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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讲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财政法概述 参考书目

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刘剑文,熊伟 :《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

一、财政和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的基本概念 财政的基本概念

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公共产品与公共需求

2、弥补市场失灵 财政的职能

财政职能是财政的固有客观功能,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资源配置职能

是指政府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收入分配的职能 稳定经济的职能

指通过实施特定的财政政策,促进较高的就业水平、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等目标的实现。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机抉择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措施。

监督职能

以政权行使者身份实现监督职能

财政作为市场的监督者,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人为因素如垄断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现监督职能

财政监督的重点是国有资产的补偿、保值、增值以及盈利分配,保证国有资产能发挥方向性、垄断性与补偿性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财政法的概念

形式层面上¡ª¡ª调整财政关系的法 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

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

实质层面上¡ª¡ª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财政法

1、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

2、财政法的目标是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

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1、财政行为 动态过程

2、财政制度 外部环境

3、财政关系 内在联系

第二节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财政法的体系

依据财政的收入、管理和支出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解构为:

二、财政法的渊源

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财政宪法

2、财政法律

3、财政行政法规

4、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二、财政民主主义

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 人民的参与权 财政议会主义 年度财政预算 人民的监督权 公开透明

新闻媒体采访自由 财政监督机关

三、财政法定主义

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财政权力(权利)法定 财政义务法定 财政程序法定 财政责任法定

四、财政健全主义 财政平衡

资本主义早期:年度财政平衡

2 垄断资本主义:财政赤字 公债

现代经济:发挥公债的积极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

五、财政平等主义

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财政收入方面:平等牺牲 财政支出方面:平等受益

财政程序方面:同等条件同等处理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二、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外在功效。 第三章 财政支出法 第一节 财政支出法概述

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

按国家职能为标准,可以将财政支出分为: 1.经济建设费 2.社会文教费 3.国防费

4.行政管理费 5.社会保障支出 6.其他支出

按是否进行资本购置为标准 财政支出法包括

第二节 收支分离管理

一、概述

收支分离即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

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1.收费主体是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罚没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2.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3.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5.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二、收支分离管理与财政预算

三、收支分离管理制度的进展

1、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2、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给经费。

3、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具体工作部署:

1、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

2、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3、改革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实行收缴分离。

4、促进地方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江苏省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了非税收入的内容,明确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变了“谁收费、谁使用”的收费体制弊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对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违反收支分离管理的法律责任

1、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行政处分规定,但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全面落实。

2、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经济处罚条款,致使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五、收支分离制度有待解决的问题

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难度加大。 实行收支脱钩后应收不收问题比较突出。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逃避财政管理和监督。 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支出不能合理核定。 财政拨款不及时,收入无法退付。 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国库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

国库是负责保管和出纳国家预算资金的机关,担负着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拨、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

“财产”国库→“财政”国库 保管和出纳国家预算资金的制度 国库的职责

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监督更多体现为一种制约,即制止在国家预算收支中任何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 4 行为。

二、2001年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2001年3月16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

2、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

3、预算外资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

5、特设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账户。

适用于工资支出、购买支出、转移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展望

1、财政支出范围需进一步规范。

2、预算的约束力有待加强。

3、充分调动预算单位的理财积极性。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概况

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998年以前:上海试点,初步介绍

1998年-2002年6月:深圳,正式启动立法起草工作,学者关注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 》 正式颁布,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2013年3月25日,财政部已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报国务院。

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三、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一)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规制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例外

1、军事采购

2、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3、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1、采购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

3、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其他采购方式

六、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七、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6 从2008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对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1、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较为突出;

2、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随意性很大;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普遍存在漏编采购预算、超采购预算或无预算采购的问题;

4、大量工程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

5、部分政府采购结果价格高、效率低;

6、部分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活动不规范。 思考题

1、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2、理解收支分离管理与预算的关系。

3、分析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第四章 财政收入法 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彩票公益金 罚没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财政收入法概述 第一节 费用征收法

一、费用的法学内涵

(一)费用的概念和分类

狭义:基于受益负担理论,以现实的和潜在的对待给付为要件,在政府和公民间形成的价格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费、受益费

广义:还包括基于特定经济社会政策需要,以专项基金方式收取和使用的各种政府性基金。

分类

税收与费用的法律界限 共同点:

1、主体——政府及其授权单位

2、政府参与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

3、以行政权力为依据

4、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需求

5、征收都有一定的规则 财政学视角的不同点: 费: 有偿性 自愿性

满足公共部门的某些需求,缓解拥挤 政府收入的补充形式 收费立项的灵活性 税: 无偿性 强制性

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立法的稳定性 法学视角的不同点: 费:

基于准公共产品

公民意思自治和对等交易法则 受益者付费原则 费用理性主义 税:

基于纯公共产品 强制性、无偿性原则 量能负担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 规费法

规费的界定 规费

我国规费征收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年)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2003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04年) 2013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收费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8 2013年5月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两部委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和年检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海事调解费、企业年度检验费、绿化费、利用档案收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近年我国已累计清理4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8年,全国统一停征工商“两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2009年,全国统一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

2011年,全国取消31项涉企收费和20项社团收费。

2012年,对小微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取消25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收费,并对出入境货物免收一个季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3年,取消和免征30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企业年度检验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成品油税费改革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同时,将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政府性基金法

(一)政府性基金概述

政府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或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征收,并设定特定用途的一种费用。

例如:铁路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燃油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等。

(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

法律应当规定政府性基金的设定权; 对具体的基金项目,要规定征收人、义务人、缴纳标准、缴纳的期限和地点等。 政府性基金正在被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节 公债法

公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 公债的特点:

1、债务主体——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2、隶属性和国家政策性

3、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 国债的分类

1、按借债方式——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2、按偿还期限——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3、按发行地域——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4、按发行性质——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5、按使用用途——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6、按是否流通——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的功能 弥补财政赤字

(二)对财政预算进行季节性资金余缺的调剂 国债法律制度

(一)国债法概述

国债法:调整国债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调整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家内债法律制度

1、国债的发行对象

国债的发行: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投资者手中的行为,即国债售出或被个人和企业认购的过程。

国债的发行条件 国债发行价格 国债发行利率 国债偿还期限 国债偿还方法 票面额大小 利息支付办法

国债还本付息的场所

2、国债的发行价格与利率

国债发行时的出售价格或购买价格。 国债的利率

政府因举债所应支付的利息额与借入本金之间的比例。 影响因素: ⑴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⑵政府信用状况 ⑶社会资金的供给量 ⑷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⑸物价指数 国债的偿还

国家外债法律制度

政府外债: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在国外举借并承担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

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 10 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节 彩票法

国务院通过《彩票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彩票的概念与特征

《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彩票的特征

1、由政府统一安排并实施监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2、政府筹措公益资金的渠道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3、抽签给奖的方式

4、风险与收益相伴的机会游戏性 彩票法律关系

(一)彩票法律关系主体

1、发行人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彩票销售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彩票代销人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购买人与中彩人 自然人自愿购买。

购买人 =,或≠ 中彩人 购买人不包括未成年人。

第40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彩人也不包括未成年人。

11 第26条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彩票法律关系的内容

1、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发行人与中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发行人与彩票承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供奖人与发行人及中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彩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通过《彩票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7月1日实施。

(一)总则

1、进行立法目的说明;

2、对彩票概念进行定义;

3、规定了国家对彩票发行的垄断;

4、明确彩票发行、销售和开奖的原则;

5、确定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责。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1、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的主体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2、审批事项的程序

(1)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彩票的具体品种,或者申请变更事项的,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彩票品种的规则; ③ 发行方式、发行范围;

④ 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⑤ 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⑥ 风险控制方案。

(2)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3)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3、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技术性要求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

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4、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行业规范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

5、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代销者的行为禁止

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②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③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④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6、关于彩票销毁的规定

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7、社会监督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彩票的开奖管理

(1)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

(2)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

(3)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数据。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彩票的开奖管理

(4)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5)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彩票的兑奖管理

(1)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彩票的兑奖管理

13 (2)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3)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彩票的资金管理 彩票资金的类型

①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③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彩票的资金管理

彩票资金的账户及信息系统管理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彩票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

彩票的资金管理 彩票奖金的管理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彩票发行费的管理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当符合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彩票的资金管理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彩票的资金管理

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监督

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法律责任

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法律责任; 彩票代销者的法律责任; 兑奖人的法律责任;

14 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

1、从法学视角理解费与税的异同点。

2、如何理解国债弥补财政赤字的功能?

