名单报送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 在未建立工会的工厂(公司),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将谈判代表名单报送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

第二十条 资方谈判代表由工厂(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集体谈判双方可以书面委托工厂(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己方谈判代表和首席谈判代表。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员工方的谈判代表如由工厂(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应经半数以上员工认可,并与该专业人员签订委托书。

专业人士担任员工方谈判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可聘请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雇主协会或者类似机构的人员担任各自的谈判代表,其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聘请以上机构人员担任谈判代表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可聘请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雇主协会或者类似机构的人员担任谈判顾问。

聘请以上机构担任谈判顾问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谈判顾问可以列席谈判会议,但无谈判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集体谈判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的活动,包括:谈判准备、谈判会议、集体协议签署等等; 在谈判会议中享有发言权、陈述权、建议权和否决权; 员工方谈判代表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的活动,资方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照常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员工方谈判代表在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活动期间,资方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资方不得对员工方谈判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或打击报复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者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集体谈判代表履行如下职责: 严格遵守集体谈判的诚信原则; 积极维护己方的利益;

积极参加集体谈判各阶段的活动;

接受谈判组(委员会)的安排并认真履行职责; 收集己方的意见,接受质询;

对在集体谈判过程中涉及的己方和对方的信息应予保密。需保密的信息内容依法确定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节 集体谈判的启动

第二十六条 在工厂(公司)有工会的情况下,员工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谈判时,应当向工会提出,由工会组织员工进行集体谈判投票表决,当过半数参与投票的员工表决同意后,由工会代表员工向资方提出集体谈判要约。

在工厂(公司)无工会的情况下,员工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谈判时,应当由提出谈判要求者组织员工进行集体谈判投票表决,取得过半数参与投票的员工表决同意后,可启动集体谈判程序。

通过员工自荐和员工推荐,依照本守则规定的谈判代表选举程序产生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

由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向资方提出集体谈判要约。

第二十七条 工会或者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在提出集体谈判要约时,应向资方提交谈判意向书。谈判意向书应当包括谈判的时间、谈判的地点、谈判的主要事项等等。

第二十八条 资方应当在收到谈判意向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包括对谈判的时间、地点、谈判事项等方面的回应。

第二十九条 在工厂(公司)出现罢工、怠工等情况时,资方应允许员工或者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投票表决。

资方应为员工或者工会提供投票表决所需的场地、时间和设施。 当员工收到资方同意进行集体谈判的书面答复后,应立即停止罢工。

第三十条 自工会或者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收到资方的书面答复之日起,劳资双方应在五日内完成谈判代表和首席谈判代表的选举(指派)工作,并将谈判组(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告知对方。

第四节 集体谈判前的准备

第三十一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准备集体谈判议案: 由谈判代表收集整理员工对谈判事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由谈判组(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和要求起草谈判议案;

由谈判组(委员会)将谈判议案提交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表决;

由谈判组(委员会)将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谈判议案转交资方谈判组(委员会);

以上集体谈判议案的准备工作之期限由谈判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集体谈判议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具体的谈判事项与谈判要求;

支持谈判要求的理据或者法律依据; 支持谈判要求的信息与数据。

第三十三条 资方应恪守诚意谈判的原则,为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准备集体谈判议案提供时间、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四条 资方应遵循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向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披露谈判所需信息;或者应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谈判所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可根据谈判需要,确定各自谈判组(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在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将谈判提案转交资方谈判组(委员会)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召开集体谈判准备会议,完成如下工作: 确定首次谈判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确定谈判会议的程序; 确定谈判会议的规则; 确定解决谈判僵局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将谈判议案、谈判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通报工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会,以寻求该工会的指导与协助。

第三十八条 资方谈判组(委员会)可将谈判议案、谈判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通报工厂(公司)所在地的雇主协会或者类似机构,以寻求该机构的指导与协助。 第五节 集体谈判会议

第三十九条 集体谈判的首次会议应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此后会议的时间地点应在上一次会议中确定。

第四十条 在集体谈判首次会议上,应先由员工方首席谈判代表宣读谈判议案,然后由资方首席代表作出回应。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和减少双方谈判代表的正面冲突,谈判会议中可以适时休会,以给谈判双方充分的时间闭门准备己方的答复与提议。休会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二条 双方谈判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会议的规则。

第四十三条 双方的首席谈判代表应在谈判会议上作为各方的发言人,其他谈判代表的发言应事先征得首席代表的许可或者取得谈判组(委员会)的授权。

第四十四条 双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共同确定一名非谈判代表担任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结束时,由全体与会谈判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当双方就某一谈判事项达成一致性意见之后,应就此事项草签协议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不得再就同一事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六条 当双方就谈判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谈判过程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谈判。

中止期限及下次谈判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七条 在谈判过程中,除谈判出现僵局外,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过激、歧视性行为,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条件;不得采取收买、欺骗对方谈判代表等不正当手段。

第四十八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及时向员工公布谈判进展情况。 第六节 集体谈判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劳资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谈判之前确定谈判事项。 以下谈判事项为本守则建议的谈判事项:

(1) 劳动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工资制度;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的计算和支付制度;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与工资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2) 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 休息休假。包括:工间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员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 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包括: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岗位;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工作安排和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6)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

(7)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计划、裁员制度与方案、绩效评估制度、晋升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与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8) 福利待遇。包括:住宿条件、食堂条件、通勤班车、补充社会保险、家属福利。 第七节 集体协议草案的审核与集体协议的生效

