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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0-03-03 02:1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6个工作日)审批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4个工作日)制作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一)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五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五份);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1991]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委、建委(规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

现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http://www.daodoc.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3、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5、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6、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9、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三十条: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四)对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书、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写明理由。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13、《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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