3、国家内债法律制度的内容。

4、了解《彩票管理条例》中有关彩票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财政平衡法 第一节 财政平衡法概述 第二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

一、概念

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

1、设立财政级次

2、划分财政支出职责

3、划分财政收入权

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类型

三、财政联邦制

财政联邦制:各级政府为共同履行公共经济职能, 各自拥有一定财权和财力的制度。

1、各级财政主要对相应级别的议会负责;

2、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程度,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3、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税收收入;

4、在财政体制中,保证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主导地位。 分税制与中国财政收支划分

五、1994年分税制改革

1、概念

分税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以税收划分为核心,相应明确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2、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1)划分财政级次

(2)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3)中央、地方收入权的划分

(2)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中央支出

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支出

15 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3)中央、地方收入权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

六、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改革

1、改革的基本原则

①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②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 ③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④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2、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3、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

地方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第三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

一、财政转移支付法概述 政府间转移支付

一个国家在既定的事权、财权和财力划分框架下,为实现双向均衡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财政转移支付法

调整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法律规范。

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2、转移支付的形式

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

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

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

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

1993年《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995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

16 2001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 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二、我国转移支付法的内容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衡化,由上级政府安排给下级政府的补助性支出。

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使用。 一般性转移支付 均衡性转移支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 ……

专项转移支付

是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拨款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拨款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

专款专用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地方上解

第四节 外国财政平衡制度比较

一、美国财政平衡制度

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财政级次上划分为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 联邦政府开征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和关税。

州政府开征的税种包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

有条件的转移支付。

二、德国财政平衡制度

1.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由德国基本法予以划分,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2.根据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收入特性等因素划分各种财政收入的归属。 3.税收分配以共享税为主体,共享税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 4.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纵向平衡和财政横向平衡。

5.财政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联邦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有单独立法权,对 17 联邦和州共同管辖事务有优先立法权。

四、日本财政平衡制度

中央财政、都道府县财政和市町村财政。

日本税收分为中央税(国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交付税)。 财政均衡制度

四、各国的经验

⒈由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至少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使事权的原则。 2.在划分事权及确定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入。划分财政收入主要是分税。

⒊中央税、地方税由分设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⒋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进行补助,补助方式较规范,补助的规模受中央财政集权程度的影响。

⒌财政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 ⒍重视财政法治。 第六章 预算法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预算的产生 英国

由下议院批准对皇室的拨款

封建皇室政府每年制定一个国家的财政收支文件,向下议院报告 1789年联合基金法案—正式的预算文件

2、预算法

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预算制度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

2、真实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

4、统一性原则

5、年度性原则

2009年10月,上海市财政局曾称:“政府预算是国家机密,不能公开。”这一说法早就过时了。

1、政府预算公开,是一个现代政府、文明政府和责任政府必须具备的常识;

2、预算资金是公共资金,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预算公开是应有之意。

3、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政府的财务也应公开,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知情权。

三、预算的类别

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 反映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计划。由最高立法机关 审批,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地方预算: 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计划。由本级议会 审批,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具有约束力。

三、预算的类别

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的历史

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实行可追溯到1991年。当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2年开始,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制度。

中央预算和部分省市预算采用复式预算形式进行编制。将我国的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

3、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增量预算:

财政收支计划指标是在以前财政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新的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定的。

零基预算:

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

第二节 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预算管理职权概括

第三节 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的编制 预算编制的形式 复式预算

预算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地方上解的收入。 预算的编制内容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19 预算的编制程序

国务院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部署。

各地方政府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初步审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

预算的审批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的备案 预算的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是组织预算收支任务实现的过程,包括组织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动用预备费和周转金以及预算调整等内容。

各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职责 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

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预算的组织实施。 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

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督促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职责

20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海关 制定预算收入征收的具体规定;

监督有缴款任务的单位缴纳各项税费;

定期检查有缴款任务的单位税费缴纳情况; 将自收汇缴的收入缴库;

编制预算收入缴库情况报表,并向上级征收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报告。 国家金库的主要职责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准确及时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

办理预算收入在各级财政之间的划分、报解; 办理预算支出资金拨付;

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协助征收部门督促有预算缴款任务的单位及时缴纳预算收入。 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正确执行部门、单位预算,按规定向国家缴纳预算收入; 按照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支出;

对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报告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接受预算管理部门的监督。 决算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最后一个环节;事后监督 决算草案的编制 决算草案的审批