第五十条 当双方就所有谈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资方照草签协议条款制作集体协议草案文本。

第五十一条 员工方谈判组(委员会)应将集体协议草案提交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第五十二条 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出席,草案须经与会者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三条 在集体协议草案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资方制作集体协议文本。

第五十四条 集体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亦可按照集体协议规定的日期生效。

第五十五条 签署后的集体协议应及时向工厂(公司)全体员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在集体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派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协议条款的履行。 员工方参加监督小组的代表应由员工推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劳资双方就履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应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八节 集体谈判僵局的解决

第五十八条 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时,双方谈判代表应恪守诚意谈判原则,努力通过相互让步与妥协,打破僵局,重开谈判。

第五十九条 当双方无法通过让步与妥协打破僵局时,可以共同约定聘请第三方介入调解。 第三方可以是工厂(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非政府组织或者独立的第三人。 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应服从共同约定聘请的第三方提出的调解意见。 调解费用由双方按相同比例负担。

第六十条 当双方未能通过调解解决谈判僵局时,可以共同约定聘请第三方介入仲裁。 第三方可以是工厂(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非政府组织或者独立的第三人。 第三方的仲裁为终局仲裁,双方必须服从仲裁裁决。 仲裁费用由双方按相同比例负担。

第六十一条 当双方任何一方拒绝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解决僵局时,对方可以采取罢工、怠工/关厂的方式促成打破僵局。

各方应在采取罢工、怠工/关厂方式之日前两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十二条 在集体谈判尚未出现僵局,或者僵局出现后双方愿意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解决僵局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罢工、怠工/关厂等行动。

第六十三条 资方不得对出现谈判僵局时组织和参与罢工、怠工的员工方谈判代表和员工予以任何处罚。

员工在出现谈判僵局时的罢工、怠工中,不得损坏资方的物业、生产设备和其它资产。 双方在出现谈判僵局时,均不得威胁和影响任何人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四条 当一方在对方罢工、怠工/关厂的压力下,同意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解决僵局时,此类行动应即时终止。

对罢工、怠工/关厂造成的损失,由拒绝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解决僵局的一方承担。 第九节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劳资双方将依据诚意谈判的原则,按照本守则的条款进行集体谈判,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进行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推荐第3篇:竞争性谈判委托协议

竞争性谈判委托协议

甲方(委托方):珠海市垃圾发电厂 乙方(代理方):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珠海市垃圾发电厂2017年设备大修项目所需铸造件采购(以下简称“项目” )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事宜达成委托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

1、

2、

3、

4、双方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乙方接受委托。 招投标地点: 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

谈判项目名称: 珠海市垃圾发电厂2017年设备大修项目所需铸造件采购。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

1、共同商定谈判方案。

2、遵守谈判保密约定。

3、双方将依协议协调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和做好谈判工作。

4、甲方对谈判过程的项目需求负责。

甲方

1、按照项目的进度要求,和乙方协商,提出具体的谈判任务;

2、向乙方提供拟谈判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及工程量清单(如需要);

3、确认或回复专家对技术规格要求提出的修改意见;

4、协助乙方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有关问题;

5、参加乙方组织的评审会议;

6、向乙方确认谈判结果;

7、在乙方按程序发出成交通知前,不得签订供货合同;

8、在乙方发出成交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规定期限内与成交人签订供货合

1 同。

乙方

1、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谈判工作;

2、负责编写、印刷招标文件;

3、负责向主管部门呈送规定的谈判文件,并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如有需要);

4、负责发布谈判公告并发售经甲方确认的谈判文件;

5、负责答复供应商就谈判文件所提出的问题;需要时, 负责向所有供应商发送经甲方确认的谈判文件修改通知;

6、负责组织并主持评审会议, 负责接受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其谈判保证金; 负责按规定退还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7、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且将评审报告发送给有关部门;

8、需要时, 负责澄清评审过程中所发现的谈判文件中的问题;

9、需要时, 负责通知延长谈判和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

10、负责支付评审费用.;

11、负责向成交单位发送成交通知书;

三、保密

1、双方共同认识到在谈判的全过程中,保密将关系到谈判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和影响招标成败。双方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约定,以维护谈判公正、公平,保证谈判正常进行和完成。

2、在谈判期间,各方不得向无关人员,尤其是供应商透露谈判工作的内部秘密,如:供应商的名称、人数、以及与谈判有关的重要情况。

3、任何一方不应私自与供应商就本谈判内容进行单方接触或谈判。因工作需要或业务目的的任何对外活动均应事前、事后相互知会和沟通情况,以使工作协调。

4、因单方泄漏情况而导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无法进行,都是对项目和对方利益的侵害,责任应由泄密方承担。

四、采购代理费:

本谈判项目的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由成交方按谈判文件相关要求支付给乙方。

五、其他:

1、本委托协议有效期直至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且各方按协议完成保证金和手续费的应付、应收、应退的各项事宜为止。

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法令与本委托协议相矛盾时,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

3、各方主持活动的费用由主持方承担。

4、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谈判不成功,甲方不需支付费用,乙方需继续组织谈判工作,直至谈判成功。由于乙方组织不善或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流标、谈判失败以致谈判工作延误,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5、评标专家费由乙方支付。

6、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对执行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本委托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严重后果的,违约方需承担责任。

