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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06:01:2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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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遵循《党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根据人才流动中心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人事档案委托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如本人自愿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可直接向聘用单位党支部或中心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二、党支部接到要求入党同志的申请后,找本人谈话,对申请入党人的入党条件进行初核,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递交自传和思想汇报材料。

三、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认为入党条件基本成熟后,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确定其为发展对象,并报中心党委审批。

四、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思想汇报、工作的现实表现及相关材料,政审后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五、组织发展对象进行短期培训。

六、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并指导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上报中心党委审批。

七、中心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支部上报的决议,审批前,指定专人找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填写谈话意见,审批形成决议后通知报批党支部,并以喜报形式予以公示。

八、党支部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组织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三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一年;其他人员二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一年。

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中心流动党员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

1、本人档案、人事关系委托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代理的中共党员,中心党委均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时,本人须持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来中心党委报到,并填写《流动党员入库登记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名册表》、《流动党员联系卡》,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入手续。

3、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凡其所在工作单位已有中心党委下设支部的,由党委负责将其编入所在支部,指定其参加所在支部的有关活动。

4、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其从业地点不固定或因所在工作单位没有成立党组织的,由党委负责将其编入党委下设流动党员管理支部。流动党员外出或外埠从业,时间在6个以内,所在单位有党组织的,由中心党委为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应每个季度向流动党员管理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期缴纳党费。如流动党员中途变更从业单位或地点,应及时向管理支部报告。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1、凡流动党员因本人档案、人事关系转出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或所在从业单位设立了党组织,经流动党员本人申请,中心党委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2、流动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时,应携带人事关系转出手续或对方党组织接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方能办理。

3、党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所持《流动党员联系卡》应同时上交党委,以便予以注销。

4、党组织关系转出时,党员应按规定缴清党费。撤销、改建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作者: 日期:2004-03-17 HITS:1200 (1)由原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撤销或改建的请示报告,写清撤销或改建的具体理由和方案。

(2)上级党组织根据请示的内容,先交组织部门考察,提出意见,再由党的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后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3)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亦可直接对下属党的组织做出撤销或改建的决定。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程序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由单位或系统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申明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其人选应填写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呈报审批表”,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2)由上级党组织审查,组织部门具体承办:了解核对单位以及党员情况,对其组织成员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根据了解、核对情况,组织部门先提出是否建立基层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人员构成方面的具体意见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审批。

(4)上级党的委员会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研究审批。

(5)以上级党的委员会名义发文批复,由组织部门具体承办批复手续。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990年8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约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中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材料》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l、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费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 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两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证试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上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教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9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考核党员的工作程序

(1)找党员谈话,了解他们在工作学习中的表现。

(2)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也可结合民主评议党员一道进行。

(3)已实行目标管理的单位要检查党员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党支部对党员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5)用考评栏或其他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6)表扬先进党员,对后进党员进行教育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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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发展党员制度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坚持标 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入党积极分 子的申请书、自传、个人小结、思想汇报、培训证书和《入 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三、单位党组织要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 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学习党的基本 知识,参加一些党的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让他们经受锻 炼和考验。

四、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学习、思 想等情况,单位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 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五、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 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支部 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六、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集中学 习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 不得发展入党。

七、单位党组织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 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是否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 有关情况在单位党务公开栏内公示。 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天。 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 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 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等。公示期间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 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 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切实 把好发展新党员的入口关。

九、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 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 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追究培养 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 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 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发展新党 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单位党组织,不能评为先进党组 织;问题严重的要责承相关单位党组织班子进行整改。

十、党组织和党员定期谈心谈话制度

(一)党组织谈话制度

1、党组织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党 组织要充分利用组织生活会对党员进行谈话,开展批评与自 我批评,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 况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成员对党员、群众要开展经常 性的个别谈话活动,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情况,鼓励党员充 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党员、干部职务晋升或工作变动时,党组织要进行谈 话,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4、当党组织发现或其他党员、群众反映某个党员、干 部在思想、工作中出现某种问题或苗头时,要从关心、爱护 党员的目的出发,及时与其进行谈话,做好细致地思想工作, 防微杜渐。

