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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文档由我和舍友辛苦扫描整理,忘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勿在网上传播,谢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工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申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班F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東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监督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聿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辫。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J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中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3月29日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

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宣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第二部分奖学助学

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9号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参评范围

云南大学学习期满一年的在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构成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综合素质拓展三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为20分;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满分为70分;综合素质拓展分满分为10分。即: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综合素质拓展分

三、具体测评办法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为20分,由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和奖励加分两个部分构成,即思想道德素质分=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奖励加分。

1、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占思想道德素质分的80%。

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主要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考核,见表1。此部分评分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由班级(年级)测评小组进行评议打分,具体评分标准及措施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表1:云南大学研究生思想品德操行基本内容表项目 基本内容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治态度针政策,分辨是非能力强,坚持原则,上进心强

认真学习各种政治理论,参加学校、院系和班政治学习|的政治学习、形势政策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心理素质|生活适应能力强,善于自我调适,正直乐观, 意志坚定,能与人沟通协作。

社会实线/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意,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和公益劳动。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 务

纪守法法纪观念强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 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

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正派,有正确 的科学价值观,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

文明礼貌貌|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待人热情,说话文明 尊敬师长。

维护社会公老爱幼,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受护公物 德

遵守社会秩序,自觉维护公共道德。珍惜能源资源,节约水电粮食。

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讲究卫生自觉保持、维护公共卫生、履行卫生值日责任

若学生在参评学年存在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有不良行为等不符合思想品德操行基本内容的情况,各单位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减分细则和标准。其中,受到学校处分的,须按照以下标准和分值进行扣减,见表2。 表2:云南大学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扣分表 序

纪律处分种类

扣减分值(分值直接号「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团纪处分从总分中进行扣减) 警告

2 警告 警告 正重警告 分分

3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

4分 职务

撤销党内4 记过留团察看

6分 职务 留校察看

8分

6留党察看 开除团籍

12分注:开除学籍或开除党籍的取消参评资格。

2、奖励加分,占思想道德素质分的20%。 奖励加分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特殊突出思想道德方面的表现和事迹,如义务献血、获优秀党团员称号等表彰、参加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献爱心活动等,具体加分细则和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

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由学业水平测评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构成,满分70分

学业水平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的课程成绩情况。学业水平分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相应的学业水平系数+减分”进行测算,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中相应的学业水平系数、减分细则、分值等依照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取得的各项各类科研成果、学术型奖励或专业训练、实践、专业类竞赛等取得的成绩情况。培养单位应对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分标准进行区分,使之符合不同学位性质的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过程。学业水平分和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的结构构成(比例)、评定标准及加减分设置等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年级不同、专业特点、培养方式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综合素质拓展测评

综合素质拓展分,满分为10分。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专业学习、训练之外进行的文体素质、公益实践、技能技术等综合素质的拓展和成效。具体细则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组织实施(一)时间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二)组织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E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应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学生人数少的,可以按年级为单位进行。

各班级(专业、年级)应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年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专业、年级)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针对科研成果等级、水平以及科研活动等的认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设置由学科专家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统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审查、备案后,向本院师生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院文件,组织实施。

(二)测评结果必须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必须在全院内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原始表格由各培养单位妥善保存,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五)测评过程中,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所发奖金。 六)教师参与综合素质测评作假的,学院应予以相应处 分

六、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党字(2012)38号文件《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一览表奖学金名称|等级/获奖申报人数时间金(元 参评范围 博士

研究生国家奖学

3000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金

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

20000 根据教育厅

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研究生省政府奖博士 通知

20007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学金

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

10000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等

1500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 等

10000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三等}按比

6000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例测

9、10

8000 国籍,入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 研究生学业奖学 二等 章/月

5000 日制非定向就业、且无固定 金(硕士) 三等

3000收入的研究生。 优干

2000 科研学术奖/100社会实践奖/10自强 个人2000

10 研究生东陆英才自立奖 奖学金

志愿奖/10/3与/团队500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团队和公益 个人。

文艺体育奖10 个人1000 杰出奖|10 团队15000 续表 奖学金名称|等级/奖申报人数时间屋金(元 参评范围 熊庆来奖学金

10偶数年2000理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

10月

(理科专业)的学生。 方国瑜奖学金

10/奇数年

文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

0月

2000 文科专业)的学生。 等|2 张文勋奖学金

等)4月(10000在读的文科及相关专业全5000 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等|10

5000 岳虹研究生

理科学院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学金

等|2011月|3000|(定向、委培及带薪研究生三等|20

2000 除外)。

伍达观奖学金|研究生406月 历史、生物、数学、物理、

3000 化学系学生 等|

15000物理类、材料类全日制本科 佐波奖学金 奇数年等|10月

生和硕士研究生(定向、委1000培及带薪研究生除外)。 学、法学、历史学、民族 校友励志银杏奖 105月

3000 学类的全日制研究生(定 学金

在职除外),优秀贫困研究生优先考虑 优秀学生宝钢奖学金特等奖

6月

20000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 究生。 优秀学生4

10000 注:

1、部分奖学金获奖人数包含本科生;

2、另有部分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如IBM奖学金、雅居乐地产奖助学金等以当年具体通知为准。

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试行) 党字(2012]39号

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班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研究生班集体凝聚力,提高研究生的团结协作意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班级。

二、评选条件和原则(一)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班风优良;

2、班委会、党团支部团结协作,有一个凝聚力强、工作努力负责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在学生中具有较强号召力;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全班参与课题研究率在所在培养单位各班级中,名列前茅。班级成员必须在公开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

4、评奖当年,全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5、积极开展班级文体活动,学年班级活动不少于5次。 (二)评选原则

1、同等条件下,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的班级优先

2、同等条件下,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的班级优先以上两条件按顺序执行。

3、同等条件下,班集体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多的优先。

(三)评奖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级,不得申报先进班集体:

1、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有违纪、违规记录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或有受通报批评两人次及以上的,或有违纪、违规记录的人数占全班人数的5%及以上的;

3、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

4、有不合格宿舍。 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200人以下(含200人)的推荐1个,201-500人的推荐2个,501人以上(含501人)的推荐3个。

奖励金额依据班级学生人数确定,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班级奖励1000元;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班级每增加1名学生奖学金增加25元。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一)评选时间

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0月。(二)评选程序

1、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评审信息;

