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机制,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质量,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级对象为: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有意愿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贫困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地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驻村第一书记担任,各乡镇信用社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小额担保中心专员、驻村工作队成员、信贷客户经理、村两委班子成员或村民代表组成。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级指标体系主要考察农户信用、农户素质、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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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息采集包括贫困户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经营场所、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家庭收支等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总体情况、农户综合素质下设七项具体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计算分值,确定农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农户信用总体情况(总分70分)。其中:
1、个人信用(30分)。
(1)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30分。 (2)近二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25分。 (3)近一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农信社贷款逾期90天以内本息已结清,得20分。
(4)一年以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但贷款本息已结清,得15分。
(5)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本息未结清,得0分。 (6)首次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在金融机构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得20分。
评分依据: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用社历年贷款记录查询结论为依据,计算相应分值。
2、担保信用(得分20分)。
(1)近三年没有为他人担保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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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依据:结合信贷业务调查、专项检查以及稽核检查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的农户顶冒名、垒大户、多户贷一户用、改变借款用途等违约挪用贷款行为以及未按合同其它约定事项履约或尽义务的,应按贷款结清时间计算应得分值。未结清贷款应得分值为0分。
(二)农户综合素质(30分)。其中:
1、借款人年龄(5分)。
(1)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不含)得5分; (2)借款人年龄在60周岁(含)到65周岁(含)之间,得3分。
(3)借款人年龄超过65周岁(不含),得1分。 评分依据:以借款人户籍信息为依据。
2、邻里关系(2分)。
(1)邻里关系融洽,有益于生产生活,得2分; (2)邻里不融洽,不利于生产生活的,得1分。 评分依据: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及遵纪守法三个指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采用《农户综合素质调查问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的方式,在村屯内随机抽取五户农户填表的方式进行抽样调查,通过汇总抽样调查结果对此三项指标评分。
3、家庭关系(2分)。
(1)家庭和睦,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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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一年收支流水账收入小于支出,得1分; 评分依据:以帮扶干部记载的收支流水账为准。 第十条 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总分得分情况,划分农户信用等级。
(一)优秀户。得分在87分以上;
(二)良好户。得分在67分(含)—87分(含)之间;
(三)较差户。得分在67分以下。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贫困户信用等级进行贷款授信,授信实行“一次授信 三年有效 随借随还 适时调整”。在信用社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信用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被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贫困户,可根据贷款方式、授信额度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随时到给予授信的信用社办理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农户基本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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