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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学校+个人)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双方协议)

培养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以下简称:甲方) 学员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对乙方进行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为顺利完成培养工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养程序

1、甲方具体培养单位为:政法学院

2、乙方应当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MPA联考),取得国家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学籍。

3、甲方为取得国家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学籍的乙方办理入学注册登记手续。

4、甲方制定本批次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培养工作。

5、乙方完成课程学习后,撰写学位论文,参加答辩评审。

6、甲方对完成课程学业、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国家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乙方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二、培养费用

1、本次公共管理硕士的学习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人。其中包括:

(1)课程学习费用:人民币元/人;此项费用由乙方在本次公共管理硕士课程班开班前缴齐。

(2)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人民币元/人;此项费用由乙方在进入论文指导程序前缴齐。

2、参加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名费、面试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学期间食宿等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认真制定和执行本批次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规范、系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对于乙方在学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处分。

3、对于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论文答辩的乙方,甲方应当报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MPA联考),取得国家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学籍。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学习费用,并自行承担其他各项正常开支。

3、乙方通过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申请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4、乙方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育教学管理。

5、乙方在学期间自行承担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责任。

6、乙方在学期间的组织关系、户籍关系、医疗关系等人事档案由工作

单位保留,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由工作单位承担。

7、乙方有权在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论文答辩后,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四、其他规定

1、乙方不按时缴纳课程学习费用的,甲方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乙方不按时缴纳学位论文指导费用的,不得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程序。

2、乙方未通过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的,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不予退还,乙方可以继续跟班进行课程学习,但不能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程序。

3、乙方从通过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仍未完成课程学习或者未通过学位答辩的,培养程序终止,乙方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不予退还。应乙方申请,甲方可以发放学习证明。

4、在学期间,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被甲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理的,培养程序终止,乙方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不予退还。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授权代表: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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