2、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撰写事迹材料+,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3、各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5、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周,无异议后,则自动生效。

五、附则

(一)各班级的申请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或者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先进班集体的奖金只能用于组织有意义的班集体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报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批准。

六、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大学(2008)17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工[2014]5号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三、资助金额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体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年限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5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还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

2、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鉴定,或者取得国家专利

3、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并以云南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等):或参加全国性学会或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被会议收录为会议论文

4、主持一项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一项校级项目并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1项国家级研究项目。

(五)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2、参评学年有学习科目不及格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6、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

五、评审组织机构

(一)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我校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弋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审核、初评、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择优,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入学成绩、复试成绩及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答辩和考核评价,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

七、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审结果在培养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中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五)全校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九、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学校将就撤销授奖事项进行公告,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奖金、证书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在读期间均无资格申请任何奖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同一参评学年内,二者不可兼得。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大研工(2014)4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7号

为激励云南省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云南省政府特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资金来源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万元。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还须达到以下条件之

1、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

2、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者通过厅级及以上成果鉴定,或者取得国家专利

3、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并以云南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参著者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等),或参加全国性学会或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被会议收录为会议论文;

4、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五)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2、参评学年有学习科目不及格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6、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

五、评审组织机构

(-)为做好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云南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我校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审核、初评、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择优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同时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

七、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评,评审结果在培养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全校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对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中诉,评市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评审时间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通知的时间为准。

九、奖学金发放与管理(一)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省政府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学校将就撤销授奖事项进行公告,取消其当年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追缴奖金、证书,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在读期间均无资格申请任何奖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同一参评学年内,二者不可兼得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大研工(2014)3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16〕6号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 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入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研究生。

三、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四,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四)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

五)未参加校纪校规考试,或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六)无故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七)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八)延期毕业。

五、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金额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等级

获奖比例/奖励金额获奖比例奖励金额

(元/学年)

(元/学年) 等奖

15%

15000

8000 等奖

30%

10000

15%

5000 三等奖

55%

6000

33%

3000 优秀研究生干部

2000注获奖比例为获奖研究生人数与参评研究生人数之比(计算比例时,一年级新生参评人数不包括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学生)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一年级新生

1高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均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名额不占比例

2、学校根据学业奖学金评选比例,将名额下达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等综合考虑,制定评选标准或考核标准,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新生不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6分;

2、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其他条件评定,评定细则和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工作突出的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干部是指校院班及党团组织的研究生干部。申请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满一年以上;

2、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7分;

3、工作认真负责,组织协调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任职期间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教师和广大研究生的好评;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专业学习成绩良好。

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办法和程序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实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评审必须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的健康发展。

安(二)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课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组织实施;(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院评定细则以及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审核汇总,审核合格后提请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

(八)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自动生效;

(九)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解决并予以答复。

八、奖项管理、授予与奖金发放

(一)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若获

一、二,三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达到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推荐申报,审核通过后可同时发放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证书,但不再发放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名额不占培养单位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上旬一次性发放(新生须取得学籍),奖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三)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荣誉,追回所发证书及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教育处理:

1、获奖者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将学业奖学金用于与学习科研及基本生活无关的奢侈浪费行为。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其他校级奖学金可兼得,同时,每年最多还可兼得一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项社会赞助奖学金。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大研工(2014)2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东陆英才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党字(2012〕41号 总则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充分调动研究生潜心为学,高尚为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培养质量,设立云南大学研究生东陆英才奖学金。东陆英才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研究生在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自强自立及道德行为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团队和个人均可申请

三、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

(二)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热心社会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 在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该项奖学金: (一)受法律处罚者;

(二)有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三)违反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四)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五)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七)延期毕业者。

四、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一)科研学术奖

每年10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科研成绩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包括发表论文、主持科研项目、科技文化竞赛获奖、发明创造等

(二)社会实践奖

每年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长期投身各项社会实践,有社会实践过程材料和优秀实践成果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三)自强自立奖

每年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自信、自立、自强,勇于克服在学业、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非凡的顽强毅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成绩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四)公益志愿奖

每年10个名额(其中见义勇为者不限定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0元。奖励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等体现无私奉献精神的高尚道德品质行为,有突出事迹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五)文艺体育奖每年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5000元,个人奖金额200元。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事迹突出,为学校赢得省市级以上重大荣誉:或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表现优异,有突出事迹的研究生团队或个人。

(六)杰出奖每年不超过10个名额,团队奖金额15000元,个人奖金额10000元。杰出奖候选人在申报以上五个奖项的团队或个人中产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推荐具有特别突出的成绩及先进事迹的团队或个人1个作为杰出奖候选人。获该项奖的研究生是我校研究生中的优秀代表,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带头示范作用,体现当代研究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评选时间及程序

(-)2012年因筹备等方面原因,奖学金于9月申报,10月评审。从2013年起,每年3月申报,4月评审。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申请者,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东陆英才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成果和个人材米料。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并提请评委会评审

(五)同一成果和事迹不得重复申报东陆英才奖各单项奖个人奖和团队奖不得同时申报

六、附则

(一)东陆英才奖学金评选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坚持质量标准,宁缺毋滥,如申报者成绩不够突出,可空缺部分奖项名额。

(二)获奖者获奖后,如被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学校有权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三)奖学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严禁用奖学金进行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及其它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

88〕校学字第28号

著名历史学家方国瑜教授系云南丽江人,纳西族。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和北京大学研究所。一九三六年到云南大学执教,直至一九八三年逝世。生前曾任文史系主任、文法学院院长、省历史学会会长、国家教育学会理事等职。

方国瑜教授毕生从事云南历史、地理的教学研究,学生遍布全国,著作数十种,对云南地方史和云南民族史做了开拓性的工作,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为了纪念方国瑜教授,实现他培养人才的遗愿,并根据其子女的倡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设立“方国瑜奖学金”以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方国瑜奖学金为我校文科学生专设。凡我校文科本专科生或文科研究生,符合条件者皆可申请获得该奖学金。

该奖学金基金为两万零伍百元,由其子女捐赠,系方国瑜教授著作稿费。此项基金存入银行,用利息作为奖励评上该奖学金的学生。

、方国瑜奖学金每两年评定并表彰一次,每次评定名额为3-4名,每名奖给奖学金400500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皆可申请该奖学金:

