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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情况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S0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旨在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防工作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填报,保证不迟报、不虚报、不瞒报。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情况统计表。

2.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因没有“重要(关键)岗位轮岗强休情况”、“银企对账情况”无法填报的,可不填。

3.报送频率及时间:境内汇总数据季后18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4.报送方式:通过银监会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系统报送。 5.数据单位:人、个、户、件、万元、笔。

6.四舍五入要求:涉及金额的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余取整数。

7.币种:本表统一以人民币填报。若涉及外币,按照国家外管局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相应币种涉及外币事项确认当日9点汇率折算定。

8.表中灰色部分为可不填报项。 9.表中“累计”指止本季末累计数。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1.重要(关键)岗位轮岗、强休情况

1.1应轮岗柜员人数: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有关规定,本年度应轮岗柜员总人数,在“累计”列填报,暂时无法按照监管年限要求轮岗的,须文字说明。

柜员:柜面业务经办人员,包括高、低柜业务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不含离岗不离职、1年以上外派和借调入等人员。

1.1.1应轮已轮岗柜员人数:报告期内实际完成轮岗(计划)的柜员人数。

1.2应轮岗委派会计(授权经理)人数: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有关规定,本年度应当轮岗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总人数,在“累计”列填报,暂时无法按照监管年限要求轮岗的,须文字说明。

委派会计(授权经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委派的会计主管及在基层营业网点负责日常业务核算管理、业务授权的事中控制人员;对于核算业务集中授权的机构,远程授权人员不统计。

1.2.1应轮已轮委派会计(授权经理)人数:报告期内实际完成轮岗(计划)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人数。

1.3应轮岗基层负责人人数:根据有关监管要求,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有关规定,本年度应当轮岗的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总人数,在“累计”列填报,暂时无法按照监管年限要求轮岗的,须文字说明。

基层负责人:以网点、支行(网点级)、营业室(厅)、县联社、县联社下辖基层信用社、储蓄所等命名的对外营业机构正、副职负责人。

1 1.3.1应轮已轮基层负责人人数:报告期内实际完成轮岗(计划)的基层负责人人数。

1.4应强制休假人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重要(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同时对其进行离岗审计或离岗检查的人员总数。

1.4.1应休已休人数:报告期内实际完成强制休假(计划)的人数。

2.员工变化、专职力量配备情况

2.1离职员工人数:流出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数,不含全行范围内各机构间、上下级间的人员调动及离退休人数。 2.2新增入职员工人数:指报告期内与本机构新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劳务代理机构新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含交流、借调入、挂职等临时工作人员。

2.3专职内控案防人员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在内审、内控、监察、合规、安保等部门,专职从事内控案防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3.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及使用情况

3.1处罚信息报送人数:报告期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人数。同一人报告期内被多次处罚的按一人统计。

3.2查询人数:报告期内向监管部门申请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的人数。 3.2.1存在处罚记录人数:经查询存在处罚记录的人数。

3.2.2未提拔(任职)录用人数:因查询结果有处罚记录而未提拔(任职)录用的人数。

4.银企对账情况

4.1上上季应对账户数:截至上上季度末应当纳入对账考核的对公账户户数。

4.1.1超过半年未能有效对账户数:截止本季度末,已到达半年对账期限,但未能进行有效对账的对公账户户数。

5.内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5.1内审稽核营业网点个数:报告期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合规、内审、内控、稽核、监察部门直接开展的,与内控和案防工作相关并出具报告(含各网点汇总报告)的审计、检查、核查、监察所涉及营业网点数,含现场、非现场手段。若同一网点报告期内被查多次,按1个网点统计;如一个项目的检查过程和报告分别在不同季度,统计在报告时点所在季度。

5.2内审稽核发现问题个数:内审稽核报告中列明的问题个数。

5.2.1整改问题个数:对内审稽核报告中列明的问题对照落实整改的问题个数。 5.3内审稽核发现问题涉及金额:内审稽核报告中列明的问题所涉及金额。

6.违规及举报查实情况

6.1违规人数:报告期内,内部检查、外部监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审计发现存在没有按照有关业务管理、案件防控、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和履行管理职责的人数。同一人员在多项检查中被发现违规的按一人统计。不统计因党纪、政纪违规的人数。

外部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外管局各级机构、审计署及其特派办、各级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

6.2违规造成损失金额:报告期内,内部检查、外部监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审计发现的违规所造成的损失金额。

2 6.3被举报违规人数:报告期内因违反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规定被举报的人数。举报包括内部和外部提供违规线索的举报。

6.3.1内部举报人数:报告期内被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举报的人数。

6.3.2外部举报人数:报告期内被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人员举报的人数。 6.3.3被举报高管人数:报告期内被举报违规的高管人数。

高管:经各级监管部门准入审批、备案的高管人员

6.4举报查实人数: “累计”栏填写年初至本季末举报经核实确认属实的违规人数。 6.4.1已查实高管人数:“累计”栏填写年初至本季末经核实确认举报属实的违规高管人员人数

7.涉诉案件情况

7.1涉诉案件数量: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因银行业务而涉及民事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以及不经诉讼先予执行等涉诉案件数量之和。

7.1.1起诉案件数量: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 7.1.2应诉案件数量: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应诉的案件数量。

7.2败诉案件数量:截止报告期末,法院终审做出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判决的案件数量。

7.3涉诉案件金额: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因银行业务而涉及民事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以及不经诉讼先予执行等涉诉案件涉及的资金、资产总额。