(二)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制度

1、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党员要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2、每个党员除按规定向党组织汇 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外, 每年至少还应以书面形式向 党组织进行一次思想汇报。

3、党员本人或发现他人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及 时向党组织汇报或反映。

4、党员在外工作或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要以书 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各党支部对党员谈话及党员汇报的情况要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并根据情况定期对党员思想状况进行分析,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党委。

十一、党委派员列席支部党员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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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发展对象必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3、对经过一年以上培训、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4、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5、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支部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转正发展对象、讨论确定发展队形。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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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的同时,重点把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转正等四个环节。

1、坚持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严格遵循《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好党员入口关。

2、坚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推荐制度。每名正式党员都有向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党组织应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其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历年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思想汇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本人自传、政审材料等。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档案”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3、坚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材、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其础上、经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经支委会(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4、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党组织对列入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都要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监督。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群众和基层党支部通报。

5、坚持材料预审制度。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入党之前,必须指派专人与培养联系人一起对拟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政审。并将政审材料送交上级党委审查,上级党委在审查时,应组织纪检、计生、信访、政法等部门对拟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党委再进行集体讨论,逐一表决。

6、坚持“六个不批”原则。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不批;没有经过入党培训的不批;入党动机不纯和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的不批;不了解和不懂得党的基本知识的不批;没有政审或政审不清的不批;上级党组织没有派人谈话或没有谈话记录的不批。

7、坚持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度。培养联系人、党组织书记和党委指派的考察人是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人,因其失职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和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责令书面榫或调离组织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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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1、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机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引导鼓励青年农民、返乡学生、产业骨干、科技带头人加入党组织,保持3—5名的入党积极分子数量。

3、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4、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5、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6、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40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7、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8、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

9、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10、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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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1、党支部要把党员发展列入日常工作,坚持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到每半年讨论一次组织发展工作。

2、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工作程序,实行党员发展预审制和党员发展公示制,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3、对条件成熟的积极分子,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组织召开党小组会议、群众座谈会、支部党员大会以及支委会,讨论发展事项,整理预审材料,报本单位党委和市委组织部预审批准后,再发展加入党组织。

4、党支部要注重发掘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要培养生产经营一线的技术人才、业务骨干,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使他们了解党的基础知识,提升理论素养,同时分配一定工作,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考察锻炼。

5、党支部要指定两名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引导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指导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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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每个党员至少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保持一支占本村人口5‰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八、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文盲一般不发展。私营企业主不得发展为党员。

九、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十、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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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每个党员至少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保持一支占本村人口5‰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八、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文盲一般不发展。私营企业主不得发展为党员。

九、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十、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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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每个党员至少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保持一支占本村人口5‰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

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八、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文盲一般不发展。私营企业主不得发展为党员。

九、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十、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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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每个党员至少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保持一支占本村人口5‰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三、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六、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八、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文盲一般不发展。私营企业主不得发展为党员。

九、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十、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第11篇: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1、党支部要认真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2、党支部要认真抓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他们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送他们参加培训。经两年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未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和党委委员谈话的,也不能发展入党。

3、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并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支部每季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4、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12篇: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县委《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展党员制度。

1、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集中培训制度。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参加本校集中培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予发展。

2、严格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前,报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上一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凡未经预审或预审不过关的不予发展。

3、严格执行政审制度。对通过预审的培养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全面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思想品德及相关材料,凡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发展,

4、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党支部应将新发展党员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管理制度《发展党员制度》。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一般在本单位公示5—7天。

5、严格执行“三表”登记制度。“三表”即《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凡未填写“三表”或“三表”填写不全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6、严格执行团组织“推优”工作制度。凡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7、申请入党的人要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要请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经过预备期考察,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再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方能成为正式党员。

二、介绍人要认真了解被介绍对象的思想、品德、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面貌,并向党支部做出认真负责的报告。

三、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在严格执行前面程序的基础上,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13篇: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制度,发展党员的申报制度,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等。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建设是把好党员的入口关质量和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措施。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度

1)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条件成熟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

2)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3) 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4)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5) 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 发展党员申报制度。是指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的规定。