1、必须是我校文科学生(含研究生及本、专科学生)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德育综合测评应平均在90分以上。不进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应做出有关鉴定

3、学习成绩平均在优良以上,并在专业方面有较突出成果,即应有专门认定具有实际价值,且发表于校以上刊物的论文(或文章、小说、诗歌等)三篇以上(必须是在校期间所作)

4、身体健康,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体育综合测评应平均在85分以上(残疾学生区别对待),不实行综合测评的研究生应做出相关鉴定

5、学生有突出贡献,有独到见解,并有一定影响的(特别是史学方面)可视情况优先给予评定。

五、申请办法:凡符合上列条件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由专业教师推荐。报齐有关材料(申请书或推荐书、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表、鉴定表、论文文章及其评语),由方国瑜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席,历史系系主任任副主席,具有声望的文科教授、专家和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处长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表彰的具体工作、奖学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奖贷办公室负责。

七、凡获得方国瑜奖学金的学生,还将由评审委员会颁授荣誉证书,有关表格存入本人档案,并张榜公布。获得方国瑜奖学金,可作为评选特别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等重要条件之一。

云南大学对《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 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校设立的方国瑜奖学金,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方国瑜奖学金奖励的力度已显得不够。为了更好地发挥方国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对(88)校学字第28号《关于设立方国瑜奖学金的决定》作如下修改补充规定。

、由方国瑜先生亲属倡议,在云南大学设立的“方国瑜奖学金”,是我校目前文科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方国瑜奖学金”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10名,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应在单数年(末位单数)的9月底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由专业教师推荐。

三、为使最优秀的文科学生能评上方国瑜奖学金,各院系推荐申报的名单及材料必须比其他奖学金提前报送学生处

四、每次奖励经费,除使用方国瑜基金的利息外,不足部分由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其中,研究生从研究生奖学金中划拨。

五、获得方国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加其他奖学金的评选,获奖者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给奖学金。

六、(88)校学字第28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决定自1997年评审第五届方国瑜奖学金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

91)校学字第31号

熊庆来先生是我国著名数学家、教育家,现代科学的耕耘者,曾为我国的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贡献,培养了许多优秀科技人才,桃李众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1937年熊庆来先生受聘担任云南大学校长,即以“教育学术为百年大计”,为提高云南高等教育水平的地位呕心沥血,广集博学“以期蔚为西南学术重心”,用学术带动科研,进而促进了云南经济文化的发展,受到社会好评。

为了纪念熊庆来先生,发扬他的科研治学精神,鼓励学生为振兴祖国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早日成才,根据熊庆来先生夫人姜菊缘的倡议,特决定在云南大学设立“熊庆来奖学金”。

一、奖学基金

熊庆来奖学基金共两万元,由熊庆来先生的夫人及亲属捐赠,此基金存入银行,其利息作为份额,对评上该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奖励。 表彰与奖励

该奖学金每两年评定并表彰一次,每次评定

名获奖者,每名奖给人民币500元,颁发由评审委员会主席、名誉主席及颁奖仪式名誉主席(知名科学家)签发的荣誉证书,并张榜公布获奖名单,有关登记表格存入本人档案。获得熊庆来奖学金者,将作为评选特别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先创优等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三、申请条件

申请熊庆来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热爱祖国、关心集体。进行德智体综合测评的学生,德育测评分应在90分以上,未进行综合测评的学生要由系(单位)作出详细鉴定;

2、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习总成绩均为优良;(附总成绩表)

3、身体健康,注意提高身体素质,经常进行体育锻炼,积极参加群众性体育活动。体育综合测评分应在85分以上,未进行测评者应作出相关鉴定

4、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且需在专业方面有特殊造诣,有新意创见、独到见解,有论文或调查(实验)报告等三篇以上,其中应有一篇以上是经专家认定有实际价值、评上奖或发表在校以上刊物的,学生在某方面有较突出贡献(如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视情况优先评定。

四、评定范围

熊庆来奖学金获奖者将在云南大学各类正式在校学生、研究生中产生,昆明地区各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符合条件的也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参加评定。凡达到所规定条件的上述学生,皆可在双数年(末位双数)的四月份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审委员会

熊庆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云南大学校长任主席,熊庆来夫人(或亲属代表)任名誉主席,由云南大学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及有名望的专家教授数人组成,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奖学金的基金管理工作及申报、评审、表彰等具体工作由云南大学学生处奖贷办公室负责。 云南大学对《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 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自1989年设立“熊庆来奖学金”以来,在激励学生为振兴祖国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奖励的力度已显得不够,为了更好地发挥熊庆来奖学金的作用,特对(91)校学字第31号《关于设立熊庆来奖学金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由熊庆来先生夫人姜菊缘女士倡议,在云南大学设立的“熊庆来奖学金”,是我校目前最高层次的奖学金。、熊庆来奖学金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10名,每名奖励人民币2000元,颁发盖有云南大学公章的荣誉证书,并张榜公布获奖名单,有关登记表格存入本人档案。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可在双数年(末位双数)的九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每次奖励经费,除使用熊庆来奖学金基金的利息外,不足部分,由学校从学生奖学金中划拨,其中,研究生从研究生奖学金中划拨。

四、为使最优秀的理科学生能评上熊庆来奖学金,各院系推荐申报的名单及材料必须比其他奖学金提前报送学生处。

五、获得熊庆来奖学金的学生,可参加其他奖学金的评选,获奖者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给奖学金。

六、颁奖仪式既要办得隆重热烈,又要节俭和注重实效,参加颁奖仪式的熊庆来先生亲属及好友的名单由名誉主席提供,经学校同意统一邀请

七、(91)校学字第31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决定自1998年评审第六届熊庆来奖学金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处。

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云大学(2010)6号

张文勋先生是云南大学资深教授,在云南大学从事教学和科研已近六十年,在学术界享有很高声誉。

2009年,张文勋先生光荣获得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兴滇人才奖”,奖金30万元人民币。张文勋先生决定全额捐献给云南大学,省政府和学校决定予以经费上的配套支持,设立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以奖励在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根据张文勋先生意愿,特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来源

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基金来源为:张文勋先生捐赠人民币30万元,省政府支持人民币40万元,学校配套人民币3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申报范围及奖励对象

凡我校在读的文科及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均可申报;奖励对象是:在文科科研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改革开放,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习刻

