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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具有定岗医师资格的

执业医师或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以下简称定岗医师)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实行定岗医师注册登记制度。定岗医师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四)愿意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两年内未出现医疗责任事故;

(六)没有滥检查、滥处方、滥用药或推诿病人的行为;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及相关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定岗医师注册登记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报名,填写《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报名登记表》(附件一)。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岗医师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及相关知识考试。

(三)考试合格者,填写《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注册审核表》(附件二),由市人力资源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张家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定岗医师资格证书》,附件三)和胸牌(附件四)。

2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定岗医师资格培训考试。其中,申请人男年满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可实行开卷考试。

第七条

定岗医师在定点医疗机构间流动,《定岗医师资格证书》有效。

第八条

《定岗医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2月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集中年检,逾期不年检的,《定岗医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安排非定岗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定岗医师管理数据库。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定岗医师编码(附件五)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所在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形成全市统一的定岗医师管理数据库。定岗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将所开处方和定岗医师编码一并输入计算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在取得《定岗医师资格证书》前,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及相关知识培训。

3 第十二条 定期轮训,定岗医师在有效服务期内,每年不仅于一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新培训。

第十四条

定岗医师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定岗医师实行积分制管理,原始积分为100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 情形一次扣10分:

(一)通过故意编造医疗文书、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办理虚假住院、冒名住院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故意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导致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5分:

(一)不执行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目录或政策规定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挂床住院、人为分解住院或将明显达不到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诱导、变通住院的;

(三)推诿本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参保病人的;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人为性提前或延迟出院的;

(四)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六)为非定岗医师签名开具医疗保险处方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一次扣3分:

(一)不核验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或核验参保人身份信息有出入不及时纠正、上传的;

(二)不因病施治,开虚假处方、大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明显容易形成浪费的;

(三)医嘱及处方有分解收费、变通收费以及滥检查等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四)不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经查实将住院病种人为“诊断升级”的;

(五)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药店购药的;

(六)对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七)门(急)诊、入出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 5 就诊配药时病历无记录或书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

(八)因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后果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九)拒绝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的;

(十)上岗期间不佩戴定岗医师胸牌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十九条 定岗医师在有效服务期内累计扣分达3分的,建议单位不予评先评优;累计扣分达5分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

个月的;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取消定岗医师资格。

第二十条 凡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的医师,须在一年后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再次获得定岗医师资格。两次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将永久性被取消定岗医师资格,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或吊销其行医资格。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定岗医师达到单位定岗医师总数的5%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暂停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定点服务,否则,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岗医师的管理,定期对定岗医师进行考核,并建立将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及职务职称晋升的挂钩机制,切实使定岗医师履行 6 好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定岗医师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定岗医师本人,且在年检时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掌握定岗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单位显要位置上墙公布本机构定岗医师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范,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定岗医师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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