7、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本委托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7年__月___日在广东省珠海市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备案壹份。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珠海市垃圾发电厂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推荐第4篇:谈判协议的担保

协议的担保是保证协议的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关系。担保是指在谈判时,一方或双方课保证人或以其他的方式来保护其切实履行协议的一种形式。担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贸易谈判协议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的作用,一是监督被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有权请求被保证人继续按约履行合同。所谓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保证人和被保证人都负有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保证人赔偿被保证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所赔偿的损失。

2 定金。定金是签定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标的物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内,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当事人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定金,这就是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二是一种担保形式。它是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协约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定金既有担保作用,又可以补偿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原主要作用: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二是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却没有这样的作用,给付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后,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或抵作赔偿金、违约金;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经济责任后,应如数返还预付款,但无须双倍返还。

3 留置。留置是协议担保的一种法律手段。是指由于双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扣留措施。这种担保形式常常用于来料加工、保管和工程项目的合同关系。如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把一定的原料交给承揽方加工,如果超领取的期限仍不领取,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的这种权利,叫做留置权。

4 违约金。违约金也是保证协议履行的一种形式。是指一方当事人不按标的履行或者不适当地履行协议时,按法律或双方约定向对方支付的金额。这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担保形式。它是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惩罚性质,起经济制裁作用;二是带有补偿性质,起补偿损失的作用。这里,违约一方不履行协议时,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付给违约金。这与赔偿金有所区别,赔偿金是指给对方造成损失后支付的补偿金。

5 抵押。抵押也属于一种担保形式。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为履行协议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提供抵押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称低押人,接受抵押财产的当事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协议,接受抵押人有权依法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但是,不能把国家法律、法令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

推荐第5篇:工资集体谈判要约书

工资集体谈判要约书

有限公司: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工会将就工资增长机制、资的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集体谈判。谈判时间为2012年月日,谈判地点为。请公司自收到工资集体谈判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承诺。

有限公司工会(盖章)

2012年月日

推荐第6篇: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动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以建立现

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 公司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

第四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 公司次月10日前对职工支付月工资,工资以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工资协商双方应就一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

第八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并于期满前6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报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同时报送县总工会一份,公司和公司工会各保留一份。

公司盖章 工会盖章

公司代表(签字) 工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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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以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为目标,不断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

第二条企业决定员工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企业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五条 根据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加8%。

第六条 企业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每月发放一次。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员工工资。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10 日,逢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八条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员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执行《员工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累进奖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每年 1 月为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 年1 月1 日起至2014 年12 月 30 日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五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总工会、乡镇(或园区、系统)工会工作委员会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签章):

年月日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工会(签章):年月日

推荐第8篇:集体建房协议

集体建房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因无住房居住,要求与甲方合伙集资建房,住房坐落,经甲乙双方充分协调一致,自愿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建房面积平方米(含公共楼梯面积),甲方确保该房屋产权(含公共楼梯面积)明确无争议、无抵押、出租、转让行为。

二、该套住房经核算出资元整,付款办法以双方约定为准,结算以双方条据为依据。

三、甲方已于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享有该房屋永久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可以自由处理,买卖和支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内部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如国家政策性变化需拆迁该住房,乙方享有国家政策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由于合资建房,甲方暂时不能办理该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以房屋市场价格变化或未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过户手续的任何理由,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自己能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甲方必需提供必要相应的协作,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过户所有费用(含税费、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甲方新建房屋应办理各种手续(不动产登记手续)和缴纳国家任何费用(含楼层超高罚款)均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只负责安装该房屋铝合金窗户,电线送到主门外,主门由甲方安装,水管送到卫生间。水电户口由乙方自行报装。甲方确保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主体工程在五年内不得出现断裂等质量问题,如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无偿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装修不得改变房屋整体结构,公共楼梯扶手的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变卖优先甲方,且不能将房屋更改其他用途。

六、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相邻关系沿用历史习惯。整个楼房的公共楼梯归有住户共有,乙方享有使用权(通行权),乙方必须保证楼梯过道畅通,注意公共卫生,严禁在楼梯过道堆放杂物影响他人通行。甲方保证该栋楼房住户公共人行通道畅通,确保乙方能正常通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所有合资建房户均摊。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乙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对

方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具宅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在场人鉴证人:

年月日

推荐第9篇:工会组织在集体 谈判的作用

目前为止,我国的工会组织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别:企业工会和政府工会,这两者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可以从理论的角度姑且把工会的作用分为:工会组织对于集体谈判现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对于集体谈判应有的作用,工会组织对于集体谈判将有的作用。换句话表述,我们将从工会组织于集体谈判的现状、与国外的对比和将来的发展的方向入手分析,通过中国现有的案例如“南海本田事件”等案例分析现状,通过对比美国工会组织,德国工会组织来比较在集体谈判中的优劣,最后得出哪些是中国工会组织可以学习和改进。

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开展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

我国企业的工会主席大都兼职企业中的其他职务。在一般的工会工作中,如进行福利分配,做一些活动时,还能够起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利益冲突相对明显的工资谈判中,工会主席就很难有勇气和能力向企业提出并坚持工会(工人)的诉求。所以,凭工会主席的一己之力向企业发起谈判确实具有现实上的障碍。但工会不是工会主席一人的工会,工会真正的基础和力量来源于工人。在集体谈判中,“劳动者是(集体谈判)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形式主体服从意志主体的利益和要求,意志主体通过形式主体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意志”。属于工人的基本劳动权(集体谈判权)应当归还到劳动者手中,并且这一权利通过工会的代表得以具体行使。在保证体制严肃性的同时,工会的谈判力量也由此显现。

