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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违规办班补课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政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政纪处分的暂

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及放学后等其它休息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为家长代管学

生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辽源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科研单位及大中专院校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在职教师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辅导或补课;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

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第五条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及放学后在校内外给学生补课,不准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特长班”、“提高班”、“辅导班”等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在职教师不准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推销或组织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学习资等。1

第七条 在职教师不准相互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介绍家教学生并从中获利,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不准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教学活

动,也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任何便利。

第八条学校领导不得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将校舍和场 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

第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补课违规收入,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二)对于参与者,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优评先资格;系统或学校内部通报批评,并与绩效工资挂勾。

(三)对于牵头组织者,除本条

(一)、

(二)款处罚外,三年内不能聘任高一级职称,并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教师除本条

(一)、

(二)、

(三)款处罚外,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学校到边远学校。属于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的,取消荣誉称号。

(五)对因违规补课办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学校在职教师首次发生违规有偿补课问题,对学校和领导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发生三次以上的,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对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或将学校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的学校领导,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发生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领导要实行行政问责,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第十条建立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实行投诉举报快速查处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市教育局3223567,3266465;市政府纠风办3316655,13904376016。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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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责任书[优秀]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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