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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播室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8: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录播教室暂行管理规定

录播教室是学校进行精品课程及示范教学授课、录制和课程资源建设的场所,为充分发挥我校录播教室的作用,加强录播教室内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障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录播教室主要用于精品课程录制、示范教学及课程资源建设工作,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条 录播教室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国资处负责设备维护和维修。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或任课教师须使用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使(借)用申请表》,在教务处的统筹安排下进行使用。

第四条 首次使用录播教室的教师,需在开课前与教务处公共教学资源管理科联系进行培训,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熟悉和掌握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上课师生要爱护教室内的设备及公共设施,不得在教室内乱写乱画。任课教师须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教室内的设备,不得随意按动各种开关。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学生不得上控制台上操作、试用各类设备、更改系统设置、播放与教学无关的内容等。

第六条 课堂教学结束后,关闭计算机、投影机、电动屏幕等设备,将使用的设备放回原处,切断电源,填写录播教室使用登记表,锁好控制柜并告知管理人员关闭教室。 第七条 未经教务处允许,教师不得在录播计算机上安装或删除任何程序,避免系统出错。课后上课教师应及时拷贝所录制的教学录像以免丢失。

第八条 录播教室内的任何设备不得拿到教室外使用,授课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或设备发生故障及异常情况,请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由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第九条 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严禁吸烟、吃零食、乱扔拉圾杂物、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师生进入录播教室必须穿鞋套,否则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录播教室使用期间要全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录播室,注意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

第十二条 对违规操作及不文明行为者,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制止。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教 务 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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