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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落实林业生态红线方案

一、背景及意义

生态红线是指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一旦失去,难以拯救。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划定了全国林业生态红线。林地和森林红线: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37.4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00亿立方米;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沙区植被红线:全国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56万平方公里;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同时要求各省(市、区)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落实好各自的生态红线。

甘肃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交汇处,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复杂、多样的气候、地貌类型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多样性和示范性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2年4月,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建设甘肃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这些举措是事关甘肃长远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甘肃生态文明尤其是甘肃林业建设的更高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生态屏障行动的总体要求及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见,我们必须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依法严格划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为构建甘肃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二、划定目的

通过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形成符合甘肃实际的生态空间格局,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指导思想与划定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服务民生为总任务,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为契机,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美丽甘肃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划定原则

一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严格遵循《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对其他区域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确保甘肃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符合国家生态红线的原则。按照国家生态红线分解到我省的指标,在衔接国家生态红线,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份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方案及相关思路,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着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不夸大不保守的思路,合理确定林业生态红线规模和空间布局。

三是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结合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对红线实行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地和湿地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其面积和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一致;对其他红线区域明确红线的数量,在空间布局上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的原则。生态红线划定坚持生态优先,并充分考虑我省扶贫开发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对林地、湿地的需求,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基本格局的基础上,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全省精准扶贫和经济发展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

四、划定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国家林业局); 《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成果》; 《甘肃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 《甘肃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2014年)》等。

五、划定方案

(一)林地和森林红线

甘肃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林地资源保护面临巨大压力,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2011年,全省林地面积1042.65万公顷(1.56亿亩),森林面积(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507.45万公顷(0.76亿亩),森林蓄积2.15亿立方米。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为1022.04万公顷(1.53亿亩),森林蓄积量保有量为2.6亿立方米。2013年5月1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目标为12.58%,即森林面积达到566万公顷(0.85亿亩)。

综合考虑全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林地和森林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林地面积不少于1020万公顷(1.53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566万公顷(0.85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6亿立方米。

通过对现有林地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强化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确保林地和森林红线目标的实现。根据林地和森林红线管理要求,对林地和森林实施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对其他区域实行动态管理。

(二)湿地红线

我省干旱、少雨、缺水,生态状况十分脆弱,湿地资源更显珍贵。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栖息生长的动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甘肃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省湿地总面积169.39万公顷(2540.85万亩),主要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个大类16个湿地类型。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维护国家淡水安全”;为确保全国湿地红线目标,国家林业局根据2013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分解到甘肃省湿地红线面积169.0万公顷(2535.0万亩)。

综合国家湿地红线目标和我省近年来湿地面积趋于稳定的实际,全省湿地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少于169万公顷(2535万亩)。

通过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确保湿地红线目标的实现。对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商业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他湿地实行动态管理。

(三)沙区植被红线

甘肃地处我国西北内陆腹地,地形狭长,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气候,生态环境脆弱,沙化土地分布范围广、面积大。根据全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全省沙化土地(包括沙漠、戈壁)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总面积达1192.24万公顷(1.79亿亩),其中有治理条件、并有逆转希望的可治理沙化土地278万公顷(4170万亩)。

根据国家确定沙区植被红线的标准和国家林业局确定的2020年我省保护和治理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沙化土地治理成效,全省沙区植被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4170万亩),以拓展国土生态空间。

通过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项目,提高林草植被盖度,改善区域生态状况。对于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沙化土地,主要通过营造林、沙化草场治理及非生物治沙措施进行治理;对得到初步治理和中等治理的沙化土地,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继续采取合理治理措施,达到基本治理;对得到基本治理的沙化土地加强保护和监测,使治理成效不退化、不反弹。

(四)物种红线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地带性分异明显,植被类型繁多,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初步调查,全省有陆生脊椎动物4纲30目96科845种和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5种。根据《甘肃植物志》记载,全省共分布有高等植物4400余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全省境内原生地天然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19种。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确保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综合国家物种红线目标和我省实际,全省物种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确保10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1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通过加强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确保陆地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主要栖息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林地与湿地、沙化土地交错分布且在部分区域相互重叠,因此,林业生态红线有交叉重叠现象存在。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红线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严守林业生态红线,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确保不逾越“高压线”。林业生态红线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建设项目必须征占用的林地、森林、湿地,要确保“占一补

一、占补平衡”。对划定红线前已经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林地、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出。

(二)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生态红线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生态红线监管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林业生态红线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处理生态红线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规划、发改、土地、农业、水利、交通、建设、电力、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保护好生态红线。

(三)严格行政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加强林业生态红线监管作为政府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对逾越生态红线行为或生态红线保护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严格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四)强化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甘肃实际,进一步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植被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扩大湿地面积,促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五)加强宣传教育

林业生态红线事关全省生态建设、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红线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了解林业生态红线的重要意义,将保护生态红线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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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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