(三)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制度。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进行进一步教育、考察,要有明确的考察重点和要求,指出优点和不足。对考察合格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办理转正手续,对考察不合格的应给予办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手续。

第14篇: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集团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确定发展人选,要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从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在确保政治合格的前提下,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要突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和发展意识方面的考察。

2、要注重发展中青年特别是优秀青年入党,新发展党员45岁以下的要达到70%以上。要注重提高学历层次,新发展党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70%以上。

3、公开推荐积极分子人选,要本着“公开平等、群众公认”的原则,组织党员和群众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推荐时,群众的参与面要不低于70%。党员和群众的推荐票要分别统计,只有获得党员、群众两个层面相对多数推荐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委要派员参加,并在推荐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4、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对其进行不少于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并进行考试。没有经过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均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同时要吸收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培养其组织观念,进一步了解和考察其入党动机、思想觉悟等方面的情况。

5、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并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写实。考察写实每季度进行一次。

6、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调入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做好培养联系的衔接工作。

二、确定发展对象

7、对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要组织全体党员和不低于70%的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公开推荐发展对象。凡党内赞成率达不到70%、群众赞成率达不到60%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党委要派员参加推荐大会。公开推荐发展对象情况要与入党志愿书一起存档。

8、对经推荐确定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介绍人,进行跟踪考察培养。

9、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要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内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并形成综合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10、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及时进行公示,并通过个别访谈、组织座谈会等形式,深入了解,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对群众有反映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在20日内核实清楚。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延长培养期或取消作为发展对象资格,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11、对经考察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其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确定预备党员

12、确定预备党员,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原始政审材料、综合政审报告、\"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推荐情况、培训考试、公示情况、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会前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表决时,要当场投票、计票并公布结果。一次讨论两个以上人选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党委要派员参加,并在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会议基本程序: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2)两名入党介绍人宣读意见;

(3)支部组织委员对政审公示情况进行说明;

(4)参会党员讨论发言;

(5)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6)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7)发展对象表态。

14、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党委要指派专人与其谈话。谈话情况要在与党支部负责人通报交换意见后,整理后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15、上级党委要在听取指派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部门介绍审批对象情况的基础上,集体做出是否批准其入党的决定。

16、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1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预备期满后,如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不高,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预备党员转正

18、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要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回顾总结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表明决心。

19、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六个步骤进行。

20、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达到有表决权党员半数以上。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党委要派员参加,并在票决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

会议基本程序:

(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

(2)参会党员讨论发言;

(3)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

(4)支部书记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5)转正党员表态。

21、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批复。审批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党支部。

???

22、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综合政审报告、原始政审材料、推优材料、发展对象推荐情况、培训考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档案。无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15篇: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县委《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集中培训制度。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参加本校集中培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予发展。

2、严格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前,报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上一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凡未经预审或预审不过关的不予发展。

3、严格执行政审制度。对通过预审的培养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全面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思想品德及相关材料,凡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发展,

4、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党支部应将新发展党员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一般在本单位公示5—7天。

5、严格执行“三表”登记制度。“三表”即《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凡未填写“三表”或“三表”填写不全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6、严格执行团组织“推优”工作制度。凡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7、申请入党的人要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要请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经过预备期考察,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再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方能成为正式党员。

二、介绍人要认真了解被介绍对象的思想、品德、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面貌,并向党支部做出认真负责的报告。

三、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在严格执行前面程序的基础上,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16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条公示的实施权限,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和指导。其他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

第二条公示的对象,包括经党组织考察培养,拟转为正式党员的、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和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三种对象。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公示的时间,一般在党支部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十五天左右,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公示范围和方式。公示的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行政村、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公示一般采用张贴公告、书写板报、网上公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公示的主要程序:

(1)确定对象。公示对象由负责公示的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

(2)发布公告。实施公示的党支部,以支部委员会的名义。将公示对象和公示内容及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3)收集意见。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对象不具备党员标准或有足以影响其入党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等方式,向实施公示的党支部或其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实施公示的党组织.要设专人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

(4)调查核实。党组织对署名举报的公示对象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对问题线索清楚、情节较严重的匿名举报,也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5)研究处理。对没有问题或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公示对象,要按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对举报的问题情节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公示对象,要暂缓讨论是否发展,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暂缓讨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举报的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发展或取消其入党积

