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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官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

6月29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小分队一行10人在

老师的带领下,结合“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铺镇三官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三官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三官村村委会领导介绍,三官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的框架内调适自己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同时,还必须把握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首先,村党支部选举的民主程度要同步提高。只有建在广大农民群众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党支部的应有作用。其次,党支部负责人应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其工作。再次,要发挥党的*优势,引导村民从长远、大局出发,投好自己的一票。另外,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防止和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3)在探索中,促进法律结构的完善和发展。一要加强选举立法的预测。在理论与实践的把握上,对民主选举的相关资料和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律的整体效能出发,以获得对未来立法趋势的认识,积极地促使新的需求的形成和发展。二要加强法律内部结构的协调。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伸缩性和稳定性,又加上社会现象的不断发展变化,除了部分法律条文应适时予以充实调整外,大量的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协调法律与实际、法律与法规等之间的关系。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与条件关系的处理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要针对目前有些法律解释比较零乱、分散和不统一的状况,需要进行梳理归类,有一个较为系统的权威性的法定解释,以指导基层的实际操作。三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力度。在具体实施中,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加以监督。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从而进一步协调立法、执法和守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民主管理,其基础在于村务公开,关键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制度。

村务公开就是指要从农民群众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要求简洁明了、及时,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查中发现,三官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三官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三官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共有600多户,共28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狭长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因此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三官村总共分成16个(2)

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应该如何做出?有39%和35%的村民认为应该有村里的领导决定或由全体村民讨论后由领导人决定:另有17%和9%的村民认为应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决定。

(3)

在74%的村民眼中在乡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响力的,其余则认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

48%的村民觉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认为没有地位;另有14%的认为有一定的地位。

(5)

50%的村民偶尔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14%被经常邀请;有36%的村民从未被邀请。

应当指出,农村的村务决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上运作,但离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决策的要求和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一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社区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一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一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自然村长联席会议,或村两委会和党员联席会议,有时也召集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则有一定的偏离

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形成和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村领导集团应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际状况看,首先应当肯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决策确实是以村民群众的意愿为基础的。然而,从决策形成和决策倾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村领导集团的决策是各种机构、组织、群体或个人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所作的每一项决策总是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倾向。不可否认,现实中相当部分的重要决策并不一定反映和代表多数村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村级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但是,正是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总是在具体的村治环境中进行的。受环境因素影响,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难免发生对民主决策制度安排的偏离。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级民主决策,多数表现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特点。村级事务的决策权实际上主要掌握在少数人,特别是村第一把手(一般为书记)手里,与民主决策的制度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这种决策机制或许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但有可能因决策权过于集中而容易出现决策的重大失误、决策脱离群众。笔者认为

,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基本还处在“干部治理”或“精英治理”阶段,离“群众自治”还有一定距离。村民自治有一个从干部治理——精英治理——群众自治逐步演进的过程,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目标,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需要创造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背景下主观、盲目、强制性地推行“群众自治”和民主决策,极有可能造成危害农村*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各种负面影响。

四、民主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党要领导人民,当好家、作好主,必须进一步发扬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

民主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其主要内容是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是否严以律己、廉洁奉公;是否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等。自身的高度自觉,人民的民主监督,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

人民民主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方面,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以此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进一步对农村民主监督问题进行调查,充分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现状,我杭州电子工业学院电子信息分院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举行“三下乡”活动,到安吉市三官村展开以村民自治为主题的社会调查。

据文卷调查结果显示,81%的村民对现任村委会表示满意,对村委会干部表示相当的信任和支持。与此同时,数据表明,在三官村有61.9%的村民对当前的村务不太清楚,47.6%的村民不清楚村里是否有村务公开栏或村务公开室。而据村委会干部介绍,村里有相应的民主监督政策及举措,实践分队的同学们也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楼下看到了内容详尽的村务公开栏,这一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目前农村现状显示,村民委员会所具有的集中管理权,与分散的监督权呈现出非对称性,而这种非对称性往往又导致管理者权力意识的膨胀,引发与民主制度背道而驰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农村基层党组织肩负着监督的职能,但是这种监督在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的现实情况下,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是受到一定影响的。针对这一现状,农村民主监督的发展应抓好村务公开的普遍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积极作为、村民罢免权的切实行使及对村委会成员实行工作过失追究制度等。从三官村村民自治现状来看,民主监督已经从抽象的“纸上权利”变成了实际行动,对于制约村干部的用权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础上,提高村民民主意识、监督意识,使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入人心,使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的重中之重!

在此次暑期社会实践过程中,除针对性课题的调查外,我分院实践小分队还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三官村开展了实践“三个代表”、宣传防治非典、电脑演示教学等系列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向三官村村委会赠送“三个代表”学

习书籍、防治非典宣传画等,并与村支书记就三官村经济建设、村务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交流,让大学生的我们在做好课题的同时,更深入的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会把目光投向人群、投向社会、投向现实,寻求新的获得真知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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