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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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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起源

1、埃及(人身)

2、海上保险(意外)

3、中国保险的起源 同治年间

民国

中国

4、保险中介的产生 劳合社

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

高管 300 (新光海航)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也有说是中国首创,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由镖局承运货物,收费签发“镖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的思想就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该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还有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下面是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几种保险: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馆。由于这里海事消息灵通,每天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利用这一时机,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状大,影响不断扩大。1871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一项法案,使它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到目前为止,劳合社的承保人队伍达到14000人。现今其承保范围已不仅是单纯的海上保险。

(二)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三)人寿保险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世界保险的起源

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 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 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导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逐渐传达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由于借贷利息极高,约为本金的1/4或1/3,后被教会禁止。以后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

这一世纪后半期爆发的两次英荷战争中,英国与荷兰的贸易遭受严重打击,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队(Smytna Fleet)全部覆没,英国及荷兰的商人与保险业者损失巨大,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反复酝酿成立实力较为雄厚的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为发展保险事业进行了组织准备。经英国皇家特许批准专营海运保险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The Royal ExChsnge Aurance Corporation)和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Aurance Corporation)先后成立。当时法律规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经营海上保险。这两家公司曾一度垄断了英国保险市场。

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业者,不但未受以上两公司垄断的影响,反而深感有设立保险交易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险商组成的劳埃德保险社(Lloyd's)(今译"劳合社")组织崛起,它原由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咖啡馆起家。 以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条的活动场所,进而成为伦敦海上保险业集中活动的总会。1871年由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劳合社会(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伦敦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伦敦塔街的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成为国际保险业历史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清代保险业(1805-1911)

中国现代保险业从海外泊入。1805年,英国商人在当时南方对外贸易的唯一口岸——广州设立了“谏当保安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公司。1865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的创立成为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打破了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由洋行代理的国外保险机构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洋务派首领李鸿章意识到欲求富国自强,“须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1875年,由唐廷枢、徐润负责筹办的保险招商局成立,开中国人自己经营船舶、货栈、货物运输保险之先河。自办保险获得了民族工商业的支持和欢迎,保险业务迅速拓展。中华民族保险业业由此逐步发展。

在中华民族保险诞生的前后,一批有识之士如魏源、洪仁玕、王韬、郑观应、陈炽等通过其著作向国人介绍西方保险,传播保险思想,对中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产生了积极影响。鸦片战争后,中国的门户被迫打开,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以及汉口、九江、南京、镇江的先后开埠通商,上海以其地理优势成为对外贸易的中心,也成为了清末保险业的中心。

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兴起

1685年,清政府开放海禁。西方商品经济的浪潮开始冲击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有“世界工厂”之称的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加大了对中国的贸易输出。海上贸易的兴起需要保险的支持。最为中国最早的通商口岸——广州,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缘起之地。

1805年,由东印度公司的达卫森(WS Davidson)发起,再广州开设了广州保险会社,又称谏当保安行。

1835年,英商宝顺行在香港开设于仁洋面保安行,也称友宁保险行。

到1838年,广州有洋行约55家,其中15家为外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英商公司)代办在华业务。

1857年,谏当保安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大力吸收华商股份。香港知名的公司在该公司都拥有一定的股份,获利丰厚。

抗日战争之前,中国的再保险一般要通过上海的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流入外国保险公司。抗日战争爆发之后,重庆便成为西南地区的再保险中心。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香港和上海等地相继被日本占领,割断了与外国保险公司联系的再保险渠道。只有“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中国、太平洋、宝丰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有再保险合同联系。虽然除了自身保险溢额外,也能接受部分同业再保险,但不能完全解决同业溢额再保险问题。因此,各种形式的再保险组织形式便脱颖而出。

1942年,“中国保险公司”联合太平、宝丰、兴华三家保险公司成立了“四联分保办事处”,但由于内部缺乏真诚合作,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抗战胜利之后,自行宣告解散。为了反对当时官办保险公司垄断整个再保险市场,1944年中兴、永大、亚兴、永兴、民安等民办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但因参加的保险公司大多为中小公司,业务来源有限,未能到达预期目的,该公司在抗战胜利之后迁往上海并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英美在上海的保险公司被日本所接管,日本试图控制上海的保险市场,成立由数十家日本保险公司联合投资的东亚保险公司。中华民族保险公司出于民族义愤,拒绝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惟一的解决办法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经过保险业同仁的共同努力,民族再保险集团相继成立,如1942年的太平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分保集团。

民族再保险集团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团结,有效地抵制了日本企图控制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风险分散问题,而且为民族保险业自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所建立的再保险集团的基础上,有了相当的调整和发展。在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上,有三种势力控制再保险业务:一是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如“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最具代表性,且拥有大量再保险业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信托局”不仅办理强制再保险业务,而且还被赋予集中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特权。1946年在华联产物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由“中央信托局”控股设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均为分入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二是民营的再保险集团,这类再保险集团有太平、久联、华商联合、大沪和中国等五家。这些再保险集团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部分风险的分散问题,增强了各个公司直接承保能力。三是外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赖外国保险公司安排其再保险业务,抗战之后民族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留限额仍然很低,各再保险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再保险集团的再保险业务非常有限。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策。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再保险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在“十年*”期间,由于我国国内的保险业中断,因此,再保险业也遭受同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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