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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0: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6日以质技监局认函321号文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的管理,确保内审员的水平和内部审核的质量,满足企业申请质量认证、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对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并从事企业内部或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的人员,均需申请内审员资格注册。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内审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局)对辖区内的内审员实施注册管理。各省局牵头组建评定委员会,对内审员资格注册进行评定。

第四条内审员培训采用国家局指定的统编教材。

第五条内审员考试试题由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建立并审定,审定后的题库报国家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简称认评司)备案登记。认评司定期组织专家评定。

第六条内审员资格注册采用国家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证书由各国家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国家局和各省局公章。

第七条内审员注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内审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评定注册。评定委员会实施内审员资格评定,批准注册,并颁发内审员统一注册证书。

各省局按季度将获准注册的内审员名录报国家局认评司。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内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2年以上(含2年)质量管理或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实践;

(三)接受过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是指:由国家局批准具有内审员培训资格的机构,其课程设置、管理程序、教案等应符合《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

第十条注册内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企业的聘用,承担企业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

(二)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审核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保守技术秘密;

(四)接受注册机构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用。

第十一条各省局对注册的内审员实施监督管理。

对不能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述各项义务,或经证实注册资格未能保持的,经审议后,暂停或撤销其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书,并通报国家局认评司。

注册内审员作为自然人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时,若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各省局颁发的注册证书在中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内审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内审员至少进行6个工作日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或合同条件下的第二方质量体系审核。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注册机构办理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认证组织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经培训合格取得注册资格的内审员。

第十四条各省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局认评司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局认评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4日以质技监局政函318号文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内审员培训市场,确保内审员培训工作质量,依据我国有关质量认证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授权,参照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内审员实施培训的机构是指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内审员培训课程批准,依照“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国家通用教程”组织的内审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课程批准制度。国家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培训机构共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要求企业选择经获内审员培训课程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的、并按“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注册资格的内审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局认评司统一管理内审员培训、注册工作,其职责为:

1、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划,建立和完善内审员培训注册管理制度; 2、负责内审员培训课程资格批准;

3、统一规定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式样; 4、公布获得批准的培训机构名录; 5、处理有关培训机构的投诉; 6、对违反本办法的培训机构给予警告直至暂停、撤消其资格的处罚; 7、负责内审员培训、注册的国际合作事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受理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批准申请,依据本办法对条件成熟者向国家局认评司推荐;国家局认评司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受理培训机构提出的申请。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1、对获得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年度监督;

2、组织建立内审员考试试题库,定期更新,报国家局认评司备案; 3、每季度向国家局认评司报送内审员培训、注册情况; 4、对违反本办法的培训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5、处理企业及有关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投诉意见。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实体,该实体可以是独立的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组织的一部份。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具有必要的、能满足所提供培训服务的资源,如人力资源、固定的办公场地、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并应具备一定的通讯条件及其他办公设施。

第十条

培训机构中至少应有1 名经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注册的审核员或实习审核员,同时有1名专职内审培训课程指导教师或2名兼职内审培训课程指导教师。兼职内审培训课程指导教师应能确保其完成培训机构规定的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有能力完成规定的课程内容,有满足或符合要求的课程结构和设施,并为培训课程的有效实施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具体要求符合《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包括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或预防措施。每位学员均有权利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的申请

(一)欲从事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对申请的组织依据本办法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形成评价报告,以文件形式向国家局认评司推荐。

(三)被推荐的组织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表中所要求的附件资料。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

(一) 国家局认评司接到推荐函后60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二) 国家局认评司组织评审组,授权其进行文件评审、课程跟踪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三) 国家局认评司依据所授权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家局认评司对培训机构的内审员培训课程所做出的批准决定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培训课程批准后的监督管理

(一) 国家局认评司和/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为期1-2天的监督。

(二)培训机构每季度向国家局认评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情况总结。

(三)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在内审员课程批准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国家局认评司组织评审组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复评。