极分子资格;对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公示对象,要根据问题的性质交有关部门处理。

(6)反馈调查结果。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支部大会上通报。

第17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待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单位及职务、本人简历、参加培训情况,团组织推荐情况。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组织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容受奖惩情况。

三、公示时间:公示的时间为十天。

四、公示形式及范围:公示采取张榜公示的形式:公示的范围,以党支部为单位公示,张榜公示应选在便于师生员工知晓的公开场所进行,逐步推行在学院党建网络公示,要考虑让尽可能多的师生员工了解情况,参与监督。

五、公示程序:

1、公示对象。

(1)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后,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列为公示对象。

(2)经支委会议研究提出需要转正的预备党员,经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工作由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党总支予以指导。

2、收集反映。公示期间,要设立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各种意见,制作并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来信(访、电)登记表》。

公示截止后,要制作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3、调查处理。对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最后由党支部对照党员标准提出是否发展(转正)的意见并报党总支同意。

同意发展(转正)的,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的规定程序办理。在支部大会上,支委会应将发展(转正)对象的公示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及研究的意见向全体党员报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发展。

六、公示要求:

1、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建立一支有战斗力的党员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党支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的质量。

2、公示工作应严明纪律,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要追究责任。举报、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对借公示之机捏造事实,诽谤陷害公示对象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3、公示只是听取党内外职工对发展对象意见的一种形式,不能以此代替正常的发展工作程序。党支部要在进行公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做好发展工作。

第18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沙雅县第二小学党支部发展党员

“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督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指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条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对象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岗位、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政审结果和培养联系人、奖惩等基本情况;

(二)预备党员转正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岗位、预备期起止日期和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公示时间:发展对象为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转正为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

公示期限为7—10天。

第五条公示范围: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支部工作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的形式,或以文件形式发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也可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职工代表会议上以通报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应张贴在公共场所等醒目位置。

第七条公示程序:

(一)经基层党委同意,由基层党组织发布公告公示通知;

(二)以发布公示信息的党组织为主受理群众反映,组织调查核实。上级党组织收到群众反映可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责成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并报结果;

(三)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将公示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向支部大会、党委报告,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示要求:

(一)党组织应公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联系电话,或设立意见箱,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

监督,积极配合党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四)党组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调动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尤其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示结果的处理:

(一)对于经过公示没有不良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或反映的问题只是一般性缺点,本人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对于党员群众反映较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本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建议支部大会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

(三)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本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建议支部大会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沙雅县第二小学党支部发展党员

“公示制度”

沙雅县第二小学

2010年

第19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根据宝石公司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增强党员发展工作透明度,使党员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1、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都必须公示。

2、公示内容要涵盖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入党(或申请入党)时间、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等基本情况以及监督电话。

3、公示采取公告的形式,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7—10天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无群众举报的,经党委批准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

4、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所在单位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

5、党组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公示工作档案,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得发展和转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反映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暂缓发展或延期转正。对公示后无不同意见的发展(转正)对象,支部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吸收入党和转正。

储运公司党支部

2010.11.15

第20篇: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1)

为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有效监督,增加***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即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二、公示的时间与期限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限为七天。

三、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还要注明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单位等。

四、公示程序

1、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具体负责实施,公示在工作或服务区范围内进行。公示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将公示内容在工作或服务区公开栏或宣传橱窗及醒目地点张贴展示。

2、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公示期间,党支部要设立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和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进行记录。

3、调查核实。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详实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对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一般由公示对象所在党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党支部做好协助工作。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过程中,党委和党支部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4、调查结果的使用。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1)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的发展。

(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的,按预定方案进行,并在公示结束后由党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

(4)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

(5)对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入党的的公示(范例)

经支委会研究确定,近期将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予以公示:

×××同志,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年级××班学生(××处室××职务)。××××年××月申请入党,××××年××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年××月参加院第×期业余党校学习,××××年××月参加×××系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学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培养联系人:×××、×××。

公示时间:××××年××月××日

举报电话:×××××××

×××党支部

××××年×月××

发展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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