依法维权,明确职责——工会获得的启示

当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时,工会的角色就变得非常突出了。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工会必须明确自身在法律规定中的两个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这是建立在工会的独特身份和作用基础上的。工会是我国唯一的合法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这是在集体争议当中其他主体所没有的特殊身份。即是说,法律规定中的“两个维护”,要求工会要通过维护、代表劳动者权益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目前中国工会代表权的缺陷与集体谈判的困境

中国由于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代表权属于基层工会和县以下产业工会及区域工会,主要属于基层工会,而绝大多数基层工会形同虚设,没有有效行使代表权,导致集体谈判流于形式。此外,企业内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问题、劳务派遣问题及谈判代表的素质问题,也是制约集体谈判的重要因素。而非工会职工代表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集体谈判的主力。

1.工会代表权的缺陷

目前,中国工会代表权的缺陷主要是基层工会代表权没有有效行使。基层工会代表权与集体谈判密切相关,基层工会有效行使代表权是集体谈判制度有效落实的前提。目前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即使是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也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机构,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并且,由于现有基层工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非公企业职工也缺乏参加工会的积极性。从总体上看,中国现有工会组织的最大弊端,是基层企业的工会组织大多形同虚设。近年来,工会建立的数量虽多,但往往组织松散,许多民营企业工会的组建是 “先搭台子后规范”,工会干部往往由企业主指定或聘任,发挥不了为劳工维权的作用; 劳工对工会工作的认可度不高,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由于基层工会形同虚设,导致集体合同一直流于形式。

2.集体谈判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集体谈判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协商或有死角或流于形式。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旧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些集体合同的签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集体协商的产物,对劳动者的益保护也只是流于形式。首先,部分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仍不规范。有的企业以工会主席和行政领导

“碰头”的方式代替平等协商,有的将简单的合同文本写好后直接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签字,签订前不与职工协商,签订后不向职工公布。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差。其次,和这些流于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相比,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根本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一些国有企业老总甚至认为,国企已经代表了工人的利益,没有必要再协商工资。此外,工资集体协商没有覆盖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用工单位甚至以用工方式的差异化规避同工同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务派遣工被排除在集体合同保护范围之外,使其陷入了 “爹不管,娘也不管”的尴尬境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① 集体谈判中的问题还表现在协商主体缺失与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并存。各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过程中,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就是常常遇到协商主体缺失,从而无人协商的局面。在一些企业,由于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立集体协商机制,往往因企业负责人的更换或工会干部的交替导致集体协商难以继续开展。按照规定,企业职工代表或企业工会干部可以代 表职工与企业行政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然而,在许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不健全,也没有建立工会,如何产生协商代表,就成了一个难题。而没有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也就无从谈起。和协商主体缺失并存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② 目前协商双方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实际地位不平等。包括工会主席在内的职工代表受雇于企业,协商过程中难免因此受到影响,底气不足; 其次是协商能力不平等。企业方由人力资源副总、专家、法律人士参与协商,职工方由职工代表参与,双方在协商技巧、能力方面不在同一水平上; 最后是信息不对称。企业经营状况、人力成本、劳动生产率等决定企业有无能力提高工资水平的数据,职工无法全盘掌握。③另一个问题是工会代表的素质问题,这些代表由于或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或者缺乏谈判的技巧,制约了集体谈判权的有效实现。“合同样本化,没有具体内容; 条款概念化,缺乏针对性„„”这些都降低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实效性。

3.非工会职工代表的局限性

尽管在没有工会时,中国法律授权职工代表参与集体谈判,但由于缺乏稳定的组织支持,集体谈判很难顺利进行。并且,集体谈判不顺利时,容易导致混乱,甚至引发骚乱。一旦发生骚乱,由于缺乏稳定的组织,局面很难控制。这也是多数国家只有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原因,国际劳工公约及少数国家尽管允许临时选举职工代表,但也没有成为主流。关于群体特点,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 《乌合之众: 大众心理研究》有着深刻的论述。由此可见,非工会职工代表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集体谈判的主力。

四、工会代表权的完善与集体谈判的推进

推进集体谈判首先要完善工会代表权,即通过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和工会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这是集体谈判的前提; 否则,集体合同必然流于形式,至多体现在少数临时性职工代表

发起的集体谈判中。同时,应该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同时加强集体谈判培训。

1.工会代表权的完善

应该通过基层工会直接举和工会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实现工会代表权的有效行使。关于立法保障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建议 《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该通过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全体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可以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选举,或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都作为主席候选人进行选举,也可以不设候选人进行选举。关于立法确认工会代表诉讼权,建议 《工会法》修正案作出如下规定: 根据 《工会法》第 2 条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有代表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代表职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层工会拒绝代表职工参加诉讼的,上级工会有权直接代表职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准许其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劳动者请求工会代表诉讼的,基层工会应该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基层工会有权利和义务代表职工参加诉讼。基层工会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上级工会申诉; 上级工会认为要求合理的,有权责令基层工会履行义务,或直接代表职工诉讼,诉讼费用由基层工会承担。上级工会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就工会代表职工诉讼问题进行检查,对拒绝履行诉讼义务的基层工会作出处理处罚。