正式决算——标志着该预算年度的预算程序的结束 决算

预算和决算监督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的监管

一、预算外资金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1.设立审批管理

21 2.财政专户管理 3.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节 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

一、复式预算的改革

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预算编制制度改革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 预算执行制度改革 思考题

1、什么是预算?预算应遵循哪些原则? 2、了解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

3、预算外资金是怎样产生的,其性质如何? 第七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收的概念与类型

一、经济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

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特征

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

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

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

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

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

7、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 中央税与地方税

按照收入的归属级次划分 直接税和间接税 人人都是负税人

一般目的税与特定目的税 一般目的税

没有特定用途,满足政府一般性经费开支 编制开支预算,经过议会审批 特定目的税

用于特定项目的开支 设立特定的基金

22 对人税和对物税

把课税对象划为人和物 内地税和关税 内地税

针对境内的商品、劳务、所得、财产 关税

针对商品进出关境而征收

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

以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分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力 ①税务管理权 ②税收征收权 ③税务检查权

④税务违法处理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依法征税的义务 提供服务的义务 回避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23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011年01月19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纳税人的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2011年01月19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税收债务关系理论的由来

(一)德国学说与实践

税收权力关系说(Otto Mayer) 1919年《帝国税收通则》

税收债务关系说(Albert Hensel)

(二)日本学说与实践 二元结构说(金子宏)

税收程序关系——权力服从关系 税收实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税收债务关系说(北野弘久) 中国学说与实践

1、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税收程序法则更多地受公法上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支配。

2、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税收法律关系事实上表现出权力服从关系的特征。

3、税法的研究必须以实体法为核心,税收程序只是实现税收债权的法律保障。应该以税收债务关系为基础,将程序权力置于实体法的制约之下。

债务关系说对中国税法的意义

(一)债务关系说与中国税法学的发展

(二)债务关系说对中国税法实践的指导

(三)债务关系说与中国税法的体系化 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 24 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动态演变

一、税收之债的发生

(一)概述

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成立。

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

(二)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

1、税收债务人——首要因素 纳税人

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

表明立法者对什么东西征税。 课税对象,征税客体。

是一种税区别与另一种税的基本标志。

3、税基

课税基础、计税依据、课税标准

税收客体转化成数量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量结果

4、税率

税率是税基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函数关系。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固定)税率

按照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

二、税收之债的变更

(一)税收债权人的变更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 税收请求权的让与或出租

不符合税收债务关系的目的,如果没有法律特别授权,应予以禁止 税收债权人的变更

2、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税收债权人变更 政府间税收收益权的调整 税收债务人的变更

25

1、基于法律行为的变更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不允许设定免责的税收债务的承担。

2、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

纳税人死亡,继承人承担全部税款和债务 纳税人的合并与分立 税收债务内容的变更

1、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

2、清偿期的变更 税收之债的消灭

(一)税收之债的履行

(二)税收之债的免除

(三)税收之债的抵销

(四)税收之债罹于消灭时效 第四节 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一、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国际实践

二、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

1、纳税人的财产权

2、纳税人的平等权

3、纳税人的生存权

4、纳税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5、纳税人的言论自由

6、纳税人的结社权

三、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机制

(一)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二)纳税人在税收立法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三)纳税人宪法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五节 中国税法的由来与发展

一、税收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一)1994年税法改革

1、流转税法的改革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所得税法的改革

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其他税种法的改革

强化资源税,开征土地增值税

4、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二)2004年之后的改革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1、流转税方面

增值税转型,消费税调整

26

2、所得税方面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提高免征额

3、财产税方面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

统一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房产税

4、农业税方面 废止农业税 思考题

1、如何从法学视角理解税收概念。

2、谈谈你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理解。

3、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内涵。

4、了解1994年以来我国税法改革、调整的内容,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第八章 流转税法

第一节 流转税法概述

一、流转税的概念和特点

流转税: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特点

1、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ª¡ª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流转税简便易行。

3、流转税课税隐蔽。

4、从多个方面对经济进行调节。

二、流转税的范围

三、流转税法的沿革与完善

1950年¡ª¡ª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关税 1952年¡ª¡ª商品流通税 1958年¡ª¡ª工商统一税 1972年¡ª¡ª工商税

1984年改革¡ª¡ª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994年改革¡ª¡ª内外资适用统一的流转税法 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 2006年4月1日起,消费税调整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 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及推广 第二节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2009年起增值税改革的内容

