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滨兰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

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已入住业主确定,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 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 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六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十三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十一人。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六条 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

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选举证。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

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九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0名业主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并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

(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其中

(一)、

(二)、

(八)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首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规和多数业主意愿的前题下,选举方法措施可恰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北滨兰亭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本)

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本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本)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