2、申报的成果必须是申请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成果。

3、所提供的学术成果必须真实有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有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申请该项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者

(2)因违反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3)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成绩不合格者(4)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四、评审时间

2010年因筹备等方面原因,奖学金于9月申报,10月评审和颁奖。从2011年起,每年4月申报,5月评审和颁奖。

五、名额与奖金

等奖2名,每名奖金10000元;等奖4名,每名奖金5000元。

获奖学生中,中文学科类2名,文化学科类1名,其他社会科学类3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4名。

六、评审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成果和个人材料。

2、各培养单位按评审办公室要求将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汇总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定后将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后,将以适当的形式,由张文勋先生或学校领导为获奖学生颁发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七、云南大学张文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57名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八、附则

1、获奖学生获奖后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2、严禁用奖学金大吃大喝、铺张消费,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云大研(2005)15号 为发展教育事业,培养优秀人才,英惠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展岳先生和总裁潘叶虹女士共同捐资在我校设立“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以鼓励研究生为振兴中华奋发学习,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奖学金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赵展岳先生、潘叶虹女士的意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报范围及基本申请条件(一)范围

我校数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药学院、软件学院、信息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的50名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及带薪研究生除外)。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热爱社会工作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6、科研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的奖学金

1、受刑事处罚者;

2、有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

3、因违反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

4、参评当年学习科目有一门及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二、类别及要求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优秀全日制研究生,分为、三等奖。(一)一等奖

共10名,其中数理学院4名。获得“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5000元/人,同时授予“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称号。

1、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评定年度综合测评成绩90分以上,政治素质分不低于16分。

3、科研要求:评定年度内,研究生必须参与10次院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著作;

(2)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本专业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所发表论文被SCI、EI及人大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检索机构收录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校级以上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二等奖

共20名,其中数理学院8名。获得“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二等奖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3000元/人,同时授予“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称号。

1、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评定年度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政治素质分不低于16分。

3、科研要求:评定年度内,研究生必须参与8次院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1)公开出版著作;

(2)在本专业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所发表论文被 SCI EI及人大复印资料等国内外检索机构收录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1项,并在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三等奖 共20名,其中数理学院8名。获得“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三等奖的研究生,发放奖学金2000元/人,同时授予“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称号。

1、符合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评定年度综合测评成绩80分以上,政治素质分不低于16分。

3、科研要求:评定年度内,研究生必须参与5次院级以上学术交流或学术讲座,同时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 评定办法

(-)“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的推荐、申报、评审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在每年11月—12月进行,评审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成绩及条件要求,提供思想表现情况、学习成绩、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鉴定书等材料,填写《云南大学奖学金中请表》等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四)各单位根据上一学年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获奖比例和评定条件进行初评,经单位审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五)评审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结果汇总审核后,提请“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拟获奖名单交赵展岳先生和潘叶虹女士,同时将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则自动生效。

四、颁奖

云南大学邀请赵展岳先生和潘叶虹女士每年11月—12月到校举行颁奖仪式。

五、附则

1、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2、获奖学生获奖后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3、奖学金应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和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须品等,严禁用奖学金进行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4、新增奖学金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新增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执行,项目若有变动按照新制定的评审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具体使用中的问题由“云南大学岳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伍达观教育基金奖学金评选办法 校字〔1997]第08号

伍达观先生集资115万美元,以每年利息收入50万元人民币在云南大学设立伍达观教育基金,以鼓励学生为振兴中华奋发学习,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伍达观教育基金以每年利息收入30万元,奖励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五系的优秀学生。

(二)每系每年资助6万元。其中,3.6万元用于奖励24名优秀本科生;2.4万元用于奖励8名优秀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勤奋学习,有志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贡献力量。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道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3、学习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5分,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考虑。

4、坚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

5、在同等条件下,女生、少数民族学生、贫困生优先。(四)评选程序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经各班评选推荐,所在系的初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人选,并报云南大学基金评审委员会。 特困生助学金

(-)伍达观教育基金每年从利息收入中划拨16万元,用于奖励除历史、生物、数学、物理、化学五个系以外,其他系的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青年学生

(二)每年评选160名,每个系按学生比例可推荐10名学生。

(三)评选条件

1、家境贫困。贫困标准以当年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2、爱祖国、爱人民,有志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贡献力量。

3、品行端正,道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纪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不低于80分。

5、自觉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四)评选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者填报申请表,由所在系评选推荐,并提交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表、鉴定表。报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获奖人选。

、凡获得伍达观奖学金的学生,由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每年9月颁奖,由学校统组织。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五、本办法从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评审委员会。 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选办法 云大研工〔2015]1号 “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由我校校友个人捐资设立,旨在激发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的精神,奖励勇于科研创新、克服困难、积极争取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捐赠者意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资金来源

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由我校校友个人捐资设立。

二、奖学金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哲学、法学、历史学、民族学类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除外),优秀贫困研究生优先考虑 奖励金额及名额

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每年每生3000元,每年全校评选10名

四、评选时间每学年春季学期

五、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2、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或不合格者;

3、未参加校纪校规考试,或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者

4、无故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六、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条件要求,填写《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各培养单位将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统报送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评审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汇总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差额评审,评定后将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则获奖名单生效,发放证书及奖学金。

七、云南大学校友励志银杏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5—7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党团工作

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

为使团的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1、团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由团员所在院(系)团组织办理。

2、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凭团员证办理,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在团员证有关栏目内注明转接时间,并加盖公章。

3、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团员自带或函寄的团员档案材料,由所在院(系)一级团组织整理后送交学生处档案室或相关人事部门归入个人档案。

二、团员证管理规定

1、被批准入团的新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但未办理团员证的团员及遗失团员证的团员,由院(系)一级团组织指定专人到校团委统一办理团员证。

2、团员受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其团员证应由院(系)级团组织部收回。受留团察看处分者,查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应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3、以团支部为单位,结合每年一次的团员民主评议,严格团员证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或团支部书记签名认可,以对团员团籍进行连续认定。

4、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

1、凡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中学生团员,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0.5元。(标准根据上级团组织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

2、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干部、工人、带薪就读学生中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1%。(标准根据上级团组织相关规定确定和调整)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后,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团员应自觉地向团组织按月交纳团费,不得代交、补交。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6、各团支部应将所收团费于每月下旬上缴各学院(研究院)一级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一级团组织,按有关提成比例要求,按时上缴校团委