四个一:一转、一降、一升、一延长。

¡°一转¡±: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 ¡°一降¡±: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27 ¡°一升¡±:金属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3%恢复至17%; ¡°一延长¡±: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间由10日延长至15日。 产品税与增值税的比较 增值税的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

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 增值额=销售收入总额-外购原材料支出 =折旧+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 收入型增值税

在征收增值税时,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

增值额=销售收入总额-外购原材料支出-当期固定资产折旧 =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利润 消费型增值税

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

增值额=销售收入总额-外购原材料支出-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值

4、三种类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5、增值税转型试点与全面推行 第一步¡ª¡ª东北老工业基地 2004年7月1日开始

涉及行业:设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制造、高新技术、军品和农产品加工等八个行业。

核心内容:允许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但对于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仍不作抵扣。

第二步¡ª¡ª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中部省份的26个城市 2007年7月1日开始

第三步¡ª¡ª全国增值税转型全面进行 2009年1月1日起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概念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年应纳税销售额在一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ª¡ª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ª¡ª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 管理

简易征税办法

会计核算健全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8 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一经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销售货物

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有偿转让。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进口货物

货物从国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特别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二者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ª¡ª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商场送货上门

其他单位和个人¡ª¡ª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装潢公司提供辅助材料

29 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二者间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

宾馆销售货物;药店除销售药品外,还提供医疗服务 等 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基本税率17%。

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业和农民及农业发展等,13%的低税率。 出口货物,零税率。 13%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征收率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适用征收率计征增值税。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到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3、消费税税金。 特殊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3、还本销售方式

4、以物易物销售方式

5、包装物押金

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30

7、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含税销售额转换成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

进项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凭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对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扣除率为13%。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办法计算

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其销售额: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1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中国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第七次(2008年11月1日):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第六次(2008年8月1日):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五次(2007年7月1日):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第四次(2005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三次(2004年1月1日):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第二次(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第一次(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2009年以来:

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主要涉及553种产品,其中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从2009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涉及3802 个税号。其中,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起征点和减免税规定

(一)起征点 只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上述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32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上海2012年起试点增值税改革 新增两档低税率

2011年10月26日,中国宣布对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试点。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中国将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同时,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上海2012年起试点增值税改革 新增两档低税率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10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 在江苏试点,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列入试点。

第三节 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法是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有限¡ª¡ª选择性征收

2、征收环节单一

3、价内税,税负转嫁

4、税率、税额的差别性

5、减免税控制严格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发生应税行为 发生在中国境内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应税消费品¡ª¡ª14项特种消费品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有害的消费品 2.奢侈品

3.高能耗及高能耗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

33 5.非生活必须品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都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我国大幅提高烟产品消费税 (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调整至36%。

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酒及酒精

酒¡ª¡ª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黄酒、啤酒

果酒、其他酒

酒精¡ª¡ª 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化妆品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 鞭炮、焰火

税率:15% 体育上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税目。 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汽车轮胎

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税率:3%。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摩托车

34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按排放量分档设置:

排量250毫升(含)以下的:3% 排量超过250毫升:10% 符合条件的三轮摩托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

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

2008年9月再次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 高尔夫球及球具

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税率:10%

(十一)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税率:20%

(十二)游艇

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税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又称卫生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税率:5%

(十四)实木地板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税率:5%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转换成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35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包装物的问题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银首饰之外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例如:用自产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如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品 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ª¡ª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ª¡ª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ª¡ª委托方收回的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ª¡ª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的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 36 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 退税、免税的计算 征多少、退多少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海关代征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三)纳税期限

(四)纳税地点 烟叶税

国务院2006年4月28日公布并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 地方政府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烟叶:晾晒烟叶、烤烟叶。

计税依据: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 。 税率为20%。

第四节 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普遍、税率简单、简便易行。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构成纳税人的条件: 发生在境内

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有偿或视同有偿 发生在境内的含义: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37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特别规定

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年10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江苏试点,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列入试点。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38

3、建筑业征税问题

4、邮电业征税问题

5、代购代销征税问题

6、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营业税的减免

(一)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取得收入。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个人转让著作权。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为: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ª¡ª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建筑物销售¡ª¡ª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ª¡ª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建筑行业¡ª¡ª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手续的当天。 ¡­¡­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9 第五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法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起源于荷兰 特点

1、覆盖面广

2、税率低,税负轻

3、纳税人自行完税 ¡ª¡ª三自纳税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 13个税目: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

