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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1 弟弟算不算第三者?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与弟弟5年前就分家单过了。为经营需要,张某购买了一辆金杯车,并且投保了某保险 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个月后的一天,张某正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经过他弟弟工作的工厂 门口。恰好张某的弟弟出门,一眼看到哥哥开车经过,就 想搭乘哥哥的车进城办事。他一边喊哥哥一边迎着车跑过 来,张某虽然紧急刹车却没能及时停下来,一下撞到弟弟 身上。后来经过抢救,弟弟终于脱离危险,张某共花掉医 疗费近20万元。但当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绝了,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撞伤的是他的弟弟,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不能理赔。

本案该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张某弟弟是否属于第三者?) 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授权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属于责任免除。判断受到损害的一方是不是属于“家庭成员”非常关键,如果属于“家庭成员”,那肯定就不是“第三者”,反之,就应该是。这里有一个原则—— 三者险不能让肇事者获得保险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的手中。也就是说,之所以将 家庭成员列入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主要目的就是为 了防止骗保。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判断驾驶车辆撞伤自己的家庭 成员和撞毁自有财产是否存在故意,是否骗保,虽然认定当事 人是否有骗保行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但时间长,手 续复杂,因此,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开列出排除名单。

因此,这里的“家庭成员”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是居住在一起的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对于配偶来说,无论他 们是否居住在一起,都应该互为家庭成员。对于后者,如果在财产上已经分割,经济上各自独立,那么,就不应该看做是家庭成员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和其弟弟早就分家单过了,

1 经济上各自 独立,因此,其弟弟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但是,如果换一种情况,张某的弟弟还没有成年,要依赖 哥哥为生,那他就不应该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也就不必赔偿了。

案例2 车上还是车下?

李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不久前,李某约了几个朋友到郊区游玩。到达目的地后,几个朋友都下了车,李某将车开进停车场。在李某倒车的时候,不慎 将一位朋友撞倒,这位朋友受了重伤。李某赶紧将伤者送 往医院,并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共计4万余元。

后来,经过公安交通部门裁定,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付全部责任。李某对这个裁定没有异议,愿意承担伤者所有 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 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伤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所出的保 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 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由于李某没有投保车上责任险,所以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的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做法非常 不满,就向法院提出起诉。

本案该如何处理?

分析:本次事故的受伤者虽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了李某的车辆,但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其在李某车上时,他属于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伤者已经下了 车,这个时候就应当是“第三者”了。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给予李某赔偿。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有的运营车辆将乘客送到目 的地后,在倒车或者拐弯的时候把刚下车的乘客撞伤了, 这时,第三者责任险也应当负责赔偿。因为乘客其实是一 个特定的概念,凡是购买了车票并乘坐了车辆的人员都是 乘客。那么,当乘客在车上的时候是乘客,下了车,这种 特定的身份就没有了,就应该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了。因为,

2 乘客这时和运营车辆的乘运关系已经结束。 但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伤者是正在上下车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那就不属于三者险赔偿的范围了。

案例 3 读懂“特别约定”

10月中旬,车友温女士找到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欲购买商业车险。由于是早已熟识的朋友关系,温女士提前将保费交 给对方,对方次日为她打印出保单。拿到保单后,温女士仔 细阅读后发现,保单上有一栏“特别约定”项,上面注明本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为什么有限制行驶区域范围的条款呢?之前为何没有告诉我?”温女士质问对方,对方解释称指定行驶区域的保险保费较低,所以私下为温女士选择了这一类型的保险。对于这类 保单客户,他们公司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车辆在区内发生保 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核定标准赔偿,而如果车 辆在区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按核定标准的90%赔偿 损失,车主则自行承担10%的损失。

温女士称,她购买保险前并不知道有行驶区域的限制。她查看了该公司的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细则,上面注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温女士认为,上面只注明了增加10%的免赔率,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会赔偿90%的损失。

点评:

南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锡称,温女士的保单上已经注明了车辆行驶区域为广西,那么如果车辆在区外出了交 通事故,保险公司最多赔偿核定损失的90%。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曾海山律师认为,保单上注明车辆的“行驶区域为广西”,与保险条款上“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

3 赔率”,实际上是有冲突的。前者意味着车辆如超出行驶区域,车辆发生事 故时就得不到赔偿,但后者又标明车辆在超出行驶区域范 围发生交通事故是可以得到一定赔偿的。因此,不排除车 辆超出行驶区域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一旦 打起官司,就要看法院如何判决了。

