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增加集体收入、发展个体经济的原则,经过公开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村南中心街以东面积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用于仓储养殖使用。
二、土地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为每年,一次性付清25年承包费共计元。
四、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活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等基本设施供给,水电费由乙方支付。
六、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七、承包到期后,在同等条件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在承包期间不准取土、卖土,地面附属物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如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使用期间如国家征用土地,按相关政策处理,院东一米由承包人管理使用。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发包方(甲方):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乙方):
2012年8月30日
《土地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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