2.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

集体谈判权是工会代表权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集体谈判以产业为主。产业级的集体谈判有利于工会充分行使集体谈判权,避免工会干部因担心用人单位报复而不敢大胆行使代表权; 有助于缩小各类企业雇员工资收入的差距,避免出现同行业内工人收入的过分悬殊; 有利于建立本行业最低工资水平,以避免工会会员因就业机会而相互竞争。尽管在企业外部的集体谈判方面,一些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开始了在区域/行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探索。但由于中央没有相关立法,各地发展不平衡(《劳动法》和 《工会法》都有关于集体协商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 《集体合同规定》效力太低,也没有对产业级集体谈判作出具体规定) 。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包括产业级集体谈判的关于集体谈判的法律或法规,对产业级集体谈判作出具体规定,实现集体谈判主体多元化,以保证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

3.积极探索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集体谈判途径

鉴于劳务派遣的急剧扩张,应当积极探索以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为依据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模式,逐步改变企业内对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一企两制”的现状,促进同工同酬的实现。

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中,劳动者工作差别很大,并且派到不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难以取得联 系,很难有效开展集体谈判,因此,应该以用工单位为主开展集体谈判。

4.加强集体谈判培训

集体谈判中工会代表权的实现,需要提高工会集体谈判代表的谈判能力。因此,需要加强集体谈判培训,包括劳动法知识、劳动经济学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谈判技巧等。首先,应加强师资力量培训。由于中国劳动关系专业起步晚,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都还很不成熟,需要采取请进来 ( 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 和派出去 ( 国外进修) 的办法进行师资培训。其次,应该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基层工会干部是集体谈判代表的主要来源,并且,相对于人力资源经理,他们知识和经验更加缺乏,因此,应该作为培训重点。再次,应该加强对人力资源经理的培训,他们也是集体谈判代表的主要来源。最后,应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谈判咨询活动,为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集体谈判意识、知识和技巧创造条件。

推荐第10篇: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十五章 集体谈判

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西方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集体谈判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产物。 集体谈判的基本作用和意义:

1、集体谈判的积极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

2、集体谈判也是实现工会参与权的一个重要方法;

3、能够使劳资双方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是劳资双方受益;

西方国家集体谈判的双方是雇主和工会 工资问题是集体谈判最重要的问题 集体谈判仅次于工资问题的是工时 集体谈判的基本程序:

1、谈判主体的确认

2、双方谈判立场的确定和谈判义务;

3、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4、进入谈判;

5、签订集体协议。

各种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是1-3年,美国最多为3年,欧洲多为1年,工资协议一般是1年。 政府介入集体谈判的途径是怎么表现的?

1、制定劳动立法和一些基本国策,用以规范和影响集体谈判;

2、政府对集体谈判的内容的干预表现为间接干预和直接干预;

3、对集体协议实施的干预;

4、通过对国家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对集体谈判进行客观指导;

5、建立三方性协商机构,协调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中所出现的问题。我国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1、劳动关系有政府行为向市场行为转变需要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加以规范;

2、《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推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契机;

3、推行和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我国工会面临的一项基本任务。

4、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

5、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无疑对于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社会政局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特点

一、概念的运用:集体谈判是世界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广泛使用的概念,通常被看作是劳资双方为确定就业条件和劳动标准而进行的决策过程,因此它同平等协商有着一定的区别。

二、推行的方式

三、政府的作用。

四、实施的范围

实行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一般原则

1、主体独立原则

2、权利对待原则

3、工会代表原则

4、双方代表原则 主体资格是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级别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主要是企业级别的谈判和合同。 沟通与相互让步是平等协商成功的关键。 集体争议的划分

1、按照性质划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2、按照时间划分:签到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额

劳动争议: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立法的范围内,因适用法律范围和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按当事人人数的多少划分:

1、个人劳动争议,又叫个别争议。

2、集体争议,亦称多人争议。

3、团体争议,又称集体合同争议。从劳动争议内容划分:

1、权利争议

2、利益争议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有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有设在企业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地方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级人民法院。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有以下四种: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我们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有关各方将劳动争议提交给第三人或由争议各方共同组成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

1、由第三方主持,但无公断权;

2、通过疏导、说服教育的办法进行调解;

3、当事人自愿。

劳动争议仲裁通常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特定性和独立性;

2、劳动争议仲裁有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请;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是当事人自愿提交的;

4、我们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强制仲裁的特点;

5、劳动争议仲裁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独立 办案原则

2、一次裁决原则;

3、合议原则;

4、回避原则;

5、合法、合理原则;

6、为当事人保密原则。

第11篇: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资谈判策略

活动名称: 企业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资谈判策略 活动开始时间: 2012-03-21 09:00 活动结束时间: 2012-03-21 17:00 主办方: 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劳达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劳达律师事务所/《员工关系》杂志

报名截止: 2012-03-21 09:00 活动类型: 其他

活动地点: 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

活动费用: 0 限制人数: 80 活动URL: http://hd.hrloo.com/show/1504

活动描述

课程对象:用人单位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主管)、法务总监(经理/主管)、工会干部等 课程背景:

根据各地仲裁委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起,各地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显著增加。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呼唤着我国集体协商、集体谈判规范的出台。制定中的《企业工资条例》试图从工资集体协商这个角度,先行进行试点、突破。 那么,何时需要进行集体协商或者劳资谈判?双方当事人是谁?工会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谈判代表如何产生?作为企业方,又该如何来应对这一扑面而来的新问题?这是很多企业所困惑的。 本课程从劳动法律关系这个角度角度,帮助大家正确认识劳资谈判,以期能够解决上述问题,为大家参与劳资谈判时提供有力支持,增加谈判成功率。

主要内容:

一、有关民主管理

1、何为企业民主管理?

