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行业实际,厅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
第二条厅安委会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层负责”和“以人为本、强化管理”的工作原则,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努力打造“平安交通\",保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形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厅安委会由分管安全的厅领导担任主任,厅交通公安处处长和厅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铁路局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行业管理局和厅属三个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厅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设在厅交通公安处,厅交通公安处处长兼任厅安办主任,厅属行业管理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厅安办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省铁路局负责安全的处(科)室领导和厅交通公安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厅安委会下设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公路安全 生产委员会(包括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日常管理工作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水路运输、海事、港政、航政、船检、水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道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等)、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地方铁路建设、运输、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等)。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设在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和省铁路局,并分别由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运管局和省铁路局的局长担任主任,各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分别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局有关的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设立办公室,设在各局负责安全的处(科)室。
第五条厅安委会成员、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及其成员因工作变动时,由接任的负责同志担任,并报厅安办备案。
第三章厅安委会及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第六条厅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三) 研究部署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审定省厅下达的各设区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的 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对各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的行业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五)监督、检查、指导交通系统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六)制定并决定启动省厅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研究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活动,提高交通系统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九)完成省、部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厅安委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 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主持召开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4次),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
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2次);
4.厅属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事故 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厅党组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厅安委会副主任(厅属行业管理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调主任和分管厅领导做好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定期向主任和厅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章 厅安办工作职责 第八条厅安办主要职责:
(一)承办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厅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提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省厅对各设区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的行业安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五)监督检查全省各级交通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八)组织或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九)负责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十)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十一)带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定期发布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定期编发简报。
第五章 四个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四个专业安委会职责: (一)公路安全生产委员会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公路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公路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公路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根据工作职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公路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等信息材料。
7.制定本专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委员会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根据工作职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土作; .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等信息材料。 .
7.制定本专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根据工作职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等信息材料。
7.制定本专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
1.贯彻落实厅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2.制订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3.指导并监管全省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地方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5.根据工作职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地方铁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及时向厅安办报送事故报告、报表和事故分析、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等信息材料;
7.制定本专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厅安委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厅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厅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以厅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四次,主任或副主任带队赴各市、厅属各单位进行检查。
(三)每年初,厅安委会审定厅安办提出的对各设区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年度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考核等次。
(四)每年交通工作会后,厅安委会召开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五)厅安委会分半年度和年度,听取厅安办及各专业安委会半年度和年度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10人及以上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七)厅安委会文件经厅安办审核,厅安委会主任签发。 (八)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厅名义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厅安办审核并报主任同意。
第十一条厅安办主要工作制度
(一)厅安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会议由厅安办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厅安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厅安办在征求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同意后,可以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
(三)每年初,在征求各设区市交通局及各专业安委会的意见后,提出年度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的控制指标建议,并报厅安委会审议。
(四)每年底,组织对各设区市交通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局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
(五)厅安办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的1月分别向厅安委会报告半年度和全年行业安全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厅安委会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并按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的要求,及时组织或协调救援工作。
(七)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厅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八)参与或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九)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工作制度
(一)各专业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及时完成厅安委会及厅安办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三)制订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救援。当发生10人及以上事故时,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亲自赶赴现场。
(四)凡涉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厅名义下发的文件、活动等,须经厅安办审核并报厅安委会主任同意。
(五)以专业安委会名义组织进行行业的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至少4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厅安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