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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章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堵塞工作漏洞,切实做好印章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二条 我学校的印章是由经教委审批在各个部门备案后刻制的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

第三条 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学校机要室先行登记,留下印模备案,由部门负责人办理签领接收手续后再行启用。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各类印章,均应置于办公场所加锁的牢固铁柜之内,随用随取;不得置放在办公桌面或抽屉内;不得带离办公场所。

第五条 学校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部门直接负责人管理,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使用。如发现印章丢失,应保护现场,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校级各类印章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必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在公文签批纸上签署意见,方可使用。

2.凡涉及学校房产、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诉讼等涉及学校有形、无形资产及重大利益问题,如用学校印章或学校法人印章、法人签名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必须由学校法律顾问签署书面意见,送分管校领导审查,向校长报告同意后方可使用。意向书以及报送的计划、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必须填写用章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申报材料、个人证明材料等需加盖学校印章的,须有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方可用印。

3.使用法人签名章,须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基础上,报经法人本人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4.学校设立科技合同专用章,用于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用,由科研处保管,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后使用。其它部门一律不准设立单独的合同章。

5.以学校名义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由部门经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6.各部门因公外出联系工作,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学生实习等,如需开具学校介绍信或使用学校印章,需填写用章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7.不在我校工作、学习的教工亲属,均不属于学校出具证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的,需填写用章审批单,经教职工所属部门的领导及学校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8.教职工收入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由所在学院和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查,填写用章审批单后再行用印。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等方面的一切证明,

由学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查,填写用章审批单。

9.教职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补助金由学校计财处和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审核签字后用印。

10.教职工出国留学(公费、自费)的用章,须由教职工所在部门领导、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11.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必须先向所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办公室人员到学校机要室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个人直接到学校机要室开具介绍信、证明或加盖学校印章的,学校办公室一般不予办理。

12.在校学生办理出国留学、定居、赴国外及港、澳、台探亲、旅游的有关手续,要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13.其它特殊情况需用学校印章者,须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校级印章使用的相关说明

1.空白的稿纸、介绍信、证书、聘书、奖状等一律不得用印。

2.用印要履行登记手续。当事人要详细填写《用印登记表》,注明用印时间、事由、数量、批准人,经办人要签字。

3.教职工因私出境,如探亲、旅游等,学校只提供身份证明,不予作任何担保。

4.各部门在提出用印申请时,部门领导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相关内容,如因把关不严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5.校级印章管理员对校内各单位、部门用印及文件内容负有监督职责,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6.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学校机要室一般不办理个人介绍信、证明和盖章等手续,假期因公、因私外出的教职工,如需开具学校介绍信、证明或使用学校印章的,需在放假前一周按有关规定到学校机要室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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