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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区委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区委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实效,特建立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区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每年必须向市委作一次全面的工作情况报告。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某项重要决定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条向市委请示的事项包括:区党代会召开的时间、代表的名额、选举办法和区委组成人员的推荐名单;市管干部的推荐、任免、奖励和处分;全区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有关民族、宗教、政法、武装、外事、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区委认为需要向市委请示的其他事项。

向市委报告的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大决策情况;涉及全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爱国统一战线和党管武装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常委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市委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向市委的请示、报告,经区委常委会议或书记协调会议讨论确定,由区委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区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条区委应及时受理下属单位党组(党委)的请示、报告。受理范围包括: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区纪委,各镇(办)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组、直属机构(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央及省、市属驻**单位党组织。向区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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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事项与区委向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相同。发生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向区委报告。

第四条区委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报告,遇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可以越级向区委请示、报告,同时应将请示、报告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五条向区委的请示、报告必须分开,请示事项应一事一请示;区委不受理多头请示的事项;向区委的报告一般不予批复。

向区委的请示事项,必须经由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事项,向区委行文;其它一般性或不要求作重大决策的请示事项,向区委办公室行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区委领导审批。

第六条建立区委常委向区委书记报告工作制度。区委常委向区委书记报告工作原则上每个月1次,每次安排2至3名常委报告工作,若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

区委常委向区委书记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常委职责范围内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常委分管联系部门、镇(办)的干部思想动态以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突发事件等相关情况;区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全区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活动的调研、督查和落实情况;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区委书记要求,需要专题汇报的工作事项。

区委常委向区委书记报告工作,由区委书记、汇报工作的区委常委和区委办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区委副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区委常委离开**外出,须提前向区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反馈区委办公室,以便掌握情况,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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