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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3 06:09:2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一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名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特征:1.形式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活动,是国家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形式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审判公开。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诉讼主体:专门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庭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职权:1.对受理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审理和作出裁判。2.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3.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4.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5.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制止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7.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职权:1.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2.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唯一有权提起公诉的机关。3.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进行法律监督。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切诉讼制度。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财物其他好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在本诉讼阶段前曾参与办理此案的。

7.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回避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人在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担任过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的全体人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回避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护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期间,通常指以某一时间直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主要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的开始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

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其他方式送达。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立案的材料来源:指在立案阶段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来自何处和何种渠道。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VS举报:1.行为人的诉讼地位不同。2.他们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度不同。3.行为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不同。4.控告和举报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同。5.控告和举报情况的真实可靠程度不同。

不立案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作出说明,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询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程序:1.询问主体 2.询问地点 3.有关询问的时间限制 4.询问的步骤 5.特殊规定 6.询问笔录 7.禁止性规定

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感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点差,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2.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侦查或送是否合法 9.与犯罪有关的财务及其孳息是否已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1.审阅核查案卷材料 2.询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清洁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进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个人表现来确定,或者是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放弃追诉,终结诉讼,对此人民检察院有裁量权。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和总称。 意义:1.第一审程序是行使审判的必经程序。 2.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 3.通过第一审审判,依法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于刑罚,是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以保证刑罚的正确实施,及时惩治犯罪,未回法律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并保证其辩护权的行使。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法庭审判的阶段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

死刑执行的变更: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又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3.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有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死刑执行程序: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3.死刑执行的监督 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 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 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做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问题二进行的诉讼活动。

特点:1.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的复合性 3.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附属性

意义: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正确处理案件 3.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附带民事诉讼在形成立条件:1.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有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4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 5.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分最行为直接造成的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推荐第2篇:刑事诉讼

1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御性权利:①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②辩护权③拒绝回答权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⑤参加法庭调查权⑥参加法庭辩论权⑦最后陈述权⑧反诉权(2)救济性权利:①申请复议权②控告权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④申诉权⑤上诉权

12刑事诉讼基本法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基本行为准则。

13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

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基本原则:(1)分工明确、合理原则(2)保证证据、及时审查案件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便于诉讼原则

14、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应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种类:1自行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时,自行主动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3指令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回避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15、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

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16、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的条件: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更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合作案重大嫌疑的。

17逮捕: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剥夺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 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18、辩护: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指出有利于被追诉

人民法院 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以免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侵犯。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19、刑事代理: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已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20、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的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2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3正确立案,可以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4正确立案,可以使案件得到合理分流,节约刑事诉讼资源5通过经常性的立案工作,可以有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1、证据(是指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的特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特点):客观性强,真实性大,稳定性强,证明力弱。(书证)特点:直观性强,稳定性强,证明力较强。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

1、我国的刑诉有如下特征: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额活动。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2、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

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

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

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

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3、人民检察院

性质: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任务: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

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4、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

2、中立原则

3、对等原则

4、理性原则

5、及时原则

6、

终结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

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

6、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7、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

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8、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9、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

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

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

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

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

县内进行。公检法在本辖区以

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

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

少于二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

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

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

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

罪嫌疑人。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

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

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

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10、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

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1.(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1.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

2.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称。

特点:对象的特定性;实施主体的特定性;人身强制性;目的的保障性;时间的暂

时性;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机关:(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隶属于人民政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执行职能。(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承担着法律的监督。(3)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推荐第3篇: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职能管辖:专业词汇,在我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比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辩护:起源于罗马共和制后半期,当时的常设刑事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对控告人的控告有权进行答辩,并且出现了称作保护人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简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那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是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过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推荐第4篇: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被告人 ,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 请求/建议法庭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推荐第5篇: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宏济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孙文刚的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李方敏、向仁举担任被告人孙文刚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孙文刚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文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罪轻情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指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文刚缺乏抢劫的主观故意和抢劫的客观事实,依法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文刚构成抢劫罪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文刚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文刚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予以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要件看,被告人孙文刚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抢劫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遂未遂之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从庭审过程来看,2013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在利川高速公路入口500米处,将赵幸福、赵丙祥驾驶的货车逼停,被告人孙文刚只对赵幸福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至于被告人姚会彬要求受害人将钱拿出来并对其实施抢劫时被告人孙文刚没有具体参与到抢劫行为中来,事先也没有与被告人姚会彬一起共同预谋,也没有其他抢劫的协助行为,更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事实,不具有务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二、从主观要件分析,被告人孙文刚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而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不能以抢劫来追究被告人孙文刚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法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指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

(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各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

(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各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孙文刚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事先没有与被告人姚会彬有预谋抢劫的犯意。被告人姚会彬当时邀约被告人孙文刚时是说拉的煤炭被运输煤炭的货车司机擅自转卖,要求孙文刚一起帮忙将货追回来,并没有说去将大货车逼停后对货车司机实施抢劫行为,当时被告人殴打受害人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无其他犯罪故意。其次、案发时孙文刚没有在明知他人抢劫仍给予帮助的主观故意。孙文刚在案发时只是因为货车司机将所运输的煤炭擅自转卖,出于气愤,不能因此就认定孙文刚参与了抢劫。再次、被告人孙文刚是在事后才知道姚会彬实施抢劫行为,这时要会彬的抢劫行为已经终了,孙文刚根本就没有与被告人姚会彬共同抢劫的主观要件,不存在明知他人去抢劫仍予以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说法,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三、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孙文刚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不能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主要表现在:对于孙文刚在侦查机关前后数次讯问中的供述和辩解,自己没有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只是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从本案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姚会彬的供述和辩解均证实被告人孙文刚未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文刚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那么公诉述机关指控孙文刚构成抢劫罪的罪名就不能成立。因为本案发生的时间在2013年8月29日、同年10月26日。2013年10月26日这次作案故意伤害致受害人刘振伟死亡发生在利川高速公路汪营入口,被告人孙文刚完全是受被告人姚会彬的指使,作案使用的折叠水果刀也系姚会彬所提供,被告人姚会彬事先告诉孙文刚到利川只是吓唬吓唬往利川销售运输煤炭的销售商,其真实目的是想搞行业垄断。案发时,被告人孙文刚与刘振伟发生冲突、抓扯,在慌乱中用折叠刀刺伤了刘振伟的右臂肱动脉,最终导致刘振伟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孙文刚的该行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孙文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孙文刚有罪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文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两次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均受被告人姚会彬的指使,根据法律规定应该从轻处罚。

(二)依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文刚几次所作笔录来看,被告人孙文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在2013年8月29日涉嫌故意伤害赵幸福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孙文刚对于故意伤害供述构成坦白,事实上该犯罪情节当时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且在被告人孙文刚在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中系从犯,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孙文刚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对于其故意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故意伤害案发后,被告人孙文刚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以配合,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孙文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文刚没有实施抢劫的客观行为,也没有明知他人实施抢劫仍予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依法不应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于其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孙文刚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望合议庭综合全案事实,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此致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

李方敏 向仁举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推荐第6篇:辩护词

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家礼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首先,我对凶手残忍杀害三被害的行为表示同情和慰问。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当然职责。在今天庭审中被告人范家礼再次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为无罪供述和辩解。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家礼涉嫌故意杀人,其证据严重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范家礼作无罪处理。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理由是:

1、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奎、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言和关于范荣昌被害人家人打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两份书均证明了被告人范家礼一家与被人一家曾经有过纠纷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子告人范家礼就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2、被告人范家礼虽在公安机关有过欲伤害付再英家人的供述,但因被告人范家礼无论在庭审前,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均一再否认上述事实,且被告人范家礼供述的内容与范荣昌、范荣所两被告人供述的内容相互矛盾,又无其它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被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3根据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所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再结合 《调解协议书》、《收据》两份书证及证人陈贵柏的证言来看,均一致证明被告人范家礼一家虽曾与被人付再英一家有过纠纷但两家的已经当地村组织调解平息。且事后也未因此再发生过纠纷。由此可见,被告人付再英一家的主观动机和故意。

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 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人的行为。现论证如下:

1、证人张朝万、徐云高、徐云兴、罗仕芝、张开兴、付朝兴、陈永、孟远成、付朝贵的书面证明证言只证明了三被人已被子杀害的事实,而没有证明了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的。

