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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姚笛事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章姚笛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2014年的愚人节前夕,娱乐圈抛出一颗重量级定时炸弹,铺天盖地都是一度被誉为暖男以及丈夫模范的文章同学与清纯可人的姚笛的出轨事件,电脑上各大型门户网站、汽车电台节目、电视综艺八卦节目以及各大娱乐报刊各种言论、恶搞争相刺激大众的眼球。但是,从文章姚笛事件中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首先是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于2009年第一次被写入《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 《人格权法新论》)。正常情况下,如果跟踪、拍摄、披露他人的私生活,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又有几个例外。

第一个例外是:主张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违反自己的法定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所以,和第三者约会这个隐私不能对抗应该承担的夫妻忠实义务,对于配偶来说,不能主张隐私权。

第二个例外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隐私权的界线跟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公众人物由于大家的关注而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金钱酬劳,但是有所得必有所失,对于公众人物,社会对涉及其形象的私生活有一定的知情权。当然,主张社会知情权,并非否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只不过其隐私的范围会大大缩小。缩小到什么地步,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和具体的后果,对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目前也不能确定无疑的说那些跟踪、拍摄的所谓“记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了,如果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如造成有关当事人裸照泄露,或者精神疾病),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

第三个例外是:对于一定级别的官员,跟其职务有关的所有信息都不是隐私,都在应该公开的范围之内。比如,雷政富这样的,根本不能主张隐私权。人民对于一定级别之上的官员是否具备适合职位的操守、能力、品德有绝对的知情权,这点不能以主张隐私权来遮挡。

其次,婚姻法中法定离婚事由的问题

有朋友想到了婚姻法中规定了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认为马伊琍可以以此为由要求与文章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其实,在与一些朋友、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也有这个问题,不清楚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究竟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经过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情况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许多人理解为婚外情、婚外性或者婚外子,其实都不确切。根据这条的规定,只有到了两种程度下,法院才会经调解无效而判决离婚:一是重婚,二是同居。

重婚大家都好理解,什么叫同居呢?同居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两个人稳定的居住在一起。仅仅是婚外恋,达不到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法院不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离婚。如文章、姚笛这种,尚达不到同居的程度,也不属于法定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人的娱乐解读,也属娱乐,如有观点不同,不必认真。(作者: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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