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一、客户基本材料
(一)一般客户需提供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有效的居留证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1)证明借款人经营收入的材料,包括股东分红决议、纳税证明等;
(2)证明借款人有稳定工资、薪金收入的从业证明或收入证明:包括工作证明、职称证明、雇主证明、收入证明、至少过去三个月的工资单、工资卡或存折、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体业主的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等;
(3)证明借款人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清单等;
(4)证明借款人及家庭资产情况材料,包括房产证、存单、股票、债券等(该项作为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的补充)。
5.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工作证明材料复印件;
7.在信用社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证明资料;
8.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另外需要
1.借款人与学生的关系证明;
2.学生有关证明材料。
(三)国家助学贷款另外需要
1.学生证复印件;
2.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3.借款人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原件。
(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可以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2.共同经营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汽车贷款
1.购车首期付款证明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及银行交款凭证);
2.商用车除自用车档案材料之外还需:
(1)经营权证复印件;
(2)营运挂靠协议、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担保材料
(一)保证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6)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 1
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4.合伙企业为保证人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保证的书面决定。
5.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金融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担保基金已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3)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4)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6.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2)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7.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明;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5)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抵押方式
1.抵押人为法人的,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9.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10.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11.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
的书面文件。
12.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由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三)质押方式
1.出质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
2.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