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人民的内涵
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4、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5、宪法对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规定: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6、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一是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是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三是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四是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
7、公民的基本权利
(1)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平等权 ①法律平等权
一是我国公民都一律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②社会平等权
一是民族平等权。二是男女平等权。 (2)政治方面的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监督权 (3)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①思想和言论自由权;②人身自由权
8、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纪守法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9、宪法解释的作用 (1)说明条文含义;(2)确立实施前提;(3)明确适用范围;(4)理清法律关系;(5)强化宪法地位
10、宪法解释机关和方式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11、宪法修改方式
一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二是重新改写形式。
12、宪法修改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13、宪法修改程序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4、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
我国实行的是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15、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
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 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6、监督宪法实施的措施
一是健全宪法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三是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17、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
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18、政党制度的形成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19、政党制度的初步形成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1954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6年,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20、我国实行的政党制度
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多党合作制度)
21、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当代中国的执政党。
22、民主党派的性质和地位
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各民主党派的地位: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处于同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地位,而不是在野党、反对党。
23、政党制度的特点
1.一党领导,多党合作;2.一党执政,多党参政; 3.平等独立,协商监督;4.精诚团结,目标一致。
24、政党制度的优势
1.能够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 3.能够更好地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4.有助于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25、政党制度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6、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27、政治协商的形式
一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
二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三是由中共中央召开民主党派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
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
28、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共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四是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五是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六是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等。
29、参政议政的方式
一是参与各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二是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保持适当的比例,以人大代表的身份依法进行活动;三是民主党派在各级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四是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兼职担任各级特邀监察员、特邀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担任政府参事、发挥咨询作用等。五是民主党派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
30、坚持和完善政党制度
1.加强与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加强各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 3.拓宽民主党派的参政渠道;4.健全有关具体制度。
3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1.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2.人大是国家工作机关;3.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
32、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最高国家机关;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全国性重大问题的机关;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高的监督地位。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并由全体代表以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3.选举、任命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4.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立法权,包括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解释法律三个方面; 2.人事任免权; 3.决定重大事项权;
4.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3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以及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统一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民意代表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与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不是平衡的相互制约关系,而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各级人大任期都是5年。
3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人事任免权; 3.决定重大事项权; 4.监督权。
38、人大代表的产生的方式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和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两级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区)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具体方法是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9、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额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选举法,实现“城乡同比选举”(亦称“平权选举”),修改为相同数量的人口选举相同数量的人大代表。
40、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2.保守国家秘密;3.密切联系群众;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1、人大代表的职权
1.审议权;2.表决权;3.提名权;4.选举权;5.提出质询案权;6.提出罢免案权;7.提议权;8.发言表决免究权;9.人身特别保护权。
42、首长负责制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领导地位主要体现为具有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和全面负责权的“三权一责”模式。
43、国务院的性质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44、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全国行政机关的工作,在整个国家性质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45、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提案权;3.行政领导权;4.监督权;5.人事权;6.其他权利。
46、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2.组成部门(26);3.直属特设机构(1);4.直属机构(16);5.办事机构(4);6.直属事业单位(17);7.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2);8.议事协调机构(33)。
47、地方政府的层级与地位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行政层级的视角,划分为三级:省、县、乡;宏观层面,划分为四级:省、地、县、乡。
48、省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2.管理权;3.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护权。
49、地级、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2.管理权;3.领导与监督权;4.保护权。
50、县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权;2.管理权;3.保护权;4.其他职权。
51、司法与司法权
司法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权指法院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种诉讼案件的裁决审判权;广义的司法权除了狭义的司法审判权之外,还包括司法检察权和司法行政权。
52、司法制度及其功能 一是维护公共秩序;二是通过诉讼活动来解决权力冲突与纠纷;三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四是教育警示功能。
53、司法原则
1.司法公正;2.司法独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5.司法公开。
54、法院的组织体系
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55、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56、审判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2.中立审判原则;3.公开审判原则;4.民主审判原则;5.及时审判原则。
57、审判的基本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度;3.回避制度;4.死刑复核制度;5.审判监督制度;6.国际司法协助制度。
58、检察机关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公诉等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即检察权,它是国家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特定的权力,人民检察院监督有关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正确执行和遵守有关法律,它以法律监督为自己的专门职责。
59、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
60、检察机关的职权
1.审判监督权;2.侦查监督权;3.执行监督权;4.立案侦查权;5.公诉权;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61、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仲裁其含义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特点:1.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而这第三者并不是法院;2.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3.独立性;4.灵活性。
62、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3、国家主席的任期 每届任期5年。
64、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2.发布命令;3.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4.荣典权。
65、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地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66、必须通过村民大会决定的事情
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7、村民自治中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
1.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直接参与村务管理;2.通过制定村级规章制度。
6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69、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调解民间纠纷; (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0、居民会议
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71、社区民主管理的内容
一是社区内部公共社会事务,二是政府委托社区协管事务。
72、社区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是居务公开,即把社区居民普遍关心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社区居民公开,确保社区居民的知情权,进而有利于民主监督。二是民主评议,一般都通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和行为,督促其改进工作。
73、自动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74、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与本单位发展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开,吸收广大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7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
76、基层自治组织的成就
(1)提升了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2)催生了民主规则与民主程序; (3)化解了大量基层社会矛盾;(4)促进了党内民主等其他民主形式的发展。
7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趋势 (1)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2)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 (3)不断扩大自治范围;(4)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5)必须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78、国家公务员的涵义
广义的国家公务员,是指经过一定程序选举、任命或者招聘的,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委托任务的工作人员。狭义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法》中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9、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80、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3.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公务员条例的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81、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82、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进行科学分类、依法管理;
(3)无“政务官”和“事务官”的明显区分。
83、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2)公开平等原则;(3)竞争择优原则;(4)功绩原则; (5)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84、考试录用的内涵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业务类公务员的一种方式。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通过考试录用,不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二是公务员录用主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予以录用。三是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录用。四是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85、录用程序
(1)编制录用计划;(2)发布招考公告;(3)资格审查;(4)考试;(5)录用。
