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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专业:经济犯罪侦查

姓名:余俊楠

指导老师:沙莉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侦查安难点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非常的重要。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综合我国侦查学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侦查活动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

侦查

难点

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 and influence of the contract in our life more and more commo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 accurate grasp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difficulty of conviction is very important.The contract fraud is a contract for cover, concealed, complicated cases of means of fraud crime.In all cases, the contract fraud crime of fraud involving poe high proportion, has become the hot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fficulty.This will be our investigation science and comprehensive concept for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in order to grasp this investigation.Keywords: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 decision

1 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目录

一、绪论

(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3

1、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3

2、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3

(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3

(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4

二、本论.....................................................4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4

(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4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5

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5

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7

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7

4、本罪的犯罪对象..........................................................7

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7

三、结论....................................................7

四、致谢.....................................................8

五、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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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绪论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随着形势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法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这使在认定犯罪存在较大难度。我们要通过实践总结出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来应对变化中的合同诈骗犯罪。

(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

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驾驶“豫A一52203”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李航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徐某签订了柚子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运输途中,被告人黄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柚子运至郑州。次日,又租车将柚子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70000元,后携款逃匿。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销售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该案例引出了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经济合同领域,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一些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虚构、隐瞒某些情况等手段,从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签订、履行合同的现象。部分合同虽然采用此手段签订,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不存在经济纠纷或刑事犯罪。而有部分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控制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一开始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从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本案的被告人黄某系个体司机,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签订柚子运输合同,其在柚子运输途中不按事先约定把柚子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又租车把柚子运往其他处销售得款后逃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2、从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本案中,黄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黄某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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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当今的合同犯罪侦查中,合同诈骗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本论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单从概念来看,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实际侦查中有许多困难。

(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

被告人冉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从业。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销销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07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文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冉某在山东省东明县与王某、李某等人合伙开办了隆鑫羊毛衫厂。同年3月,冉某得知文登蒙特利彩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利公司)有一批设备需对外合作,冉某遂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与该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隆鑫羊毛衫厂以优惠的价格为蒙特利公司加工毛衫,蒙特利公司提供价值126600元的设备。协议到期后,隆鑫羊毛衫厂用加工费抵顶蒙特利公司的设备款,抵清后,设备归隆鑫羊毛衫厂。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日,冉某与蒙特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冉某提供虚假的苍字第2005030042号冉某私有房权证作抵押,并书面保证在4月20日前将该房屋的土地证交给蒙特利公司。

2007年3月至5月,冉某先后三次从该公司提走各种规格型号的机器设备107台,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向蒙特利公司提供私有房权土地证。

合同履行中,冉某将从蒙特利公司提走的设备中的其中12台机器以替隆鑫羊毛衫厂购买之名卖给该厂;将其中的11台机器以其个人名义先借给娄某使用,后以抵顶欠款的方式送给娄某;将其中的27台机器以替牟某购买之名及抵顶欠款的方式卖给牟某;其余机器存放于隆鑫羊毛衫厂或借与他人;将蒙特利公司发往隆鑫羊毛衫厂的368.68公斤麻棉线、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后携货逃匿。冉某共骗取蒙特利公司设备及货物折款共计人民币77012.98元。

被告人冉某辩称,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目的是为了能够与该公司合作,其无非法占有该机器设备及货物的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蒙特利公司签订加工合作协议。在合同履行中,将蒙特利公司的50台机器设备私自处分,使蒙特利公司丧失对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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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的所有权;将368.68公斤麻棉线、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后携货逃匿,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跃,合同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此同时,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也大量出现,合同欺诈以及与合同欺诈有关的行为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社会生活和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骗取他人财物。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占全部诈骗犯罪的一半以上。另外,再加上我国经济运行尚不规范,有关法律还不健全,我国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合同诈骗犯罪就更加猖狂。从质上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失日益巨大;从量上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频率和密度越来越大。而且这种犯罪往往很容易和市场经济中正常的合同纠纷相混淆,为数不少的合同诈骗犯罪被当作正常的合同纠纷而没有受到刑事制裁,这更刺激了合同诈骗犯罪的泛滥。合同诈骗犯罪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并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我国合同的管理秩序和我国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都不影响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直接故意。