2、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和物证检验鉴定书三份证据,只证明了三被害人是由现场提取的板锄、菜刀、钉耙等工具致死的事实,没有证明上述工具是范家礼等三被告人在作案时所持有的凶器 ,更不能证明三被害人就是范家礼等三被害人害的。物证检验鉴定书虽然证明了被子告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血型与迟焕品、迟焕勇的血型及现场提取的析锄的血痕与血型均为A型。但不能由此就当然得出迟焕品、迟焕勇二被害人是被告人范荣昌杀害的这一结论,更不能证明被告范家礼就是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人。因为:血型为A型的人很多,《物证检验鉴定书》没有证明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就是被害人迟焕品或被害人迟焕勇的血,更没有证明被告人范荣昌外裤腿上的血痕是被告人范荣昌在作案时染上的。

3、提取笔录只证明了侦察机关提取有关书证、物证的过程,该笔录不能证明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杀害三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是被告人在侦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侦察机关单方面制作的笔录。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最多只能看作是被告人范荣昌的单方面陈述。但因被告人范荣昌的指认、辩认笔录只有在其它证据以记分证明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4、范家礼、范荣所、范荣昌三被告人的供述有以下特点:一是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供述,其供述不有稳定性:三是有罪供述的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三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的内容相互之间是矛盾的,不能互相印证;四是三被告人所作有罪证明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十点左右)与证人徐云兴、罗仕芝证明的作案时间(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二点)是相互的;五是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作了无罪供述不有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的证据特征,在没有其它证据以印证的情况下,三被告人所的有罪供述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的。

5、公诉人探称三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证明的部分内容与侦察机关勘验的部分案发现场相稳合,这一指控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一是从三被告人供述的笔录内容及三被告人在今天庭审中的供述和辩解来看,不排除侦察机关有向三被告人非法取证的嫌疑;三是案发后三被告人曾到过案发现场,特别是被告人范家礼曾于案发后即十二月二日到迟学友家(案发现场)帮忙料理过丧事,且三被害人体的原始摆放位置和三被害人的伤情等情况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公安机关在解剖尸体时,有包括付再宽在内的许多在场旁观。付再宽等人早已把这些情况告诉包括被告人范家礼的妻子陈贵柏及徐长才等在内的其它人,有在卷付再宽的证言证实)。三被告人当然可以说出一些案发现场的情况,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三是三被告人有在有罪供述中对案现场和作案过程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且与客观实际不符。否则,既然三被害人是被告人用钉耙、菜刀、板锄等物致死的,且手又如此残忍,为何三被告人的衣物上没有半点死者喷溅的血迹呢?被告人范家礼的右腿和左手关节的骨头是折断过的,至今仍未复位,其又怎么能顺着柱子攀得上三米多高的燕窝楼上去呢?由于在的疑惑点太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举。

6、被告人范家礼所无作案的时间。根据被告人范家礼作的无罪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八点左右,吃完饭后就上床睡觉,一直就睡到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范家礼陈述的这一事实与范荣所、范荣昌两被告人范所作无罪供述的内容是基本上一致的,且与证人陈贵柏、范荣粉、范荣华、范荣考、邵聪勇、姜志兰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有杀害三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和故意,也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范家礼实施了杀害三被害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从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这一立法思想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被告人范家礼无罪的公正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全议庭以充分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被告人范家礼的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x

被告人万中民贪污一案的辩护意见

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受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做为被告人万中民的辩护人参与了本案的审理。庭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庭上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套取200余万元现金的总数没有太大的意见,辩护人也认为被告人万中民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做为辩护人的职责是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因而,辩护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在事实和定罪方面均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中民“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交局东环路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单位购车和处理费用为名”、让他人“签写空白折迁补偿协议和拆迁补偿收据”,由他填写补偿内容和数额的手段先后套取公款200余万元,并将其中的140余万元占为有,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处。这样起诉,乍看起来并无不当。但是,从刑事诉讼程序和刑法理论上分析,如果只起诉被告人万中民个人构成贪污罪,则遗漏了一些关键的事实:

1、被告人万中民套取公款的犯意来自于单位领导的授意,其行为是受领导之命进行的。其单位领导在回答检察机关的询问中说:“在2004年开始,投入的经费也比较大,市绕城办给的管理费无法维持现状,另外市绕城办也要求我们局给处理一些伙食费,请示领导后,我安排拆迁员万中民在拆迁过程中处理这部分费用。”因此,其单位的领导是被告人万中民违法犯罪的指挥者和策划者,起着主要的作用。

2、告人万中民的犯罪手段是单位的领导暗示的。没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又要去处理大量、众多的往来,到哪去弄钱。检察机关询问其单位的领导“你是怎么和万中民说的?”其领导回答:“我让他要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这件事,一定不要违法或违规操作……”。单位领导前面说过“要在拆迁中处理”,后又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是真的要“合情、合理、合法”,吗?不是。如果被告人万中民能有“合情、合理、合法”地弄钱的本事,就不需要填写虚假补偿协议和虚假收据了。单位领导所要的只是形式上的“合理、合法”。说穿了,就是不要让别人看出来。因此,对于被告人万中民套取国家公款的行为,单位的领导是心知肚明的。

3、是单位的领导首先指使他人帮助制造虚假协议和虚假收据的。这一方面有单位领导承认在开始搞拆迁的时候他就让被告人万中民处理费用的陈述证实;另一方面,在2004年开始拆迁时,被告人万中民仅仅是一个刚刚借调来做拆迁员普通工作人员。他对被折迁地的村领导和村民都不认识。如果没有人事先沟通,就冒然让他们作假,而且一做就十几万,谁也不敢。而恰恰是单位的领导和这些人由于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能够说上话。因此,起码是在开始的时候由单位领导沟通好以后,被告人万中民才把虚假的补偿协议和补偿收据送去,由相关人员签字,应该是可信的。

4、单位领导为被告人万中民套取公款大开方便之门。按照正常的拆迁补偿程序,应该由拆迁员将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数额报请领导审批,然后由被补偿人直接领取补偿款,最后将补偿款收据经领导审核后入账。在检察机关询问单位的领导“你们允不允许像万中民这样的折迁员拿着现金支票到银行直接领取现金”时,单位的领导回答, “不允许。”问“财务允许直接把现金支票直接给折迁员吗?”回答也是“不允许。”(88)询问会计姚立云的回答也完全相同。然而,当再问单位领导的具体操作时,他却说:“由折迁员发放补偿款后,我审查一下,签字入账。”这就是说,单位领导的实际操作和他说的规定完全不同。他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让被告人万中民完成自己布置的处理费用的目的。试想一下,如果没有领导的认可,会计敢让万中民直接取钱吗?正是由于报协议、领钱、发钱都是由被告人万中民一人办理,才创造了他套取公款的方便。而实质上,单位的领导对这种做法是默许和允许的。不然,也不可能达到让被告人万中民套取现金给单位处理往来的目的。

5、单位的领导并没有对被告人万中民提出处理往来,套取公款的量的限制。也就是说,单位领导让被告人万中民套取公款并没有明确提出到底弄多少。因此,对于被告人万中民的犯罪数额,领导要承担责任,即使不承担全部的故意犯罪的责任,也要承担渎职的责任。

6、没有认定和追究帮助被告人犯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被告人万中民贪污,且数额特别巨大,那么,那些多次参与帮助被告人万中民伪造补偿协议和补偿收据的人,如张某、盛某明明知道是造假,明明知道是犯罪,而进行帮助,属于共同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

我们不是检察机关,无权去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谈这些也不是行使指控的职能。而是从刑事侦查和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如果将此案全部认定为贪污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为犯罪情节严重。如此,在四个犯罪人中,只起诉一名被告,它将关系到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将全案都认定为贪罪证据不足

从形式上看,被告人实施了利用虚假的补偿协议和虚假的补偿收据套取巨额公款的行为,行为人又不能提供证明全部公款都由单位使用的证据,认定其贪污似无不妥。但是,由于本案又有一些不同于一般的贪污犯罪的特点,将除单位使用的近六十万扣除后全部数额都认定为贪污罪,证据并不充足。

