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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诉讼法作业1

1、问题:

(1)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答: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问题: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30条: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察。这主要是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工作必须及时、迅速地进行,任何犹豫、拖延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3、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一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二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按理由两市法院都可受理此案。但此案的犯罪行为虽然始于甲市,终于乙市,犯罪结果发生在乙市,有乙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犯罪行为恶劣,犯罪事实清晰,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后,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方便,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

二、问答题:

1、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权利上有哪些异同?

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侮辱、诽谤案(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270条)

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被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类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案(轻伤);

(2)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限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二是案件已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包括应立案而不立案,不该撤案而撤案,应起诉而不起诉的;三是对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决定开庭审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作业2

一、案例分析题

1、问题:法院的审判中有无错误?理由是什么?

答:有错误。

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据《刑事诉讼法》34条“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问题:公安机关的上述作法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就违反了下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监视居住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期间中断了对案件的侦查

(3)解除监视居住,没有及时通知被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问题:(1)本案已经收集到哪些法定证据?(分类列举)

答:本案收集到的法定证据有:

物证:李大龙在现场留下的鞋印,并在李大龙家中搜出的金链、10000余元现金以及三角刮刀等

被害人陈述:张小妹口述李大龙的砍人事实和抢去的金项链、现金14000余元。鉴定结论:鞋印、血型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2)本案中已经搜集到那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有:现场鞋印;被害人供词。

间接证据有:在李家搜出的物证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2、如何理解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答: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不同: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淮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而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而无上述两项规定。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3、两者的期限也不相同。《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无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作业3

一、案例分析题:

1、问题:本案应由公、检、法哪一机关直接受理?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安机关是国家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公共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的专门机关,战斗在同犯罪斗争的第一线,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我国侦查体系中主要是侦查机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其它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所以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问题: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人员在办案中应该按司法政策办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并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 的人员应予以注明。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属违法行为。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前,不能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用威胁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也不能只凭口供去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3、问题:(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答: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到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必须有公安机关执行并且两人以上去执行。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法院在一审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的,应该是休庭,公诉人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不能当庭指控,应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不能因此而“延期审理”,应另案起诉,另案审理,对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法院应作出“无罪”的判决。对贪污案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法院落在二审时有哪些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二审法院应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二审在上诉期满后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也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作业4

一、案例分析题:

1、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答: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针对本案中的情况: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用判决改判,不得发回重审,改判时应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2、问: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展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合法的。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有可无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公安机关对其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应在3日内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依法可延长1-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民超过了这个期限。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已经接到通知,立即应对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有义务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接受其法律监督。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应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本案的不当之一处有:(1)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批准逮捕已超过期限(2)公安机关在未被批

准逮捕的情况下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3)拘留已超过法定期;(4)法院派法警将其逮捕是错误的;(5)法院审判应是“两审终审判”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判决生效;(6)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是错误的;(7)判决生效后法院又作裁定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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