86、录用管理机构及公务员的录取和试用 人事部门;试用期一年
87、公务员考核的内涵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务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察评价。
88、考核标准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89、考核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90、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91、奖惩的内涵及其作用
公务员的奖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和惩处。实行奖惩制度,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实行奖惩制度,是公务员责、权、利有机统一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实行奖惩制度,能促使公务员自觉遵纪守法,减少或防止各种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92、奖惩的原则
(1)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3)赏罚得当的原则。
93、奖励程序 (1)奖励提出;(2)奖励申报和审批;(3)奖励公布与表彰;(4)奖励材料归档。
94、纪律和处分
惩戒处分的形式及种类分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违纪公务员在接受惩戒处分期间,停止晋升职务和级别,停止晋升工资档次。
95、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定规则,在任职、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一定限制,防止公务员利用亲属关系徇私枉法。
96、回避的类型
(1)职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3)地区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97、回避的原则 (1)依法回避;(2)自主权原则;(3)综合治理的原则。
98、回避的法定亲属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拟制血亲关系,即在法律上确定的类似直系血亲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关系。
99、申诉控告的概念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公务员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诉或告发,要求其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
100、申诉控告制度的内容
包括复核法律制度、申诉法律制度和控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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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有利于减少我国人事管理中的人治色彩,逐步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
(3)有利于保证公务员制度的完整性、体系化,确保其他公务员制度内容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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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从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从中义上来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
度,即狭义上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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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一人一票”、“一票一值”
(3)直接与间接结合原则:县级及以下直接选举,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只注明自己选中的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名字,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
(5)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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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举机构种类 选举机构,就是依法代表选民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一是人大常委会,二是选举委员会。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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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3)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4)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5)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6)规定选举日期;(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此外,还承担培训选举工作、宣传选举法规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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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直接选举的程序
(一)划分选区
选区,是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也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单位。
原则:一是人口比例原则:大体相等;二是方便原则;三是民主平等原则。
(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任何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并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一是具有国籍;二是满18周岁;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三)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 提名的途径有:(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2)由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代表候选人名单须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并由选角委员会提交给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四)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选举投票,是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和方式,就代表的合适人选所做出的一种个人选择。
投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最终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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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间接选举的程序
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人大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人大主席团主持投票。 计票结束后,由人大主席团确认本次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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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举诉讼 选举诉讼,就是针对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或破坏选举的行为而设立的一种司法解决和救济制度。一是救济,二是调解,三是惩治。
三种类别:一是选举人资格诉讼;二是选举效力诉讼;三是当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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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结果形式的内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复合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与联邦国家的联邦成员,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的多少以及权力的来源方面,都是不同的。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与联邦制下联邦和联邦成员的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
110、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无产阶级应当建立统一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建立了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单一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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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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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3)享有民族自治权力。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自主管理本地方事务的一种特定的民族权力和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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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族自治制度的特点
(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是以一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为基础的自治政策与自治行为的有机统一。
(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国家机关与自治机关的有机结合。是地方行政事务与民族自治事务的有机结合。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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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原则
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2.以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为参照条件; 3.以上级机关为指导,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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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自治机关的组成
(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同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分别由主席、州长、县长主持工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党委,人民政府所属的厅、局、科工作部门及政府的派出机构等不能独立行使自治权,所以不属于民族自治事务的自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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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自治机关的层级
自治县(旗)和县平行;自治州和设区市平行;自治区和省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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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政治类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权;3.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才;4.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5.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和计划生育的办法。
(二)经济类自治权
(三)文化类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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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要加强民族团结;其次,要支持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此外,坚持吧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作为解决当前民族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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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涵义
(1)一个国家是前提条件和核心;(2)两种制度长期共存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主体;(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20、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 (2)高度自治权
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保持财政独立,货币金融政策也由其自行制定,港币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
121.基本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2.缔结国际公约所带来的权利;3.遵守法律的义务;4.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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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行政长官 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产生的法律程序:1.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举协商产生行政长官人选,2017年开始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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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官员、专家,以及技术员、文员及杂务员。
特点:法制化、考绩制、专业化、文(官)政(务官)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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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立法会地位与职权
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是一个权力机构。拥有真实而完整的立法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只有在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条款时,才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得作出具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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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产生与运作机制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议员每届60人,任期4年。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运作机制: (1)提出法案;(2)商议和通过法案;(3)签署、公布和备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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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司法机关法律地位
香港特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区的审判权。 依据的法律有《基本法》,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保有的香港原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法院,有权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最高一级诉讼案件。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是香港司法体系与港英时期司法体系的最根本区别,这项规定是对香港原司法制度的根本性改变,也是香港独立司法主权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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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审判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2)无罪推定原则;(3)遵循判例原则;(4)陪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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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律师制度
继续延用原香港律师制度,保留原律师专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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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澳门特区政治地位
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区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区的防务及相关外交事务,并授权澳门特区依照《澳门基本法》以“中国澳门”的名义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参与相关国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