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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问答(印刷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大病保险”? 答:大病保险是对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个人自付的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减轻城镇居民的大病负担。

二、享受对象是哪些人?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并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

2、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政策范围内个人住院自付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参保人员。

三、参保时个人需另交“大病保险”费吗?

答:不需要。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

四、报销范围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大病保险起付线是多少?

答:起付线标准依据合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3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六、大病保险有“封顶线”吗?

答:没有。只要是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不封顶。

七、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共分8个等级,报销比例从30%至80%不等。具体见下表:

八、是否局限病种?

答:大病保险不设病种,而是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而定,特殊病门诊和普通门诊费用不包括在内。

九、具体报销网点、地址和电话?

答:合肥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承办公司,具体报销网点、地址和电话分别是:

1、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寿春路柜面,地址:庐阳区寿春路90号,电话:62637378;

2、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金寨路柜面,地址:蜀山区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62646571;

3、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新都会内柜面,地址: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62687364;

4、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长江东路柜面,地址:瑶海区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64695751。报销程序如有疑问可拨打上述电话咨询。

十、如何报销?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卡原件、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

若前来办理的人员为代办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居民医保卡原件、参保人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代办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

若参保人员为18周岁以下人员,父母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方可将报销款项转入参保人员父亲或母亲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若参保人员身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理赔申请书及理赔委托书到网点柜台填写):

1、理赔申请书:申请人为出险人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法》的要求为准);

2、理赔委托书: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委托;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受托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关系证明:出险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注:关系证明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派出所出具以及公证书

5、出险人死亡证明:

疾病死亡: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

意外死亡:公安或相关事故单位出具;

自杀死亡:公安或相关部门出具;

法院宣判: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6、出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出险人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

8、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9、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十一、一个结算年度内可报销几次?

答: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以报销两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次或两次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

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

十二、举例说明

假设一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了5次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第一次自付2万元、第二次自付5万元、第三次自付3万元、第四次自付2万元、第五次自付2万元。

1、选择两次报销:

若该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前选择第二次住院后报销一次,则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如下:

7万元(2万元+5万元)-2万元(起付标准)=5 万元; 0~2万元按30%报销:2万元×30%=0.6万元;

2~5万元按40%报销:3万元×40%=1.2万元;

则本次报销费用为1.8万元。

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后,合并计算报销金额,计算如下:

一个年度内个人政策内自付费用总额:2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14万元;

14万元-2万元(起付标准)=12万元;

0~2万按30%报销:2万元×30%=0.6万元;

2~5万按40%报销:3万元×40%=1.2万元;

5~10万元按50%报销:5万元×50%=2.5万元;

10~20万元按60%报销:2万元×60%=1.2万元;

合计可报销:0.6万元+1.2万元+2.5万元+1.2万元=5.5万

元。则第二次仍可报销 3.7万元(5.5万元-1.8万元)。

2、选择一次报销:

如选择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后一次性报销,则可报销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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