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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注 意 事 项

一、原则性注意事项

1、超生人口的登记政策问题。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人口计生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对如实申报超生人口的,准予户口登记以及与处罚脱钩,对基层政府不追究以往计划生育成绩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

2、人口普查对象是指:

 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领事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 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 因临时出差、探亲访友、旅游等暂时未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在本普查小区登记,视为普查时点居住本户。  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 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因临时出差、探亲访友、旅游等暂时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不在本普查小区登记。)

3、人口普查对象具体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普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包括以下两部分人:

2010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普查小区内的人(不管此人户口在哪、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 户口在本普查小区,2010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普查小区内的人 (不管离开本小区多长时间)

4、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方案第九条)。

二、特殊人口登记办法

1、解放军现役军人、武警部队登记问题。与总参谋部(总政、总后、总装)、武警、公安等下发解放军现役军人、武警部队登记办法。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人员的普查表移交问题: • 统一落到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乡级区域,给予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编码虚拟。

• 具体登记的操作办法等待国家的文件,如果国家没有这方面的文件,我们将以问题解答的方式下发。

•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3、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4、大学生等登记和宣传问题。与教育部门联合下发开展中小学一堂课(初中、小学的住校学生,幼儿园全托孩子,一律在其家中登记,视为2010年10月31日晚住在家中。学校和幼儿园不登记)、大中专院校组织配合校园内人口普查登记的通知。

5、居无定所的人,只要2010年10月31日晚住在属于本普查小区的地界,无论是桥洞、码头、窝棚,还是其他露天场所,就在该普查小区登记。也就是说,在哪里发现就在哪里登记。

6、有多套房子的人登记办法:

★ 拥有多套住房的人,在居住时间长的住房进行登记。 ★ 分不清哪里居住时间长的,在标准时点居住地进行登记。 ★ 其多套住房(没有出租和外借的)按多套住房合计数填写“本户住房建筑面积”和“本户住房间数”,住房其他项目按现居住房情况填写。

7、正确理解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普查登记

★ 不计入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的本户居住人口中 ★ 不参加快速汇总 ★ 不计算各省常住人口

★ 单独组织编码、单独汇总、单独公布

8、出生即死亡的孩子即要登记出生又要登记死亡,因此户记录出生、死亡都要登记,同时登记死亡人口表。(出生以后有过生命迹象)

9、超过45人的集体户要分拆为两户,编号为600以上,不参加长表抽样。 (注意空挂户没有时间概念)

10、境外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不计入合计

三、特殊编码注意事项

1、户编号编码 (1)注意事项

★ 对居住在每个住房单元上的户(家庭户或集体户)进行编号,即为“户编号”。

★ “户编号”的编写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上全部住户信息填写完成后进行。(即:必须先登记,核对所有信息无误后再编户编号) ★ 每户必须有一个“户编号”且只有一个“户编号”。 (2)编写“户编号”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 审核《普查小区图》上 “建筑物编号”下的住房单元数和《户主姓名底册》上的 “房屋编号”数是否对应、一致,检查有无遗漏,将属于本普查小区而漏掉的户补上。

★ 将《户主姓名底册》上所有无人居住并且也没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空房户用横线划去。

★ 将①全户外出半年以上、②全户寄挂户口、③全户为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④全户因房屋拆迁等原因已离开本普查小区的户,从6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 ★ 将全户死亡户统一编为“999”。

★ 将其余的户(不包括已给出编号“600以上”及“999”的户)从0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即形成“户编号”。

2、《户主姓名底册》的编制原则

★ 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时,家庭户每户填写一行。

★ 对非家庭户,将居住在同一住房单元内的人作为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

★ 在单位寄挂户口,且不在单位居住的人口,按一个集体户进行登记,每户填写一行。

3、编写房屋编号注意事项

★ 居住用建筑物:每一个住房单元都要给出一个“房屋编号”,“房屋编号”均按住房单元的分布,从“1”开始顺序编写。 ★ 非居住用建筑物(商场、写字楼等),只把有人居住的住房单元进行编号,有几个住房单元,就给几个“房屋编号”。 ★ 没有人居住:但有单位集体户口寄挂在上面的建筑物,也要给出一个“房屋编号”。 ★ 没有人居住也没有户口寄挂在上面的非居住用建筑:不需再给出“房屋编号”,只将“建筑物编号”按顺序填写在《户主姓名底册》上即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 每个住房单元对应一个“房屋编号”,如果一个住房单元内居住多户,则使用同一“房屋编号”。

★《普查小区图》上标明的每个建筑物的住房单元数应与《户主姓名底册》上“房屋编号”的个数一致,不一致时要找出原因。

4、特别注意

★ 对①全户外出半年以上、②全户寄挂户口、③全户为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④全户因房屋拆迁已离开本普查小区等特殊户要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填写清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 特别注意:②④两项不存在半年的时间界限

5、特殊编码

★ 大的空挂户或拆迁户在村级下面虚拟普查小区,小区编码为800以上(不需要绘制小区地图),虚拟小区规模为不超过999*5人=4995人。

★ 将①全户外出半年以上、②全户寄挂户口、③全户为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④全户因房屋拆迁等原因已离开本普查小区的户,从6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 ★ 将全户死亡户统一编为“999”。

★ 将其余的户(不包括已给出编号“600以上”及“999”的户)从001开始,连续升序编号,即形成“户编号”。

6、注意“建筑物编号”、“房屋编号”、“户编号” 三者的关系。

 如果摸底时发现某一个“房屋编号”上实际居住着两户,则要在底册上这一“房屋编号”下列出两户,每户各填写一行。  一个“房屋编号”,两个“户编号” ,以此类推。

 对于集体户,不论其规模大小,只将居住在同一房间内的人视为一个集体户,填写一行。给一个“户编号” 。

 租赁房屋的户,房东户口未迁走的,摸底时要按两户登记。分别登记房东和承租房屋户的情况。两户用同一个“房屋编号”,但要给两个“户编号” 。

四、长表抽样注意事项

1、在《户主姓名底册》中,参与长表抽样户 ★ 居住在本地的家庭户和集体户

★ 离开本地不满半年的家庭户

2、不参与长表抽样的户:给出600以上的“户编号” ;空房户用横线划去

全户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户

★ 全户寄挂户口的户

★ 全户外出半年以上的户 ★ 全户因房屋拆迁已离开本地户

★ 全户死亡的户

无人居住且无户口寄挂空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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