案例4 及时履行“约定事项”

今年上半年,刚购买了新车的杨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全车盗抢险在内的几个商业险种。不久后,他到有关部 门办理好车辆的行驶证、号牌等。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曾交待 他,上好号牌后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因此,他办好车辆号牌后就及时通知了对方。办理这项批改手续,需要提 供行驶证的复印件,杨先生当时因忙于出差,没来得及把行驶 证复印件提供给对方。后来,保险业务员称,不需要行驶证复 印件也可以在他们公司内部的网络上批改。

杨先生出差返回南宁后,曾致电这位保险业务员,询问对方是否已经为自己办理了批改手续,是否需要将保单拿到保险公司 批改。对方答复称,已经为杨先生办理了批改手续,杨先生本 人不需要拿保单到保险公司批改了,因为“每辆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都是固定的”。杨先生认为,既然车辆已经上了牌,而且手中又有了保单,就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然而,两 个月后他的车辆被盗,当他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他 的保单根本就没有办理过批改手续。而按照保单上的约定,新 车没有办理批改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杨先生就此向广西保 险行业协会投诉。

点评: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应认真阅读上面的“特别约定”。有些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中强调:“车辆应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行驶 证、号牌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否则保 险人有权拒绝承

4 担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新车主投保时如果还没有办理上牌手续的,上牌后一定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 理批改,以免被拒赔而因小失大。

案例5 车损险保费也为购置税“埋单”?

今年9月中旬,车友徐先生花5.2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办理入户手续时他交了2000多元的车辆购置税。随 后,他在购买商业车险时,车损险这一项的保费,被要求 以车辆实际价值加上车辆购置税为保额进行投保。对此, 他感到非常疑惑:“我的车明明就值5.2万元,凭什么保险公司却要求我以5.46万元的保额进行投保?”他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车主以高于车辆实际价格的保额进行投保,是 为了获得更多的保费。更让徐先生难以接受的是,他购买 的全车盗抢险这一项,保险公司却要求他以车辆的实际价 值5.2万元为保险金额交保费。“也就是说,如果我的车被盗抢了,只能从保险公司拿回5.2万元的赔偿。”徐先生认为,既然保险公司要求车损险金额包含购置税的成本,那 么盗抢险这一项,也理应包含购置税成本。

点评:车辆投保车损险时的保险金额定价分不同的三种方式:

一是按新车购置价,即新车的车价加上购置税的费用,因为购置税也是算入新车价值的,因此新车在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都要将购置 税成本纳入其中。当然,如果新车投保车损险后,发生了不可修复的 损失,得到的赔偿将是包含购置税成本在内的保险金额。比方说,如 果徐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不可修复的,就可以得到5.46万元 的赔偿,而非5.2万元。

二是现车价,指一年以上车辆按照一定的折损比率计算现在的车价, 作为保险金额。

三是双方协商定价,在特殊的情况下车主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车辆的保险金

5 额。

新车按新车价加上购置税为保险金额是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局审批的保险条款里注明的,因此该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违规。 至于全车盗抢险这一项,各个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并不一样。

案例6 免赔范围要知晓

案例:11月1日早上,车友鲁先生到自家楼下取车时,发现车辆的右前门被撞出了一个大凹坑, 而肇事车辆已经逃逸。因为事情发生在半夜,小 区保安也没有发现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定损员为 车辆损失定损为3000元。鲁先生说,因为自己的爱车价格不低,为了能把损坏处修复得更好些, 他希望到4S店维修。然而,定损员却称如果到他介绍的修理厂维修,鲁先生可以获得全赔,而如 果到4S店维修的,保险公司就免赔30%的损失。对此,鲁先生感到很气愤。

点评: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为车主指定车辆修理厂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 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 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赔鲁先生30%的损失,但定损员所说的“到4S店修车免赔30%,到指定修理厂修车全赔”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另外,在不少理赔案例中,往往出现定损员定出的损失金额,不够支付车主的车辆在修理厂尤其 是在4S店维修的费用的情况。保险公司对此应该进行认真审核,在确认维修工时费后,还要核对 维修企业的配件成本。

案例7 未缴足保险费如何赔偿?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2008年12月份将一辆16 座的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 三者强制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 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某收费时,高某声称钱未 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

6 单给他,下午 再将其余的钱缴足,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 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高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 赔偿,均被高某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直 到2009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 万余元的损失,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该如何做?

