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方法
(四)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四) 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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