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等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公司机关、直附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生产运行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或活动。新疆油田公司管理的控股公司进入受限空间许可管理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受限空间,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
(一)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常规作业的空间。
(二)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机械、电气等危害。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受限空间可为各单位属地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应当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条
公司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对于频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开展风险识别并制定操作规程(规程中必须有适用范围、气体检测和安全监护要求),经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可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一)提出作业申请。
(二)指派现场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三)组织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办理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作业批准人
(一)核实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核实安全控制措施。
(三)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五)批准人委托授权人后仍承担最终责任。
(六)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作业。 第八条
作业人员
(一)熟悉作业内容,参加作业风险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二)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三)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
(四)作业过程中,执行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五)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进行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七)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九条
作业监护人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三)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与其保持沟通,负责作业人员进入和出来时的清点并登记。
(四)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位置。
(五)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六)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
第十条
属地监督
(一)了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批准人。
第三章
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10人(含10人)以上,为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9人为二级,1-2人为三级。
第十二条
进入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的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的受限空间作业,可降低一个审批级别。
第十三条
申请作业许可证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并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批作业许可证
(一)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作业单位向受限空间所在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含应急预案内容),由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安全工作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现场检查后批准,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现场监督。
(二)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作业单位向受限空间所在属地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项目经理部等)提出申请并制定应急预案,由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现场批准并指定人员现场监督。
(三)三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
作业单位向受限空间所在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批准。
在夜晚、节假日期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应提高一个审批级别。
第十五条
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符合情况。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或能力符合情况。
(三)对受限空间进行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落实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的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应当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批准可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不予批准;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申请人、批准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发生变更,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仅限于指定的作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代签。作业批准人可书面委托授权人,授权人不得再次委托,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仍承担作业现场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内容进行辨识危害因素,落实控制措施。必要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指南见附件2),并确认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
第二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所有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培训指南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受限空间建档
(一)各单位应对属地内受限空间进行建档,确定受限空间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二)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即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固定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能进入的词语。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挂牌。同时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清空、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中和危害物、置换。
第二十六条
气体检测
(一)检测要求
1.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应使用两台检测仪器进行气体对比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后仍未开始作业或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气体对比检测。
2.检测仪器应保证合格有效。
3.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4.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应制定特别的控制措施并获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5.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宜优先选择连续检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检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
(二)检测标准
1.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许可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2.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当爆炸下限≥4%,浓度<0.5%(V/V);当爆炸下限<4%,浓度<0.2%(V/V);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第二十七条
应急准备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应急预案开展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应急预案。
(二)进入受限空间救援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联络方法。获得授权的救援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应携带气体防护设备,除非该装备可能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的危害。
第三节
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须指定专人监护,严禁无监护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
第二十九条
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第三十条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自然通风,并尽可能抽取远离工作区域的新鲜空气。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进入期间的通风不能代替进入之前的吹扫工作。
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戴长管呼吸器时,应仔细检查气密性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等)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受限空间。
第三十二条
照明及电气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在有特别触电危险的场所,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性能良好。
(三)当受限空间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三十三条
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时,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三十五条
为防止静电危害,应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检测。
第三十六条
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受限空间内。
第四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许可证期限不超过8小时,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超过24小时。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许可证不得延期。
第三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发到下列场所和人员。
(一)悬挂或放置在作业现场,使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二)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四十条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确认无任何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关闭后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由属地单位收回,并保存一年。作业如涉及到延期、取消和关闭,应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五节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下列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应采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措施,以控制此类作业风险。
(一)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
1.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
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四)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安全油字〔201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应急预案制定指南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培训指南 4.新疆油田公司作业许可证编号 5.作业许可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