1.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否是投保人的义务?

• 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全额缴纳保险费。 • 有特别约定的,支付方式按预定履行。

4.违反缴纳保险费义务(未全额或者未支付)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5.本案中保险人是否有过错?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采取: 书面形式的催收;催收无效的,应及时终止保险 合同。

法院处理

法院按混合过错处理,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人有未书面约定分期缴费的过错。

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

启示: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根据民法通则中有价有偿的原则,高某交纳了 1000元

7 的保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保险公司应根据高某履行 保费义务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8 等南方省份遭遇强暴雨天气袭击,很多车库里的轿车都被水淹,例如 5月10日,广州中海康城小区两层地下停车场内,经过近4天的排水,370多辆车陆续从车库中被拖出来。这些车全身泥土,车内也被“黄泥汤”灌满,不论车外壁、内饰、座椅还是中控台,到处斑驳破旧。车被水浸后价值大幅度缩水,价格降两到三成 。据广东保监局统计,5月7日开始的暴雨,使广州有35个停车场遭受水淹,1400多辆车被浸受损。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仅仅两天就接到水浸车车险报案超过1.3万例,预计暴雨造成的损失赔付将达到1.39亿元,其中车险赔付占了近90%,超过1.25亿元” 。5月19日,广州又迎来新一轮强降雨,豆大密集的雨点夹杂着电闪雷鸣从天而降。对不少有车市民来说,砸在地上的暴雨,仿佛砸在他们心上一般 。

问题:(1)车被水淹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

目前,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都规定,因雷击、暴雨、洪水、雹灾、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对暴雨的界定,未达到暴雨级别(每小时的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情况下汽车受损则不能获赔。大面积的降水不需证明;非大面积暴雨,需车主去开具证明。

水浸车后,理赔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启动发动机,这种情况能享受车损险,只要买了车损险,因水而造成的任何车辆损失(除发动机外),保险公司都赔,一般是对车进行清洗、烘干,如果有车内电脑受损的情况,也会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况下车损险不赔,必须

8 是购买了发动机涉水险的才享受赔偿,但发动机涉水险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开设的附加险种。

(2)如果能够理赔是否可全赔?为什么?

不能够全赔。水淹车后,保险公司只承担汽车清洁保养以及电器元件受损的赔偿费用,这都属于车损险。即对于车内的东西,比如座椅坐垫、地毯等物件只提供清洁费用,不可索赔。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改装新增加的设备进行赔偿。车内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也不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另外,如果发动机内进水了,那机油就必须得更换,机油保险也不赔。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可能赔付车主的全部损失,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较大部分,还要车主自己“埋单”。这主要是因为在理赔中既要考虑车辆的实际价值,又要扣除残值的费用。

(3)车主如果是在积水路面强行涉水行驶、或遭水浸后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在什么条件下赔偿。

如果想给发动机上保险须购买发动机附加险,亦即涉水险。涉水损失险属于车损险附加险种,车主必须先投车损险,才能再投涉水损失险,该保险每次赔偿会实行15%-20%的绝对免赔率。

有些保险公司则规定,发动机的保险需要额外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如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阳光财险等公司规定,若赔付“水浸车”发动机损失,车辆必须事先额外投保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类险种。

即使车主所有涉水险种都购买齐全,保险公司也不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全额赔付,而是根据该车的市场现有价值进行一定赔付率的计算。

(1) 一些车主认为,楼盘物业管理单位收了车位费或停车费,理应担负起相应责任,汽车的损失由物业赔。你认为物业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这更多的是意外的自然灾害,停车场通常也会买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

9 险公司会赔偿,当然依据的不是车损险。此外,物 业公司应当尽到的主要是通知义务,因未尽到 通知义务所赔偿的部分也是较少的。此案例中 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二:一是当大面积面临保 险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赔付机制问题;二是城 市的应急机制,包括排水等自然灾害应急机制 的建立和城市本身排水问题、停车问题等。

四、简答题:窃贼无照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谈谈你对下面案例的看法。

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刘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及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对刘某的轿车全损进行赔偿。同时认定:窃贼盗车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这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 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符合该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即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

因此,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处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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