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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政策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休政策争议案件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湘荣(三级残废),男,1930年4月出生,现年83岁,第一次参加工作1948年5月在原湘江煤矿井下工作,1949年8月湘潭解放时,中国共产党接管湘江煤矿,1980年11月市化工厂退休。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949年8月湘潭解放时,湘江煤矿由中国共产党接管并领导该煤矿,所以我本人也就直接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可享受供给或薪金制待遇的离休人员;1950年10月,湘江煤矿第三号井起火后,我就持湘江煤矿证明和工会会员证在湘潭市劳动科登记就业(其证明由市劳动科收存即换回失业证),此后由市劳动科安排工作。

退休后发现:1963年组织认定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56年,连续工龄26年,我长期在国营湘潭市化工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唯我8年折算工龄未作工龄计算退休待遇,连续工龄26年+8年折算工龄=34工龄,退休时市化工厂只给我20年工龄(即退休待遇70%)。

湘潭市劳动局85年查明:唐湘荣在湘江煤矿失业后的离矿证明在文化大革命时丢失了,市化工厂就派人到湘潭县档案局、省煤勘机修厂等单位调查我个人的相关资料,并查明1949年8月湘潭解放时由中国共产党接管并领导湘江煤矿,唐湘荣同志也就直接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市化工厂书记和市化医行办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确认了唐湘荣是1948年5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33年加8年折算工龄=41年工龄。但该结论一直未上报市劳动局。

1992年1月原市劳动局批复我为1949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报告。市化工厂当时不及时落实政策,反而将批准报告存入我本人的档案内12年。92年起我向厂和县劳动局要求落实政策,为解决问题,我经常往返县劳动局。96年7月在一次往返县劳动局,经过易俗河牛头岭时,被一辆自行车碰成了终身残废到现在,当时自行车车主现场逃逸。

到2003年12月26日市化工厂和原湘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2年批准唐湘荣49年8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报告,依据湘办发(1997)2号文件审批,确认唐湘荣离休。根据文件精神同意其基本离休金每月按845.8计发。

依据湘办发(1997)2号文件精神1945年9月30日—1949年9月3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五年以下正科级计发基本离休金,也就是我本人要享受行政正科级待遇。

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2006年12月三年期间,按原市人事局文件调整了我的离休金。

县劳动局社保股马亚平2007年起,修改我的档案,第一次将我离休改为建国前退休老工人,第二次将唐湘荣改为病退。

2012年2月湘潭县副县长组织县劳动局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书面答复:支持马亚平修改我的档案;将2003年12月审批唐湘荣离休说成是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确认唐湘荣同志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我本人不服多年来不断上访。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只需符合其中一种条件可享受离休。

对我本人的诉求,按照离休干部认定的程序、国发[1980]253号文件、湘办发[1997]2号文件、湘劳[1997]148号文件精神、国发[1982]62号规定和劳人老[1982]10号的解释,明确了对于企业人员的离休和职级认定问题,对未明确职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查认定,请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以上5个文件判决。

国营湘潭市化工厂离休残疾人唐湘荣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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