2、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础是什么?

3、企业有无必要实行民主管理?

4、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有哪些?

5、各地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或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

二、工会、职代会与谈判代表

1、工会的性质、职责、定位

2、职代会的性质、职责、定位

3、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

4、员工与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5、企业如何处理好与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6、谈判代表如何产生

7、谈判代表与工会、职代会的关系问题

8、谈判代表劳动法律权益的保护

9、企业如何处理好与谈判代表的劳动关系问题

三、劳资谈判/集体协商与集体协议

三茅活动平台 HR的借力成长通道:http://hd.hrloo.com/

1、何为劳资谈判/集体协商?

2、劳资谈判/集体协商的利弊分析

3、如何进行劳资谈判/集体协商?

4、集体协议是如何产生的?

5、集体协议的双方主体是谁?

6、企业不履行集体协议的法律后果

四、集体纠纷与“罢工”

1、何谓集体纠纷?何谓“罢工”?

2、集体纠纷必然产生“罢工”吗?

3、“罢工”是否合法?

4、如何避免集体纠纷?

5、如何应对集体纠纷?

6、集体纠纷出现后,如何避免员工“罢工”?

主讲专家:

李伟:劳达集团/劳动法世界 laboroot.com合伙人、研发咨询中心总监,资深咨询顾问,国内实战派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发表员工关系专业文章数十篇,出版《中国36城市劳动法规政策操作指引》等专著四部,长期致力于劳动争议、员工关系、劳动合同纠纷等领域内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擅长各类人事管理制度、协议的撰写及劳资纠纷处理。曾为富士通、伊利集团、上汽通用五菱、橡果国际、凯士比阀、如新、康明斯、蒙牛乳业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员工关系管理咨询、顾问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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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

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管理规定

1.目的

保护公司内员工和利益团体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2.范围

本公司员工及利益团体的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等活动。

3.定义

4.职责

4.1 本公司员工及利益团体的组织工会具有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2 公司应保护员工和利益团体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5.内容

5.1 本公司员工及利益团体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自由组织工

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无须经过核准。并自由选举工会主席、员工代表及集体谈判的代表。

5.2 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组织的工会应形成相应的工作制

度,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通报有关的利益团体。

5.3 工会和结社组织的活动应按照工作制度要求进行,原则上其活动不占用

正常的工作时间,如必须占用工作时间时应事先通知有关的利益团体,以便做出响应和安排。

5.4 工会组织的活动应有利于利益团体的身心健康、人权保护、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保护。

5.5 公司对工会的合法活动应给予支持,如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必要时协

助解决活动经费等。不得予以解散或中止工会的合法活动。

5.6 与本公司有关集体谈判事宜,工会应自由选举谈判代表或由员工代表与

公司相关部门就SA8000标准规定的事项进行沟通。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SA8000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员工谈判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回应。

第13篇:谈判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所谓变更,是指对原协议的修改和补充,解除是对原协议宣布无效。 签订协议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因此,修改变更和解除协议也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允许变更或解除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协议中的一方,由于内部原因,出现了一些必须修改合同的因素,在不影响,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对方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允许变更协议。

第二,由于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协议订立所依据的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相应地,所订协议也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三,协议一方的企业或公司,由于停产、倒闭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也允许协议变更或解除。

第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受害的一方可依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由于协议一方违约,使对方受到严重损失。

一般来讲,只要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即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指出,如果原来参与签订协议的承办人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则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理由。根据有关法律,法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因人员变更而消失,应由变更后的新法人来承担。

第14篇: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甲方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 人 :企业 首席 代表姓名:企业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乙方职工首席代表姓名:职务:

性别:家庭住址:职工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二〇〇九年月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职工代表)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条企业建立以(如:结构工资、等级工资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其中对职工,实行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元;

2009年1月1日企业职工人数共计人,其中在职职工人, 离职职工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第三条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2009年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万元,同比增(减)%,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元,比上年增(减)元,同比增(减)%。离岗人员生活费万元。

第四条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以及资本、技术管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差距。

第五条根据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设立奖和、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补)贴由企业考核,民主审定。

第六条企业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只要付出了正常和诚实的劳动,企业发放任一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每月元(不含奖金、津贴、补助)。

第七条企业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八条企业因工作生产需要,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第九条病假、事假扣发工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

定)

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企业严格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如因故拖延时,应及时说明原因。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第十二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3、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变更的程序: 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须书面向对方说明需要

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项予以纠正,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相应赔偿,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省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证明

依照有关规定兹选派以下工作人员为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其履行职责的期限为年。其中为我方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盖章年月日

依照有关规定兹选派以下工作人员为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其履行职责的期限为

年。其中为我方首席协商代表。

工会(职代会)盖章年月日

岳市劳社薪[2009]号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月日

●本审查意见书一式四份劳动保障部门一份、协商双方各一份、企业报送税务部门一份。

第15篇: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发布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发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1: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 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公司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 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条 每年_________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6篇: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湖滨区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为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精神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地餐饮行业实际,经餐饮行业协会与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平等协商,打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依法签订,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对我区行业本年度经营状况分析及预测,结合全区同类企业及其相关因素,参照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并兼顾各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协商确定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指导价位。