7、各学院(研究院)一级团组织的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要相应地建立团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制度;校团委将定期检查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8、校团委每年结算一次团费收支,并将收支情况及应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团省委;校团委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补充团员干部教育、培训、交流、奖励和订阅青年报刊的经费开支等。

四、基层团组织的任期及换届选举规定

1、每届任期两年,院所属团总支一级的委员会,每届任期到两年。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2、各级团的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各院(系)一级党组织和校团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新生团支部委员会由院(系)一级团组织与新生班主任在征求新生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产生,进校一学期后通过支部团员大会进行改选。

4、各级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均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有关规定

1、团章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即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仍保留团籍。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的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缴团费者不限

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组织关系随党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5、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6、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的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在进行团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统计在团员数内。

六、团支部组织生活规定

1、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应以学习党团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为主要内容。

2、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要立足实际,行有实效,要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各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推优”工作 是理论学习;三是校团委布置的主题团日活动;四是创造性的特色工作。

4、各团支部对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要认真记录,必须填写《团支部发展记录》;团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应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

5、各院团组织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汇总,反馈各院团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及时总结。

云南大学共青团奖惩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新时期云南大学共青团的示范群体形象,根据《团章》和有关的制度及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团员奖励

第二条本校团员有下列表现者,各级团组织应结合团内年度表彰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所获奖励均记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总评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相应加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并有突出表现者;

2、积极学习团的知识,积极支持和参加团支部委员会、班委会和上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在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起到表率作用;主动向党团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同学思想、意见和要求,对搞好学校、学院和班团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并有具体事迹者;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一贯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并在课外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素质拓展活动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及各级比赛竞赛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

4、认真履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严格要求自己,在学校文明建设(讲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规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并有具体事迹者

5、学生毕业时,服从国家和组织的需要,自愿要求到边远贫困地区或其他艰苦地区工作者。

第三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团干部,校、院两级团组织可授予“团员标兵”、“团干部标兵”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分配时作为参考。全校性表彰活动一般于每年“五四”期间进行。

三、团员惩处

第四条对违反团纪的团员,校、院两级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团内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5、开除团籍。

第五条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受处分的团员及所在团支部不能参加本年度团内的各项评比表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者,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2、违反学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劳动课、军训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者,视情况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3、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二次(含二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五次(含五次)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次(含六次)以上给予留团查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按时组织支部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严处分;

4、在校园及学生生活园区摔瓶子、扔杂物,酗酒闹事、聚众斗殴或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团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偷窃、诈骗、卖淫、嫖娼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5、对违反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制度,不配合园区管理人员的工作,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证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八条对团员的处分,各级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客观地作出处理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或向上一级团组织申诉,对本人的申诉,上一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议。

四、奖惩批准手续及其它

第九条凡在学院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由学院团委批准,并报告校团委和院党委。凡在全校范围内的团员表彰奖励,须由学院团委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校团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团员给予警告(含警告)至留团察看(含留团察看)处分的,须经团员所在团支部支部大会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团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由校团委负责存入档案:凡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学院团委签署意见,报校团委审批并存档。各级团的干部有违反本条例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后,按团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属团组织审批,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经校团委讨论,可以对违纪的团员和团干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者,处分决定均记入本人有关档案。团员在受到团纪处分后,一般不再撤消其团内处分的决定,也不取消其所受的团内奖励。

第十三条本暂行条例与学校其他有关奖惩条例和规定并列执行,凡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团员和团干部,团组织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其它院级团组织亦遵照本暂行条例执行。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有权利对本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暂行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云南大学团组织推荐团员人党办法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章规定的团的基层组织任务之一。为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关于《云南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各学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要深刻领会“推优”工作的重要意见,通过开展“推优”工作,以党建带团建,以团建促“推优”,大力加强团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做到积极、主动、超前,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全面考察综合素质,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三、推优对象应是已经写了入党申请书、表现较好的团员。

四、“推优”工作的一般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内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五、校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校团委负责推荐;团支部书记及学院一级的团学干部原则上由院团委(团总支)负责推荐;推荐名单确定后,由院团委(团总支)向所在团支部征求意见后确定推荐对象,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

六、教职工团员的“推优”工作由所在团支部或院团委(团总支)直接负责

七、所有推荐对象填好推荐表后,统一汇总到院团委(团总支),由院团委(团总支)作最后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向院级党组织汇报后向党支部推荐。

八、团组织要加强与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推优对象的培养、考察等工作。每学期末请党组织介绍推优对象的考察情况和发展结果,注意征求团员对开展“推优”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推优对象统一集中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确定完成。此时间以外,院团委(团总支)原则上不作审定,一年级的推优工作应联系中学的表现进行。

十、校团委负责推荐的学生干部,主要指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的学生干部和校团委委员;院、系团学干部指副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校、院、系学生干部也可由其所在团支部进行逐级推荐。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级学生组织成员 和活动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团云南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团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克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问题和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结合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校级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就加强校级学生组织成员和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校级学生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校级学生组织是指根据《云南大学章程》和相关规定成立或设置的由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的全校性学生组织。目前主要包括:云南大学学生会、云南大学研究生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属校级学生社团、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云南大学学生艺术团、云南大学广播台、云南大学BBS站务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强互助社等。 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管理(一)成员招录和退出

各校级学生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和相关规定,每学期可进行1次新成员招录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和需要,经报校团委同意可进行临时招录)。新招录成员应设置一定时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精力允许,确有必要,可以有12个兼职。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一般成员,只能有1个兼职(仅限于院级学生组织、社团或班级)。各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成员不能在其他组织兼职。校级学生组织要根据各自相关规定对成员进行退出管理,退出时应进行个人工作考核,并报组织同意后方可退出。对违反相关纪律、不作为乱作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成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重者清退除名。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新招录成员和退出人员应由各组织向校团委登记备案,以网络形式进行全校公示(公示内容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加入组织时间、退出时间、工作和奖惩情况等),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和班级

(二)成员培训

各校级学生组织应建立对成员的常态化培训体系,尤其是对新招录成员和优秀骨干成员的专业培训。让全体成员明晰所属组织历史现状、工作职责、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活动范围和奖惩办法等,同时开展理论知识、办公技能、活动策划、礼仪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编印专门的培训资料,既安排集中学习,也有日常工作的“传、帮、带”,还要有专项工作的适时培训。培训开展和参与情况应记入成员个人成长档案和组织年度工作考核。