1、从行为开始看不出被告人万中民有明显的贪污故意。无论被告人万中民还是单位领导在开始套取现金时并不是为了个人非法占有,主要是或者就是为了单位处理往来。

2、被告人万中民套取现金是单位领导(是否包括领导的领导)同意的。因此从总体上说是一种单位行为,单位能否构成贪污罪,目前还没有肯定的解释。

3、单位领导承认使用了被告人万中民套取的现金。单位领导承认在总数中有56万,占

27、59%的现金由被告人单位使用,且公诉机关将此数额扣除,不计算在贪污数额之内。如果是被告人万中民的整个行为都认定为贪污,这部分也应该认定为是被告人对赃款的支配,但又把这部分数额扣除,不算贪污,法理上不好解释。

4、一般的贪污都是秘密进行的,而被告人万中民的行为则几乎是公开的。不但单位领导、财会人员会知道,连众多的村官、村民也会知道,这不符合贪污的常理。

5、认定被告人贪污的证据不好。第一,现在被告人承认贪污的只有两笔,一笔是最后的一个6万元,说用于招投标。但后又说给了领导和会计。另一笔13万,曾经供认买车,但与被告人买车的时间不符。况且,这笔认定张某和盛某取款后又给了被告人万中民不符合常理。既然近200万的现金都是万中民亲自取钱,这笔由张某和盛某取的钱却由他们两人在领取后再交回万中民手中,不合情理。而被告人万中民所谓“封口费”的说法则比较可信。第二,其余大部分赃款去向不清。被告人单位的领导承认了近六十万用于单位的往来,公诉机关对此予以认定。如果单位领导说的完全真实,是可信的,可以此为证据,证实其余款项都为被告人万中民占有。但是,单位领导却说,被告人怎么套取的现金,他一点也不知道,被告人万中民套取的现金,他分文未经手。如此的单位领导,他所说的只使用六十十万并不十分可信。特别是做为该单位领导对单位使用数额大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了解,不排除他缩小此数额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而事实上单位所用的近六十余万公款也根本没有给被告人万中民任何手续,所以被告人万中民也难以拿出单位使用该款的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认定被告人万中民犯贪污罪并非绝对不可以,毕竟你供认过一部分。但如将除单位领导承认的以外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数字额,则明显证据不足。

为此,我们认为,如果将全案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则更为把握。因为从一开始,无论是被告人万中民还是单位的领导,整个行为并没有明显的贪污故意。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将国家的公款套取出来,用于单位处理往来,即归单位使用。这样,归单位使用的部分,即不能认定贪污,又不能认定为挪用,将其扣除完全没有问题。而其余部分,被告人在三个月内没有归还,应认定为挪用。既然是挪用,单位领导不太明知挪了多少,其他人只是帮助,不明知还没还,也可不定罪,既免除了漏罪漏犯的问题,也解决了全部认定贪污证据不好的问题。然后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在一审判决前归还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也易认罪服法。同时,也完全符合疑罪从无,重罪从轻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

此案有一定特殊性,不但涉及到被告人万中民本人,而且涉及到相关的许多人,如以贪污罪起诉,可以说是事实严重不清,不应草率定罪下判,应由检察机关继续侦查。如果不予退补,当即下判,应该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事实和情节。一是最好能定挪用公款罪,这样,不但被告易于接受,而且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是被告人万中民能供认基本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三是全部赃款退回,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应视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同时考虑在案件中做为单位管理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等因素,对被告人万中民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为合适。关于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及处理,请另东思律师继续辩护。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量刑时参考。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H**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H**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经过开庭前详细了解本案案情、查阅案卷等工作,辩护人认为H**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H**没有采用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手段完成本案交易目的。

《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冬天,H**、W**二人采取威胁、不供应物料手段,强行与1号楼、2号楼、5好楼项目经理S**、L**、G**签订内外墙抹灰、刷乳胶漆及挂瓦清工工程施工协议。通过刑事侦查卷宗的笔录内容以及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可以确认H**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而公诉机关对于是否采取了威胁手段也没有在起诉书中详细说明,只是一笔带过,辩护人认为:判断被告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手段达成交易,关键要看交易发生时被告人做过什么或者说过什么。而且所谓“威胁”必须要达到使交易相对人感到精神强制,从而不敢反抗的程度,而被告人H**并没有采取这种威胁手段。

根据刑事侦查卷宗的内容显示,关于5号楼的的内外墙抹灰劳务,H**承揽该部分劳务时,作为5号楼项目经理的G**当时正在济南学习,并没在现场,刑事侦查卷第五卷G**询问笔录第12页内容显示“问:H**怎么和你签订内外墙抹灰及涂料粉刷合同?答:这个合同是我哥和H**签的,我当时在济南学习,我哥给我打电话说别人都签啦,咱也签吧,我也同意啦”由此可以看出,H**当时并没有实施威胁的行为,因为交易的相对方G**当时并没有在现场,H**实在没有威胁的可能与必要,而强迫交易罪所要求的“威胁”应当是对交易相对人做出的。刑事侦查卷第五卷G**询问笔录第6页内容显示“问:LHW、H**、W**他们有暴力、威胁、恐吓等方面的是吗?答:没有这方面的行为„„..”;刑事侦查卷第五卷G**询问笔录第14页内容显示“问:你和他们这些人签完供应合同,这中间有人威胁过你吗?答:没有谁威胁过我„„”。关于1号楼的内外墙抹灰劳务,据H**所说,该部分劳务是1号楼项目经理S**主动找到被告人H**所签订的合同,希望法庭依法查明该案情。关于2号楼的刷乳胶漆劳务,作为交易相对人的2号楼项目经理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否定了被告人H**采取了威胁手段,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36页(问:LHW、H**他们威胁你了吗?答:那倒没有。他俩说,让我对外宣称是他俩承包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H**首先并没有采取“威胁”手段承揽公诉机关指控的建筑劳务,是否构成威胁、是否达到精神强制从而不敢反抗的程度,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心里是最清楚的,而通过上述笔录可以看出,在交易相对方的心里,并没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他的威胁,而这种交易相对方的心理感受,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威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标准。

二、交易双方的经济地位及交易方式间接证明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的内容系建筑劳务,作为本案交易相对人的S**、G**与L**,在该交易过程当中所处的地位是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的是整个建筑工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在内的主体施工,其经济地位明显高于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承揽的部分劳务,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被告人进行了大量垫资,根据被告人H**所述,包括供应材料在内,其垫资金额约为25万左右,而在建筑行业,能否进行垫资,往往是决定承包人能否承揽到工程的决定性因素,如同样身为项目经理(4号楼)的X**在侦查机关的笔录内容就充分的证明了这个问题,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156页(问:合同价格比市场价高,你为什么还签合同?答:因为H**全垫支工程款)。同时还有不可忽视的一点,直到目前为止,涉案中被告人所承揽的建筑劳务仍然没有进行工程款结算,对于这一点,作为交易相对人的S**等人中也均予以认可。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强迫交易的交易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接受服务,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行业,资金运转发生困难是一种常见现象,况且S**、G**和L**等工程项目经理对于欠被告人垫资款是认可的,被告人向他们要求还款也是正常合理的要求。

三、本案的案发源于工程项目经理向JX县县委县政府举报砂石料的亏方问题。在举报内容中,并没有提及被告人H**所承接的建筑劳务系强迫交易,如果H**在与S**等项目经理交易时确实采取了威胁手段,从而使这些项目经理在恐惧的心里压力下不得已而完成交易,那么他们完全可以在举报材料中将其一起举报,由此可见在项目经理的认识里,并不存在被告人H**对他们施加精神强制,强迫进行交易的行为,并不应当构成刑事责任。