税率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适应比例税率;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适用定额税率。

对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果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果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应税凭证的件数的计税依据,按件定额贴花5元。 印花税的减免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40

1、自行贴花的缴纳方法

2、汇贴或汇缴的简化纳税方法

3、委托代征 印花税的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从3‰降至1‰。 证券印花税改为单边征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思考题

1、增值税的主要类型及其优缺点,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方向。

2、需要进行税收调节的消费品。

3、对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理解。

4、对相关案例题的计算和理解。 第九章 所得税法

第一节 所得税法概述

一、所得税的概念和特征

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净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

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1)所得税以纯所得或净收入为征税对象; (2)所得税分享的是资本的收益; (3)所得税必须遵守量能课税原则; (4)所得税属于直接税。

二、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 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居民身份的确定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对任何国家的居民或公民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入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的课税权力。

营业所得

所得税管辖权的冲突 所得税管辖权的协调 单边措施 双边措施

41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一)1993年的修改

(二)1999年的修改

(三)2005年的修改

(四)2008年的修改

(五)2011年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有所得的个人;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人。 居民纳税人 判断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号起至12月31号止),在中国居住时间满365天。在计算居住天数的时候,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非居民纳税人

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2、无住所而且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

3、无住所,居住满1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2、将财产出租,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42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减征和加成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比例税率

原9级超额累进税率 原5级超额累进税率 2011年9月1日起新税率 2011年9月1日起新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

(一)收入的形式 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每次收入的确定 费用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境内有住所的,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再定额扣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境内没有住所,而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附加减除的费用为2800元。(实际总扣除4800元)

免征额调整图

43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2000元/月,或24000元/年。 (新法后增加为3500元/月,或42000元/年)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劳务报酬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对稿酬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实际税率为:20% ×(1-30%)=14%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7.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总额×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 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

44 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可申请抵减在我国的应纳税额。

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限额部分,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自行申报的情形

(二)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三)申报纳税的期限

(四)申报纳税地点

十二、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2、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

1、实行分类综合(二元)所得税制度。

2、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3、税收指数化。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立法概况

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个统一¡±

1、统一纳税人的法律适用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3、统一和规范收入确认和税前扣除办法;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 45 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 %。

四、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

1、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意味着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自始不成立。 财政拨款;

46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五、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限制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固定资产支出。折旧可以扣除;

3、无形资产支出。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4、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扣除。 禁止扣除项目

1、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扣除禁止

2、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扣除禁止

3、与对外投资有关的扣除禁止

4、与亏损弥补相关的扣除禁止

5、其他项目的扣除禁止 其他项目的扣除禁止

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

47 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法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间接抵免

案例分析

中国的某公司2012年来自国内的应税所得为400万元,来自日本的应税所得为200万元,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25%,日本的税率为30%,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公司在中国应交纳的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原则 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目标。

从外资优惠和地区优惠转向产业和项目优惠。

从沿海、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优惠转向中西部地区优惠。

(二)法定免税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酌定减免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低税率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区的特别规定 财政自治。

48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在准予纳税人按实际成本完全扣除的基础上, 允许纳税人对特定项目的开支再扣除一定比例。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税额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加速折旧

1、缩短折旧年限

2、加速折旧 减计收入

准予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算,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税收优惠的过渡措施

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

指税务机关出于特别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反避税

(一)转让定价规则

(二)拟制分配利润规则

(三)资本弱化规则

(四)一般反避税规则

(五)加计利息规则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思考题

1、分析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49

2、对税收抵免的理解和案例掌握。

3、对个人所得税模式的理解以及我国未来的改革方向。 4、论述企业所得税法的“四个统一”。

5、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例分析。 第十章 财产税法 第一节 财产税法概述 财产税的概念及特点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2、直接税,税负难以转嫁。

3、在功能上与所得税相辅相成。

4、地方税,在税制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 财产税的分类

(一)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

(二)静态财产税与动态财产税

(三)经常财产税与临时财产税

(四)从量财产税与从价财产税 我国财产税的立法概况

已开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 提出征收遗产税、赠与税。 第二节 土地税法

一、土地增值税法

(一)简介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国有土地: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地上建筑物: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以出售方式: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房地产开发;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几种特殊房地产交易的处理

1、房地产的抵押

50

财税法

财税法期末总结

财税法题总

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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