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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0: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川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协议

甲方:江川县卫生局 乙方: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保证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甲乙双方基本职责

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江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基本权益,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的职责:

(一)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

(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规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涉及新农合政策、业务知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操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1—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的职责:

(一)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农合政策及本协议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新农合管理工作措施。

(二)乙方应成立新农合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合管办配合,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

(三)甲方如需查看参合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

(四)乙方应保证新农合工作人员在岗位,并为参合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证明、住院收据、出院明细清单和费用查询服务。

(五)乙方选择好软件公司,完成his与省级平台接入工作,承担包括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在内的相关责任。建立有效可行的系统维护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切实做好系统授权、身份认证等信息的保管保密工作,严禁出现因相关信息泄露而造成篡改、伪造数据和系统攻击等情况的发生。

第五条 乙方应在单位显著位臵设臵“新农合政策宣传栏”、“新农合工作意见箱”、政策咨询点、工作流程示意图等,将新农合政策、服务内容、药品价格、诊疗项目、服务承诺、报销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二章 信息录入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自觉维护新农合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甲方积极做好与新农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的协调工作,确保新农合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因计算机软件故障或导

—2— 致结算错误,甲方应及时协调配合排除故障、纠正错误。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全省统一的新农合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医院(HIS)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接口,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医药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参合人员医药费用信息按时、准确录入,若乙方因计算机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就诊管理

第九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护理规范》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降低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条 乙方在参合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做到人、证相符,发现患者所持《合作医疗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或现场减免医药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出入院标准收住院病人,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不得挑选病人、不得分解住院人次。乙方若无故推诿或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住院,有关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应根据医学原则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同时将参合患者姓名、入院时间、出院时间、所住医院、医药费总额、报销金额等相关内容正确填写在《合作医疗证》“年度补偿医药费登记”上。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甲方

—3— 不予支付。参合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不得强行要求其提前出院。

第十三条 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不能诊治的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乙方未及时转诊转院,造成的危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避免同一疾病短期内 (l5天)重复住院(精神病人除外),杜绝不合理住院、假住院、挂床住院、随意增加住院次数等行为发生。要加强对住院患者的管理,原则上要求住院患者24小时住院观察治疗(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外出或回家的,必须经主管医师批准)。住院患者在院外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在疾病检查、治疗和用药过程中,在符合诊断与治疗原则的前提下,应尽力减轻参合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按照从低到高的原则,选择检查、治疗和用药,努力为参合人员提供比较满意的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好参合人员的服务工作。参合人员投诉乙方医疗服务行为时,乙方应认真查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参合人员就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合理利用

—4— 卫生资源,各种化验、检查应根据病情需要合理选择。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检查指征,禁止滥用检查。参合人员在乙方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对疾病诊治具有参考价值的,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条 医师为参合人员进行检查诊治时,不得以开大处方方式提取奖金或回扣,一经查实, 甲方拒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超出新农合诊疗项目规定的费用,视为“自费项目”,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须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参合人员自己承担,否则,参合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由此造成的各种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及新农合用药目录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实行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

第二十三条 超出新农合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视为“自费药品”, “自费药品”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费用由参合人员自己负担,否则,参合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由此造成的各种纠纷和损失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住院患者规定执行出院带药。病愈出院不予带药,好转出院控制在三日常用量,慢性病患者控制在七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药品管理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要求提供新农合用药范围内药品的通用名、

—5— 规格、剂型、价格明细清单。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在保证质量、标准相同(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保证、价格低廉的品种。

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遵守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若有新增服务项目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提供有效资料。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将上月住院收据、住院证明、报审单等材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毕后及时结算拨款。

第三十条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审核住院病历,拒付违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参合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一经查实,乙方应及时退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加强新农合工作管理,保证需要诊治的参合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拒付相关医药费用,并按违规费用的三倍予以扣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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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任何欺诈形式骗套取新农合资金;

(二)无效证件就诊、住院或冒名顶替就医、用药;

(三)不合理住院、假住院、挂床住院、随意增加住院次数;

(四)将不属于新农合资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故意扩大新农合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不按规定结算医药费用;

(五)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不坚持因病施治,不为参合人员提供符合新农合规定的医疗服务;

(六)随意进行大型检查治疗,重复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或搭车开药,提取奖金回扣,篡改病历,用药、治疗与实际不符,调换药品,分解住院次数、分解收费;

(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无故推诿拒收病人,随意转诊转院,放宽入院标准,诱导参合人员住院,挑选病人或避重就轻收治住院病人,强行让未治愈的患者出院,故意延长住院天数;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协议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l2月3l日。

第三十五条 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续签协议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续签可延迟至有效期后四个月内。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再续签新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新农合政策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无论何种理由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

—7— 日通知对方。原则上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江川县卫生局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〇一一年 —8—乙方: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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