由案例中可以看出,现公安机关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中,还存在许多的难点,现列出以下几种:

(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侦查过程中,首先要判断该案为什么案件,这就产生了认定这一说法,在合同诈骗诈骗犯罪认定中,区别本罪与非本罪的区别尤为重要,是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有单位和自然人,在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中认定其的主体是比较重要的。

(3)证明行为人有罪或无罪。在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中,收集无罪的证据同样重要。 (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在犯罪对象上也要加以判断,正确的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犯罪。

(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在侦查中,必须注意犯罪嫌疑人犯多种罪的,应以什么罪来定性还是以数罪来认定。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1)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 ①该案例引自: http://info.biz.hc360.com/2008/03/11071572320.shtml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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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一定要注意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而不能只看签约后的履行行为来作判断,这样容易让犯罪分子蒙混过关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区别于有完全履行能力但无任何履约行为或只履行一部分,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无任何履约行为或只履行一部分和完全无履行能力。所以,要注意区别完全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和有完全履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行为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2)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其是否采取欺骗的手段。欺骗手段绝大部分是作为,而不全是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构资源或伪造虚假标的,鉴定空头合同的。设置合同陷阱条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有意设置一些对方当事人根本就不具备的条件或不可能履行的条款,引诱对方进入圈套,以骗取定金、保证金或合同履行违约金。该种诈骗也是不合法的。

(3)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或者掩盖严重影响对方预期利益的事实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其他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其他人,从而逃避债务的行为。受骗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处置了财物,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一定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5)行为人对取得财务的处置情况。即看行为人依据合同受到对方的贷款、货物后,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还是用于自己挥霍,或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所取得财物处置情况的直接反映。

(6)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自己违约无可辩驳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事情发生后,应该都采用东躲西藏、避而不见、逃匿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或者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拒不履行;或者行为人故意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等假象,企图逃避责任的,均可以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那些暂时无法还款而去了别的地方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怎么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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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违约的,不能一概都认定是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才能下定论。

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

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进行合同诈骗的,一定要正确界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不是出自其个人的意志而是出于单位整体意志,并且诈骗所得的财物归单位或者基本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利用单位的名义同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自己所有的,应当构成自然人犯罪。

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收集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多少的证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的恶性程度上也要加以区分,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是否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能力,行为人在收到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是否逃匿的等证据。

4、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所以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的是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务)的话,是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只能按照有关民事法规处理。否则就会违反罪罚法定原则。

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

由于合同诈骗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时候往往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与其他犯罪构成牵连犯,法条竞合犯等。由于这类情况出现较多,认定也较为困难,所以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严格界定行为人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构成数罪的话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还是其他犯罪形态,并依据相应的处断原则处断。

三、结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仍存在较多难点。要解决以上难点,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降,真正那个做到有法可依。确保经侦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加大对合同关系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合同犯罪的惩罚力度,并把合同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中之重。起到预防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第三、加强经侦民警的综合素质,以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结合实战、注重效率的方式,紧紧围绕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开展工作。针对民警素质、技能的实际状况,宿豫经侦大队将“苦练基本功”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同时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主动性工作任务,并在全体经侦民警中开展民警“四勤”活动,以此保证和提高民警综合素质。一是勤理论学习。二是勤实践总结。三是勤思考对比。四是勤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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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随着论文的完成,大学四年也即将划上圆满的句号。此时此刻,我心中充满感激,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首先,要感谢母校的培育之恩。警院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使我从一个稚嫩少年成为一个负有责任感的新时代的预备警官。

其次,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沙莉老师,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完成都离不开她的教导。在沙老师的帮助下,我才得以顺利完成论文的工作。同时,她不辞辛苦,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深深的感染了我,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上的榜样。

最后,感谢我敬爱的父母。是他们的爱与支持让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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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 黄振中:《扰乱市场秩序罪办案一本通》中国长安出版社。 [2] 沙君俊:《合同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3] 莫光耀、李春:《经济犯罪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 倪泽仁:《经济犯罪刑法使用指导》中国检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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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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