7.3.1起诉案件金额: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涉及的资金、资产总额。

7.3.2应诉案件金额: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应诉的案件涉及的资金、资产总额。

7.4败诉案件金额:截止报告期末,法院终审做出不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判决所涉及的资金、资产总额。

7.5涉诉费用:报告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因银行业务而涉及民事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不经诉讼先予执行等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各类涉诉费用总和。

8.案件风险排查、员工行为排查情况

8.1案件风险排查立项个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及分支机构立项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项目总数。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

8.1.1完成项目个数:报告期内已完成排查的项目个数。 8.2排查业务笔数:已完成排查业务总笔数。

8.2.1存在问题业务笔数:经排查发现问题所涉及的业务笔数。

8.2.1.1未整改业务笔数:经排查发现问题但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业务笔数。 8.3排查业务涉及金额:已完成排查业务涉及金额总数。

8.3.1存在问题业务涉及金额:经排查发现问题的业务所涉及的金额总数。

8.3.1.1未整改问题业务涉及金额:经排查发现问题但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业务所涉及金额总数。

8.4排查发现案件风险个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排查中发现或暴露的,符合银监发 3 【2010】111号及银监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的案件(风险)定义的案件(风险事件)个数。

8.5排查发现案件风险涉及金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排查中发现或暴露的,符合银监发【2010】111号及银监发【2012】61号文件规定的案件(风险)定义的案件(风险事件)所涉及金额。

8.6员工行为排查人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对员工日常行为进行排查的人数。同一人被多次排查的按一人统计。 8.6.1发现异常行为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对员工日常行为进行排查发现的存在异常问题或需关注人员数,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涉及黄、赌、毒、洗钱、传销等各种非法活动;本人或直系亲属参与民间融资、交友异常、参与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经商办企业;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岗、上班时间离岗;消费明显超过本人和家庭收入水平;家庭发生异常变故并影响工作等人员数。同一人员被多次排查发现异常行为的按一人统计。

8.6.1.1涉及高管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对员工日常行为进行排查发现的异常问题及需关注的高管人员数量。

第四部分:指标校验关系

1.基础校验关系

1)一季度数据D列=E列,标灰栏除外。

2)

二、

三、四季度数据D列≤E列,8.2.1.1未整改业务笔数、8.3.1.1未整改问题业务涉及金额、7.2败诉案件数量、7.4败诉案件金额项不适用。

2.具体校验关系 1)第1部分

[1.1.1D]≤[1.1E] [1.1.1E]≤[1.1E] [1.2.1D]≤[1.2E] [1.2.1E]≤[1.2E] [1.3.1D]≤[1.3E] [1.3.1E]≤[1.3E] [1.4.1D]≤[1.4D] [1.4.1D]≤[1.4E] [1.4.1E]≤[1.4E] 2)第3部分

[3.2.1D]≤[3.2D] [3.2.1D]≤[3.2E] [3.2.1E]≤[3.2E] [3.2.2D]≤[3.2D] [3.2.2D]≤[3.2E] [3.2.2E]≤[3.2E] 3)第4部分

[4.1.1E]≤[4.1E] 4)第5部分

[5.2.1D]≤[5.2D] [5.2.1D]≤[5.2E] [5.2.1E]≤[5.2E] 4 5)第6部分

[6.3.1D]≤[6.3D] [6.3.1D]≤[6.3E] [6.3.1E]≤[6.3E] [6.3.2D]≤[6.3D] [6.3.2D]≤[6.3E] [6.3.2E]≤[6.3E] [6.3.3D]≤[6.3D] [6.3.3D]≤[6.3E] [6.3.3E]≤[6.3E] [6.4.1E]≤[6.4E] [6.3.1D]+ [6.3.2D]≤[6.3D] [6.3.1E]+ [6.3.2E]≤[6.3E] 6)第7部分

[7.1.1D]+[7.1.2D]≤[7.1D] [7.1.1E]+[7.1.2E]≤[7.1E] [7.1.1D]+[7.1.2D]≤[7.1E] [7.3.1D]+[7.3.2D]≤[7.3D] [7.3.1E]+[7.3.2E]≤[7.3E] [7.3.1D]+[7.3.2D]≤[7.3E] 7)第8部分

[8.1.1D] ≤[8.1D] [8.1.1D] ≤[8.1E] [8.1.1E] ≤[8.1E] [8.2.1.1D] ≤[8.2.1D] ≤[8.2D] [8.2.1.1E] ≤[8.2.1E] ≤[8.2E] [8.2.1D]≤ [8.2E] [8.2.1.1D]≤ [8.2.1E] [8.3.1.1D] ≤[8.3.1D] ≤[8.3D] [8.3.1.1E] ≤[8.3.1E] ≤[8.3E] [8.3.1D]≤ [8.3E] [8.3.1.1D]≤ [8.3.1E] [8.6.1.1D] ≤[8.6.1D] ≤[8.6D] [8.6.1.1E] ≤[8.6.1E] ≤[8.6E] [8.6.1D]≤ [8.6E] [8.6.1.1D]≤ [8.6.1E]

第五部分:其他说明

原2014年四季度及下半年案防统计报表依然按照25号文件有关要求报送。

自2015年通过非现场系统试报2014年四季度及2015年一季度案防统计报表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统计制度的通知(试行)》(即银监办发【2013】25号)与本报表要求不同部分,以本报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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