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各项业务的风险审查机构。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合规风控部。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操作及合规管理等制度建设;
(二)对超过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权限的项目进行风险审查;对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自主投资决策委员审批通过的额度超过3亿元的项目进行风险审查;
(三)评估新型业务品种风险和资金运用操作模式的风险;
(四)建立健全公司业务风险管理体系,识别、监测与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五)审议核准资产风险分类与不良资产处置;
(六)组织开展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八)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组织指导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关系人回避制度,即相关委员不得列席会议、对所审议事项发表决策意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是关系人的,所审议事项提交董事会。
第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派1名委员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第七条 对融资额度超过3亿元的项目,应由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请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风险审查;融资额度3亿元及以下的项目由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自行对其风险情况进行审查,不再提请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八条 会议程序
(一)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需提请风险审查的项目,将《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或《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批表》及相关业务材料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收到上报项目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
(三)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应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记录,各委员根据审议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并完成《风险控制委员会项目审批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签批,呈报主任,秘书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非会议形式或表决会签的方式讨论有关议题并做出决议,在《风险控制委员会项目审批表》或《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上签署或补签意见。
第十条 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同意的审议事项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否决,其他情形为复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列席制度
对于重大项目审议,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
公司建立兼职专家队伍,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专业咨询,参与项目风险审查,但不参加项目表决。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委员会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应电子文档。归档资料主要有《风险控制委员会项目审批表》、《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批备案表》及相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