第十八条

国家局认评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保留对培训机构的监督频次的必要更改权,以确保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的正确实施。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局可以暂停或撤消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

1、不符合本办法和《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的规定要求,造成培训失败; 2、在培训机构的请求下。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对评审组进行的课程跟踪、初次评审、监督检查、复评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局提出申诉,国家局将在6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法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完成内审员的培训课程,培训合格者在 申请注册时,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认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1999年12月14日以质技监局政函318号文公布)

总则

为加强对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内审员培训市场,确保内审员培训工作质量,依据我国有关质量认证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授权,参照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制定本准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批准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以下简称内审员)培训课程。 2、课程内容:

2.1 所有完成内审员培训课程的学员应:

2.1 .1 理解ISO9000族中有关标准的目的、意图及采用的术语; 2.1.2

理解ISO9001现行版本的要求; 2.1.3 理解ISO10011现行版本的要求;

2.1.4 理解ISO9001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包括的具体内容,及质量手册、程序、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文件的内在联系;

2.1.5 理解第1方、第2方和第3方审核的作用,相同与区别之处;

2.1.6 能够策划并组织审核各阶段的工作,包括审核准备、现场审核及跟踪验证 2.1.7 能够编制审核计划、文件评审及审核用检查表;

2.1.8 能够收集并分析审核中的客观证据,并客观地对质量体系作出评价; 2.1.9 能够编写不合格报告并判断不合格的性质; 2.1.10 能够归纳和记录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2.1.11 理解内审员的作用和条件。

2.2课程内容应包括课程形式、学员要求和学员的评价方法。

3、课程结构和设施: 3.1

课程时间和组织

3.1.1 全部课程时间应至少为36小时,包括直接授课和小组活动;

其中16小时用于ISO9000标准知识,20小时用于审核知识;

3.1.2 考试、用餐、课间休息和其他自由活动时间不应包括在整个课程时间内;

3.1.3 作为课程结构要求的一部份,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教学的时间应不少于全部课程时间的30%。课程设计和安排应使每位学员参加审核练习;

3.1.4 做为与培训直接有关的被动式教学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如录像带教学。

3.2 培训班规模

每个培训班的学员人数最多为30人。

3.3 学员的出席要求

每个学员应参加全部培训课程的学习,如果学员不能满足该项要求,其结果应反映在学员的连续评价和最终评价中。

3.4 师资配备

3.4.1 对于15名或15名以上学员组成的培训班,应配有2名指导教师,在全部课程期间参与对学员的指导和评价。2名教师中至少一名为CRBA-IATCA高级审核员,一名为CRBA-IATCA审核员;

3.4.2 对于15名以下学员组成的的培训班,课程可以由一名指导教师承担。该教师应为CRBA-IATCA高级审核员。

3.5 培训设施

3.5.1 培训机构应提供适宜的教室、电教器材和其他培训设施; 3.5.2 培训期间小组活动的场所、设施应充分互不干扰; 3.5.3 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服务。

4、对学员的评价

培训机构应通过笔试和课堂连续评价二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评价,以最终确定学员是否通过培训。 4.1 笔试

4.1.1 笔试主要用于评价学员对ISO9000系列标准的理解掌握以及应用能力和对审核过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1.2 笔试试题采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国家局备案的试题库题目,考试由专人监考(必要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以确保考场的良好秩序; 4.1.3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但允许向学员提供现行版本的GB/T19001标准; 4.1.4 笔试时间为2小时;

4.1.5 笔试及格分数线为70分。

4.2 课堂连续评价

4.2.1 评价学员在讨论、回答教师提问、课堂发言和小组活动中有效参与的表现; 4.2.2 评价学员的个人素质、技能和审核管理能力;

4.2.3 评价学员在所有课程活动中的出勤率和准时率情况;

4.2.4 每天授课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分别进行评价,并给出每位学员当天的评分。评分可采用优、良、差三级,在全部课程结束时由2名教师作出最终评价;