四、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威胁”必须发生在交易进行中,交易发生之前和交易之后都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被告人H**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交易内容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发生时是否采取了“威胁”手段,公诉机关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完成指控,侦查卷宗里所提及的被告人H**曾经说过不供应物料应归为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应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作为交易相对人的S**等项目经理所做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大多都属于一种“假想威胁”,而并非是基于被告人H**的言行而真切感受到的恐惧与精神强制。2号楼项目经理L**在侦查机关询问笔录中的内容显示“问:你的内外墙乳胶漆承包给谁了?答:让LHW、H**他们承包了。问:你怎么不坚持自己干?答:我原先自己干的内外墙抹灰,LHW他们没干成。LHW他们承包了抹灰工程都是转包给工程部的K*的老表干,K*的老表没干成我的抹灰工程,就让K*找我麻烦,我有一笔工程款41万多元,应该在春节前给我,别的楼盘的都给了,K*就拖着迟迟不给我,我为了尽早拿到这笔钱,就把内外墙的乳胶漆工程承包给LHW了” (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36页),但是,这只是L**个人的一种猜测,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不拨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未到拨款时间,有也有可能是开发商资金短缺等等,况且,是否拨付工程款从常理上分析,也不是K*与H**二人所能左右的,不能证明K*不支付给其工程款系被告人H**所采用的一种威胁方式;2号楼项目经理L**在侦查机关询问笔录中的内容显示“问:你自己的施工队伍能干,你为什么还要签给H**?答:H**一开始找我谈承包我的内外墙抹灰及涂料粉刷,从内心来讲我不想给他,自己干就能多挣点钱,不过咱还不能得罪他,少挣点钱,干的顺心,没必要惹麻烦,再说别的项目部都把这项工程给他啦,我不给他肯定得罪他,所以也就签了合同”,可见,G**也并非受到来自被告人H**的现实威胁,而是在一种从众心理下与H**达成的5号楼内外墙抹灰交易。

因此,公诉机关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告人H**是否在交易发生时采取了威胁手段,而在交易发生之前,因为被告人H**除承揽了指控的建筑劳务之外,还对工程垫资供应物料,这需要垫付高额的费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资金短缺,继续垫资困难的情形,因而H**有些抱怨、牢骚的言语也属于人之常情,甚至偶尔说出一些过火、赌气、偏激的言语也情有可原,而并非是为了强揽工程而故意采取的威胁手段。

五、H**没有非法获利

被告人H**在九星花园工程建设中,包括供应材料、支付承揽的内外墙抹灰、刷乳胶漆清工的工人工资大约垫资了25万元左右,工程款也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获取非法利益44754.78元是不妥的。

六、公诉机关用以支持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的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证人ZWF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79页(问:你们5号楼的内外墙抹灰以及乳胶漆工程是谁承包的?答:都让LHW、H**他们硬承包去了。问:怎么硬承包去的?答:去年10月份,我们经理G**的哥GXF给LHW他们签的,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证人QJC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23页(问:后来抹墙、刷涂料的事是怎么说的?答:在2008年10月20日,H**就与我们经理签订了协议书,当时不签这么抹墙、刷涂料的协议书,他们就停止我们的水泥和砖,只能被迫签订了协议书),而作为交易相对人的G**在询问笔录中说的是在2008年11月份被告人H**与G**的哥哥GXF签订的协议,见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5页(问:怎么强制包过去的?答:当时是2008年11月份,我在外地,我哥GXF在工地帮着看着,当时就是H**去的„„..),刑事侦查卷宗第五卷第12页(问:H**怎么和你签订内外墙抹灰及涂料粉刷合同?答:这个合同是我哥和H**签的,我当时在济南学习,我哥给我打电话说别人都签啦,咱也签吧,我也同意啦),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间及签订人的问题上,上述二位证人的证言与作为交易相对人的项目经理G**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同时,被告人H**也辩解称签订合同时,上述二位证人并未在现场,辩护人认为:该证人证言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要求,其所做的证言内容更像是一种猜测,而并非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同时该证言的内容又与交易相对人自己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H**主观上不存在强迫交易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威胁的手段达成强迫交易的目的,由于被告人H**除承揽工程外,还垫资供应物料,作为交易相对人的S**等三名项目经理在拖欠被告人材料款与工程款的情形下,将交易发生前被告人H**的偶尔发火、赌气、偏激的言语假想为威胁,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足以完成对H**的强迫交易罪指控,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情后宣告被告人H**无罪。

辩护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推荐第7篇: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冉鹏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冉鹏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冉鹏是在同案人刘国虎的纠集下才参与打架,感慨是是空手和被害人的一方的人打架,打不过对方反而诶对方的人打伤了,后又是在刘国虎的是换下去找了一把砍刀,但刚要准备去打架,砍刀又被同案人马家林抢走,之后是同感人马家林手持砍刀去追打被害人徐庆华致其死亡,很显然,被告人冉鹏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砍刀砍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因此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冉鹏的供述,在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追被害人徐庆华的过程中,其已经离开现场,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对尚孝国的加害行为提供任何帮助,更不知晓被害人会被砍伤致死因此,冉鹏对发生被害人丝袜解放的后果,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人已不在现场,不应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被告人冉鹏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是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2、被告人谭鹏纯属一时冲动,哥们一起才参加这次犯罪的。

3、被告人冉鹏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4、被告人冉鹏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律师转告其家人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冉鹏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冉鹏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本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冉鹏是在同案人刘国虎的纠集下才参与打架的,刚开始是空手和被害人一方的人打架,打不过对方反而被对方的人打伤了,后又是在刘国虎的使唤下去找了一把砍刀,但刚要准备去打架,砍刀又被同案人马家林抢走之后,是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准打被害人徐庆华致其死亡,很显然,被告人冉鹏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砍刀砍伤被害人导致其被害人死亡的人能因此其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冉鹏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冉鹏的供述,在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追打被I害人徐庆华的过程中,其已经离开现场,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对尚孝国的加害行为提供任何帮助,更不知晓被害人会被砍伤至死,因此冉鹏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直观上无敌意 ,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人已不在现场,不应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被告人冉鹏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冉鹏的供述,在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追打被害人徐庆华的过程中,其已经离开现场,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对尚孝国的加害行为提供任何帮助,更不知晓被害人会被砍伤至死,因此,冉鹏对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人已经不在现场不应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天第二款之规定。

三、被告人冉鹏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本案是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2、被告人冉鹏纯属一时冲动,哥们义气才参与这次犯罪的。

3、被告人冉鹏归案后,能如是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4、被告人冉鹏我那个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律师转告其家人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冉鹏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现对于公诉机关 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冉鹏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只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冉鹏是在同案人刘国虎的纠集下才参与打架没刚开始是空手害和被害人你一方打架,打不过对方反而被对方的人打伤,了,后又是在刘国虎的使唤下去找了一把砍刀,但刚要准备去追打被害人徐庆华致其死亡,很显然,被告人冉鹏既不是挑起事端导致本案发生的人,也不是用砍刀砍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因此,在本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三、被告人冉鹏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根据被告人冉鹏的供述,在同案人尚孝国手持砍刀去追打被害人徐国庆的过程中,其已经离开现场,既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也没有对尚孝国的加害行为停工任何帮助,更不知晓被害人会被砍伤致死,因此冉鹏对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直观上无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且人已不在现场。不应对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五、被该人冉鹏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

1、本案是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七、

2、被告人冉鹏纯属一时冲动,哥们义气才参与这次的犯罪。

八、

3、被告人冉鹏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轻。

九、

4、被告人冉鹏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律师转告其家人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健品的委托,担任其诉讼道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今天的庭审,先发变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在父母的操办下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常生活琐事闹矛盾,并不断升级激化,自2014年1月起双方即分居生活,互不往来,一直至今。可见原、被告的夫妻名存实亡

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其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收号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不存在硬件或免除义务人(被告人)赔偿责任地情况,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所说原告应承担一部分损失的说法无法成立。

二、原告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原告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有劳动能力,受聘在被告单位当环卫工人,月工资2500元,朱由原告提供的工资存款明细为据,现原告因在岗期间受伤致其误工,收入减少,股应获得误工费损失赔偿。原告主张其误工天数为住院天数11天加上医生建议休息的3个月,每月按其实际收入2500元计算,应予支持。

三、原告的额伤残评定应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标准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且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受到伤害,符合该鉴定标准。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显然不能成立,应驳回其重新鉴定要求。

四、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收入来源地在城镇,且自2012年12月起与儿子黄汉业一直居住在拱辰街道居委会学院北街368号名城家园1号楼2梯2005-2006室,这有所在小区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拱辰居委会的证明为据,因此,其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五、原告要求的其他赔偿项目和金额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合理合法,请教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代理词

时间2014-09-24 14:3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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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推荐: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行政复议法全文行政复议期限 尊敬的行政复议主持人:本律师接受邵阳市大祥区某洗涤中心的委托,担任其与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邓某红所受的伤不是工伤,其理由如下:

其一,邓某红不具有受工伤的时间条件,某洗涤中心的考勤表显示,该洗涤中心的所有员工分为两个班,一个是综合班,一个是平烫班,邓某红是平烫班员工,平烫班又分为两个组,实行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工作制,考勤表同时显示,2009年7月17日,邓某红是轮到休息,既然她那天是轮到休息,就不具有受工伤的时间条件。考勤表还显示,包括邓某红在内的平烫班的所有员工,都没有休息加班的记录,这足以证明2009年7月17日邓某红根本那本不存在上班的可能。这个考勤表时邓某红的丈夫朱某芳制作的,其真实性毋庸置疑。另外,平烫班是下午2点钟开始上班,而邓某红是晚上7点的受的伤,如果邓某红那天要加班,那也应该在下午2点就开始上班,怎么会出现晚上7点在南站受伤的事实。

二、邓某红摔伤的地点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邓某红家住在祭旗坡,它她那天下午在影院中心照顾母亲后在晚上7点回家的途中。邓某红家与东方茶厂只一步之遥,邓某红上下班无需经过汽车南站,因此,其出事的地点绝不是上下班途中。

三、邓某红受伤不具有工伤的是由,因为她是在中心医院照顾母亲后回家而受伤。

四、邓某红在南站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因为她自己在邵阳正骨医院病历资料中陈述是不慎从1米高处楼梯上摔下致背部受伤,而不是在南站从摩托车上摔下而受伤。

二、驳论

一、申请人某洗涤中心没有举证不能的责任。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句话是“劳动保障行政部受理工伤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也就是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工伤认定决定前,有权利也有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句话是”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不仅是用人单位有协助举证的义务,作为职工的邓某红,作为医疗机构的邵阳正骨医院,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单位的邵阳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都有协助举证的义务,但工伤认定部门由指责到这些单位去合适调查而没有去,而这些资料又是有医院和交警部门所掌控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控,因此很明显是工伤认定部门没有尽到职责而非用人单位没有举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最后一句话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某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指的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可以认定是工伤,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邓某红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在工作地点内(东方茶场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而是在离东方茶厂很远的地点汽车南站因在医院照顾母亲后在回家途中受的伤,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是由邓某洪自己以及医院和交警部门所掌控的并非用人单位所掌控,工伤认定部门却牵强附会地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这明显违反法律的本意,是不公平的。

二、工伤认定部门仅凭朱某芳的一面之词就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显然是不合法的,朱某芳是邓某红的丈夫,他的话可以采信吗?朱某芳称洗涤组的唐江柳因与厂方发生意见而离厂,唐鹏飞有事请假没上班均没提供证据已证实,相反,朱某芳提供的考勤表显示他们两人从来没有旷过工请过假,怎么在7月17号就同时不上班呢?只是在令人难以置信。另外,邓某红是平烫组的,他怎么可能去综合组上班呢,王腊英、李爱群、黄玉莲跟邓某红都是一个班组的,既然他们三个没来顶班,作为正在医院照顾80岁老母的邓某红就更加不可能来顶了,这正好说明朱某芳说的不全都属实,朱某芳提供的通话记录是邓黎明的通话记录而不是他自己的通话记录,邓黎明是何许人也都无法得知,邓黎明跟别人的通话记录能证明什么呢?更何况朱贤芳提供的所谓证人证言没一个可确定其具有真实性,工伤认定部门就此草率下结论显然是不合法的。

三、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程序是违法的。如前所述,他有职责去想邵阳正骨医院和交警部门以及其他知情人员那里去调查核实而没有去,仅根据邓某红的丈夫朱某芳单方面说辞忽就草率作出工伤认定,这显然不符合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必须先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再作决定的程序。

综上所述,恳请邵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的邵劳工伤认字[2009]125号工伤行政决定书。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依法作为被告人吴万发的指定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万发指使同案人吴建华、被告人柯宾贵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同案人钟友轮购买甲基苯丙胺,只有被告人柯斌贵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诉中,在庭审时,柯斌贵当庭供诉其之前并不认识吴万发,是吴建华叫去广东,但吴建华没有跟他说去广东干嘛。起诉书中认定的所谓同安人吴建华,从其供诉中可以证实,吴建华不认识吴万发,也不认识柯斌贵,也不知道一个叫“阿龙”的男子,也不认识它,更没有去过广东一带;同案人钟友轮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其没有贩毒给吴建华,也没有其与吴建华、柯斌贵当时的通话清单。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万发指使同案人吴建华、被告人柯斌贵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找同案人钟友轮购买甲基苯丙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起诉书指控贝伽家哦人吴万发贩卖毒品给吴清华、柯斌贵、张开荣证据不足。被告人吴万发对该起犯罪亦始终予以否认,而同案人吴嘉华供诉其不认识吴万发,被告人柯斌贵在庭审时供诉其没有向吴万发购买毒品,因此指控被告人吴万发贩卖毒品给吴建华、柯斌贵个10克毒品,证据不足。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万发贩卖毒品给张开荣证据不足。被告人吴万发对该起犯罪亦始终予以否认,在一对一口供的情况下,仅凭张开荣一人的供述,就认定吴万发贩卖其5克毒品,亦证据不足。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万发贩卖10克毒品给林俊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吴万发始终否认有参与该起犯罪,而据被告人张开荣的供述,其替吴万发发送两次冰毒给“阿忠”,都二次送冰毒给“阿忠”是在第一次送完后隔了一天,每克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两次10克共2000元,而林俊忠的供诉除了其在2015年6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中有供述其向吴万发购买两次冰毒,每次是5克,第一次是以每克150价格购买,第二次是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购买,总共10克计1750元外,其在2014年11月22日和2014年12月27日的额两次讯问笔录均证实其第一次向吴万发购买2克,时间是2014年9月份,第二次向吴万发购买5克,时间是2014年10月份。因此,在被告人吴万发对该起犯罪予以否认,而被告人张开荣、林俊忠二人对两次购买毒品的时间、数量、价格仅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万发贩卖10克毒品给林俊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段’“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独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在集合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安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述与同案被告人的额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规定,本案没有毒品等客观证据在案,而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达到吻合的程度,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第

7、8起最烦已发不能认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2016年 7月11日

指导意见:你好,从你描述情况来考虑肋骨骨折,肋骨骨折一般是普通平扫CT是看不出来的,CT是纵切面,还不如胸片看得清楚。而三维重建CT是比较清楚的,可以临床诊断的,具体的司法专门有机构鉴定,不是医院的所能定的。三维重建CT如果观察到有肋骨骨折一般是可以进行诊断的。况进行普通的X线片不能发现肋骨骨折,一般都需要进行CT三维重建的,以明确诊断。况进行普通X线片不能发现肋骨骨折,一般都需要进行CT三维重建的,以明确诊断,至于说能不能作为司法医学坚定的依据,这个可以咨询法医。核磁共徵是可以做三维重建的,而且相对于CT的效果要好,因为核磁的精度要高一些,扫描间距也可以设置的小一些。

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在临床上较为常见,与单发行腔隙性脑梗死一样,都是脑梗塞的一种特殊类型,多发生在基底节区。实在高血压、动脉梗化的基础上,脑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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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09年XX月XX日

推荐第9篇: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的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本案应认定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被告人韩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武汉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郑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我们对胡芳的死亡表示遗憾,并对死者家属表示哀悼和慰问。

接下来发表我的辩护意见:我认为本案被告人郑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予以无罪开释。理由如下:

1. 判断一个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应该首先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予以认定。在本案中,郑凯提出分手并离开出租屋的行为,是一般生活行为,不能够评价为危险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对死者的生命安全创造现实的和可能的危险。因此,既然不是危害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人郑凯无罪。

2. 从因果关系来讲,死者胡芳的死亡是由于自己赌气执意要跳楼,因而属于自陷危险,与被告人郑凯的行为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郑凯提出分手并不必然导致胡芳的死亡,胡芳死亡的最大原因是自己不够成熟和过于冲动,所以郑凯也不存在过失。