(三)成员日常管理和纪律要求 各校级学生组织应加强成员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成员个人成长档案,做好成员日常值班、活动和会议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日常管理情况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工作考核、职务晋升、奖惩实施的依据。

各校级学生组织要切实加强成员纪律管理,加强对成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精英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培养,努力打造信得过、靠得住、有本领、能干事、会共事并且能干成事的学生干部队伍。对模范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成员,要选树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组织内部纪律、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慢、精神懈怠或不积极参加(会议)活动的成员要根据相关要求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和班级。 (四)成员考核

各校级学生组织要对所属成员进行科学的考核管理。可以根据组织特点和需要定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学习成绩、品德作风、日常表现、活动参与等,考核结果须经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考核情况将作为成员职务晋升、奖惩实施的重要依据。

(五)成员职务晋升和对外交流

各校级学生组织要建立完善的成员职务晋升体系,让每位成员明晰在组织内的个人发展规划。成员职务晋升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自章程和制度,可采取全员推荐选举、主席团推荐和民主考核选任等多种方式进行。获得职务晋升的成员名单须经校团委备案或审核认定。获得职务晋升的成员应设置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用。

校团委鼓励各校级学生组织在职责和规定范围内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包括校内外、省内外、海内外相关组织和单位。校级组织任何成员未经所在组织授权或校团委批准,不得进行任何与组织有关的对外交流。各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以上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经所在组织推荐,到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任职,交流任职推荐情况须经接收方组织同意和校团委审核认定。

三、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管理(一)活动的范围及界定

校级学生组织作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和活跃校园文化、引领校园风尚的骨干力量,必须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同学实际需求为导向,根据各自的性质定位、章程制度、职责范围,创新开展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在营造丰富多彩、积极向上、具有云大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的同时,注重活动的品牌效应和影响力,注重活动的参与度和实际效果,把同学们喜闻乐见、踊跃参与、反响良好作为衡量活动效果的主要依据。

(二)活动的申报、登记和审批。

各校级学生组织(含校级学生社团)凡是以组织名义开展的校园活动,必须向校团委申报。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得开展校团委将完善活动登记和审批制度,努力争取活动资源和保障,为各校级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三)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各校级学生组织在活动中要明确活动负责人和活动主体,确有必要可以建立临时性专项工作小组,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活动中凡涉及场地使用、道路交通、人员安全、新闻报道、物品租借、后勤保障等事项,或与校外相关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应在活动获得审批后,主动与学校场地管理、安全管理、宣传报道、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部门及时报告、联系协调相关工作。如需校团委予以协助工作,应提前申请。

(四)活动的安全管理

所有活动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做到安全意识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安保人员到位,真正把“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思想贯穿到活动全过程。各校级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仔细排查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向学校公安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应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提醒活动参与人员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安排专人维持现场秩序,有效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失职失责造成的活动安全事故,将追究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活动经费管理

各校级学生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学校专项经费支持、公益捐赠、校友捐赠及经批准的商业赞助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在厉行节约的原则下,严格遵循学校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在校团委和组织成员的监督下公开透明使用。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算并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六)活动的总结和宣传

各校级学生组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活动情况,评估活动效果,提炼活动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做到每次活动有总结,有反思,有提高。活动情况应及时载入组织档案,规范管理。每次活动的各组织参与成员情况应予认真登记并全校公示,作为考核认证依据。各校级学生组织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校园网等媒体,及时宣传活动情况,提高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校团委各职能部门的学生成员和内部活动管理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具体事项以校团委规定为准。

共青团云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加强校级学生千部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校级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干部的积极性,更好地做好我校团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范围

1、在团委机关所属各部门工作并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在校学生。

2、担任云南大学学生会、云南大学研究生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所属校级学生社团、云南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云南大学学生艺术团、云南大学广播台、云南大学BBS站务委员会、云南大学学生自强互助社等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副主任、副队长)及以上职务的在校学生。

二、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学科成绩优良,综合成绩较好,能协调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热爱团学工作,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知识和能力,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

4、正直诚实,身体健康,有敬业奉献精神,能吃苦耐劳。

三、产生办法

1、以上学生干部通过公开招聘、组织推荐或自荐、考核聘任及团代会、学代会选举等方式产生,并经所在学院党、团组织认可后,统一填写《云南大学学生干部登记表》。

2、以上学生干部的任免须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研究,通过必要的组织程序后方可正式公布。

3、以上学生干部的任期,选举产生的按有关选举和换届规定确定,其他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一学期改选次但!可连任,学生毕业,自然卸任。

四、奖惩

1、学生干部认真负责、德才兼备,尊师守纪,成绩突出的每年可给予表彰奖励,并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推荐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团员等的评比。

2、校团委积极创造条件向有关部门推荐毕业的学生千部就业。

3、学生干部若在一学期内无故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会议,不做分配的工作,则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

4、因违反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受学校行政或党团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

5、在一学期内出现一科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职学习,不再参与相关工作。一段时间后(原则上一学期),确定是否恢复其工作,若学习成绩无提高者,免去其职务。

五、实施《学生干部管理认证手册》制度

1、为进一步科学评价鉴定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规范校级学生干部的管理,实施《学生干部管理认证手册制度》。

2、以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为认证阶段,对学生干部的学生工作业绩进行记实认证,阶段或最终离职时根据其记实情况作出组织认证和鉴定,同时认证鉴定结果作为进一步考核、选拔学生干部或推荐其就业的重要依据。

3、学生干部管理认证制度与促进校园诚信机制的建立相结合,要求学生干部在学习生活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不无故旷课,考试不作弊,不拖欠贷款,工作不欺上瞒下,严守纪律,做到诚实守信。

4、学生干部离职时同时进行诚信认证,具体情况记入《学生干部管理认证手册》。

六、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和彰显各学生团体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结本校的特点,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生会是校党委行政领导下、校团委和研究生院指导下的,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研究生会受校党委的行政领导,接受团委和研究生院的监督,是由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热爱云南大学,并热心于校园建设和管理,乐于服务他人,富于奉献精神的研究生骨干分子组成的优秀研究生组织。

