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爱心帮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开封市金明区爱心帮扶协会”。是由金明区各民主党派、侨联、工商联共同自愿组成的社团,由热爱公益和慈善事业公民、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侨界人士、企业法人及其志愿者共同参与,面向金明区贫困乡村、弱势群体、贫困学生,开展系列的帮扶和救助工作,我们提倡从点点滴滴做起,用我们真诚的心,来呼唤无限的爱,回报社会,进而帮助更多的特困群体。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主要是发挥统战系统各界人士的资源优势,提供农业技术、医疗服务、法律援助、精神文明、资金帮扶的形式,由金明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侨联、工商联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协会。
第三条 本团体以感恩社会、奉献爱心、倡导人间的真、善、美的和谐统一,达到扶贫济困为宗旨。在积极提高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增强爱心影响力的前提下,通过各方筹集帮扶专用资金,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体现金明区统战系统的各界人士团结互助,乐于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金明区委统战部的领导和金明区民政局
1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开封市金明区委统战部,地址:黄河路北段金明区委办公楼。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协会是在金明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金明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侨联、工商联自愿联合组成的爱心帮扶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设立日常事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财务部、外联部四个部门。
第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各部部长4名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九条 本协会常委会作为爱心帮扶协会的核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分配爱心帮扶协会的各项工作,具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并具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和管理条例的权利。
第十条 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除外),总结前阶段工作,并讨论和布置下阶段工作,常委会所做的各项决议需由各常委民主讨论决定;各常委有提议和表决的权利,会长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最终决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每届常委会需由爱心协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所有成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各部门职责:
(一)秘书处:负责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记录,管理会内的各种档案和资料,负责会内的各项评选活动,并为会长安排会议等。
(二)纪监部:负责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和帮扶计划的落实;负责监督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帮助计划的落实情况在每次常委会上进行汇报。
(三)财务部:负责协会内财务,记录和公布会内财务收支情况。
(四)外联部:负责与协会成员及社会各界慈善人士及商家联系,为爱心帮扶筹集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协会入会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表格;
(二) 经常委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对本协会成员包括会长及其他常委、各部部长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四)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有入会自由和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义务
(一)遵守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常委会的决议,认真完成常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时时处处维护本会形象和利益,扩大本会的影响力
(四)不得向帮扶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五)不得以志愿者或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法原则的活动;
(六)脚踏实地,认真工作,为爱心帮扶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区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协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八条 协会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爱心帮扶活动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4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选举和罢免常委成员;
(四)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帮扶资金的筹集和帮扶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一)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协会会员募捐活动仪式(与例会合并召开);
(二)积极联系社会各界慈善人士和商家,寻求社会捐资;
(三)根据各民主党派的技术资源优势,选择帮助对象,进行农业、医疗、法律援助、精神文明等项目上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章 帮助资金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一)每年由各乡、镇(场)、办事处,上报需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资料,经爱心帮扶协会常委会对上报的帮扶对象资料进
5 行核实后,根据不同帮扶情况进行资金和项目技术上的帮扶。
(二)在爱心帮扶活动会议仪式上,由协会向受资助人(或村)、颁发帮扶资金,如需项目技术上帮助的与帮扶对象签订协议书。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一)每年进行一次“爱心大使”评选活动,评选出一批有爱心、积极支持爱心协会工作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爱协会员。
(二)表彰形式:在每年的代表大会上向评选出的“爱心大使”颁发证书,并记入爱心协会的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金明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