3. 公诉人认定被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有力的理由是认为在出租屋这个特定的封闭环境里,郑凯对该领域有支配力,因此对于胡芳的跳楼自杀行为有着作为的义务,即阻止胡芳自杀。郑凯没有履行其作为义务,因此导致了胡芳的死亡,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在本案中,郑凯已经打电话叫了他的同学余文龙来到出租屋里并一同制止了胡芳的第一次跳楼行为。此时的出租屋里已经不是“封闭空间”,而是个公共空间。也就是说余文龙的到来打破了只有郑凯和胡芳两个人的封闭空间而成为公共空间。那么此时,郑凯就不再是唯一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那个人。所以此时,郑凯的离开对胡芳的死亡并没有刑法上的特定义务。因此,郑凯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 在死者胡芳跳楼之前,郑凯已经尽到了自己所有的努力来阻止事情的发生,但是由于胡芳过于固执和激动,并且破坏了郑凯试图打电话叫她哥哥来的行为,因此,郑凯已经尽到了自己应有的义务。胡芳的死亡是她自己本人对于爱情的理解不成熟导致的。案发时,被告人郑凯只有17周岁,我们不能苛求一个未成年人做到尽善尽美,因此,郑凯已经尽到了他的义务。

5. 排除所有的专业判断,以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的认识来讲,被告人郑凯的行为根本达不到“刑事犯罪”这么严重的程度,其因恋爱分手导致的死亡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这三个特征。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郑凯不

1

构成犯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指控不成立,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郑凯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构成其他任何犯罪,因此依法应宣告被告人郑凯无罪。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武汉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晓伟

2010年 8月8日

第11篇: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被告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犯罪持续的时间较短仅一个月左右,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准确率较低,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次,在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方面,被告人本打算不继续犯罪,后因受到王阔的鼓动才导致本案被告人犯下诈骗罪。但是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只是打推销电话推销产品,后续的产品、发货、汇款等都是由王阔负责的。因此被告人在诈骗罪方面犯罪情节也是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且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深刻,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先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口供稳定。认罪态度非常好,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有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只因法制意识淡薄,也希望给家庭较好的生活,才导致本次的犯罪。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其认罪的态度端正良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故希望法庭考虑以上酌定情节,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对被告人予以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系独身子女,自幼父母离异,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现母亲已老,又有疾病在身,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另外被告人在2017年娶妻,同年8月4日生育一女。被告人上有年老母亲,下有年幼女儿,妻子身体又不太好,现在家庭情况十分困难,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并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十分困难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王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12篇: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立军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分析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人起诉被告人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有些异议,现就对被告的涉案案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案件1公诉人提供证据不足于证明是被告人所为。二审裁决书对2009年12月15日的案件事实认定中证明:犯罪人王卫国供述证实2009年12月15日,王卫国“联系大胡子、王

三、还有邱志红,王三又找来张二子,我给他们分了工。” 犯罪人王春个供述证实:“2009年12月份,王卫国和我说通过撞车的方法敲诈司机钱,我同意。王卫国找了邱志红、大胡子,我又找上我大哥王有和张二子。”两人供述认证参案人有王卫国、王春、邱志红、王有、大胡子六人。王卫国和王春在供述中多次提到多次案件的参与人是六人,因此可以认定是这六人参与了2009年12月15日的案件。王卫国虽在供述中提到:“刘传周、夏立军、邱志红负责从外地打车。。。”但这是所有案件的分工,不表明该起案件被告人也参与。被害人的供述中也未能证明被告人参与此案。因此辩护人据此认为起诉被告人参与2009年12月15日的敲诈勒索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起诉案件6公诉人提供证据不足于证明是被告人所为。

王春在2010年08月11日在松山区看守所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提到参与案件至少五人。表明有的敲诈勒索案件是五个人进行。犯罪人王卫国在对2010年7月27日案件中供述道:“参与的人有我、刘传周、王景峰、王俊军、夏立军。”共五人,没有王忠。但王忠的供述中证实:“2010年8月初的一天,我和王彬(王卫国)、王井峰、老王(王春)、刘传周……”,“这次敲诈了司机人民币五千元……被敲诈的出租车是黑丝的……司机是男的河北口音。”可以认定为所说的就是发生在2010年7月27日的案件,表明王忠参与了该案件,但当中没有提到被告人参与。犯罪人王井峰供述证实:“2010年7月某8月初我和阿

四、彬哥、老刘、老王在距离辽宁省凌源市一块玉米地边上,制造了假交通事故,敲诈司机五千块钱。”表明参与该案件中没有被告人。被害人供述中也未表明有被告人的参与,据此,辩护人认为起诉被告人参与2010年08月11日的敲诈勒索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同时辩护人就对被告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夏立军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从犯

从起因来看,该案件是由王卫国积极策划组织的,夏立军只是被拉入伙,在案件中属于从属地位。

该案件是由王卫国提出制造假的交通案件来敲诈勒索出租车司机,其他犯案人积极响应,由于被告人和其他犯案人原同属狱友,所以被其他犯案人找到。

从主观来讲,虽然被告人参与了此案,但是他只是负责在外叫车,并没有积极主动的预谋敲诈被害人,但被害人反抗不想给予钱财时,被告人并没有积极的实施暴力等恐吓手段,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对实施暴力的行为也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被告人供述中表明被告人发现这种行为危害性后,曾抵制参与活动,拒接电话,拒绝继续参与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有悔过之心。

从客观上来看,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夏立军的分工就是把被害人带到事先安排好的地点,他的任务就结束。整个过程被告人均听从王卫国等人的安排。

从分工的角色和地位上看,被告人夏立军只是一个参与者,未参与整个计划的组织谋划,可以看出被告人夏立军在整个案件中也仅仅是一个配角,听从其他人的领导和指挥。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在本案中构成从犯,《刑法》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表示后悔并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承认了其参与敲诈勒索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3、被告人案发后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立军做为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家有老父亲和妻子需要照养,年近四十仍到处打工,现在社会就业生活压力大,其迫于生存压力,采取的一些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夏立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酌情考虑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翟建

2011年11月28日

第13篇:辩护词

黄佛海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接受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的委托,指派李军红律师担任被告人黄佛海的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佛海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给与采信。

一、被害人一方本身具有一定过错。

事发当晚,被害人黄高宏首先对被告人黄佛海喝葡萄糖口服药的行为“冷嘲热讽”,引起双方发生口角,并扬言想打架就去找他(见被告人黄佛海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还说我要是想打架就去那找他),由此激发了被告人黄佛海的反抗之心,不仅没消除矛盾,反而激化矛盾。其次被害人黄高宏把酒瓶扔到阳台下,动手推了被告人黄佛海一下,直接引发双方互相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害人黄高宏用力过大,把被告人黄佛海推倒在地,导致矛盾全面爆发,最终导致被害人黄高宏身亡的后果,黄高宏本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可对被告人黄佛海予以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黄佛海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佛海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此次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跟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犯罪后,被告人黄佛海也感到深深地懊悔,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地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 1 后果。在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早日出来后照顾亲人,报效社会。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黄佛海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请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

三、被告人黄佛海主观恶性不深,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佛海与被害人黄高宏两人平时关系比较好,且是初中三年同班同学。被告人黄佛海平素对黄高宏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而且被害人黄高宏进厂找工还是被告人黄佛海介绍的,黄高宏没钱用,被告人黄佛海借钱给他用。之所以案发,系被告人一时冲动而为。事发后被告人黄佛海是万分后悔,痛苦不已。而且被告人归案后,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在看守所里,被告人黄佛海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黄佛海的诚恳交代及认罪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黄佛海量刑时充分考虑与采纳。

四、本案案发与被告人黄佛海当晚喝酒有一定关联。案发当晚,被告人黄佛海喝了两瓶啤酒,头脑不够清醒,加上受言语刺激,一时糊涂,犯下大错。尽管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和正常状态下犯罪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别,可酌情考虑从轻。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佛海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等。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黄佛海给予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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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月14日

第14篇: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词

AAAA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A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AAAAA担任被告人AA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代理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A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犯罪数量小,毒品含量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毒品鉴定重0.06克,不足1克,数量极其轻微,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应当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特情引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AA实施的该起毒品犯罪是公安机关利用特情引诱破获的,其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涉案毒品不会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性小,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依法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从侦查到审判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如何认识被害人、如何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等均作出了详细的供述,多份询问笔录前后一致,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法定的

1

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到惩处,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6个月以內量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2014

代理律师: 年2月11日 2

第15篇: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河北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认真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被告人张元全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被告张元全犯罪后向吕寨乡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推卸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 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未曾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没有犯罪之前科。此次交通肇事是春节期间心情激动下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并无故意,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表示由衷的歉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请法官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从宽处理。

