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意识,建立勘察设计诚信体系,实施不诚信惩戒和诚信奖励的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信用等级的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定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四个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单位资信业绩、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客户评价等方面。
第五条信用评定每二年组织一次,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工作委托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以考评总分划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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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总分≦100分,为AAA级;80分﹤总分≦90分,为AA级;70分﹤总分≦80分为A级;总分≦70分为B级。
第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
(二)参加信用等级评定、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及其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勘察设计协会发出开展信用评定通知。
(二)各市勘察设计单位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单位注册地设区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有主管部门的省直勘察设计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省勘察设计协会相应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其他省直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省勘察设计协会申报。
(三)设区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或省勘察设计协会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单位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单位信用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省勘察设计协会将评审结果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
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单位,由省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单位,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办、出省备案、评先评优等绿色通道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实施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市场监督检查。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约谈并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三条参加单位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山东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