第三条校研究生会代表和维护全校研究生的权利和利益,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协助研究生院开展各种学术、文体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全心全意为全体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服务,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合格人才;开拓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和引导广大研究生同学积极投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把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大学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们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价值观、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广大研究生同学能够胸怀祖国,服务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发愤成才。

(二)发扬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方针是: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遵循“建设,创新服务,发展”的原则,不断优化广大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实践、文化、就业等多方面的氛围。

(三)发挥校研究生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全体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全体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同学实际困难,维护广大研究生同学的正当权益,团结和带动全体研究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进全体研究生之间、研究生和学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阶层对研究生的理解和重视。加强校内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引导和发动全体研究生关心学校事务,积极投身学校各个方面改革,推动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开展。

六)努力完成党组织、团组织和上级学联组织交给的任 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权力,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研究生分会。

(一)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二)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三)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分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主席联席会

第八\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团体成员,接受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在云南大学注册的在校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使用本会各项设施的权利;(四)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其他与成长、成才相关服务的权利; (五)会员对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有保留自己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内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维护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服从党、团组织的领导;

(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四)全面完成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进步,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群众基础好,乐于为研究生服务

(二)能模范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处分记录:(三)有创新精神,能为研究生会的工作创造新的方式方法,提升研究生会的影响力

(四)干部的任命经过民主选举。 第四章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原则上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申请,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体研究生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代表比例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十五条研究生代表大会采用表决制选举干部和通过决议

第十六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大会议案,听取有关部门对议案的说明、答复,监督有关部门对议案的处理或解决;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或差额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七条研究生代表的主要权利:

(一)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各项议案需有五人附议方能生效;

(二)代表会员行使投票权,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三)审议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研究生代表的主要义务

(一)模范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正确履行会员赋予的职责

(二)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主席团工作;

(三)听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四)协助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5名组成。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校研究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带领全体会员完成本章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任务。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四)决定研究生会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

(五)对外代表全体研究生参加校内外有关会议和活动。(六)负责下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会主要干部职责:

(一)研究生会干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献身精神,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并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研究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任职期间,完成学业的同时,必须努力完成研究生会所分担的工作。

(三)主席:负责研究生会的全面工作,代表研究生会参加有关校务和校际工作。组织召开例会,布置各项工作,制定学期计划。与学院团委保持联系,协调相互工作。

(四)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指导和检查分管部门的工作和执行情况。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对今后工作统筹安排。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

(五)部长: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拟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主席团汇报,部长对本部门的干部有任免提名权,并请主席团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基层组织为各院研究生会。

(一)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是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在本院(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全校性学生活动中接受校研究生会的统一协调。

(二)各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其机构设置可参考校研究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院(系、所)工作需要决定,报校研究生会备案。

(三)院(系、所)研究生分会应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接受工作中的统一协调,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应当按时参加校研究生会召集的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联席会。

第六章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第二十四条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部长(主任、主编)负责制。

(一)主席团:共同主持研会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并作出统一部署安排;组织研究生会各部门协同合作,分工负责,开展各项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主席团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对研究生会的各项活动及工作、例会做详细记录;及时地整理档案材料;负责研会的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使研究生会工作更加条理化,系统化。

(三)学术部:介绍推广研究生的前沿学科及促进交叉学科的融会贯通;以提高学术水平,营造学术气氛为中心,及时提供相关学术活动信息;组织学术活动以及与同学学习相关的科研学术报告,激发全院研究生的学术气氛和热情,开阔同学视野,拓宽知识面。组织学术以外相关的生活讲座,丰富同学们的课外知识,开拓眼界。

(四)体育部:充实广大研究生的课余生活,组织丰富多彩体育活动;组织参加校运动会和研究生足球赛、篮球赛;邀请其他学院参与我院组织的活动,在全校树立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并配合研究生会常委和其他部门管理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全体研究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身体素质,弘扬体育精神。

(五)文艺部:主要工作是筹备和举办大型的文艺活动;平时组织开展一些有益的课外文艺活动,丰富研究生的课外生活;并配合主席团和其他部门管理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和日常运作。为我院的研究生提供高标准、高品味、高质量的各种形式的文娱活动。

(六)宣传部:积极推动院研究生会的品牌建设和形象建设;负责向广大同学宣传院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学术活动,提高同学参与的积极性,扩大研究生会在研究生中的影响;

(七)实践部:掌握全体研究生学习技术的情况,反映青年学习科学知识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全体研究生学习掌握实践技能,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例如:社会调查、实地考查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兼职、推职等实践活动科技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有关科学技术的科研活动攻关活动、科技咨询活动、扶贫帮困活动、为家乡建设做贡献活动,联谊活动等

(八)外联部:为了增强学院的对外交流,研究生会将通过外联部做好对外宣传,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并建立和加强与各兄弟高校间的联系,促进相互的交流,保持正常交往。此外,外联部还将与社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作做好联系沟通工作,作为机动力量配合研究生会的其他工作。

(九)信息部:信息部主要职责是通过学校团委的网页及时报道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进行研究生会的网站建设,并经常对本网站进行维护,及时发布研会信息负责在网上和广大同学进行信息交流,并及时反馈给研究生会,信息部还负责各院、部研究生会的活动信息反馈。

(十)广播站:负责采编、播报健康向上的节目内容及国内外重大时事的报道,对校内的重大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经营《名师访谈》栏目。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在组织内部讨论、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调整各部门的职责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人事任免制度

(一)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在自愿参与选举的前提下,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各部部长由主席团提名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主席团有权力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长进行调整。

(三)各部部长根据参加研究生会的同学组成完整的职能部门,干部人数一般不作限制,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七章监督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八条监督考核机制

(-)在学生活动组织开展过程中,研究生会主席团对全体研究生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组织的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对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各部干事对部长负责。

(二)研究生会应在每学期初向上级直管部门提供学期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方案,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方案中应包括本学期拟开展的常规活动和大型活动,并说明每次活动的开展时期、预算、分工和预期效果。

(三)研究生会需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上应总结前期学生活动,讨论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通报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工作例会由主席团负责考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纪要

(四)研究生分会在开展大型活动时,主要负责人应在活动前向校团委、研究生院提供《大型活动策划》,该策划应在对活动的各环节中的开展时期、预算、人员分工与预期效果进行说明。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及时完成活动总结,并在例会上进行陈述,接受监督