(一)工资分配制度:本协议覆盖企业均实行岗位工资加奖励制度。

(二)工资、福利标准:各企业参照以下岗位工资标准指导价位协商确定本企业同类岗位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各企业签订的工资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同类岗位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下列岗位工资标准指导价位的最低标准。

1、楼面经理,月工资为元。

2、厨师长,月工资为元。

3、面点(岗位),月工资为元。

4、炒锅(岗位),月工资为元。

5、凉菜(岗位),月工资为元。

6、服务员(岗位),月工资为元。

7、保安(岗位),月工资为元。

8、前台(岗位),月工资为元。

9、洗碗工(岗位),月工资为元。

10、勤杂工(岗位),月工资为元。

(三)本协议覆盖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为元。

(四)本协议覆盖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设立全勤奖,企业内各岗位员工按照工时制度和考勤制度出满勤,可享受全勤奖。

(五)各企业的员工工资水平应随企业经营效益的增减相应浮动。2010年度,经营正常的企业,员工人均工资应增长增加~%;经营不正常的亏损企业,应参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协商制定措施,保证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不降低。

(六)伙食补贴: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各企业应按日为员工提供工作餐。

第三条各企业应确定发薪日,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发薪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发薪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条企业因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员工休婚、丧、产、计划生育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各企业应依法支付其工资。

第六条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素质。

第七条各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会保险费。

第八条行业工会联合会及各企业工会积极引导员工主动为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献计出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企业的经营,服从企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九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1、国家或本地区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时;

3、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十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企业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因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3、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一条各企业违反本企业,给行业和员工造成损害的,应依

法承担赔赏责任。

第十二条工会违反本协议,应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工作条例承担未尽职责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签订或变更、提前终止,应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2,协议双方各一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上级工会一份,本协议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行业方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行业协会(盖章):工会联合会(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7篇: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___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_________。

第三条 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_________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_________%(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确定)。

第四条 企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该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具体计发基数和办法为:

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每月至少对职工支付一次工资,并于每月_____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提前。企业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

第七条 协商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分配问题和事项(如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带薪年休假;违约责任等等):

_________。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商双方建立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双方可按规定程序协商修改、变更或解除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更改本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并于期满前_________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_________份,同时报送当地总工会_________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保留_________份。

企业(盖章):_________企业工会(盖章):_________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职工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8篇:工资集体协议文档

**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经企业方代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工资集体协议。对本企业和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本工资集体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标准(例:管理岗位为计时工资元/天,一线职工岗位为计件工资元/件)。

第四条: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每月十五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工资应同时交付工资清单。

第五条: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与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税增长相一致,职工处工资总额达到元,年增长%。

第六条:本企业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

第七条:劳动者患病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本协议未约定的,有关涉及职工工资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协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方签字、盖企业印章;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方签字、盖工会印章;由企业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送达书面审核意见后生效。

第十条:本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企业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及审核意见复印件交地方总工会存档。

企业方:(企业印章)职工方(工会印章)

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

第19篇:壁纸集体采购协议

壁纸集体采购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同意就_________壁纸厂生产的(英文商标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壁纸的集体采购事宜签订以下条款。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参加乙方产品的集体采购,严格遵守集体采购流程,并严格对价格等敏感问题进行保密。

2、甲方必须申请集采号码,凭集采号码享受优惠价格。

3、甲方将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订货,并在本集体采购合同的名单附表签名后,方可享受本次活动的优惠价格和优质服务,并将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4、甲方如已经缴纳定金,乙方的最终提货时间可以截止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即在此期间内铺装_________系列壁纸,都能享受本集体采购合同中所列的价格和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愿为甲方组织的集体采购提供优质的产品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并为集体采购提供最优惠的价格。

2、乙方自愿保证做到在甲方组织集体采购期间,保证对门市的零销价必须高于本次集体采购价格的20%-40%以上,(乙方的特殊客户除外)。否则甲方发现后乙方将赔偿每位甲方缴纳定金的成员100元现金。

3、甲方购买现货壁纸后,乙方在一周内确认为甲方留货库存数量,如发现留货不足的现象,必须在送货前一周内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同意甲方可在所定现货壁纸上一价位中任意挑选,所差货款由乙方负担。甲方购买期货壁纸后,乙方应该在订货的约定时间内供货,由于厂家断货造成的缺货,乙方至少在约定时间前15天通知甲方调换壁纸。否则延期交货乙方应按每日千分之一货款总价进行赔偿。如遇战争、空难、海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乙方延期供货,乙方不予以赔偿。

4、乙方为甲方集体采购用户_________(公里)以内免费送货,_________(公里)以外酌情加收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不等。

5、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壁纸粘贴施工达到国家工艺检测标准。

三、本期集采优惠政策(只针对参加集采的样本有效)

1、凡购买壁纸实际使用量满10卷以上壁纸在保证上期集采优惠价格基础上免费送铺装(含胶和人工费)。注:只限_________地区,非集采中心客户若参加集采,将无法享受此优惠政策。

2、保证每期集采推出超低特价/卷、/卷、/卷_________原装进口高环保高品质壁纸,价格可与刷漆或国产PVC壁纸相比。

3、为确保集采的可操作性,本期集采为全现货样本集采,期货样本不参加集采,但针

对集采客户可享受_________折优惠。

4、购买壁纸实际使用量在10卷以下(含10卷)的客户壁纸铺装费用为_________元/平米(如集采客户要求木纤维型壁纸使用进口专用壁纸胶,须加收胶的成本费_________元/平米)。注:特价_________元/卷壁纸,不送施工,不参加累计。

