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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期末考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保可转移,农民工退保为何“涛声依旧”? 新规出台,农民工为什么还要退保?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 15 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 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 2~3 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 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 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

目前,农民工大都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工作,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几,养老保险成了农民工不小的负担,因而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四)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

农民工打工有两个显著特点:季节性和流动性。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就业有明显的季节性,“候鸟式”的就业特征,农忙时在家忙农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流动性,据调查统计,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跨省区流动的占72.8%,务工3年换过两个以上单位的占67.2%。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现实,极度不适应农民工的就业方式和就业特征,使广大农民工被迫远离养老保险。

(五)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

农民工进城就业多以家族或裙带关系形成,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缺少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常常因为嫌麻烦,怕花钱和缺少依法维权的信心,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和善良期待的态度,这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工群体之间存在极度不适应关系,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创新势在必行。 为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该如何改革?

(一)明确政府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1.开辟筹集渠道。可以从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

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有这样的设想:首先,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为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减免一定期限(3~5年) 和比例( 缴费额的3%) 的税收。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建立对农民工和企业单位的缴费激励机制,可以对农民工个人账户进行部分补贴。这样既可以激励企业为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又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1.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如实行全国联网,发放全国流通的养老保险卡,从而使农民工不再因为流动而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程序。农民工不论转移到哪里,都可以凭保险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业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封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计息。继续就业的,可续缴或补缴。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农民工一旦参加养老保险,只能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转换。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保留城乡对接的“通道”,可以方便地实现转换。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养老保险可当作是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间的过渡模式。

(三)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

1.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退休时可以把农民工个人缴费加权平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角度来看,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为几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农民工流动性小的缴费率高,流动性大的缴费率低。另外,由于农民工群体年龄都较小,工作时期会很长,所以应适当延长缴费期,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保证他们的老年生活。不同缴费率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农民工老年生活水平就会越高。

2.建立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设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工资的一定比例

缴费。论文发表按同期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计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透明度,让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可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承担城镇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独立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四)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实现依法管理

1.加快保障农民工基本劳动权力的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现阶段应加快与农民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等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等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劳动力市场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在劳资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低“硬度”使维权工作缺乏力度,10年前颁布的《劳动法》,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和已经发生显著变化的劳动关系,有些已很难适应当前的需要,其存在的不少漏洞和操作性不强,以及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等问题,使该部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显得软弱无力。而如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力无法保障,其它权力则更无从谈起,因此,第一步应是加快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力的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2.加快《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法》的立法工作。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颁布《社会保险法》,制约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立法,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和迫切要求。一是大小并举,全面推进,既要加快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也要重视和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建设。二是先起步,再完善。过于求全,求细,求严,不利于尽早出台,甚至可能长期“扯”下去。但是,也不能脱离实际,粗制滥造。可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以普遍性,平等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三是突出重点,由点到面,目前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围绕《社会保险法》,再出台一系列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覆盖社会所有工薪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法,其中可以设专章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尊重农民工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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