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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3: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106号文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宁教国资办(1996)1号《关于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必须经省教育厅国资办审核同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二)学校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无论金额大小,须报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凡单项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国资办审核同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办理。

(三)学校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报损,单项价值1万元以下,一次性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最终审查,按学期集中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单项价值1万元至10万元,由主管校领导最终审批,其中2万元及其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国资办备案。一次性批量5万元至1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最终审批。一次性批量10万元以上由省教育厅国资办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会同省财政厅最终审批。

(四)原始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盘盈、盘亏,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批并调整资产资金帐;2万元至5万元的盘盈、盘亏由省教育厅国资办会同省教育厅基建计划财务处审批;5万元以上的盘盈、盘亏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

(一)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条件:已出现严重破损且已无法维修或虽能维修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划算的,或严重影响学校整体规划,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房屋鉴定权威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认定或鉴定。

(二)设备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有关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三)文物及陈列品,无论有无修复价值和保存价值,一律不得报废;特殊情况下可以报损。

(四)图书报废、报损等条件:经有关专家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超出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调整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金额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应是省教育厅国资办或省机关事务局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报废、报损和转让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转让申请表;

(二)由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需报废、报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进行鉴定;

(三)按有关审批权限,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报批或备案;

(四)对已经批准报废、报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或由有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进行处理;

(五)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核销手续。 第八条: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的处理,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报废拆除,应举行招投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应低于三家。监审处应参与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固定资产中设备的报废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原则上每学期集中进行一至二次。一次性批量超过5万元的处理,应举行招投标,监审处应参与招投标过程。已报废的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十条: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支付必要的清理、搬运费用后,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或按比例返还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清理、搬运费用)。学校计划财务处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学校龙腾集团和校属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在此之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从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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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函

固定资产处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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