(三)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口径一致,没有隐瞒事实。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些都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请法官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且在案发后有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意愿,因为条件有限,被告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两个年幼儿子抚养,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多次协商未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是不能抹杀被告真心悔过,改过自新,想要重新回归家庭所做的努力。请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河北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2015年7月8日

第16篇:辩护词

非法持有弹药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志辉家属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任汪波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履行辩护人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本案的基本事实:2003年5月9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另案时,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在对申诉人张志辉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过程中,查货违禁的7.62军用51式受枪弹弹140发,7.62军用步枪弹4发,猎枪弹502发,小口径枪弹154发,共计800发。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张志辉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参考予以评议本案:

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辉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枪支、弹药的所有权是经贸总公司依法享有的

在本案中,申诉人所在的单位新疆石油管理局油田经贸总公司是具备合法拥有枪支资格的单位,其所拥有的枪支是为保护羊群的猎枪。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可以配备枪支。因申诉人所在单位在塔城地区的和丰县国营牧场和额敏县后山牧场有两群羊,经常遭到狼的袭击。为保护公司集体财产的安全,单位依法配备了猎枪。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的规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本案所涉及的弹药是申诉人所在公司的保卫科为保护公司集体财产,组织打狼护羊,向塔城地区林业公安局请求帮忙购买的。为此,经贸总公司保卫科向塔城地区林业局打了报告,恳求林业公安局帮忙购买猎枪弹或批准购买猎枪弹,并保证指定专人负责,不出任何问题。接到报告后,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同意让经贸公司到奎屯金三角游猎公司购买猎枪子弹,并办理了狩猎证,供其保畜之用,并对此事专门进行了情况说明,说明弹药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以单位的名义购买的,属于单位的财产。

同时,在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副局长项杰的调查笔录中,他称述:“经贸总公司本来就配的有一支54式手枪,也配过子弹,这都是经过公安局批准合法配备的,有时他们保卫科、武装部只民兵打靶,从武装部等部门要些子弹,没有打完留下来的情况也是有的”。另,他在笔录中说道:“给经贸总公司配的那只54式手枪和20发子弹,是配给经贸公司保卫科的干事,张志辉没有资格配。”可见,市公安局对经贸公司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是知晓并认可的,枪支和弹药也是依法配备给单位的,与张志辉个人无关。

(二)张志辉属依法保管弹药的行为,并非“非法持有”

1、从张志辉的身份来看

张志辉作为新疆石油管理局油田经贸总公司的总经理,并被克拉玛依军分区依法任命为公司武装部第一部长,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事务,有权对公司的财产进行管理调配。同时,张志辉本人持有塔城林业局颁发的狩猎证,具备枪支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技能。理应由其对公司的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调配。

2、从保管的方式上来看

张志辉保管枪支弹药的场所均是在公司,检察院在查处另案时,发现在公司的保卫科办公室存放有二支半自动枪,在张志辉办公室的公司保险柜中,发现子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检查机关在对申诉人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时发现,经贸公司的保卫科存放有二支半自动枪,在张志辉办公司的公司保险柜中发现子弹,据此认定张志辉非法持有弹药罪过于牵强。因枪弹的保存要实行枪弹分离,对枪弹的保管没有明确的规定,由公司保卫科来保管枪支,张志辉暂时保管子弹的行为合乎常理,因其是公司总经理,日常事务的管理是他的职责,且其具有涉猎证,具备相应的管理常识,能够防止发生意外走火等事故的发生。张志辉用来存放弹药的保险柜也属于公司财产,因此,张志辉的保管行为是履行公务的行为,绝非其私人行为,不存在非法持有的问题。

3、张志辉是根据上级指示对枪支进行保管

在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副局长项杰的调查笔录中,他称述过要对枪支实行弹药分离。同时,在杨忠武的调查笔录中,他称述“当事项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来我们公司检查工作时,在张志辉办公室要求枪弹分开,当时我、保卫科长在场具体情况由第一部长张志辉落实执行。”可见,市公安局专门对枪支弹药的保管工作进行了指导,张志辉作为单位的总经理及公司的武装部长,是按照上级的指示进行的保管,将枪支放在公司的保卫科,将弹药放在本人的保险柜里,保证弹药不被私自挪用,发生危险。倘若将枪支和弹药同时放在公司的保卫科,将导致“枪弹分离”形同虚设,无法保证枪支弹药的安全。

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张志辉不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依法认定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弹药。但本案中,经贸公司是根据枪支管理规定,合法配备枪支、弹药。申诉人张志辉具有单位办理的涉猎证,依法享有枪支的使用权,同时其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依职权保管枪支、弹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本案中张志辉不属于上述的违法情形,而是按照合理的方式和用途来使用,其保管行为也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进行,不存在个人私自非法持有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案中,张志辉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为单位保管公共财产,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使是单位具有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也不应归罪到个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本案中,张志辉是考虑到弹药的安全性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而予以保管,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更没有隐藏不交,私自持有,占用的主观想法,而是主动向检察机关查处时入手说明情况。

辩护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波

2014年6月10日

第17篇:辩护词

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X月XX日

例文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第18篇:0001刑事诉讼

2000—2001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2.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3.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5.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俭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二、填空题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5.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6.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是担任辩护人。

7.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8.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0.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三、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宣告判决,__D____。

A.涉及国家秘密的判决不公开宣告B.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不公开宣告 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判决不公开宣告D.一律公开宣告 2.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__D____。

A.证所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B.证据的存在形式 C.证据的来源D.证据是否定还是肯定犯罪

3.下列案件中,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是_B__。 A.杀人案B.贪污案C.强奸案D.爆炸案

4.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有的职权是_A_。 A.拘传B.检察C.执行拘留D.批准逮捕

5.公诉案件的犯罪嫌颖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最早时间是_D_。 A.从立案之日起B.在开庭十日以前

C.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多项选择题1.某甲目睹了被告人杀死某乙的全部过程,某甲关于被告人犯罪的证言属于_AD_。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传来证据D.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具有的权利主要有_CD_。 A.杳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提供法律咨询 D.代理申诉、控告

3.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述决定_ACD_。

A.提起公诉B.免予起诉 C.不起诉D.撤销案件 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有ABC_。 A.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B.检察员发展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设的 C.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D.被千人死亡的

5.下列证据中属于书证的是AB__。

A.被告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 B.贪污案件中被告人伪造的单据、帐簿 C.被告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书包和书籍 D.被盗的大型工具书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有哪些区别?

答: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的区别有:(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治安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具有惩罚性。(2)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治安拘留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3)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治安拘留的适用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4)羁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长是15日。 3.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论述题(16分)

试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答: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不同的分工进行本部门的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3)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守关口,相互牵制和约束,坚持真理,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及时纠正。(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原则,彼此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否定或者忽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5)这一原则的精神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刑事诉讼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程序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一、名词解释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3.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提供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责任。

二、填空题

1.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2.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3.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______________。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 7.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8.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9.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0.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所组成。

11.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判。 12.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13.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

三、单项选择题

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__A_。 A.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要求人民法院再审D.撤销该减刑裁定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_B__。

A.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 B.立即释放

C.在其表示不上诉后立即释放 D.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讯问被告人的是_D___。 A.证人B.鉴定人 C.翻译人员D.公诉人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__A_。

A.一个月一个半月B.一个月二个月 C.一个半月二个月D.二个月三个月 5.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__C_。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多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有_ABC_。

A.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B.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C.刑事诉讼实务D.刑事责任

2.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权利包括__ABC_。 A.请求撤回自诉B.要求同被告人和解

C.请求以调解结案 D.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3.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_ABCD__。 A.赃款B.被撬坏的门锁

C.现场发现的烟头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4.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有_ABC__。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到限制 D.有固定的工作单位

5.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有__ABD_。

A.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C.简易程序只适用于自诉案件 D.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五、简答题

1.简述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

答: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申请回避;(2)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3)参加法庭调查;(4)参加法庭辩讼;(5)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提出上诉;(7)提出申诉;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义务。 答: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是:(1)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简述回避的理由。

答:应当回避的理由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六、论述题(16分)

试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条件。

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俭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解决与被告人刑事诉讼有关的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998—1999诉讼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力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走强制方法。

2.当事人: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3.通辑: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4.回避:指侦察、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桑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5.死刑复核程序: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二、填空

1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 ,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 2.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3.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进行侦查。