(五)每学期末,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应向研究生会主席团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报告,研究生会主席团在工作例会考勤会议纪要和活动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学期活动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学期开展的常规活动和大型院校活动、各部门表现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奖惩制度

(一)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各会员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及各种奖学金奖励的资格条件之一,也是在本会担任有关职务的条件。

(二)本会主席团成员,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出现重大失误者,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新一届主席团设考察期一个月,在考察期内不能按第五章有关条款履行职能和权限的成员,经有关代表的表决,可责令其退出主席团;考察期满后达不到要求的,本条规定同样适用。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大学学生社团是指云南大学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云南大学校团委社团部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校团委社团部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校团委社团部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指导,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社团原则上均由校团委社团部管理,但专业、院级特点较为突出的学术社团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宏观指导的同时,主要接受其所挂靠的院级团组织的管理。但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年审,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领导。

第八条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九条社团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申请成立

第十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校团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1)申请书;

2)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社团名称及介绍;3)相关章程(草案);

4)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6)社团筹备组成员名单(至少10人)

7)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院团委(团总支)的意见。

2、登记:填写《云南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校团委社团部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一周内给予答复。

4、审核批准:经校团委社团部考察讨论后报校团委审议批准,同时报公安处备案。社团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六个月。

5、批准试运行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6、试运行期届满时,提交运行报告,经校团委和公安处审议通过后批准正式成立;由校团委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

第十二条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在分校区则成立分会。

第十三条成立独立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在分校区成立分会,均由校团委社团部审核。 第三章关于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校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到社团部申报,领取《云南大学社团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表》,新负责人须通过社团部的考核后,方可接任。换届完毕后,及时到社团部交表备案

1、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部及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特殊情况,可由社团部及社团联合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1)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云大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社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招收会员。

第十九条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部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改聘提出建议。 第四章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云南大学学生社团必须冠名“云南大学XX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9、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4、对社团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各社团必须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原则上不批准与本社团性质无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校团委社团部或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1、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2、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报,所有商业赞助活动,校外活动和跨校区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3、一般社团活动申报必须提交详细的《社团活动申请表》,签章后有效。

4、涉及外出远行或有外校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提前三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5、凡举办大型活动、商业赞助活动、校外和跨校区活动在提交《社团重点活动申请书》时,必须附上相应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6、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7、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三十条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及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根据社团活动申报,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校团委社团部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概况。

第三十三条各分校区独立社团和各社团分会的注册由分校区团组织负责,注册情况应定期报校团委社团部。

第三十四条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校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五条每两年召开一次“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 大会内容

1、审议和批准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主席团;

5、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议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社团财务管理: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的监督;

3、经校团委同意,社团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团部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4、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有关制度;

5、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三十七条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社团及其分会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申请并批准同意后,由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公布撤消。 第三十八条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社团印章必须到校团委社团部和所属分校区团组织进行备案;社团分会不单刻制印章。

3、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领取《学生社团印章刻制(更改)表格》,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1)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2)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3)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4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校团委社团部批准。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社团网页必须挂靠在云南大学共青团网站上面。 第七章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社团部每学年对全体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机构瘫痪

4、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凡受处分的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社团之星的评比资格:

1、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的;

2、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3、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4、未经社团部或各分校区团组织批准便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5、不按期到校团委社团部和各分校区团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四十六条各分校区分会不单独列入表彰范畴,其处分由各分校区团组织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的发展,使社团联合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团联合会是由云南大学正式学生社团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领导下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指导。其宗旨为:加强社团间的联系,促进各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第三条社团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校团委社团部对社团进行的管理工作,协调、研究和决定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的重要问题,具体是

1、负责巩固、监督、评议社团及社团活动

2、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

3、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使其成为丰富校园生活,培养兴趣爱好,参与学校活动,扩大求知领域,锻炼交往能力,丰富内心世界的重要方式;

4、联合、协调、管理和服务学校各类各级学生社团,以活动为舞台,促进其整体水平的提高

5、收集、了解兄弟院校学生社团活动的信息,交流经验,不断开辟学生社团工作的新领域

6、开展总结、调研工作,从理论、实践上不断探讨社团的发展

7、协助校团委社团部开展其他社团工作或组织重大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条所有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学生社团一律平等,社团联合会不干涉学生社团内部事务,不对任何学生社团的内部部门做出命令和决议 第二章社团联合会的成员机构

第五条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成立的社团,自然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的条款

第六条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1、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于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施监督;通过其他方式参与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工作;

4、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和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帮助、支持

第七条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社团联合会全体会员会议

3、维护社团联合会团结、稳定;

4、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5、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第八条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各社团派出代表组成。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九条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1、审议和批准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

5、讨论、决定应当由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经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议决策的执行机构,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组成。经选举产生的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单位分别派出代表担任社团联合会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为两年,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校团委社团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职责为:

1、在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的决议,决定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2、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以社团联合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3、收集各会员社团的活动信息,促进会员社团间的协作和交流;

4、处理社团联合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召集全体会员会议;

5、协助校团委社团部开展其他学生社团工作

6、其他应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全体会员会议上,如有三分之一的会员社团提议,可提前选举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

第三章社团联合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以社团联合会名义举办活动前,必须经过主席团讨论通过。在决议中应确定若干承办社团及它们的分工,并在活动中向公众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做出决议后非特殊原因、各社团均应切实履行义务,否则,主席团有权做出处理建议上报社团部。

第十六条各会员社团可以通过主席团,自主订立联合举办活动的协议,但不经主席团同意,不得冠以社团联合会名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应严格贯彻执行《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

云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和良好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大学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自觉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四条学校将按照全日制学生正常学制年限,给予住宿资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公寓(宿舍)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通称“学院”)均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及各学院学生床位总体分配方案,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各学院对住宿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条学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宿舍)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八条公安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的火警、盗窃、打架等突发事件。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及监督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宿舍)大项目维修的安排工作,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办法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宿舍调整、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按照《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招生情况,依据“按学院、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居住”的原则,制定新生入住计划,在学院配合下安排入住。

休学后复学、校际交换生的入住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批准为依据,由相关学院申报学生公

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云南大学研究生校规校纪试卷

研究生手册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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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 研究生 校纪校规 知识汇总

云南大学研究生校纪校规知识点总结

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研究生“示范班级”建设内容参考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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