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途径:向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报告期限:于每年的6月底、12月底以前分两次报告。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条报告内容: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2、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即政府机关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活动事项,重大决策、决定、政策规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情况等;
3、行政执法、档案年检行为规范情况;
4、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6、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定期清理情况;
7、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旗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报告形式:书面。旗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扣减其目标考核的相应分值,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行政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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