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十五:人力资源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公司的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员工能力,并本着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分配,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的升、降、调、辞、退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慎重处理。凡属关键工作或职务的任职人员变换,需进行严格审核,宁缺勿滥。
第三条
人员异动必须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
第四条
人力资源异动包括升任、降任、调任、免职、离退休、辞聘、辞退、停薪留职等。
第五条
人力资源异动管理权限依“人力资源决策权限”和其他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规定
第六条
为创造一种奋发向上的公司心理环境,本公司特设立自我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能力专长,本着为公司和个人负责的精神填写“员工自我申报表”。经人力资源部 会同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共同考查合格者,列入备选人员档案,以便在适当的时机选任。
第七条
凡升任、调任、降任员工,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 按权限规定呈送审核人。
第八条
凡呈报升任、调任、降任要求的部门,应配齐以下材料:
1.拟定调整的职务或工作;
2.员工绩效考核表;
3.主管领导对其所做的全面鉴定;.
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由上级授意调整的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应按本规定第八条配齐材料。
第十条
高级员工的任职通知由总裁签发,人力资源部 负责通报有关部门。高层以下员工的任职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 与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发。
第十一条
因职务变换或因重大失误需免去原任职务的高级员工,由总裁签发免职通知书,并由人力资源部 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高层以下员工由人力资源部 与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共同签发免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凡接到任免通知书的员工,限一周内交接好工作,到人力资源部 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章
辞聘、辞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员工的辞聘、辞退管理,以本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对员工可以资遣:
1.歇业或转让时;
2.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
4.业务性质变革而原有员工无法适应时;
5.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员工自收到资遣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妥离职手续,并领取资遣费。若自接到资遣通知三十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不再发放资遣费,按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为:
1.在职期间曾受惩处的;
2.工作绩效不如他人的;
3.职务等级低于他人的。
第十七条
资遣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者,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2.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3.有效工作时间三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增发半个月的资遗费,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凡本公司资遣员工再遇公司招聘时,可考虑优先录用,本企业工龄可连续计算。若再遇资遣时,只按续任时间长短来发放资遣费。
第四章
停薪留职规定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供职者。
第二十条
凡属第十九条第1项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停薪留职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 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二十一条
凡属第十九条第2项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停薪留职申请书”,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停薪留取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 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二十二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需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间不计本企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供职,按辞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他职或有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部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二十六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或已无需要时,不予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予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复职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 门和原任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五章
离退休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员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高级员工的离退休年限可适当延长,但需经公司总裁批准。
第三十条
凡属因特殊需要须继续工作的员工,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反聘。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离退休员工,除依法领取由保险公司核发的养老金外,还可享受公司的养老补助金。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2.在本公司连续供职的高级员工;
3.凡对公司有特殊重大贡献的所有员工。
第三十二条
由本公司核发的养老补助金额和发放期间长短的具体标准,视公司经济情况而定,并由公司保险福利基金中列支。本文件暂不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员工,均需在实际年龄到期前一个月,填写“离退休申请书”,经人力资源部 审核后呈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四条
申请离退休的员工在接到“离退休通知书”后一周内前往人力资源部 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是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前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员工,合同自年龄实足之日起中止。
第三十六条
凡此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