5、享受专业配套的售后服务。

四、_________系列壁纸订货交款程序:

1、此次集采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凡是拿到采集号的甲方成员,须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到_________壁纸_________指定集采中心选样,签订壁纸订货合同并缴纳定货金(现货交纳全款的30%,期货交纳全款的50%)。已交定货款的集采参加者必须在集体采购合同附件的集体采购名单上,签上真实姓名,同时保留壁纸购货单和铺装结算单。

2、缴纳定货金后的甲方成员,应及时确定时间,当墙面处理平整后,提前三天左右预约,_________公司派技术员上门免费协助客户检查墙面并测量。

3、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所需壁纸型号和数量,现货壁纸交纳30%的壁纸货款。甲方如果对上述所定壁纸型号有变,现货壁纸订货可在现货壁纸中进行任意调换。乙方应在甲方约定时间根据协议规定送货上门。甲方成员在壁纸验收后应结清壁纸余款。按所选购的具体价格档次的每卷实际集体采购价格分别乘以相应卷数扣减已缴壁纸定货款。

4、甲方集体采购参加者在壁纸铺装结束剩余未开封的整卷壁纸,可在铺装后15日内凭铺装结算单和购货单到乙方公司财务部退货。

5、甲方的集体采购用户凭乙方开具的施工保修卡保修。

五、施工收费标准

乙方为本次集体采购所提供的_________壁纸铺装价格和墙面的封底处理价格如下:

1、凡购买现货壁纸实际使用量满10卷以上(不包含10卷),在享受集采优惠价格基础上免费送铺装(含胶和人工费)。_________木纤维系列壁纸使用_________墙纸胶粉配_________胶浆(如甲方选用_________厂家配套使用的进口胶--用于纺织品的高强度、高环保产品,须收取成本费_________元/平米);加强木浆壁纸使用_________胶粉配

_________胶浆(可根据地方差异做些许调整)。特别注意:如甲方不用乙方施工,视为放弃厂家免费施工优惠政策,壁纸价格不变。

2、凡购买现货壁纸实际使用量满10卷以下(含10卷),不赠送铺装。_________木纤维系列壁纸铺装价格为_________元/平米,使用_________墙纸胶粉配_________胶浆(如甲方选用摩曼厂家配套使用的进口胶--用于纺织品的高强度、高环保产品,须在原有基础上加收成本费_________元/平米);加强木浆壁纸铺装价格为_________元/平米,使用_________胶粉配_________胶浆(可根据地方差异做些许调整)。

3、单户铺装加强木浆2卷壁纸以下(包括2卷)的按交通工时费为_________元结算;若木纤维2卷以下按_________元收取。

4、乙方为甲方提供墙面刷保护剂价格为_________元/平米,使用新型水性环保材料墙纸基保护剂。若甲方自己提供材料,墙面封清漆或刷保护剂价格工费为_________元/平米。

5、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玻纤壁布铺装施工(不包含刷漆费),价格为墙面_________元/平米,顶面_________元/平米。

6、甲方要求乙方铺装的成员,铺装验收检查合格,双方认可后,一式三份填写壁纸铺装结算单及保修卡。甲方实际铺装卷数在10卷以下的,须按实际铺装面积计算的相应规格的壁纸铺装工费,为了便于_________对工人的管理,由乙方施工人员施工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付铺装施工费全款。

六、保修

1、乙方为甲方铺装的_________系列壁纸免费保修两年,凡是由于铺装造成的问题如起泡、开胶、脱胶等问题免费上门维修,但由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划伤、泡水、底层开裂、空鼓等问题乙方可以按当时市场零销最低价格收取工料成本费。乙方提供终身维护,并承诺在保修期满后,维修只收取当时市场零销最低价格材料费及人工成本费。

2、乙方墙纸施工之前应对甲方墙面基层处理进行初步查看,在能保证壁纸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是因为甲方原因(如甲方施工队处理墙面造成的腻子层开裂、空鼓、脱层或因墙体本身裂变等)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墙面处理方或责任方承担相应维修费用,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

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0篇:工资集体协议(范本)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甲方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企 业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业 首席 代表姓名: 企业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乙方 职工首席代表姓名: 职 务:

性 别: 家 庭 住 址:

职工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和工会(职工代表)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企业建立以 (如:结构工资、等级工资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其中对 职工,实行 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 元; 2010年1月1日企业职工人数共计 人,其中在职职工 人, 离职职工 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 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第三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20×× 年工资总额为 万元,比上年增(减) 万元,同比增(减) %,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离岗人员生活费 万元。

第四条 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

行同工同酬。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以及资本、技术管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差距。

第五条 根据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设立 奖和、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补)贴由企业考核,民主审定。

第六条 企业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只要付出了正常和诚实的劳动,企业发放任一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每月 元(不含奖金、津贴、补助)。

第七条

企业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八条 企业因工作生产需要,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九条 病假、事假扣发工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在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如因故拖延时,应及时说明原因。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

第十二条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3、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变更的程序: 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须书面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当协商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对违约事项予以纠正,也有权要求违约方相应赔偿,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的,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今后下达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

省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工会或职代会盖章)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集体谈判协议范文
《集体谈判协议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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