4.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5.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审判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7.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8.公诉案件自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9.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单项选择题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_D_。 A.民事诉讼B.经济诉讼C.行政诉讼D.刑事诉讼 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_B__。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C.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D.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公安机关、人民俭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A.立案管辖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D.专门管辖 4.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_。

A.被害人陈述B.血迹 C.杀人凶器 D.指纹

5.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______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__A__。 A.一个月 一个半月 B.一个月 二个月 C.一个月三个月D.二个月三个月

四、多项选择题

1.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是:__CD___。

A.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B.被告人生理有缺陷或者未成年人的案件C.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D.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案件 2.扭送的对象包括_ACD___。

A.正在实行犯罪的B.正在预备犯罪的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追捕的 3.自诉人的权利有_ABC__。

A.撤回自诉 B.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C.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D.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4.下列证据中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的有_CD__。

A.被告人承认实施犯罪的陈述 B.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是谁的证言 C.被毁财物的复制品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5.人民检察院出庭的二审案件有BCD_。

A.自诉人上诉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C.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 D.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

五、简答题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可以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 可以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有:(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六、论述题(14分)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者是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主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元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19篇:刑事诉讼Y0102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法律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2002年7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2.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3.鉴定结论 :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4.证明要求 :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上诉人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章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判处的刑罚不当,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做出决定? (C )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11年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仍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下列人中,不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赔偿责任的是( C)

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

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越某又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此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不需要进行审查的是( D)。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赵某是否为被害人

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4.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是( C)。

A.自诉案件B.公诉案件

C.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D.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5.在侦查过程,有权批准进行侦查实验的是( C)。

A.侦察员B.法院的院长

C.公安局局长D.检察长

6.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B )。

A.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释放B.立即释放

C.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D.在其表示不上诉后立即释放

7.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为( A)。

A.开庭审理B.书面审理

C.讯问调查式审理D.开庭审理或讯问调查式审理

8.赵某在路旁发现一具尸体,他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 A)。

A.报案B.控告

C.举报D.立案

9.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B)。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C.鉴定结论D.杀人凶器

10.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B )。

A.上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天翔号”中国客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大连,船行至公海领域时韩国公民金道雄酗酒闹事,将中国公民周晓燕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船舶就近停靠威海港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驶往大连港。下列法院中,哪一个是本案的犯罪管辖法院?(A)

A.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B.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D.大连市或威海市的地方基层法院

12.张小勇以诽谤罪向法院自诉王小南。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合法送达后,张小勇反悔。在此情况下,张小勇有权采用哪种做法? (D)

A.要求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判决B.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C.重新起诉D.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1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从何时起3个月以内审结?( B)

A.受理申诉时B.作出提审,再审决定时

C.开庭审判时D.送达提审,再审决定时

14.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D)

A.上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C.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15.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季某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对季某的回避申请,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A)

A.合议庭决定休庭,由审判长转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决定

B.合议庭决定休庭,向本院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并告知季某

C.法庭应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D.法庭对此申请可以不予理睬,继续开庭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选项所列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有(AD)。

A.大港列车机务段段长聂天明挪用公款案B.新港邮电局投递员马海明私拆邮件案(1)没有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3分)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C.海天公司经理吴月明非法拘禁案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D.新生监狱管教员李文明私放罪犯案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ACD)。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A.侦查人员2人以上重违反了诉讼程序。(3分)B.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2)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3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C.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D.拘留或逮捕了的被告,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进行讯问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行为人孙某只有15周岁,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ABC)。属于应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同意学校派代表A.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参加旁听,严重违反诉讼程B.对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提出上诉4.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ABCD)。A.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B.对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C.告诉才处理的D.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判决与裁定的区别是(ABCD)。A.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B.一个案件只能作出一个判决,但裁定在一个案件中可以作出几个C.上诉的期限不同D.判决书局限于书面式;裁定则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6.无罪判决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ABC)。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B.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C.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D.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死亡7.被害人(ABD)。A.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督促立案B.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D.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8.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有(ABC)。A.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B.被告人是聋哑人的C.被告人是盲人的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9.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有(ABC)。A.拘传B.拘留C.逮捕D.暂予监外执行10.下列判决中,由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的有( BD)。 A.管制B.罚金C.有期徒刑缓期执行D.没收财产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2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2分)(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1分)(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分) 2. 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3.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1分)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分)(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分)(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分)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1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一题12分,第二题13分,共25分)1.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1.2某无权就服毒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以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为条件,如被告人行凶伤害,致使被害人伤残,需要治疗的费用;再比如由于被告人盗窃、抢劫,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则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说因被告人强奸、污辱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而被害人没有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中,被害人服毒自杀后的抢救医疗费用,并不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要求经济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8分)2.某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1997年11月某日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开庭前,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十日后开庭审理。被告人所在学校为加强校纪教育,征得法院同意后,选派了五名学生干部参加旁听审判,并要他们回校后向各自班级作宣传教育。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审判后,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孙某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同时为孙某委托律师参加二审。请回答:该案在审理中存在那些问题?

第20篇:刑事诉讼Y0203

02--03第二学期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2006-11-6 21:06:52 来源:本站 评论: 0 试卷代号:2109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2004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法律、法学专业 刑事诉讼法学 试题2004年?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2.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3.拘传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4.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某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盗窃罪和抢劫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D)。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3.被告人又聋又哑,开庭审判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姐姐当辩护人或翻译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姐姐在诉讼中可以担任(A )。A.辩护人B.翻译人

C.辩护人和翻译人D。两者都不准

4.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污辱,王某便到区法院自诉李某犯侮辱罪。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现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B)。

A.对李某免予起诉B.终止审理C.不起诉李某D.宣告李某无罪

5.某环保局局长胡某因涉嫌受贿被新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胡某拘留的最长期限是( C)。A.7日B.10日C.14日D.15日

6.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D)。A.5日B.3日C.7日D.10日

7.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 )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B.立案C.接受D.侦查

8.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A.被害人陈述B.血迹

C.杀人凶器D.指纹鉴定结论

9.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 A)。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10.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B )。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

1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 C)。A.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B.向证人收集证据C.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D.向受害人了解案件情况

12.李某居住在甲县,在乙县盗窃10000余元后流窜至丙市的丁县抢劫,并将两名受害人杀死。丁县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并将李某逮捕归案。本案应当由( D)进行审判。

A.甲县人民法院B.乙县人民法院C.丁县人民法院D.丙市人民法院

13.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 D)。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1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是( C)。A.聋、哑、盲人犯罪B.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D.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

15.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的条件是( C)。

A.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B.被害人所在单位要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C.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D.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BD)。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2.小刚是一名17岁的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有( ABD)。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悔罪表现3.李某几年来共盗窃自行车123辆,案发后被抓获。假设李某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因病死亡,各司法机关对李某的盗窃行为可能做出的正确决定有( ABC)。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

4.下列几种情况中,适合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有( ACD)。A。被告人流窜作案B.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微、危害不大C.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D.犯罪地难以确定5.被害人( ABD),

A.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督促立案

B.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D.如果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6.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BCD)。A.尸体B。现场发现的烟头

C.被撬坏的门锁D.沽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7.张某盗窃珍贵文物一案收集到下列一些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 ABC)。

A.市精神病院对张某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证明

B.博物馆开具的盖有该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单位失盗情况说明

C.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张某一贯表现情况的说明D.文物专家对失窃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书

8.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情形有(ACD)。A.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

C.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D.罪犯正在怀孕的

9.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BD)。A.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B.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C.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自诉

D.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0.辩护人( ABCD)。

A.可以依法由当事人委托,亦可由人民法院指定B.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充任C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D.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哪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每个要点2分)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2.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每个要点1分)(1)申请回避;

(2)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6)有权提起上诉;(?)有权提出申诉;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五、案例分析题(第1题12分,第2题13分,共25分)

1.某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李立因公司偷税100余万元于1999年8月1日被虹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了罚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立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李立未上诉。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1.(1)虹桥区检察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3分)

(2)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分)

(3)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李立有期徒刑5年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分)

2.被告人李某,1980年出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时被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该案于6月20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前,县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月15日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

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嫌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李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理由是什么?

1)人民法院认为应对李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蒈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2分)

(2)庭审过程中,李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要求是错误的。(2分)因为李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2分)

(3)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2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县捡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分)

刑事诉讼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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