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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贷款业务资料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3:

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一、客户基本材料

(一)一般客户需提供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有效的居留证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1)证明借款人经营收入的材料,包括股东分红决议、纳税证明等;

(2)证明借款人有稳定工资、薪金收入的从业证明或收入证明:包括工作证明、职称证明、雇主证明、收入证明、至少过去三个月的工资单、工资卡或存折、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体业主的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等;

(3)证明借款人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清单等;

(4)证明借款人及家庭资产情况材料,包括房产证、存单、股票、债券等(该项作为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的补充)。

5.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工作证明材料复印件;

7.在信用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证明资料;

8.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另外需要

1.借款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

2.学生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助学贷款另外需要

1.学生证复印件;

2.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3.借款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原件。

(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可以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2.共同经营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汽车贷款

1.购车首期付款证明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及银行交款凭证);

2.商用车除自用车档案材料之外还需:

(1)经营权证复印件;

(2)营运挂靠协议、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担保材料

(一)保证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6)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合伙企业为保证人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保证的书面决定。

5.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金融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担保基金已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3)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4)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6.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2)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7.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明;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

他证明材料);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5)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抵押方式

1.抵押人为法人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6.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7.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9.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10.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11.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12.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由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13.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14.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15.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6.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三)质押方式

1.出质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

2.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有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4.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供其他发票)。

5.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6.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委托贷款社向存款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3)存款人在存款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7.以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储蓄存单(折),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在存款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3)以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农村信用社与存款机构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

8.以仓单质押的,还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9.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有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10.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3)出质人为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借款人为出质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4)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3年的证明文件;

(5)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6)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7)借款人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的书面文件;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

下列材料:

(1)公司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3)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并将股份出质完整、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书面决议。

12.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3)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5)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

13.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公路建设经营项目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书面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收费标准批文);

(4)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各投资人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5)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无须经其批准的除外);

(6)有关各方签署的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

14.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出质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电网经营许可证及有关电费收费权的批准文件;

(2)出质人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未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出质人,应有其基本账户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电费划转协议);

(3)出质人已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代收电费协议的证明材料。

15.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具有现金价值且出质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单;

(2)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开具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载明保险公司负责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计算现金价值、办理出质登记和止付手续等内容的银保合作协议;

(4)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

(5)投保人没有拖欠保险费(若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的,必须已缴纳了最近一期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16.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还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批准文件。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个人贷款业务资料清单

个人贷款业务申请资料清单

个人贷款资料3

个人贷款所需资料清单

个人经营性贷款资料清单

个人经营贷款资料清单

个人贷款需要资料清单

个人贷款所需资料清单

银行个人贷款资料清单

个人客户贷款资料清单

3个人贷款业务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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