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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遵循《党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根据人才流动中心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人事档案委托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如本人自愿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可直接向聘用单位党支部或中心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二、党支部接到要求入党同志的申请后,找本人谈话,对申请入党人的入党条件进行初核,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递交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

三、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认为入党条件基本成熟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并报中心党委审批。

四、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思想汇报、工作的现实表现及相关材料,政审后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五、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培训。

六、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并指导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上报中心党委审批。

七、中心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上报的决议,审批前,指定专人找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填写谈话意见,审批形成决议后通知报批党支部,并以喜报形式予以公示。

八、党支部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组织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中心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

1、本人档案、人事关系委托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代理的中共党员,中心党委均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时,本人须持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来中心党委报到,并填写《流动党员入库登记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名册表》、《流动党员联系卡》,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3、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凡其所在工作单位已有中心党委下设支部的,由党委负责将其编入所在支部,指定其参加所在支部的有关活动。

4、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其从业地点不固定或因所在工作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的,由党委负责将其编入党委下设流动党员管理支部。流动党员外出或外埠从业,时间在6个以内,所在单位有党组织的,由中心党委为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应每个季度向流动党员管理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期缴纳党费。如流动党员中途变更从业单位或地点,应及时向管理支部报告。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1、凡流动党员因本人档案、人事关系转出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或所在从业单位设立了党组织,经流动党员本人申请,中心党委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2、流动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时,应携带人事关系转出手续或对方党组织接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方能办理。

3、党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所持《流动党员联系卡》应同时上交党委,以便予以注销。

4、党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应按规定缴清党费。 撤销、改建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作者: 日期:2004-03-17 HITS:1200 (1)由原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撤销或改建的请示报告,写清撤销或改建的具体理由和方案。

(2)上级党组织根据请示的内容,先交组织部门考察,提出意见,再由党的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后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3)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亦可直接对下属党的组织做出撤销或改建的决定。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由单位或系统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申明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其人选应填写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呈报审批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2)由上级党组织审查,组织部门具体承办:了解核对单位以及党员情况,对其组织成员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根据了解、核对情况,组织部门先提出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人员构成方面的具体意见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审批。

(4)上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研究审批。

(5)以上级党的委员会名义发文批复,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990年8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约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中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费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 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两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证试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教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考核党员的工作程序

(1)找党员谈话,了解他们在工作学习中的表现。

(2)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也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一道进行。

(3)已实行目标管理的单位要检查党员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党支部对党员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5)用考评栏或其他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6)表扬先进党员,对后进党员进行教育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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