4.2.5 对于不理解或不参加课程活动的学员,应及时个别告知教师对其的观察结果。

4.3

通过/不通过培训的判定

4.3.1 学员笔试成绩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课堂评价为良(含良)以上可以通过培训考核;

学员课堂评价为差,笔试成绩必须为85分(含85分)以上,可以通过培训考核;笔试成绩为70分以下,不能通过培训考核;

4.3.2 教师或符合教师条件要求的人员负责笔试试卷的评阅,评阅时应依据审定的标准答案评分。所有评分过程要求有评阅与复评,并留有记录。

4.4 补考

4.4.1 对于笔试不及格但连续评价被评为良以上的学员,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试卷不能使用与正式考试相同的试卷;

4.4.2 补考的考试、考场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

4.4.3 如果学员补考仍不及格,须重新参加完整的培训课程过程。

5、管理程序

5.1 培训机构应为培训课程的有效实施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内容应包括:

5.1.1 关于课程讲授、程序及教材的保持和更新的文件控制体系,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均应由具备能力并授权的人员评审并批准;

5.1.2 教师选聘条件、继续教育、授课情况评价及其记录; 5.1.3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1.4 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及经历的信息记录; 5.1.5 学员评价程序,包括通过/不通过的判定;

5.1.6 考试和补考的操作与实施,包括试题、答案和试卷评阅、使用过试卷的保密性; 5.1.7 证书的颁发;

5.1.8 记录的保存和处理; 5.1.9 培训课程情况的统计; 5.1.10 投诉与申诉。 5.2 培训机构的管理评审

5.2.1 培训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其管理体系;

5.2.2 培训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其课程设计、教师情况,以保证课程内容和授课保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3 管理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课程的变化、教师的评价、通过/不通过率、培训课程批准机构的要求、投诉和申诉。

5.3 培训机构的质量记录管理

5.3.1 培训机构应保存记录已证实满足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5.3.2 所有的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4 证书的管理

5.4.1 培训机构应向每位总评价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5.4.2 培训机构应向每位总评价不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5.4.3 培训机构应使用国家局统一内容、格式的证书。

5.5 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包括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或预防措施。每位学员均有权利提出投诉或申诉。

6、审核程序 6.1 申请

6.1.1 培训机构向《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6.1.1.1 法律地位证明;

6.1.1.2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证明; 6.1.1.3 专兼职教师名录及注册资格证明;

6.1.1.4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教案、学员手册。

6.2 初次评审

国家局对培训机构应该评价:

6.2.1 培训机构的文件化程序及其实施;

6.2.2 课程内容,包括涉及的时间安排,学员和教师使用的材料,案例分析和模拟练习; 6.2.3 考试形式,时间规定,通过/不通过规定,补考的规定,连续评价的方法; 6.2.4 教师的选聘准则、评价方式; 6.2.5 对完整的教学过程进行一次跟踪。

6.3 课程批准

6.3.1 国家局组织评审组,授权其进行文件评审、

课程跟踪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6.3.2 国家局依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4 监督检查

6.4.1 国家局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为期1-2天的监督;

6.4.2 培训机构每季度向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情况总结。内容应包括:

6.4.2.1 培训班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授课教师; 6.4.2.2 培训班收费情况,包括培训费、食宿费、其他费用等收支情况; 6.4.2.3 培训班招生通知、教学日程和考试安排;

6.4.2.4 汇总培训班人数、合格率和申/投诉处理情况。

6.5 复评

国家局每4年对取得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复评;

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留对培训机构的监督频次的必要更改权,以确保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的正确实施。

6.6 暂停或取消

国家局可根据以下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暂停或取消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 6.6.1 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要求,造成培训失败; 6.6.2 在培训机构的请求下; 6.6.3 未按规定支付费用。

7、申诉

培训机构对国家局认评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初次评审、监督检查、复评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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