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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行政诉讼证据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27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略)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一)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二)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而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5.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四、举证时限

(一)被告的举证时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 性文件。

1.可以延期提供的情况: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2.怠于举证的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即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责令履行、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等判决。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 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34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一)法院的取证规则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27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22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1.被告的取证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第23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三、作证规则

1.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出庭作证。

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5.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四、质证规则

(一)被告到庭参与质证的义务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就必须审查核实被告提交的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材料,被告不到庭会影响质证过程及其效果。

《行诉证据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二)质证范围

行政诉讼以质证为原则,以不质证为例外。

1.以质证为原则,是指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以不质证为例外,是指在特殊情形下,不需要经过质证。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

另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略)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1.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

2.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

3.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

1.由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练习题:

1、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试题)

(A) 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B)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C)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D) 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注会《审计》第27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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